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办案手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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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0 12: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申报情况不符合行业惯例或类似交易的特点;

3、买卖双方存在特殊关系,且特殊关系可能对成交价格产生影响;

4、存在其他明显不合理的情况。

本案中,海关对A公司提出价格质疑的原因,是其申报价格与海关掌握的其他相同或类似货物同期进口价格相比较低,且交易各方可能存在关联关系。这两种原因也是目前海关提出价格质疑的主要原因。

三、 海关审价和估价的流程

《审价办法》详细规定了海关审价和估价的流程,包括如下步骤:

①海关发出《价格质疑通知书》

②企业在限期内提交能够证明价格书面资料和证据

③海关与企业进行价格磋商

④海关对进口货物进行估价

当然,并不是所有的价格质疑都会完整经历上述步骤,如果企业提交的资料已经能够使海关信服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和完整性,那么程序将终止于第②步结束。本案中,海关没有接受企业解释,最终做出对A公司的估价补税决定,是一个完整的估价流程。

需要提醒企业注意的是,法律并没有规定企业在完成上述第②步后,海关应在多长时间内完成审查工作;也没有规定如果企业的解释被接受时,海关应以什么文书和行为表明其态度或结论,这在实践中给企业带来困扰。笔者建议,在法律没有做出明文规定前,企业应该主动向海关了解和确认海关是否接受了企业的解释,而不是一直被动等待。

四、 海关估价的方法

根据《审价办法》,海关估价方法包括:

1、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2、相同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3、类似货物成交价格估价方法

4、倒扣价格估价方法

5、计算价格估价方法

6、合理方法。

上述估价方法应顺次被使用,4、5顺序可以颠倒。实践中,最常使用的是成交价格估价方法,另外五种方法中,“合理方法”最常被使用。

本案中,海关第一次估价使用的是相同货物估价方法,该方法的使用具有非常严格的要求,估价决定须以同一供应商、相同商业水平、进口数量基本一致、运输距离和运输方式一致为前提,调整项目也须有法律规定,存在多个参考价格时必须使用最低价格。但本案中,海关使用的该方法时,所调整的项目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也未选取同期进口相同货物中的最低的价格作为参考价格;此外,海关认为交易价格受到特殊关系的影响,但是并没有主动收集能够证明A公司与B、C公司存在特殊关系的证据。基于上述原因,复议机关撤消了原海关做出的估价决定。

第二次估价海关使用的是合理方法,即该方法之前的其他五种估价方法均已被排除。“合理方法”如何使用,《审价办法》的规定并不明确,仅给出定义为“以客观量化的数据资料为基础审查确定进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估价方法”。该规定不具有操作性,但确实也给企业和海关留下了沟通空间,企业可充分实施举证权,与海关沟通合适的估价方法,如果不认可海关使用的计算方法和依据,还可以利用法律赋予的救济权利维护自身利益。该案中,企业两次提出了行政复议,最终海关与企业达成了和解协议,无疑是企业利用法律程序维护合法权益的成功案例。

本案启示

A公司通过两次复议,最终以双方和解结束了耗时两年的价格争议。借此可以总结企业应对海关审价时的经验和注意事项:

一、积极应对,首先自查,谨慎提交资料

通常情况下,海关启动正式价格质疑程序前已经有了一定的线索和依据,因此回避和轻视来自海关的价格质疑是不明智的,但如何提交价格证明资料是必须谨慎面对的问题。

企业应首先自行对应法律规定进行自查,审核申报价格是否符合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原则,如果确属无误,则选择和组织相关证明资料提供给海关;如自查发现确属有误,则建议如实向海关反映,说明原因。所有向海关提交的资料,都应紧紧围绕海关价格质疑的核心点。

二、发现不合理之处,可利用复议来解决

虽然海关拥有对进出口货物的监管权,其工作专业而权威,但具体到每个案件,海关未必没有判断不够准确的可能。而复议是行政机关内部的纠错程序,价格相关复议案件中,复议机关将重新审查下级海关的估价决定是否合法、合理,撤销下级海关估价决定的案件并不罕有。因此,如果企业认为海关的价格质疑及估价程序中确实存在不合理、不正确之处,则完全可以利用复议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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