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范文6篇(全文)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美团企业案例分析论文范文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范文6篇(全文)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范文6篇(全文)

2024-07-09 12:2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范文第1篇

1999年1月2日,A公司向本市一家印刷厂租借了一间100多平方米的厂房做生产车间,双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租赁期为一年,若有一方违约,则违约方将支付违约金。同年3月6日,A公司向当地保险公司投保了企业财产险,期限为一年。当年A公司因订单不断,欲向印刷厂续租厂房一年,遭到拒绝,因此A公司只好边维持生产边准备搬迁。次年1月2日至18日间,印刷厂多次与A公司交涉,催促其尽快搬走,而A公司经理多次向印刷厂解释,并表示愿意交付违约金。最后,印刷厂法人代表只得要求A公司最迟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否则将向有关部门起诉。2月3日,A公司职员不慎将撒在地上的煤油引燃起火,造成厂房内设备损失215000元,厂房屋顶烧塌,需修理费53000元,A公司于是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争议】

本案中厂房内设备属企业财产险的保险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理应赔偿其损失,这一点不存在争议,但租借合同已到期,保险公司对是否仍应对厂房屋顶修理费进行赔偿产生了分歧。

第一种意见:租赁合同到期后,A公司对印刷厂厂房已不存在保险利益。

第二种意见:A公司继续违约使用印刷厂厂房期间,厂房屋顶烧塌,即A公司违约行为在先,在保险标的上的利益不合法,保险公司不应给予赔偿。

【评析】

一、根据《保险法》第11条第3款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而在财产保险中,他无权对依法享有他物权的财产,如承租人对其承租的房屋,享有保险利益。因此本案中,A公司投保时,对厂房具保险利益,保险合同有效。

二、本案的关键在于租赁合同期满后,保险合同是否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民法通则第50条规定:“民事法律行为可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它形式。”本案中,印刷厂法人代表最终同意A公司在2月10日前交还厂房,是印刷厂对A公司租赁合同到期后继续使用厂房行为的认可。而且,如果A公司未因火灾导致厂房屋顶烧塌,就不用支付相应的修理费用,而可将完好的厂房交还印刷厂。从以上两点分析看,保险事故发生时,A公司对厂房这一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因此,保险公司应向A公司赔偿215000元的设备损失及53000元的房顶烧塌修理费

暴雨袭来,企业财产搬迁转移,搬迁费用属于财产保险的赔付范围吗?

1995年11月,柳州市一制衣厂,与某保险公司签订了一份《企业财产保险》综合险保险合同。1996年7月,柳州突降暴雨,24小时雨量平均达到300多毫米。而该企业的位置正处在柳东洪口不远处,7月17日,制衣厂所在的地县防汛指挥部曾下达了进入防汛紧急状态的通告,通告称:预计7月19日柳江水位将达到历史最高水位,经上级政府批准实施《应急转移方案》。要求所有非防讯人员转移,其财产就近转移到安全地区。

第二天,保险公司对制衣厂发出了《隐患整改遇知书》,该遇知书规定了该制衣厂必须尽快转移财产,保险公司在将整改通知书送达制衣厂的当天,就派人对制衣厂需要转移的设备、原料及存货进行了清点、登记,制衣厂随后雇车将这些财产转运到了安全地区。后来,由于制衣公司转移及时并未遭受损失。讯期过后,制衣厂随即向保险公司索赔在其转移财产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13万元,保险公司则认为这笔财产转移费用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所以保险公司不应该予以赔偿,协商未果,制衣厂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理赔结论】

法院认为,在洪水来临的时候,柳州市政府下达了《应急转移方案》,这完全是为了保护人民生命及财产的安全所采取的必要错施,而在转移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一切都是以不让财产受损为目的,这也是一个双方共赢的策略,所以双方都应对此次财产转移负有责任,在法院的调解下,双方达成和解,保险公司赔偿此次转移费用78000元,制衣厂承担兜ooo元,双方均未提出上诉。 【本案点评】

1、制衣厂转移保险财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是双方基于保险合同,为防止可能发生的洪水举故而举前采取的预防措施。保险公司在洪峰到来之前,向制衣厂发出《隐恩整改通知书》,要求制衣厂转移财产,这应是其对制衣厂发出的新要约。制衣厂履行实施了投保财产的转移的承诺,因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问形成了新的民事法律关系。只是惰况紧急,双方对转移投保财产的费用如何处理未作书面约定。这时,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贝临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沏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这一封产转移行为实际上是双方为了共同的利益,并共同实施完成的,双方均无过错,根据公平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对转移财产造成的损失,保险公司和制衣厂应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2、保险公司自己采取措施或促使被保险人采取相应措施,消除或减少风险发生的因素,防止或减少风险损失,一方面有利于降低赔付率,提高保险人的经济效益;另一方面有利于减少社会财富的损失,提高保险的社会效益。因此,保险公司在发挥经济补偿职能的同时,也应加强防灾防损工作。相应的,经保险人同意,被保险人在对保险财产的防灾防损中支付的合理费用,也应由保险人承担一部分。

相关解释:企业财产综合险—是指保险标的为属于被保险人所有或与他人共有而由被保险人负责的财产.由被保险人经营管理或替他人保管的财产.法律上承认的与被保险人有经济利害关系的财产保险。责任是指„火灾、爆炸、雷击、暴雨、洪水、台风、暴风、龙卷风、雪灾、雹灾、冰凌、泥石流、崖崩、突发性滑坡、地面下陷下沉及飞行物体及其他空中运行物体坠落以及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的直接损失;保险事帮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

小孩无聊屋内玩烟花致朋友家发生火灾,该不该赔?

某市居民李某将其家庭财产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保险期限自1999年3月8日起至次年3月7日24时止,保险金额为83000元。次年春节期间,李某为其刚刚8岁的儿子买了200元左右的各式烟花爆竹。2月16日上午,李某与其妻到朋友家去做客,将儿子留在家中。李某与其妻走后,其子感到清静无聊,将李某藏的烟花翻出,在屋里玩,将一只爆竹点着,花炮在屋里乱窜喷火,其余烟花爆竹也被相继点燃,导致大火燃起。

所幸李某之子逃出门外,只有皮肉之伤,但当大火被扑灭后李某清点家财时,发现衣服、被褥、家用电器、家具等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经保险公司核定,损失为38450元。对这起火灾,保险公司认为,根据家财险保险条款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属于本保险的除外责任,火灾是李某之子故意行为所致,因此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而被保险人李某则认为,其子并非故意纵火,而只是玩耍不慎导致室内财物被烧,不应视为被保险人家庭人员的故意行为。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答:

1、不能以李某之子是故意行为而拒赔。原因是李某之子才8岁,按法律规定其无民事行为能力,因此不能认定其是故意行为。而且按8岁儿童的心智水平,其显然只是好奇心驱使才玩的,其并不能明确预知会发生火灾;

2、另外要看2000年当地有无规定禁止销售、购买、燃放烟花爆竹?如果有此规定的,可以认为投保人行为不当,作为成年人,应该知道燃放烟花爆竹可能会造成火灾,却违反当地规定去购买、储存危险物品,且未妥善保管危险物品,致其才8岁的儿子造成火灾,应该可以认为其放任危险发生,有故意行为;

3、本案例中保险公司应和李某妥善协商,达到一个双方都能接受的理赔方案,因为按上述第2条分析,李某虽然放任了该危险的发生,但按常理,李某主观上绝不会同时放任其8岁的儿子处于危险境地,因此其不具有主观的故意,只是具有法律上所述的过失,应为其过失承担一定的责任

已购上市公房转卖期间遭火毁损 赔还是不赔?

1999年12月10日,张某将自己已购的二居室公有房屋及屋内财产投保了家庭财产保险,房屋的保险金额为30万元,家用电器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其他财产的保险金额为8万元。张某一直认为自己的居住条件不够好,长时间以来非常注意楼市的动态,终于于2000年4月如愿以偿搬进了一栋三居室新居。在得知已购公有住房可以上市出售的情况后,张某立即向当地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准予其上市出售的书面意见。经朋友介绍,张某将原来的二居室房屋卖给了赵某。

5月5日,赵某将全部房款付清并入住,双方商定一星期后去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办理交易过户手续。不料,5月10日,因赵某家的煤气阀门未关紧而引发火灾,致使房屋遭受严重损失。事发后,赵某找到张某,于是张某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答:1、房屋所有权的转移须以登记为前提条件。

根据《保险法》:“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保险利益是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这里强调了投保人、被保险人与标的物的利益必须为法律所承认,只有适法的利益才能成为保险利益。房屋买卖是一种特定物的交易,它除了要求当事人之间合意外,还要求具备特定的法律形式。

本例中张某已购公房的出售虽已获得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但是买卖双方既未向房地产交易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过户手续,缴纳契税,也未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因而可以认定房屋的所有权并未移转,买卖合同无效。

根据《经济合同法》第16条:“经济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当事人依据该合同所取得的财产,应返还给对方。”即张某对该房屋仍具有保险利益,有权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

2、条款中的“房屋转卖”一词应指房屋所有权已转移。

有人认为条款中的“房屋转卖”是指房屋转卖的实际行为开始,而不是以转卖手续全部完成为条件。根据保单词义的解释原则:当保险条款中的词语一词多义时,应按照其在所属专业的本来意义进行解释。房屋转卖在法律中的解释是房屋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即指所有权归属于他人。对于处于转卖过程中、手续尚未全部完成的房屋不能视作“房屋转卖”。 因此,条款中的“在保险期限内,保险标的被转卖、转让或赠与他人,或保险标的的危险程度增加时,应在七日之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规定,也只能认为是当房屋转卖手续完成,所有权已转移他人时,被保险人才负有在七日内通知保险公司并办理批改手续的义务。

由以上分析表明,张某既具有对房屋的保险利益,又不违背保险单中规定的保险事故通知时间限制,因此,张某具有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的权利。保险公司也应该对房屋的毁损做出相应的赔偿。

游客下车后被自己乘坐过的旅游大巴撞伤,属于车上人员责任险的责任范围吗?

