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影《牧马人》片段的“庆余年式”法律分析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老电影《牧马人》类似电影 电影《牧马人》片段的“庆余年式”法律分析

电影《牧马人》片段的“庆余年式”法律分析

2024-07-11 19:0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老许,你要老婆不要?”

“要!那你送来吧”

这段经典对白源自1982年拍摄的由谢晋执导的电影《牧马人》,没想到时隔三十八年,这部朴素无华的电影再次爆火,尤其是许灵均与李秀芝在郭扁子的“牵线搭桥”之下相识结合的片段在各大视频平台受到无数青年男女的追捧,许灵均与李秀芝质朴纯真的爱情感动了千千万万当代青年。

让我们再来重温一下《牧马人》中这个感人至深的片段:

电影故事感人至深,这个最为火爆的片段让不少被婚恋问题暴击的当代青年想入非非,当然也有人提出了一些法律疑问:“这样都能行?”

笔者想告诉大家的是不同的时代运行着不同的规则,本文不想做过多的法制史探讨,而是想对《牧马人》的这个片段做个“庆余年式”的法律分析,即以现有法律规则为依据,从现行法律视角,对当时的行为进行价值评判,目的是告诉大家在现有法律框架下,类似的行为是否合法、可取。

01

郭扁子代许灵均与李秀芝领取结婚证,婚姻有效吗?

依照《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等规定,婚姻登记需由男女双方持有效身份证件、户口薄等一同前往办理办理,而电影中许、李二人的婚姻登记是由郭扁子代办,而许、李二人并未本人前往婚姻登记部门办理,故该婚姻登记不符合法定程序,为瑕疵登记。

瑕疵登记是否意味着婚姻无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当事人以婚姻法第十条规定以外的情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当事人的申请。当事人以结婚登记程序存在瑕疵为由提起民事诉讼,主张撤销结婚登记的,告知其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即便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程序,存在程序瑕疵的结婚登记被撤销了,是否意味着许、李二人的婚姻关系无效?

《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5条规定,未按《婚姻法》第八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男女,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的,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考虑到许、李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时间早于1994年,且之前已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即便二人的婚姻登记因程序存在瑕疵被撤销,二人也应构成事实婚姻。

02

为谋生路不得已嫁人,李秀芝嫁给许灵均是否属于自愿结婚?

《婚姻法》第五条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允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第三者加以干涉。电影中许灵均未强迫李秀芝嫁给他,郭扁子也只是个保媒拉纤“中间人”,他所做的仅仅是将李秀芝带到许灵均家中并代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期间也并不存在强迫李秀芝的情况,因此,很难认为电影中李秀芝嫁人受到他人的强迫或干涉。

那么,在物质生活条件极其匮乏的情况下,为谋生活而结婚,是自愿结婚吗?

结婚自愿并不排斥夫妻任何一方对环境条件等因素的考量,李秀芝在当时的环境条件下为了生存等目的与许灵均结婚,是其自身选择,并没有来自许灵均或者其他方面的强迫或干涉,符合自愿条件。

03

郭扁子将李秀芝带给许灵均做老婆,是拐卖妇女吗?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拐卖妇女儿童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规定,以介绍婚姻为名,采取非法扣押身份证件、限制人身自由等方式,或者利用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违背妇女意志,将其出卖给他人的,应当以拐卖妇女罪追究刑事责任。

郭扁子将李秀芝带到许灵均家中并代他们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在这些行为过程中,郭扁子征求了李秀芝的意见,李秀芝也同意郭扁子为其寻找个人家,况且郭扁子也并无“出卖”妇女的目的与行为,仅仅是因为同情李秀芝、成全许灵均,才撮合二人结合,因此,郭扁子将李秀芝带给许灵均做老婆的行为并不构成拐卖妇女,反而与当前“七大姑八大姨”撮合大龄男女青年相亲的角色更为相近。

人人追求纯洁美好的爱情,但现实未必尽如人意,即便有情人历经千劫、终成眷属,最终也未必能长相厮守、终老一生,这可能就是电影《牧马人》中纯洁而真挚的爱情被追捧的原因。

人生中,除了爱情,还有很多弥足珍贵的东西难以获得,它们却如美玉一般尽藏在人心中,我们并不因为一时难以取得而轻言放弃,仍坚持相信美好,执着追求……

(因电影《牧马人》中李秀芝的年龄不详,本文的相关讨论以李秀芝年满20周岁这一假设为基础)

(图片来自网络,本文不代表作者所在单位观点)

来源:龙游法院

原标题:《电影《牧马人》片段的“庆余年式”法律分析》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