林地还是耕地?以三调成果为基础,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明确认定标准(附通知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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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地还是耕地?以三调成果为基础,自然资源部、国家林草局明确认定标准(附通知全文)

2024-07-16 12: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是 “三调”为林地,不属于上述情形而属于在农民依法承包经营的耕地上种树的,经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依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制止耕地“非农化”行为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防止耕地“非粮化”稳定粮食生产的意见》(国办发〔2020〕44号)和《自然资源部 农业农村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严格耕地用途管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自然资发〔2021〕166号)的相关要求,在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 逐步恢复为耕地,林草主管部门无需办理林地审核审批、采伐等手续,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

(二)依据“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划分历史节点,处理开垦林地问题。

一是“三调”为耕地,实际属于《国务院关于保护森林制止毁林开垦和乱占林地的通知》(国发明电〔1998〕8号)印发以前开垦国有林区、国有林场的国有林权证范围内的林地(湿地、草地),按照耕地管理,不纳入林业监督执法,产权归属及经营主体不变。

二是“三调”为耕地,实际属于国发明电〔1998〕8号印发以后发生的毁林开垦,已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按照耕地管理,产权归属及经营主体不变;没有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经地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确认到图斑后,依法依规按照林地管理。此类没有划入耕地保护红线的地块,涉及建设占用使用时,按林地办理审核审批手续,无需落实耕地“占补平衡”。

(三)临时使用林地、林业直服设施占用林地及违法占用林地管理,应严格执行现行法律规定。

一是“三调”为非林地,实际为林草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已办理“临时使用林地”或“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经营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的,依法仍按照林地管理,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单独建立管理图层,由林草主管部门实施监管;实际为违法违规占用林地的,由林草主管部门实施监管,督促依法依规查处并落实整改。

二是对于新发生的建设项目临时使用林地、草地和林业直服设施占用林地的,依据《森林法》《草原法》办理临时使用林地审批、临时使用草原审核和林业直服设施审批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对临时用地只涉及使用林地、草地的,由林草主管部门依法办理审批(审核)手续;涉及林地、草地、耕地等地类混合的,由受理部门(自然资源或林草主管部门)牵头,分别依法办理相关审批(审核)手续后,由受理部门统一出具一个批准文件。各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门要加强协调联动,依托临时用地信息系统,及时共享临时用地用林用草数据。

二、坚持统一标准,完善管理依据

(四)按照统一分类标准,明确灌木林地、宜林地、森林沼泽等管理类型。

原林地保护利用规划为灌木林地、宜林地,按照“三调”分类标准,“三调”为非林地的,不按照林地管理;“三调”为森林沼泽、灌丛沼泽、红树林等湿地地类的,按照湿地管理,不按照林地管理。

(五)调整园地、林地分类标准。

将油茶等木本油料林、橡胶等工业原料林、核桃等干果经济林,由园地调整为林地。下一步,自然资源部将对相关分类标准进行修订,各地根据地类调整要求及时开展调查举证,具体工作要求另行通知。

(六)完善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标准。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是指分布在年均降水量400毫米以下的极干旱、干旱、半干旱地区,不包括乔木分布(垂直分布)上限以上地域的灌木林。

涉及的县级行政区名单见附件。

三、坚持统一调查,夯实管理基础

(七)完善调查监测机制。

严格按照《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共同做好森林、草原、湿地调查监测工作的意见》(自然资发〔2022〕5号)执行。年度国土变更调查中涉及林地转入转出的,应经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与林草主管部门共同审核确认。

(八)依据本通知要求落地上图。

对上述明确应落实到图斑的情形,分类落实到图斑,明确属性,及时更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和林草资源图相关数据,并将相关成果纳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和全国国土空间规划“一张图”进行管理。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密切协作、充分衔接,严格依据本通知明确林地管理边界,规范林地管理。依据《全国国土空间规划纲要(2021—2035年)》和“三区三线”划定成果,加快编制新一轮林地保护利用规划,规划林地发展范围,明确全国和各省(区、市)林地保有量,优化林地属性,对林地实施动态管理,依法依规开展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林木采伐、森林经营、公益林管理、监督执法等工作。涉及不动产权利类型、用途等发生变化的,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特此通知。

自然资源部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

2023年4月6日

附件 :

国家特别规定的灌木林县级行政区名单

来源:自然资源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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