2007年5月,邹某驾驶旅游公司的豪华大巴车送一批游客到某旅游景点。旅游公司为该车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到达旅游景点后,游客下车,邹某倒车停放时,将下车的游客江某撞倒,致使其肋骨多处骨折,轻微脑震荡。

事后,公安机关作出了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邹某承担全部责任。江某向旅游公司索赔,旅游公司因已给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遂找到保险公司,要求保险公司赔偿江某的损失。保险公司认为江某是搭乘车的人,不属于第三者的范围,拒绝承担保险责任。为此,旅游公司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保险公司依合同对江某的损失予以理赔。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分歧】

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乘客下车后被车辆撞伤,能否按第三者责任险予以赔偿。对此,产生两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观点认为,保险公司按照与旅游公司签订的第三者保险合同,应当承担对第三者所受的损害的责任险责任。但游客江某是乘客,即江某属于搭乘人,因此,江某不属于第三者的范畴,保险公司不应当按第三者责任险加以理赔。

第二种观点认为,旅游公司已经为车辆投保了第三者责任险,保险公司就应当对第三者所遭受的损害承担保险责任。邹某已经将车开到目的地,因此游客下车。江某下车后与其他车外游客不存在任何差别,即应当属于第三者。故保险公司就应当对江某所受的损害按照第三者责任险的约定予以理赔。

【评析】

责任保险合同又称为第三者责任保险合同,是指以被保险人依法应当对第三者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为标的而成立的保险合同。责任保险不仅可以保障被保险人因为履行损害赔偿责任所受利益丧失或者损害,实现被保险人自身损害的填补,而且可以保护被保险人的致害行为的直接受害人,使受害人可以获得及时赔偿。

在本案中,保险公司所负的赔偿责任,性质上是为保险合同规定的给付责任,只有旅游公司向保险公司提出赔偿责任请求时,保险公司才对旅游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照旅游公司和保险公司签订的第三者责任险合同,承担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向江某支付保险赔偿金,但此种直接支付中的第三人,即江某仅仅是保险合同中纯受益人或源于法律的规定,江某和保险公司并不构成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公司要依照合同约定承担第三者责任险,首先应当确认何为第三者。在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是第一方,也叫第一者;被保险人或使用保险车辆的致害人是第二方;除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外的,因保险车辆的意外事故致使保险车辆下的人员或财产遭受损害的,在车下的受害人是第三方。由以上解释可以看出,所谓的第三者的原则性规定是指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时,第三者处于保险车辆下,而不是驾驶或者搭乘该车的人。那么,这是否意味着意外事故发生时,一切处于保险车辆下的人都是第三者呢? 在本案中,游客江某在搭乘该车前往旅游景点的途中,是车辆上的乘客。但当其到达目的地之后,江某一旦下了车,就不再是车辆上的乘客。虽然其在参观结束后,仍然要搭乘该车,但江某下车后,其游客身份就暂时性地消失,并被第三者的身份所取代。因此,江某应当在第三者的理赔范围之内。在此次意外事故中,江某的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承担赔偿。

承运方过失造成的共同海损,该不该作为共同海损赔偿?

糖烟酒公司A向某糖厂购糖,同时租B船进行海运,并投保海上贸易运输保险水渍险。保险合同载明标的为一级白砂糖17000件,计850吨,保险金额365. 5万元。运单上“特约事项栏”未注明托运人同意白砂糖配置甲板上,但B船船东在装船时,将部分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在航行途中,B船遭遇了八级大风巨浪,船身剧烈横摆,配载在甲板上的白砂糖歪至一边。为了使船能保持平衡并继续航行,船东作出决定,将甲板上的白砂糖部分抛至海中,结果到港后,白砂糖只有14040件,同时还有部分白砂糖受潮,包装受损、短量,于是糖烟酒公司A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经调查,本案中承运的B船由渔船改装,吨位为910吨,抗风等级为八级,但其初检适航证书已过有效期,在本次航程前未做检查。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为什么? 分析:根据通行的1974年“约克·安特卫普规则”对抛弃货物的规定:“抛弃的货物除按照公认的贸易习惯运送的以外,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本案中,货物运单上未注明“同意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而且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显然不是按公认的贸易运送货物。因此其抛糖损失不得作为共同海损受到补偿。

本案中,B船的适航性证明已过有效时限,在开始此次航程前也未作船况检查,属于承运人责任。而糖烟酒公司A作为托运人对B船的适航性能无核查权利,也无核查义务。无义务就承运人情况告之保险人。故不能以B船不具适航性得出糖烟酒公司A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结论。

我国《海商法》第70条规定:“托运人对承运人、实际承运人所遭受的损失或者船舶所遭受的损坏,不负赔偿责任;但是,此种损失或者损坏是由于托运人或者托运人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除外。”这一规定非常明确地告诉我们,即只有托运人的过失所造成的损失,托运人才负责赔偿,反之,则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虽然B船船东将部分白砂糖抛人海中造成的损失属于共同海损,但是,船方未经过糖烟酒公司A的允许将部分白砂糖配载在甲板上。而且由于B船适航性证明已过有效期,故其在突遇八级大风无把握继续安全航行的情况下,只得将配载在甲板上并歪至一边的白砂糖部分抛入海中,因此应由船方承担赔偿糖烟酒公司A经济损失的责任。

本案中,糖烟酒公司A已向保险公司提出了索赔,根据我国(海商法)第252条“保险标的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被保险人向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自保险人支付赔偿之日起,相应转移给保险人”。保险人在向糖烟酒公司A赔偿后,可以向造成这次损失的B船承运人要求赔偿。

结论:

本案由保险公司赔偿糖烟酒公司A的货物损失后,再向B船承运人要求赔偿因托运人的过失所致的共同海损。

因疏忽忘盖井盖造成人员伤亡,保险公司赔还是不赔?

某市政公司于1999年5月向保险公司投保了公众责任保险,保险责任是其施工过程中的过失造成他人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赔偿限额为每起事故10000元。同年10月2日,该公司一队工人在维修路边窑井时因下大雨跑回施工棚,忘记在井边设立标志,也未盖好窑井盖子。

傍晚时分,雨还在下,一行人骑自行车经过此地时跌入井中受伤,并受感染而致死。受害人家属向该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市政公司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法院判决被告方应向死者家属支付16756元。

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本案分析如下:

公众责任保险是责任保险的一种,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责任保险约定的事故,为被保险人造成第三人损害而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责任范围的大小,取决于保险合同的约定。

所以,在本案中市政公司与保险公司约定每起保险事故的赔偿限额为10000元,险种为公众责任保险,那么保险公司要承担10000元的赔偿责任。法院判决市政公司向受害人支付16756元,而保险公司只赔偿10000元,那么中大财经律师网公司法律顾问、石家庄法律顾问、石家庄律师认为剩余部分应该由市政公司赔偿,法律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雇员公务出差期间死亡,保险公司该不该负责?

2007年5月17日江苏徐州B律师事务所(下称律所)向中国A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徐州中心支公司(保险公司)投保律师责任险,保单扩展条款雇主责任险,雇主责任险保单记载:保险期限为07年5月18日至08年5月18日,死亡赔偿限额为8万元。 2007年6月4日,律所向保险公司递交出险通知书称:律师事务所律师杨某07年5月31日因公务出差其间,因工作劳累,出现感染症状,于07年6月4日凌晨意外死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约定,本起事故属于雇主责任险范围,请保险公司予以理赔,申请金额为8万元。

因根据沛县人民医院医务科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记载,死亡原因为心原性卒死,保险公司经审核,认为杨系疾病死亡,不属于保险责任,予以拒赔处理。07年8月律所向徐州市泉山区法院提起诉讼。保险公司是否应该赔偿? 如果要赔,赔多少?为什么? 当事人争议

律师事务所认为:杨律师与律师所存在聘用合同关系,系该所所聘雇员,该律师在履行律师事务所分派的任务过程中,意外卒死,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杨律师07年6月2日身感不适,并首次就诊, 6月4日凌晨突然死亡,应当视为工伤,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规定予以赔偿。

另律师事务所认为,在保险合同签订的整个过程中,保险公司就免责条款内容没有向投保人予以明确说明,根据保险法规定,免责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

保险公司则则认为: 死者系非职业疾病死亡, 律师事务所对死者并不负任何法律赔偿责任,该事故亦不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范围,另保险条款免责部分也明确对因疾病死亡的情况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另该免责条款涵义清晰明确,律师事务所作为专业法律服务机构应当强于一般人的法律理解能力,对保险人的免责条款明确说明义务应从宽掌握。

法院判决

徐州市泉山区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严格遵照履行。

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被告向原告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符合两项条件,首先, 被保险人所雇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其次是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付医药费、伤亡赔偿费等赔偿责任。

保险合同除外责任部分明确约定: 被雇人员由于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这些疾病而施行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不在保险赔偿范围之内。对此原告是明知的,原告所雇员工杨律师死亡是因为在出差期间因旅途疲累受感染而产生疾病所致,不是遭受意外也不是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该情形符合免责条款规定的情形,被告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同时,原告是否应当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数额也均未经过法定机关确定,该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尚未成就,被告的答辩意见予以支持,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本案判决之后双方均未上诉。

法律分析

(一) 被保险人对受害者依法应负担损害赔偿责任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

我国《保险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保险。

雇主责任保险是指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有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有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由此可见,被保险人对雇员的死亡或伤害依法负损害赔偿责任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前提条件。

结合本案,本案原告实际是对死者是无须承担法律责任的,首先在本案诉讼中,原告提出疾病死亡属于意外事故,这个说法无法成立,根据保险原理及法律规定,意外事故指指遭受外来性,突发性和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实。所谓外来的即伤害是由身体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如车祸致死致伤,而本案死者是身体的内在原因引起。非疾病的涵义自不必解释。

