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尔斯与社会最低保障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罗尔斯的正义论所探讨的是 罗尔斯与社会最低保障

罗尔斯与社会最低保障

2024-02-18 22:5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社会正义与社会最低保障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在当代社会,任何关于社会正义的理论中都包含了社会最低保障的观念,而没有社会最低保障的社会正义是不可想象的。政治哲学家们的分歧不在于是否需要社会最低保障,而在于如何理解社会最低保障的性质和理由,以及如何确定它的水平。不同的正义观对社会最低保障给出了不同的理由,并对其性质给予了不同的解释。

罗尔斯(John Rawls)在《正义论》中提出了社会正义的理论,其中包含关于社会最低保障的观念。但是,罗尔斯又反对通常的社会最低保障观念,如西方社会中广为流行的功利主义的社会最低保障观念。这里涉及到不同的正义观对社会最低保障之理由和性质的不同理解,而探讨这些不同的理解有助于我们思考和设计中国的社会最低保障制度。

一 社会最低保障的理由

罗尔斯以其正义理论闻名于世。罗尔斯正义理论的核心是两个正义原则:第一个正义原则被称为“平等的自由原则”,而第二个正义原则分为两个部分,第一个部分被称为“差别原则”,第二个部分被称为“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

罗尔斯认为,社会正义的实质不是按照某种正义原则把福利分配给每一个相关的人,而是选择制度的问题。如果社会的基本制度是正义的,那么每一种具体的分配都是正义的,而无需关注每个人实际得到了什么。这也就是所谓程序正义的意思。罗尔斯把这种社会基本制度称为社会正义的“背景制度”。这种背景制度包括三个方面,与罗尔斯的两个正义原则相对应:首先是与“平等的自由原则”相对应的政治制度,这种制度是按照正义的宪法建立起来的,而正义的宪法被用来保证公民的良心自由、思想自由和政治自由等等;其次是与“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相对应的社会制度,这种社会制度要通过各种手段来确保公民拥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平等的经济活动机会以及平等的自由选择职业的机会;最后是与“差别原则”相对应的社会最低保障制度,这些社会最低保障体现为家庭津贴、患病和失业的特别补贴以及更为制度化的分等收入补助(即所谓的负所得税)等等。①

制度与正义原则是对应的。这种对应关系反映了罗尔斯的一贯思想,即社会基本结构是按照正义原则建立起来的,或者说社会基本制度是按照正义原则设计的。按照罗尔斯的设想,可以基于不同的功能把政府分为四个部门,即“配置部门”、“稳定部门”、“转让部门”和“分配部门”。在四个部门的分工中,前两种保证效率,后两种保证正义,其中,“转让部门的任务是负责社会最低保障”。①也就是说,这个部门的职责是通过社会最低保障制度来确保社会正义。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中包含社会最低保障的观念,这不是问题。问题在于支持社会最低保障的理由是什么,而不同的政治哲学所给出的理由是不同的。在罗尔斯那里,我们可以发现支持社会最低保障的两种理由。

第一个理由是正义,即社会最低保障是按照“差别原则”建立起来的。“差别原则”要求,社会经济制度的安排应该有利于最不利者(底层群体的成员)的最大利益,应该最大程度地改善他们的生活前景。将“差别原则”落实于制度,就是社会最低保障。反过来看,尽管社会最低保障制度普遍地惠及所有人,但受其影响最大的则是罗尔斯所说的最不利者。从制度涉及的对象讲,“差别原则”和社会最低保障的焦点是重合的。

第二个理由是需要,即社会最低保障是按照需要的要求建立的。在罗尔斯看来,“转让部门”应该高度重视需要的要求,保证某种必要的福利水平。“基本思想是,这个部门的工作要把需要考虑进来,并在考虑到其他要求的情况下赋予需要以适当的重要性。”②所谓“其他的要求”主要是指效率,而竞争性的市场制度追求效率。罗尔斯主张,其他部门考虑效率的要求,转让部门考虑需要的要求。

