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是如何用自己的《与敌国贸易法》制裁伊朗,管起全世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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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是如何用自己的《与敌国贸易法》制裁伊朗,管起全世界的

2023-01-18 18: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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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美国出口到阿联酋的计算机电路被再出口到了伊朗,后来被伊朗改造后用到炸弹引爆装置中,并在伊拉克使用、对此,2007年美国对总部在阿联酋的梅罗综合贸易公司和其他六个实体实施了严格的出口许可证管制。

制裁是美国对伊朗政策的重要内容,是基于美伊关系的变化和利益关系的冲突,也在一定程度上显示了美伊关系一直以来起伏不定的状况。美国对伊朗制裁多年,对伊朗的国内政治经济产生压力,但制裁政策并没有达到预期的效果。美国的制裁政策强行将第三国利益卷入其中,惩罚不遵守美国单边制裁的第三方国家的做法引起国际社会的不满。

事实上,自1979年底伊朗大学生攻占美国大使馆后,美国就认为伊朗是对其国家安全外交和经济产生威胁的国家。此后美国不断颁布制裁伊朗的法律,制裁成为美国对伊朗政策的重要内容。时至今日,美国对伊朗的单边制裁已经进行了三十多年,制裁涉及政治、经济、军事等多个领域。美国对伊朗制裁时间长、领域广,且具有连续性。

一、美国对伊朗单边制裁的法理依据

20世纪以来,国家间关系呈现多样化形态。随着战争成本的增长,制裁政策越来越成为国家外交的重要选项。美国对外国的制裁早在第一次世界大战时期就已开始,美国总统威尔逊曾在1919年指出,一个被制裁的国家,通常被视为投降的国家。制裁,是一个可怕的手段,会给被制裁国带来巨大的压力,这种压力在我看来是一个现代国家所无法承受的。

冷战后,美国使用单边制裁的频率越来越高。20世纪90年代,仅在克林顿时期,美国就对35个国家进行了63次制裁,涵盖23亿人口,设计出口额7900亿美元,占世界出口市场的19%。

二、《与敌国贸易法》

《与敌国贸易法》颁布于1917年,适用于战时美国与敌国之间的贸易关系。《与敌国贸易法》赋予美国总统在战时拥有的广泛权力,如总统有权监督和管理美国同外国的银行转账、商品交易;有权调查、管理或禁止任何出口贸易。后来美国国会修改了该法第5节b款,授权总统可以在国家紧急状态的任何时期行使该权力。但是该法案在判断国家是否处于紧急状态,以及何时结束紧急状态方面的规定并不详细。

因而,美国多数人民终其一生都生活在紧急状态下。因此,关于国家紧急状态的规定和对总统权力的赋予急需进一步的规范化.这也就催生了20世纪70年代的《国家紧急状态法》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

伊朗一直被美国视为威胁到其安全的国家。事实上,美国对伊朗单边制裁的内容和《与敌国贸易法》的制裁措施相吻合,而且一些针对伊朗的制裁法律文本在制裁措施中合并使用《与敌国贸易法》的部分条款、如《2010年全面制裁伊朗、问责及撤资法》第107条明确指出,违反了《与敌国贸易法》第16节a款的自然人将被处以20年以内刑法。

三、《国家紧急状态法》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

相对于《与敌国贸易法》,《国家紧急状态法》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适用于非战争时期,但其很多条款是对《与敌国贸易法》相关规定的延续和进一步规范,如国家紧急状态的定义以及如何规范行使该时期的总统权力等、人质危机后,美国总统卡特很快就宣布了国家进入紧急状态,十天后颁布了针对伊朗的第一项制裁法令。

根据《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该法律的实施有两个前提条件。

第一,国家面临境外的严重威胁,这种威胁给美国的国家安全、外交、经济构成非同寻常的威胁,总统必须宣布进入国家进入紧急状态。

第二,该法案授予总统的权力只能在国家面临紧急状态下使用,不适用于其他目的和条件,而且每一次授权都需要以新的国家紧急状态宣言为基础。美国总统不断颁布针对伊朗的制裁行政令正是依据这部法令、美国和伊朗断交后,美国几乎每年都会延续针对伊朗的国家紧急状态,而且在宣布国家紧急状态时明确指出,伊朗对美国的国家安全、外交、经济以及盟国利益产生了威胁、因此,《国家紧急状态法》和《国际紧急经济权力法》是美国总统颁布针对伊朗制裁法令的主要理论基础。

四、《出口管理法》

出口管制政策最早是美国在战时的一项重要政策,二战后成为美国外交政策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美国与苏联争霸的重要政策,尤其是在对共产主义国家出口两用技术和武器方面。

1979年,《出口管理法》的出台标志着出口控制体系基本形成,成为美国后来进行出口控制的法律依据、尽管该法案在2001年8月终止,并将该出口控制的权力并入了IEEPA,但《出口管理法》确立了美国完善的出口控制体系,其中包括许可证的申请和颁发流程等,一直沿用至今,在美国对伊朗的单边制裁中,出口管制是其主要内容之一、在美国对伊朗实施的一系列制裁措施中,严禁任何地方的美国人直接或间接向伊朗出口、再出口、销售、提供商品、服务和技术。

此外,美国颁布的一些制裁法令还严禁通过第三国和非美国人直接或间接向伊朗出口、销售、提供含有美国技术的商品等。同时,为更好地制裁伊朗,美国还建立了一个多边出口管制体系。20世纪40年代的多边出口管制协调机制在20世纪90年代为被《瓦森纳协议》替代。根据该协议,美国的盟国有义务保护美国的产品和技术不流向受美国制裁的国家。

五、欧盟反对美国国内法进行域外干涉

美国对伊朗的制裁政策不仅没有得到国际社会的一致认可,其制裁法案中的域外制裁条款引起国际社会的不满,包括美国的欧洲盟友、对于1996年美国颁布《达马托法》的域外制裁条款,欧盟指责美国违反了《关贸总协定》和《服务贸易总协定》,寻求通过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程序来对抗美国的域外经济制裁,1996年底,欧盟理事会迅速颁布了《反对第三国立法域外使用的条例》,该条例明确反对他国颁布的法律条规对欧盟成员国管辖下的自然人和法人的行为行使管辖权,条例还规定了补偿条款,即授权因美国经济制裁而受损的欧盟成员国国民或者公司在欧盟成员国的法院提起反诉,以获得补偿,补偿的办法是查封美国公司的资产。

(保留所有权利,转载请注明作者和“制度开门”。资料来源:蒋真,美国对伊朗的单边制裁及其局限性,国际论坛,2018年7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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