其次该疾病不属于职业病,根据沛县人民医院医务科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书注明的死者死亡原因为:心原性卒死。根据该疾病不属于职业病范畴。

事实上本案所涉的死者家属并未在诉讼之前并未向原告提出过索赔要求,原告也未对死者家属作出任何赔偿。 因此,根据现行劳动法律规定,死者因疾病死亡,原告对死者依法无须担任何赔偿责任。 本起事故不属于雇主责任险承保范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二): 受害者向致害者(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请求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必要条件。

责任保险的标的是一种无形的民事损害赔偿责任,即被保险人对受害者的损害赔偿责任,根据财产保险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无损失,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由此可见,缺少这一要件,保险人就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另责任险不同于其他财产保险,在责任保险中,保险标的不具有实体性, 保险人无法采用保险金额的方式来确定。保险人不可能确切的知道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可能造成损害的大小,也不可能约定被保险人造成多大损失就赔偿多少,所以,在成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和保险人只能约定保险责任的最高限额,保险人在保险限额内对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本案原告索赔8万,但未提供证据说明8万元的组成及其依据 , 本案原告并未向法庭提供受害人向其提出索赔及自己已作出赔偿的任何证明材料,其自身利益并无任何损失,保险人无须承担赔偿责任。

另保险人在责任保险赔偿限额内对被保险人损失予以补偿是保险人履行赔偿义务的限制条件。正如本案判决书所述:原告是否应当对死者承担赔偿责任,赔偿多少数额也均未经过法定机关确定,该合同约定的赔偿条件尚未成就。

(三):保险责任条款与责任免除条款的关系。

保险责任条款是具体约定保险人所承担的风险范围,即承保范围。保险合同免责条款是指被保险人发损失时,免除保险人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条款。

保险责任条款与责任免除条款共存于同一份保险合同中是保险行业的通例,保险责任条款与责任免除条款的关系常见的有两种:一,责任免除条款将保险责任条款已承保的风险在一定条件之下予以剔出,如车损险中,碰撞责任属于车损险保险责任的承保范围,但因酒后或无证驾驶导致的碰撞在责任免除部分予以剔除。二,某些危险本就不属于保险责任条款界定的承保范围,但容易与保险责任混淆,为避免误会及歧义,在责任免除部分再次予以明确排除。

在本案所涉及的条款中,就存在第二种情形所述的情况,该条款第一条即为保险责任条款,其明确约定:凡被保险人所雇佣的员工,在本保险有效期内,在受雇过程中,从事本保险单所载明的被保险人的业务有关工作时,遭受意外而致受伤、死亡或患与业务有关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雇佣合同,须付医药费、伤亡赔偿费,工伤休假期间的工资、应支出的诉讼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该责任条款显然不承保职业病以外的疾病导致的损失,疾病本也不属于意外事故。 但为防止投保人误认为疾病属于承保范围,雇主责任险第三条规定,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不负赔偿责任:

(二)被保险人的员工雇员由于职业性疾病以外的疾病、传染病、分娩、流产以及因上述原因而施行接受医疗、诊疗内外科治疗手术所致的伤残或死亡。

由此可见,这种责任免除条款中约定的风险,本来就未约定在保险责任条款中,即使没有责任免除条款的约定,保险公司也是无需承担保险责任的。

机动车辆赔款计算题:

1.有甲乙两车,甲车为载货汽车,乙车为小型载客汽车,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双方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使一名骑自行车的人(丙)受伤,并造成路产管理人(丁)遭受损失。

交通事故各参与方的损失分别为:

甲车车辆损失3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000元;

乙车车辆损失1万元,乙车车上人员重伤一名,造成残疾,花费医药费2万元,残疾赔偿金5万元;

骑自行车人经抢救无效死亡,医疗费用3万元,死亡赔偿金12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万元;

路产损失5000元。 甲乙两车均投保了交强险,其财产损失、医疗费用、死亡伤残各赔偿限额分别为2000元、10000元、11万元。

请分别计算甲乙两车的交强险赔款 (一)交强险赔款计算 I.甲车

(1)财产损失赔偿金额。

受损财产核定金额二乙车辆损失金额+路产损失//2 =10 000 + 5 000/2 =12 500元>2000元

所以甲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金额二2000元其中乙车辆得到的赔偿二10 000/ (10 000 + 2 500) x 2 000 =1 600元

路产管理人得到的赔偿二2 500/ (10000+2500) x2000二400元

说明:路产损失属于非机动车的损失,应由交通事故所有机动车参与方共同分摊,所以本案例甲车分摊到2 500元;计算出乙车和路产管理人分别得到的赔偿金额,便于进行后续的商业险理算(以下计算中相同之处,不再赘述)。

(2)医疗费用赔偿金额。

医疗费用核定损失金额二20 000 +30 000/2二35 000 > 8 000元所以甲车交强险医疗费用蜡偿金额二8 000元其中乙车人员得到的赔偿= 20 000/ (20 000 + 15 000) x 8 000 = 4 571元

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二15 000/ (20 000 + 15 000) x 8 000 = 3 429元 (3)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额。所以其中死亡伤残费用核定损失金额二50 000+120 000/2二110 000 >50 000 甲车交强险死亡伤残费用赔偿金额二5000()元 乙车人员得到的赔偿二50000/ (50000+60000) x50000二22 727元骑自行车人得到的赔偿二60 000/ (50 000 + 60 000) x 50 000 = 27 273元总计甲车交强险总赔偿金额=2 000 +8 000 +50 000 =60 00()元

2.甲车和乙车在行驶中相撞。

甲车车辆损失5 000元,车上货物损失10 000元; 乙车车辆损失4 000元,车上货物损失5 000元。

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主要责任(免赔率为15%),承担70%的经济损失,乙车负次要责任,承担30%的经济损失(免赔率为5%)。

试计算:

(1)甲乙应承担的经济损失。

(2)(假设甲乙车都投保了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计算承保甲乙车的保险人应承担的赔款。

3.甲车按新车购置价投保车身险,保额10万元,乙车按实际价值投保车身险,保额20万元,此时新车购置价为30万元。

两车相撞,甲车车辆全损失,车上货物损失2万元,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8万元。乙车车辆损失修复费用5万元,车上货物损失7万元,驾驶员受伤医疗费用3万元,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15万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70%责任,乙车负30%责任。 请问两车保险公司各应赔偿多少赔款 v

4.甲车投保三者险保额10万元,乙车投保三者险保额20万元

两车相撞,甲车车辆损失5万元,车上货物损失2万元,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8万元。乙车车辆全损,车上货物损失7万元,驾驶员受伤医疗费用3万元,出险时车辆实际价值15万元。

经交通管理部门裁定,甲车负70%责任,乙车负30%责任。 (1)请问两车保险公司各应赔偿多少赔款?(适用人保条款)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范文第2篇

1、投资保险是承保被保险人因投资引进国____变动所引起的投资损失的保险。 A:保险费 B:赔偿费 C:保险金额 D:保险价值

2、附加费率主要是根据保险公司的__来确定的。财产保险公司的__主要包括:按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支付的业务费、企业管理费、代理手续费及缴纳的税金;支付的职工工资及附加费用。 A.管理费用 B.销售费用 C.营业费用 D.成本费用

3、航天保险的保险责任的终止时间情况不包括__。 A.卫星交付客户使用,卫星在轨道正常工作并运行时 B.保险单载明的保险期限届满 C.卫星发生全部损失

D.星在发射过程中宣布发射成功

4、通常,在可以附加配偶、子女的团体保险中,配偶、子女的附加比例达到__以上,团体的风险是可以接受的。 A.65% B.75% C.85% D.95%

5、在职业活动中,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应尊重经营规则,不诋毁、贬低和负面评价其他保险公司、其他保险待业机构及从业人员,这是诠释职业道理中的____ A:法人代表 B:团体成员 C:团体本身 D:被保险人

6、人身保险合同的投保人交足____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向享有权的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A:5月9日零时 B:5月11日零时 C:5月15日零时 D:5月16日零时

7、持有人应当在《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有效期届满__前申请换发。 A.20日 B.30日 C.3个月 D.6个月

8、以__为客户基础的保险经纪人,必须具有精深的保险专业知识与经验、雄厚的技术咨询力量。

A.小型商业保险购买者 B.大中型商业保险购买者 C.团体保险购买者 D.个人保险购买者

9、根据我国与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达成的保险市场开放承诺,入世后()内,我国应取消对外资寿险公司经营的地域限制。 A.一年 B.二年 C. 三年 D.五年

10、关于企业年金的信息披露,以下说法错误的是__。

A.各经办机构应当对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B.受托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5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报告

C.账户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 日内向委托人提交季度企业年金基金账户管理和财务会计报告

D.投资管理人应当在每季度结束后10 日内向受托人提交经托管人确认的季度企业年金基金投资组合报告

11、保险营销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应当出示____ A:不可抗辩条款 B:年龄误告条款 C:中止、复效条款 D:自杀条款

12、依照我国民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通过__进行的民事活动具有法律效力。 A.法定代理人 B.委托代理人

C.委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 D.委托代理人或法定代理人

13、下列方式中,属于财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有。 A:继承财产 B:购买财产 C:受赠财产 D:添附财产

14、以下关于信托关系中受益人说法不正确的是:__。 A. 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

B.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但不可以是非法人团体 C.可以是委托人,也可以是委托人以外的第三人 D.可以是受托人,但不得是同一信托的唯一受益人

15、寿险公司在每个会计期末,需要对可能发生的各项资产损失计提资产减值准备。这体现了会计核算原则中()原则的要求。 A.重要性 B.谨慎性 C.配比原则 D.历史成本

16、投保人对保险公司是否提供良好服务的标准之一是____ A:健康保险

B: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C:年金保险 D:万能保险

17、__要求“保险营销员要讲明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代理关系”。 A.勤勉尽责 B.守法遵规 C.专业胜任 D.如实告知

18、下列各项中,__不属于国内运输货物保险的保险价值确定方法。 A.起运地发货票价 B.起运地成本价 C.到岸价

D.目的地市价

19、在我国大多数生产企业里,目前的实践较符合哪种工资理论__ A.分享工资理论

B.边际生产率工资理论 C.工资基金理论 D.生存工资理论

20、在__范围以内,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求偿权。 A.保险金额 B.赔偿金额 C.保险利益 D.实际损失

21、下列不属于旅客(行李、货物、邮件)法定责任保险扩展承保的损失及费用是__。

A.根据与邮政当局签订的邮件运输合同而承担的法律责任

B.与被保险人无雇佣关系但乘坐被保险人飞机的授权观察员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C.由于错误或不按规定而进行工作、设计、生产而造成的损失

D.为了减少被保险飞机的损失或为了避免事故扩大而使用灭火剂后引起的费用,以及依据法律规定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费用

22、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公民下落不明满__的;因意外事故下落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满二年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他死亡:战争期间下落不明的,下落不明的时间从战争结束之日起计算。 A.一年 B.二年 C.三年 D.四年

23、建筑工程保险中,在保险期限届满__个月内向保险人申报最终的工程总值。 A.6 B.4 C.3 D.1

24、下列哪项关于风险的说法是错误的__ A.从总体上看,风险具有一定的必然性 B.风险具有客观性,不以人的意志为转移 C.风险具有普遍性,渗入到社会的方方面面

D.风险具有稳定性,所有风险都不会改变与消失

25、在国外,保险理算人或保险理算局通常被称为__。 A.保险公估人 B.保险经纪人 C.保险代理人 D.保险关系人

二、多项选择题(共25题,每题2分,每题的备选项中,有2个或2个以上符合题意,至少有1个错项。错选,本题不得分;少选,所选的每个选项得 0.5 分)

1、____是指投保人为订立保险合同而向保险人提出的书面要约。 A:附加条款 B:担保条款 C:保证条款 D:特殊条款

2、根据《医疗机构病例管理规定》,患者有权利申请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经客户同意保险机构也拥有这项权利。__ A.对 B.不对

3、>确定的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基本原则是____ A: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B: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C: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D:智力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人

4、甲乙丙丁四人均取得了《资格证书》,现四人的资格证书即将到期,四人欲申请换发,根据下列情况,换发的申请能够被批准的是__。

A.甲取得《资格证书》后,由于事务繁忙,没有参加过任何后续教育

B.乙去年为了给母亲治病,借朋友20万元,由于手头拮据,现在仍然未还 C.丙两年前由于贷款诈骗被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D.丁原是某银行信贷科主任,去年由于渎职被银监会撤销职务

5、机动车辆保险中,关于保险车辆出险时实际价值的确定方式下列说法正确的是__。

A.按出险时的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合理确定

B.按照出险时同类车型、相似使用时间、相似使用状况的车辆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确定

C.按投保时的同类型车辆市场新车购置价减去该车已使用年限折旧金额后的价值合理确定

D.按照出险时同类车型、相似使用时间、不同使用状况的车辆在市场上的交易价格确定

6、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在执业活动中,不挪用、侵占保费,不擅自超越代理合同的代理权限或所属机构授权。这所诠释的是职业道德原则中的____ A:变更高级管理人员、变更组织结构 B:变更业务范围、变更经营场所 C:变更委托代理合同、变更经营场所

D:变更注册资本或者出资、变更组织形式

7、以下关于承保管理的程序,正确的是。

A:核保一作出承保决策一缮制单证一复核签章一收取保费 B:作出承保决策一缮制单证一复核签章一核保一收取保费 C:缮制单证一复核签章一核保一作出承保决策一收取保费 D:复核签章一核保一作出承保决策一缮制单证一收取保费

8、__是风险估测的最终目的。 A.进行风险识别 B.进行风险评级 C.进行风险评估 D.进行风险决策

9、在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有效期间,__是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后的一定时期(如 180天或90天等)。 A.追溯期限 B.责任期限 C.扩展期限 D.保障期限

10、若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或者其组成人员故意制造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损失,那么。

A:保险人不得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B:保险人可以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C:保险人不再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D: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请求赔偿的权利

11、保险公估从业人员应按照委托要求,根据和确认事故原因,下列不得作为保险公估人员确定事故原因的依据是__。 A.查勘情况 B.调查分析结果

C.有关行政职能部门或法定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D.出险人的口头陈述

12、承运人在提单或租船合同中加上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是为了保护其自己能够按照____取得利益。 A:港到港条款 B:仓至仓条款 C:航程条款 D:仓到港条款

13、会计核算的基本前提包括持续经营、会计分期、货币计量和__。 A.自然人 B.会计主体 C.会计客体 D.会计内容

14、以下不属于寡头垄断保险市场模式的特征是__。 A.保险产业集中度高

B.政府对新公司控制严格,进入壁垒较高 C.市场严重缺乏竞争,服务质量极低

D.垄断者之间可能达成协议,保险消费者信息不充分

15、__,可将税收分为所得课税、商品课税、财产课税和行为课税。这是一种最重要、最常用的税收分类方法。 A.按课税标准

B.按税种的隶属关系 C.按税收与价格的关系 D.按征税对象的性质分类

16、不属于家庭财产保险的责任免除项目。 A:地面突然塌陷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B:电器、电机、电气设备因使用过度造成的本身损毁 C:遭受盗窃造成保险标的损失 D:地震造成的一切损失

17、通常情况下,一国国际收支发生逆差时,本币汇率就会__。 A.上升 B.下降 C.不变 D.不确定

18、消费者为__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消费者保护法保护。 A.生产需要 B.生活消费需要 C.个人需要 D.家庭需要

19、根据中国保监会发布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职业道德指引》,我国保险代理从业人员道德主休部分包括7个道德原则,其具体内容是____ A:消费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B: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C:消费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D:经营者违反本法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20、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要求赔偿。 A:生产者 B:销售者 C:服务者

D:消费者协会

21、保险费率的厘定要遵循一些原则,要求保险费率在短期内应该保持稳定,在长期内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动进行调整的原则属于__。 A.稳定性原则 B.合理性原则 C.公平性原则 D.弹性原则

22、在条件相同的情况下,分红保险费率和不分红保险费率之间的大小关系是____ A:建筑工地意外伤害保险 B:学生团体平安保险 C:索道游客意外伤害保险 D:游泳池意外伤害保险

23、在智利改革后的养老保险制度也是由三大支柱构成,其中第二支柱是__。 A.收入关联的现收现付制 B.最低养老金制度

C.完全积累的个人账户计划 D.自愿储蓄计划

24、就单个保险合同而言,保险人承担的保险责任远远__其所收取的保费,倘若投保人不诚实、不守信,必将引发大量保险事故陡然增加保险赔款,使保险人不堪负担而无法永续经营,最终将严重损害广大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利益。 A.高于 B.低于 C.不等于 D.偏离

25、从现代企业理论的分析视角来看,以下不是企业剩余产生的原因的是__。 A.企业参与者签订的契约不完备 B.由团队成员共同创造 C.是工人创造的剩余价值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范文第3篇

2013-2018年中国财产保险市场研究与发展预测分析报告

第一章 2011年财产保险全球发展状况及趋势分析 第一节2011年财产保险全球市场环境分析 第二节2011年财产保险全球发展状况分 第三节2011年财产保险全球发展特点分析

第四节2013-2018年财产保险行业的发展趋势分析

第二章 2011年美国财产保险发展分析

第一节 2011年美国财产保险市场发展现状分析 第二节 美国的商业财产保险可供借鉴的经验分析

一、保险合同格式标准化

二、扩大可保财产范围

三、增加通用条款

四、增加保险金额确定方法的选择权

五、增加配套的新险种

第三节 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风险分析

一、投资基本情况

二、投资风险分析

三、投资风险对美国上市财产保险公司的影响分析 第四节 中美商业财产保险条款比较分析

一、保险财产范围的比较

二、基本险比较

三、综合险比较

四、一切险比较

五、主要附加险的比较

六、保险价值确定方法的比较

七、美国普遍存在而在我国尚未采用的条款

第三章 2011年中国财产保险行业发展状况分析

第一节 2011年我国财产保险行业经济与政策环境分析

一、2011年我国财产保险宏观经济形势分析

二、政府对产业的政策及影响分析

第二节 2011年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状况分析

一、2011年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状况分析

二、2011年我国财产保险发展特点分析

三、2011年我国财产保险存在问题及应对策略分析

第四章 2011年中国财产保险业综合发展分析 第一节 2009-2011年中国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情况

一、2011年全国各地区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情况

网 址:

中金企信(北京)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国统调查报告网

二、2011年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情况(中资)

三、2011年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情况(外资)

四、2011年全国财险公司保费排行榜

五、2011年全国各地区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情况

六、2011年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情况(中资)

七、2011年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情况(外资) 第二节 财产保险合同中的保险利益分析

一、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种类

二、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产生方式

三、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时效

四、财产保险合同中保险利益的变更

五、关于被盗物品的保险利益的运用

第三节 保额及费率的异常变化对财产保险经营的影响分析

一、保额及费率的变化趋势

二、保额及费率递减的原因

三、保额及费率变化的后果

四、应对费率变化的思考

第四节 财产保险业务结构的优化升级分析

一、业务结构不合理影响竞争力

二、优化业务结构的措施

三、为业务结构优化升级提供良好的环境

第五节 我国财产保险市场中保费规模预测方法分析

一、保费规模预测的必要性分析

二、财产保险市场中保费规模预测方法分析 第六节 贷款资产产险中存在的问题分析 第七节 产险利益原则分析

第八节 拓展我国财产保险的服务对象分析

一、更新经营理念

二、转变垄断市场为自由竞争市场

三、经营目标以市场需求为导向

第九节 拓展财产保险社会管理功能策略分析

一、拓展社会交换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

二、拓展社会交换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

三、拓展民事侵权关系管理功能的产品策略 第十节 家财险的市场策略分析

一、产品开发策略

二、宣传推广策略

三、销售渠道策略

四、优质服务策略

第五章 2011年中国财产保险业营销分析

第一节 2011年我国财产保险营销机制建立分析

网 址:

中金企信(北京)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国统调查报告网

一、财产保险营销的特点

二、建立财产保险营销机制的可能性

三、建立财产保险营销机制的现实意义

四、建立财产保险营销机制的基本思路 第二节 2011年我国产险营销及其发展分析

一、产险营销存在的依据

二、我国现行产险营销的反思

三、推行产险营销需采取的对策

第三节 基于利益关系的中小财险公司互动营销模式分析

一、对当前存在的几种主要营销模式的现状分析

二、利益互动营销模式的定义

三、利益互动型营销模式的建立思路

四、利益互动型营销模式建立的基础

第四节 从财产保险产品的专业特性谈营销平台的建立

一、影响产品营销的原因

二、产品营销平台的建立

第五节 产险公司保险营销整合体系的建立 第六节 财产保险市场营销机制的创新分析

一、国内财险市场营销机制存在的问题

二、财险市场营销机制创新的建议 第七节 产险营销体制改革分析

一、产险营销体制改革的动因

二、产险营销体制改革的现实选择

三、产险营销体制改革的配套措施 第八节 产险营销渠道分析

一、选择正确的销售渠道

二、建设多种销售渠道

三、渠道创新与渠道整合

第九节 从产寿险差异看产险个人营销发展

一、产寿险的差异

二、产险个人营销的定位

三、产险个人营销员队伍的建设

四、适合个人营销的险种开发 第十节 财产保险公司的营销分析

一、财产保险公司进行保险营销的必要性分析

二、我国财产保险公司保险营销的现状

三、对改善财产保险营销的建议

第六章 2011年中国财产保险的竞争局势分析 第一节 2011年我国产险市场竞争模型分析

一、我国保险市场结构

二、寡占市场模型介绍

网 址:

中金企信(北京)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国统调查报告网

三、我国非寿险市场竞争模型

第二节 2011年我国国有产险企业培育核心竞争力分析 第三节 2011年我国开放进程中财产保险价格竞争策略分析

一、保险市场不正当价格竞争的形式、原因及危害

二、价格竞争面临的挑战

三、入世过程中财产保险价格竞争的策略

第四节2011年完善风险管理服务适应产险市场竞争需求

第七章 2013-2018年中国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的发展分析 第一节 2011年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面临的发展环境分析

一、21世纪保险业发展的新特点分析

二、当前中小财产保险公司所处的竞争环境分析

第二节2011年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成长的成功因素分析

一、竞争战略定位

二、经营范围战略

三、目标战略

四、组织流程设计

五、维持安全的成长管理策略

第三节2011年制约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成长的现实问题分析

一、战略导向不明确

二、主业缺乏明显的差别化定位

三、缺乏自主创新能力

四、没有形成自身特色的营销体系

五、基础管理薄弱

第四节 中小型财产保险公司的出路与对策

一、选择合适的竞争战略:差异化集中战略

二、正确处理好不同管理层级的分权与集权关系

三、建立适合自身实际的特色营销体系

四、以目标战略为导向,做好产品的发展规划

五、建立以集中处理为特征的信息管理系统

六、在变革与稳定之间取得平衡

第八章 2013-2018年中国财产保险业风险分析

第一节 风险管理技术在财产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应用分析

一、风险管理技术在财产保险公司经营中的地位及作用

二、风险管理技术手段在国内保险公司的应用现状

三、国内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技术未来的发展方向 第二节 产险业风险分析

一、诚信风险

二、承保风险

三、理赔风险

四、财务风险

网 址:

中金企信(北京)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国统调查报告网

五、法律风险

六、内控机制风险

七、监管风险

八、人才风险

九、产品风险

十、展业方式和费用风险 十

一、资金运用风险 十

二、数据失真风险

第三节 化解财产保险业风险的对策分析

一、完善保险公司治理机制

二、强化风险管控机制

三、转变监管职能

四、建立诚实可信的文化理念

五、理性对待,正确引导

六、创新产品,提升服务

第四节 产险费率风险的分析及防范

一、产险费率风险分析

二、产险费率风险的防范

第五节 产险公司长期产品的退保风险管理分析

一、长期产品退保风险的危害

二、长期产品退保风险的诱因分析

三、长期产品退保风险的管理策略

图表目录(部分)

图表 2000-2011年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图 图表 2000-2011年中国财险业保费收入图

图表 2000-2011年中国保险业保费收入中财险所占的比例图 图表 2000-2011年中国保险业支付各类赔款及给付情况图

图表 2000-2011年中国保险业财险业支付各类赔款及给付情况图

图表 2000-2011年中国保险业支付各类赔款及给付中财险所占的比例图 图表 2010年全国各地区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情况 图表 2011年月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情况(外资) 图表 2011年全国财险公司保费排行榜

图表 2011年产险公司中中外资公司的保费收入图

图表 2011年产险公司中中外资公司的保费收入增长率图 图表 2011年产险公司中中外资公司的保费收入比例图 图表 2009-2011年我国非寿险市场集中度

图表 2011年全国各地区财产保险保费收入情况 图表 2011年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情况(中资) 图表 2011年财产险公司保费收入情况(外资) 图表 2004-2011年北京财险保费收入图 图表 2004-2011年北京财险保费收入增长图

网 址:

中金企信(北京)国际信息咨询有限公司—国统调查报告网

图表 2004-2011年北京财险保费收入占北京市总保费收入的比例图 图表 2004-2011年北京财险赔款、给付情况图 图表 2004-2011年北京财险赔款、给付增长图

图表 2004-2011年北京财险赔款、给付情况占北京市总赔款、给付的比例图 图表 2011年北京财险公司总保费排行榜 图表 2004-2011年上海财险保费收入图 图表 2004-2011年上海财险保费收入增长图

图表 2004-2011年上海财险保费收入占上海市总保费收入的比例 图表 保险公司战略性成功因素

图表 产险公司的销售渠道、客户定位、适合产品、成本和重要度的关系 图表 我国主要投资型财产保险产品基本情况 图表 欧洲主要国家银行保险发展状况 图表 美国银行保险产品销售情况

图表 企业在生产运营过程中面临各种复杂多样的风险 图表 中小公司与大公司简要对比分析

图表 绩效指标因不同层级和业务环节的需要而不同

图表 部分国家和地区保险法规规定的保险投资领域比例限制 图表 美国财产保险公司的投资结构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范文第4篇

第一条本保险承保下列家庭财产:

(一)房屋子及其附属物;

(二)服装、家具、家用电器、文化娱乐用品。

第二条下列财产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

(一)金银、首饰、珠宝、货币、有价证券、票证、邮票、古玩、文件、帐册、技术资料、图表、家畜、花草、树木、宠物、照像机、音像制品以及其他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

(二)处于紧急危险状态下的财产;

(三)用于生产经营的财产;

(四)其他不属于第一条所列范围的财产。

二、保险责任

第三条保险财产在保险单列明的地址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负责赔偿:

(一)火灾、爆炸;

(二)雷击、冰雹、雪灾、洪水、崖崩、龙卷风、冰凌、泥石流和自然灾害引起地陷或下沉;

(三)空中运行物体坠落、外界物体倒塌;

(四)暴风或暴雨使房屋主要结构(外墙、屋顶、屋架)倒塌;

(五)存放于室内的保险财产,因遭受外来的、有明显痕迹的盗窃、抢劫。

第四条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为防止或减少保险财产的损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本公司负责赔偿,但此项费用的赔偿金额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三、除外责任

第五条保险财产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一)地震、海啸;

(二)战争、军事行动、暴动、罢工、没收、征用;

(三)核反应、核辐射或放射性污染;

(四)被保险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故意行为或重大过失;

(五)保险财产本身缺陷、保管不善、变质、霉烂、受潮、虫咬、自然磨损。

第六条本公司对下列各项亦不负责赔偿:

(一)家用电器因使用过度或超电压、碰线、漏电、自身发热等原因所造成的自身损毁;

(二)堆放于阳台或露天的财产,或用芦席、稻草、油毛毡、麦杆、芦苇、竹杆、帆布等材料为外墙、棚顶的简陋罩棚下的财产及罩棚,由于暴风、暴雨、盗窃或抢劫所造成的损失;

(三)未按要求施工导致建筑物地基下陷下沉,建筑物出现裂缝、倒塌的损失;

(四)被保险人的家属或雇佣人员或同住人或寄宿人盗窃或纵容他人盗窃保险财产而造成的损失;

(五)保险财产在存放处所无人居住或无人看管超过七天的情况下遭受的盗窃损失;

(六)因门窗未关致使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损失;

(七)在发生本条款第三条

一、

二、

三、四项列明的保险事故时保险财产遭受的盗窃、抢劫损失。

四、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第七条保险金额根据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确定,并在保险单上分项列明。

第八条保险费按保险金额的3‰,在签订保险合同时一次缴清。

五、赔偿处理

第九条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本公司提供保险单、损失清单和其他必要的单证。

第十条保险财产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本公司按照出险当时保险财产的实际价值计算赔偿,但最高不超过保险单分项列明的保险金额。

第十一条保险财产遭受部分损失经本公司赔偿后,保险合同继续有效,但其保险金额相应减少。减少金额由本公司出具批单批注。

第十二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应由第三者赔偿的,被保险人可以向本公司或第三者索赔。被保险人如向本公司索赔,应自收到赔款之日起,向本公司转移向第三者代位索赔的权利。在本公司行使代位索赔权利时,被保险人应积极协助,并向本公司提供必要的文件及有关情况。

第十三条保险事故发生时,如另有其他保险对同一保险财产承保同一责任,不论该保险是否由被保险人或他人投保,本公司仅按比例负责赔偿。

第十四条被保险人的索赔期限,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不得超过两年。

六、投保人及被保险人义务

第十五条投保时,投保人应向本公司如实告知保险财产的存放地点、状况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

第十六条被保险人应遵守国家及有关部门关于消防、安全等方面的规定,采取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保险事故的发生,对本公司及有关部门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合理建议,应认真付诸实施。

第十七条保险事故发出时,被保险人应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并立即通知本公司。

第十八条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如果不履行第十五条至第十七条规定的各项义务,本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或者自书面通知之日起终止保险合同。

七、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随时书面申请解除合同,本公司亦可提前15天发出通知解除保险合同。对保险合同生效期间的保险费,前者本公司按短期费率计收,后者按日计收。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范文第5篇

摘 要:为了使即将成立的邮政储蓄银行能够健康运转,文章分析了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面临的五大问题,并探讨了解决这些问题的策略。

关键词:邮政储蓄;银行;资金;业务;经营权限;人才

随着邮政储蓄银行成立的日益临近,邮政储蓄收益方式也发生了重大变化。特别是2003年以来,国家对邮政储蓄开始实行新老划段,新增资金自主运用。2005年开始,国家对邮政储蓄的老存款又开始进行转出工作。初步测算,转出的老存款将直接减少收入11亿元左右。

1 邮政储蓄银行面临的问题

1.1 资金的充足与出口的矛盾

到2006年上半年,全国邮政储蓄资金总量已经超过1.5万亿元。按照与央行达成的协议,老存款(8 200亿元)要分5年转出。这样,邮政储蓄自己运作的资金要达到6800亿元左右。而且,按目前的增长速度,每年余额至少要增加2 500亿元。充足的资金是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最突出的特点,但资金出口却很少,资金如何运作出去是邮政储蓄急需解决的最大问题。到目前为止,除允许邮政储蓄进行小额贷款试点外,中国银监会只批准了两个资金运作出口,一是协议存款,一是债券逆回购。协议存款资金流出量大,收益高,连续稳定,风险很小,但对存款行的要求很高,成功率低。特别是在国家紧缩银根、居民储蓄存款居高不下的形势下,各商业银行有钱不敢贷,需要资金数量非常有限。再加上保险资金的运用一直是以协议存款的方式进行,邮政的加入直接加剧了协议存款市场的竞争程度。债券逆回购形式灵活,资金的流动性非常强,变现容易,风险较低,不受数量限制。但最大的缺点是利率很低,如果仅靠逆回购,邮政储蓄的成本都很难保住。

1.2 储蓄余额与收益的矛盾

有网点就有余额,有余额就有收入,这是邮政储蓄自1986年开展业务以来的经营规律。成立银行后,这一规律将会被打破,见表1。

由此可见,老存款转存人民银行的方法是收益最大的。它不需任何经营理念和经营策略,只要有余额就有利差。从目前的统计数据看,老存款的收益是新增存款收益的3倍。例如,某县局2005年储蓄余额为1.8亿元,新老存款各0.9亿元。2006年第一季度从老存款划转的收人为22万元,而新增存款收入仅为7.5万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老存款的本金是不会打任何折扣的,余额是多少,就可以按照多少收取利差。但成立银行后,余额的数量和实际带来收益的数量将会有很大的差别。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2.1 存款准备金。银行是特殊的企业,操作风险大,对国家、企业、个人都会产生巨大影响。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和国际惯例,任何银行经营业务活动时,为了增加抵御风险能力,都必须强制向中央银行上缴一部分存款,以备急需,这部分存款就叫存款准备金。存款准备金利息大大低于存款的成本利息,比例根据当时央行采取的经济政策而定,一般在5%~10%之间。国家决定紧缩银根时,就会提高各银行存款准备金的比例,否则就会降低存款准备金的比例。邮政储蓄自1986年开展业务以来,由于只存不贷,没有什么风险,也就从来没上缴过存款准备金。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这部分必须上缴央行,由于利息很低,上缴的越多,亏损就会越大。

1.2.2 存款保险准备金。存款保险准备金是国外商业银行近年来比较流行的作法。其性质和用途与存款准备金差不多,不同点在于保险准备金要给保险公司,不带有强制性,但各银行考虑到资金案件的理赔方便,也都会毫不犹豫地提出部分资金作为存款保险准备金,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也不例外,这样,带来利差收入的本金又减少了一部分。

1.2.3 备用金。备用金是针对客户的大量提现需求而设立的应急资金。过去,邮政储蓄虽然也有备用金,但数量很少,能够当天划到人民银行的基本都在当天形成了利差收入。成立银行后,各县、市邮政局需要把资金上划到省邮政局,省邮政局又要上划到国家邮政局,备用金数量必然大幅度增加。国家邮政局规定,各省邮政局的备用金比例不能超过资金总数的1.5%,但实际水平都超过了2%。备用金越多,带来利差收入的本金越少。

1.2.4 在途资金。上划资金的速度、方式、时机以及和人民银行的关系,会影响到在途资金的数量。目前在县局,人民银行基本已取消了金库,资金上划要先存到各专业银行,达到一定数量时委托专业银行上划。由于专业银行考虑到竞争对手等因素,上划的频次必然会受到限制。而且存在专业银行的资金不但得不到利息,还要向邮政储蓄收取管理费。这样,在途资金数量越多,形成利差收入的本金就越少。

1.3 利差收入与非利差收入的矛盾

利差收入是指老存款转存人民银行带来的收入,由于收益稳定,利差较大,是邮政储蓄的主要来源。非利差收入是指邮政储蓄通过自己运作资金和中间业务带来的收入,是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的主要收入来源。近年来,利差收入占邮政储蓄总收入的比例逐步下滑,2003年为95%,2004年为90%,2005年为80%。尽管非利差收入比重在逐年加大,但与形势的发展有很大差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要求,老存款的转出分5年完成,并规定了具体的时间表,见表2。

1.4 流动性、收益性、风险性的关系

对银行来说,盈利越大,安全度越小,风险越大。从资产种类来说,资金划拨、贴现、中间业务、票据抵押、商品抵押、小额信贷比信用贷款要安全,但收益肯定不如后者。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必须处理好收益性、流动性、风险性的关系。一是信用贷款和其他贷款投资的比例要合理。二是长期贷款、投资,短期贷款、投资及小额抵押贷款比例要合理。三是贷款不能集中使用到某一地区、某一行业、某一财团或个人,要相对分散。四是必须在邮政储蓄银行内部建立起风险防范的三道防线。第一道防线是现金资产,包括库存现金、存款准备金。第二道防线是保险资产,主要是保险准备金。第三道防线是证券资产,主要是各种有价证券。

1.5 业务经营种类与业务经营权限的矛盾

资金运作初期,业务种类少,为了控制和防范金融风险,把经营权集中在国家邮政局是完全必要的。成立银行后,业务种类肯定会大量增加。在成立初期,可以马上进行的业务有以下几类。

1.5.1 小额抵押贷款。小额抵押贷款主要针对消费者,其特点是贷款量小,针对性强,抵押物品灵活多样,风险小,收益稳定。目前,邮政储蓄部门已经在陕西等地开始了该业务的试点工作,截至2006年7月上旬,陕西省有10个市局40个县局257个邮政储蓄网点开办了小额质押贷款业务,累计发放贷款2 686笔,金额5610.21万元,取得了初步成效。在所有的银行资产类业务中,该业务是最容易操作、风险最小、也是技术含量比较低的业务。

1.5.2 信贷资产受让业务。邮政储蓄银行通过信托平台投

资于银行信贷资产受益权的创新业务。在该业务操作中,商业银行将信贷资产转让给信托公司,建立财产信托,邮政储蓄银行作为信托受益人(他益性信托)或信托受益权的投资人(自益性信托)受让信贷资产信托项目产生的现金流。具体操作为借款人——转让银行(现金流银行)——信托(现金流)——邮政储蓄银行(信用提高)。该业务科技含量较高,技术性较强,需要寻找和开拓客户市场,了解转让行的财务报表和信用评级过程;需要与客户和银行进行收益性谈判和条款安全性谈判;一般要求转让银行全额担保本息偿还,信托期满转让银行全额回购。

1.5.3 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在银行的实际业务活动中,经常有存款期限短而贷款期限长或资产业务扩张需求快于负债业务的情况发生。银行的长期贷款有的十几年甚至几十年,这些贷款一旦发生,银行的本金回流期限就已经被长期合约框定。银行资产的变现过程也就是其资产质量的市场检验过程。变现性强就意味着其资产质量好、业务风险程度低。为了保证业务的正常开展和收益性不受影响,银行经常会把一组欲转换成流动性的资产直接或间接地组成资产模块,然后进行拆细,以证券的形式向市场出售。这种行为就是信贷资产证券化业务。这本身也是其长期资产的变现过程和集中风险的分散化过程。邮政储蓄银行没有任何不良资产,当然不需要出售信贷资产,但可以和银行合作,购买银行的证券化资产,以达到资产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1.5.4 项目融资业务。项目融资是对需要大规模资金的项目采取的金融活动。借款人原则上将项目本身拥有的资金及其收益作为还款资金来源,而且将其项目资产作为抵押条件来处理。在国外,参与项目融资可以采取银团贷款、贷款证券化、资产抵押证券等各种形式。支持基础设施和基础产业的建设是目前国外邮政金融机构的一项重要资产业务,肯定会成为我国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的主要业务之一。邮政储蓄银行初期可以由商业银行提供一笔项目的搭桥贷款,然后通过信托平台以信贷资产受益权转让的方式转让给储蓄银行,使储蓄银行资金进人项目建设中,通过参与此类项目逐步提升邮政储蓄银行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1.5.5 衍生金融工具。互换是商业银行资产业务中常用的金融商品,主要包括货币互换和利率互换。邮政储蓄银行可以开展本外币互换、长短期资金互换(如协议存款、资金回购、同业存款)衍生金融交易,这种合作可以发挥双方在资金方面的比较优势,提高双方的收益和效率,降低资金的敞口风险。除此以外,邮政储蓄银行还可以在开通的外币储蓄业务中提高交易员的外汇交易业务能力,购买外国国债和金融债券,以达到在风险小的状况下资金收益最大化的目的。

1.5.6 农村信贷代理。邮政储蓄的业务网点分布广泛,其中很大一部分在农村,这也是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支持“三农”的有力贡献之一。对农村的信贷代理主要是指在广大农村地区开办个人定期存单小额质押贷款代理业务。贷款主要对象是广大农民以及小城镇的个体工商户,解决他们日常经营生产所需的短期资金需求,如农业生产、农产品采购、运输、贸易等,一般均为小额短期贷款。随着中央对“三农”工作的日益重视,农户、个体工商户的资金需求旺盛,小额质押贷款业务在农村市场有很大的发展潜力。邮政储蓄银行信誉好,资金安全有保证,与农村的客户建立联系很容易,非常符合国家对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支援农村发展建设的要求。

1.5.7 中间业务柜面代理。在与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业务竞争中,网点、网络和丰富的客户资源是邮政储蓄银行最宝贵的资源。它是一种竞争性和排他性的资源,开放这些资源会使之成为某种程度上的公共产品,给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带来极大的正外部性。广泛的网络资源和丰富的客户资源是邮政储蓄银行生存的基础,也是柜面代理业务的基本条件。如股份制商业银行的信用卡业务和我们自身的业务尚没有直接的竞争关系,我们可以在手续费较高、对锻炼我们职工队伍有利的情况下开展代理还款等业务。成立邮政储蓄银行后,对公结算业务肯定会对我们开放,我们可以考虑让其他银行及客户在邮政储蓄银行开设账户,使他们都成为我们的对公结算客户。这样可以将我们的柜面代理业务转化为对公结算业务,逐步扩大邮政储蓄银行的市场占有能力和在金融领域的影响力,并形成公存资金沉淀,降低负债成本,提高市场经营能力。

2 解决矛盾的策略

2.1 下放资金运作的经营权限

目前,资金运作权限完全集中在国家邮政局储汇局,各地有资金需求,要通过国家邮政局审批才有可能运作,这在初期对防范和控制风险是完全必要的。但是,自主运作资金越来越多,各地经济千差万别,不放权给地方,不但会错失资金运作的良机,而且会给国家邮政局带来很大压力,也不利于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更不利于锻炼邮政储蓄资产业务经营人才。要尽快把协议存款、小额抵押贷款、柜面类业务的经营权下放给各省。随着经验的不断积累,各市也应该逐步开展资产类业务。只有这样,才能减轻国家邮政局资金运作的压力,逐步提高资金运作的收益。

2.2 放宽对协议存款行的限制

协议存款初期,为了资金安全,对协议存款行的要求非常严格,重点放在了四大国有商业银行,但这四大银行并不需要大量资金,真正需要资金的是中小商业银行。我们对各商业银行的协议存款要求非常苛刻,如债券抵押、银行担保、利率固定、按季付息等条件,失去了很多资金合作机会。对于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金融租赁公司等更是不开口子,对资金运作非常不利。今后,重点要放在股份制银行,对商业银行要减少约束条件,对城乡信用社要主动上门,降低门槛。对非银行性质的金融机构,在信誉评估的前提下要敞开大门,广泛合作。

2.3 改变经营模式,加快培养和选调资产业务人才

邮政储蓄银行成立后面临的最急迫任务是向国家银监会要政策,给资金出口多开几条渠道。2006年3月,中国证监会已经批准了邮政储蓄进行小额抵押贷款的资产业务,目前已经在广西、陕西、福建等地试点。邮政储蓄银行的资产业务是我们今后的发展方向。我们目前缺少这方面的人才,也没有任何经验可借鉴。各局应该以银行的成立为契机,加紧培训业务和技术人员,为大规模开展资产业务积累经验。

另外,各级邮政储蓄部门必须树立市场意识和经营意识,最大限度地减少在途资金数量。上划资金成为邮政储蓄银行的重要环节,直接影响到资金使用效益。一是要做到资金上划有计划,在计划框架内完成。现在有的省邮政局资金增加和上划完全没有计划,有的计划不落实,实际数与计划相差5倍之多。二是上划要及时,与上划行搞好关系,能在当天到账的尽量到账。三是上划要科学。避开资金市场的头寸高峰。例如,每年春节前后是邮政储蓄传统的资金高峰,但同时也是各银行资金头寸最宽松的时候。这时,上划资金多了不但不会产生效益,反而会带来一定的风险。相反,第三季度资金市场头寸吃紧,资金需求加大,正是我们卖出资金的好时机,各级邮政储蓄银行应该彻底转变过去的储蓄旺、淡季之分,在淡季多划、快划资金。在业务经营上,改变把储蓄余额作为考核企业的主要指标的作法,而应重点考核企业活期比例、绿卡的使用量、异地存取款量和风险防范能力。规范经营能力,进一步发挥异地结算联网的优势,增加异地结算手续费收入。努力提高活期比重。加大绿卡的发卡力度,激活睡眠卡。扩大中间业务收入所占比重,使代办保险业务、异地存取业务、代收代付业务成为非利差收入新的增长点。

收稿日期:2006—04—20

作者简介:罗万堂(1963~),男,河北泊头人,学士,教授,河北省邮政职工培训中心党委副书记、副主任,主要从事邮政金融研究;杜献敏(1964~),女,河南西峡人,学士,副教授,主要从事会计学和资金核算研究。

注:“本文中所涉及的注解、表格、公式等请以PDF格式阅读原文。”

财产保险案例分析范文第6篇

近年来国家大力扶持中小城市的经济发展,大量的资金注入不仅帮助中小城市完成了城市建设,也成为了金融行业在中小城市飞跃的阶梯。作为四线城市的辽阳市地处辽宁省中部,是以石化产业为主的现代化工业城市,其经济发展较为稳定,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状况明显,因此被选为本文的研究对象。下面将针对辽阳市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历程和发展现状两方面进行分析。

(一)辽阳市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历程

辽阳市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历程主要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个阶段是2002年之前的萌芽期。1995年至2000年间,以太平洋保险公司为首的几家保险公司正式入驻辽阳市经营,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也随之萌芽。但由于当时家庭财产保险在辽阳市的普及度并不高,所以愿意主动购买家庭保险产品的人寥寥无几。2000年至2002年间,保险公司开始主动上门营销,但营销效果并不理想,时常遭受居民的反感甚至投诉。居民较为落后的思想导致家庭财产保险在辽阳市的起步并不容易,一度陷入困境之中。

第二个阶段是2002年至今的发展期。2002年是一个重要的时间节点,辽阳市保险行业协会于这一年成立。保险行业协会成立后,辽阳市内所有保险公司联合在一起,共同发展,共同解决问题,合作使得保险行业在辽阳市的探索不再举步维艰。随后平安保险公司、阳光保险公司等新保险公司的强势入驻也壮大了保险行业的中坚力量。电话、互联网的普及令保险在辽阳市的营销方式变得更加多样化,保险的咨询和办理也变得更加便捷。截至2019年,在辽阳市设有中心分公司的保险公司从不足十家上升到35家,其中财产保险公司19家,下设支公司和营业部42家。家庭财产保险也随着保险行业的壮大而翻开了新的篇章。

(二)辽阳市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现状分析

目前辽阳市家庭财产保险仍处于发展期,其发展现状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

1、发展时间较短

2002年辽阳市保险行业协会的成立为保险行业在辽阳市的发展提供了巨大的助力,却并不是真正意义上家庭财产保险在辽阳发展的开始。政府大力修设道路的举措和生活水平的提升使得当时绝大多数家庭购买了汽车,所以财产保险公司在当时主要发展的是车险,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并没有受到重视。这种情况一直持续到2011年,而2011年是一个重要的转折点。2002年至2010年间,辽阳市家庭财产保险虽有小幅度增长但并不明显,年增长比率不超过8%,整体呈缓慢增长趋势。而2011年照比2010年的增长比率却超过40%,原因是辽阳市的经济水平在2011年有一个小幅度的飞跃。城市化加剧,外出读书、工作的青年人选择回到辽阳市发展,使得辽阳市经济水平获得了更为稳定的增长保障。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导致人们保障自身权益的意愿愈发强烈,购买家庭财产保险的人日益增多。2011至2017年,家庭财产保险的年增长比率稳定在20%到30%之间,所以2011年可以看作是家庭财产保险在辽阳市发展的真正开始。2011年迄今不过八年时间,因此辽阳市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时间是相对短暂的。

2、发展速度较快

辽阳市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整体呈正增长趋势,但其发展是跌宕起伏的,2011年至今的每一年都会出现月同期增长呈负增长的情况。2011年1月作为辽阳市家庭财产保险发展的开始可以看作是参照对象,而对比对象则选择2018年3月。这是因为2018年辽阳市的家庭财产保险增长比率下降至13%,而2018年3月是整个2018年最后一个同期增长比率为正值的月份,选择其作为对比对象得到的结论更具有参考性。2011年1月的家庭财产保险总成交金额为102万元人民币,2018年3月份的家庭财产保险总成交金额达到35, 555万元人民币,将近2011年全年家庭财产保险总成交金额3, 177万元人民币的十一倍,这个发展速度对于经济较为落后的辽阳市来说,是十分可观的。

3、普及度较其他财产保险低

辽阳市家庭财产保险的普及度比较堪忧。由于辽阳市地处辽宁省中部,自然灾害少,居民生活安逸,所以大部分居住在辽阳市的家庭认为购买家庭财产保险是不必要的。这也导致人们对于家庭财产保险的了解较少,甚至少部分人不知道家庭财产保险的存在。虽然同属辽阳市三大财产保险,但车险和企业财产保险在2018年的总成交量分别是家庭财产保险的17倍和3倍。在辽阳市,购买汽车的家庭越来越多,而这些家庭都会选择购买车险;在辽阳市经营的企业数量不多,却会选择购买企业财产保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相较之下,家庭财产保险的普及度要低上许多。

二、辽阳市家庭财产保险发展的未来趋势分析

通过对辽阳市家庭财产保险近几年的数据进行分析,可以推析出其未来发展的趋势,下面将针对辽阳市家庭财产保险的未来发展进行预测并分析其未来发展前景。

(一)预测辽阳市家庭财产保险的未来发展

辽阳市家庭财产保险在未来的发展大致会经历以下三个阶段:

1、未来两年仍会继续发展

从整体来看,家庭财产保险在辽阳市的大招仍呈上升趋势,只是发展速度有所下降,发展幅度减小。预期未来几年内,家庭财产保险会继续发展。但由于发展速度在2018年和2019年上半年的持续下降,推析家庭财产保险无法一直发展下去。目前2019年尚未出现2018年的暴跌情况,而是逐月地从2018的13%下降至11%,若以这个几乎稳定的下降频率作为参考,那么目前能够保证未来两年内不会出现负增长的状态,家庭财产保险在未来两年内仍可以继续发展。

2、预期五年内会达到巅峰

2011年至2017年间是辽阳市家庭财产保险发展的黄金期。自2018年起,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速度已呈下降趋势,虽然年增长比率依旧呈正向增长,但经济落后已经极大程度地限制了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辽阳市家庭财产保险的未来发展的时间虽有可能突破两年,但按照辽阳市的经济状况和家庭财产保险的下降趋势来看很难达到五年。因此可以推断家庭财产保险在未来五年内极有可能达到巅峰,并在达到巅峰后开始逐步衰退。

3、发展上限低,很难有更大突破

一个城市的金融行业发展上限与城市级别和经济水平有着密不可分的关系。2011年的辽阳市是一个三线城市,所以家庭财产保险可以在小幅度的经济增长中获得新生。但辽阳市的经济增长只持续了短短五年,之后的经济水平便开始持续下降,以至于现在沦为四线城市。除此之外,近两年青年劳动力的大量流出,企业、工厂的陆续倒闭,都使得辽阳市正一步步走向落后,愈发向养老型城市转化。对比其他城市的家庭财产保险发展,辽阳市的发展上限很低,再加上失去了有力的经济支撑,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也很难在未来取得更大的突破。

(二)辽阳市家庭财产保险未来发展前景分析

从辽阳市家庭财产保险未来发展的预测来看,其未来发展前景并不乐观。一是辽阳市的经济落后。工业化城市在近几年来的发展较为落后,青年劳动力的大量流出更是导致了辽阳市的GDP连年下降,经济波动对金融行业的冲击尤为明显。从2018年开始,辽阳市已有不少银行支行和证券公司营业部倒闭,若是经济继续下滑,保险行业也很难自保。二是保险公司经营不佳。开发新客户困难,老客户已不足以维持保险公司的日常经营,从辽阳市保险行业协会官网刊登的数据可以得知一部分营业部的经营早已入不敷出,随时面临倒闭的风险。三是辽阳市家庭财产保险发展的黄金期已过,未来本该踏入的稳定期又因为经济落后消失,转而开始迈向衰退期。由此可见,辽阳市家庭财产保险的未来前景十分堪忧,极有可能在到达巅峰后迅速衰落,并持续陷入低迷之中。

三、中小城市家庭财产保险未来发展面临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通过对辽阳市家庭财产保险发展的分析,可以得知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小城市的发展正因一些问题而受到阻碍,若是能够解决这些问题,那么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小城市将会取得更加长久、良好的发展。下面将阐述中小城市家庭财产保险未来发展面临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中小城市家庭财产保险未来发展面临的问题

中小城市家庭财产保险未来发展面临最主要的问题是经济落后导致的家庭财产保险发展受阻,但中小城市的经济并不能取得瞬间的提升,因此经济问题不在本文的解决范围内。除去经济问题外,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小城市的未来发展主要面临以下三个问题:

1、普及度低

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小城市未来发展面临的第一个问题是普及度低,这也是目前最基本的问题。一是中小城市的政府机构对于家庭财产保险及保险行业没有很好的普及工作,二是中小城市的保险公司对于宣传工作也并不积极,这使得中小城市的家庭财产普及度都比较低。而中小城市又大部分以养老型城市为主,居住在养老型城市的居民大多是向往安定生活的中老年人。从中小城市的居民来看,中老年人对于家庭财产保险乃至于保险的了解不多,他们对于保险的存在仅持观望态度,既不会主动购买,也不会接受保险公司的营销。从中小城市的保险公司来看,购买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客户几乎是恒定不变的,新客户开发难,营销效率低,而这些现象都是由于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小城市的普及度低造成的。

2、价格水平高

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小城市未来发展面临的第二个问题是价格水平高。近年来,国家虽然在大力扶持中小城市的经济发展,但大部分中小城市的构成仍是以低收入家庭为主。对于这些低收入家庭来说,他们的收入大多只能解决衣食住行等基本生活需要,高昂的保险费往往是他们所不能承担或不愿意承担的。过高的价格水平也导致了潜在客户的流失,限制了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小城市的发展。

3、受众范围小

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小城市未来发展面临的第三个问题是受众范围小。大部分财产保险公司会将分公司设立于中小城市的中心地带,很少在乡镇设立支公司或营业部。乡镇居民对于家庭财产保险的认知普遍低于城市居民,加之没有专业人士的指导,他们购买家庭财产保险的意愿便大大降低。因此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小城市的受众范围大多是城市中心或距城市中心不远的区域,狭小的受众范围从一定程度上也限制了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小城市的发展。

(二)中小城市家庭财产保险未来发展面临问题的解决措施

针对上述提出的问题,具体解决措施如下:

1、提升大众对于家庭财产保险的认知

从心理学角度来说,人们总是倾向于购买自己熟悉的产品,而非主动尝试新鲜事物,中老年人对此要更为保守。家庭财产保险若是想在中小城市取得长久的发展,提升大众对于家庭财产保险的认知是重中之重。大众认知的提升有利于打开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小城市的市场,一方面可以吸引客户主动购买,另一方面有利于提高保险公司的营销成功率。提升大众对于家庭财产保险的认知主要有以下两个方式:

一是当地政府机构举办普及知识讲座。大众普遍愿意信任政府机构,所以政府机构是普及工作最好的执行者。政府机构可以适时地举办一些保险知识普及讲座,帮助当地居民了解家庭财产保险的保障范围和有利之处,为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开辟道路。

二是当地保险组织开展宣传活动。中小城市大多设有当地的保险组织,如保险行业协会等。打开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小城市的市场离不开保险组织和保险公司及时、有效地宣传。保险组织内的保险公司可以联合起来举办一些宣讲活动,也可以运用传单、宣传板、互联网等形式宣传公司的家庭财产保险产品。通过这些方式可以有效地提升家庭财产保险的普及度,促进中小城市打开家庭财产保险的市场,加快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小城市的发展。

2、提供适当的福利

政府机构和保险公司可以为困难家庭提供适当的福利和帮助。

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可以适当调整公司家庭财产保险产品的价格并推出一些优惠组合产品。一方面客户可以针对自身不同需要,有选择地购买自己所需要的家庭财产保险组合,既提高了保险公司服务质量,也加强了客户的服务体验。另一方面,中小城市的居民生活水平偏低,普遍愿意购买优惠产品,这些优惠组合产品不仅降低了购买保险的费用,还节省了除去日常生活外的开支,很可能会受到这些低收入家庭的喜爱。

对于政府来说,可以制定福利政策或给予极度困难家庭一定经济补助。家庭财产的损害往往是一些居住在乡镇、山村的极度困难家庭难以承担的,这些损失甚至会严重影响他们的日常生活。中小城市的政府可以制定优惠购买保险等福利政策,或是直接给予这些极度困难家庭一定的经济补助。政府和保险公司的正面形象有利于提升中小城市居民对于家庭财产保险的好感,进而加快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

3、拓宽服务范围和服务项目

除了普及宣传和福利政策外,中小城市的保险公司还应当拓宽自己的服务范围和服务项目,以此促进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

保险公司在乡镇下设支公司和营业部不仅可以为乡镇居民提供更加便捷的服务,还可以帮助当地政府机构、保险组织开展家庭财产保险的普及工作,进而拓宽中小城市家庭财产保险的受众范围。不能下设营业部或是受限制的保险公司也可以适当借用电话、互联网、电视媒体等途径进行宣传,让更多的人了解家庭财产保险,提高家庭财产保险的知名度。

保险公司还可以推出一些个性化的服务项目,例如为家庭财产保险产品添加收益性的服务,吸引投资型顾客。而对于已经购买了家庭财产保险的顾客,保险公司也应当为其提供优质的售后服务,及时回访,以提升顾客满意度。一个行业的发展离不开优质的服务,保险公司唯有端正自身的服务态度,增添自身的服务项目,才能使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小城市取得更进一步的发展。

摘要:中小型城市居民生活水平的逐渐提升, 导致其对于家庭财产保险的认知提升, 更加愿意去选择主动购买家庭财产保险来维护自己的权益。辽阳市近几年有着较为稳定的经济发展, 家庭财产保险发展也有着较为明显的变化, 因此被选为本文的研究对象。本文将针对辽阳市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进行分析, 进而提出家庭财产保险在中小城市未来发展可能面临问题的解决对策。

关键词:家庭财产保险,中小城市,发展前景

参考文献

[1] 张文凯.论我国家庭财产保险的发展[J].经贸实践, 2016, 07:1671-3494.

[2] 耿秀丽.浅谈家庭财产保险发展存在的问题及策略[J].劳动保障世界, 2018, 11:1007-7243.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