这两种理由是不同的,而且罗尔斯实际上是在这两种理由之间来回摆动。一般而言,支持社会最低保障的理由是正义,具体说是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但是罗尔斯在某些地方又明确表示,支持社会最低保障的理由是需要。问题不仅在于这两种理由是不同的以及罗尔斯的来回摆动,而且在于它们在某种情况下是冲突的。正是由于这两种不同理由的冲突,罗尔斯拒绝了通常的社会最低保障观念。

为了证明他的社会正义观念优于功利主义,罗尔斯提出了一种特别的比较,即两个正义原则与“混合观念”(mixed conceptions)的比较。我们知道,罗尔斯的第一个正义原则是平等的自由原则,第二个原则是公平的机会平等原则和差别原则。所谓“混合观念”是指在保留平等的自由和公平的机会平等条件下,用带有社会最低保障的平均功利原则来代替差别原则。罗尔斯也把这种“混合观念”称为“有限的功利原则”。③

因为其他一切情况相同(即罗尔斯的正义观念和“混合观念”都承认平等的自由和公平的机会平等),所以这种比较实质上是“差别原则”与“有限的功利原则”相比较。所谓“有限的”是指功利原则受到了限制,而限制它的东西就是社会最低保障,从而“混合观念”的关键在于社会最低保障。在这种意义上,这种比较也可以说是“差别原则”与“社会最低保障原则”的比较。在罗尔斯看来,在原初状态中,人们会认为“差别原则”比“有限的功利原则”更为优越,会选择前者,拒绝后者,从而拒绝社会最低保障的观念。④

罗尔斯为什么拒绝社会最低保障?这样做的理由是什么?我们认为罗尔斯基于三种理由而拒绝了功利主义的社会最低保障。

首先,如何确定社会最低保障是非常困难的。罗尔斯认为这里的困难在于:根据什么原则来选择社会最低保障并根据环境的变化来加以调整?比如说,一个遵循两个正义原则的人也有可能追求在平均功利最大化与维持适当的社会最低保障之间保持平衡,尽管通常一个功利主义者就是这样做的。这意味着“差别原则”和“有限的功利原则”实际上都包含了社会最低保障的观念,如果这样,那么我们怎么能够知道一个信奉“有限的功利原则”的人不是在事实上遵循“差别原则”呢?⑤

其次,社会最低保障的观念本身是模糊的。通常人们对社会最低保障有两种解释,一种是作为“社会红利”,一种基于“需要”。罗尔斯认为这两种解释都是错误的。如果社会最低保障是一种社会红利,那么对社会产品就应该平等分配,但无论是罗尔斯或者功利主义者都反对平等分配。①如果社会最低保障基于需要,那么它的水平就依赖于社会福利水平,从而需要进行人际的福利测量和计算。在罗尔斯看来,福利的测量和人际比较是十分困难的,“从原初状态的观点看,这不是可行的社会正义观的组成部分。”②

最后,社会最低保障有可能是不正义的。现代福利国家都建立了社会最低保障,以保证所有人都能够过上体面的生活。从功利主义的观点看,一个社会只要建立了社会最低保障制度,并确保任何人都不跌落于最低保障线之下,这个社会就是正义的。罗尔斯反对这种社会最低保障观念,因为按照这种观念,只要所有人都处于最低保障之上,再大的不平等也是容许的。这里的关键在于功利主义的社会最低保障观念可能容许存在巨大的不平等,而对于罗尔斯,这种不平等是不正义的。相反,差别原则的目的在于最大程度地改善最不利者的生活前景,“而这种社会最低保障所提供的东西能够在多大程度上高出人类的基本需要,则无关紧要。”③

二 社会最低保障的性质和水平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各国普遍建立了福利制度,其中包含社会最低保障。长期以来,支持这种福利制度和社会最低保障的政治哲学是功利主义。如果罗尔斯的差别原则和功利主义都包含着社会最低保障的观念,而罗尔斯只接受差别原则下的社会最低保障而拒绝功利主义的社会最低保障,那么我们需要弄清这两种社会最低保障观念到底有什么不同。

通过分析,我们认为罗尔斯与功利主义的社会最低保障观念之间存在如下四方面的不同。

首先是性质的不同。罗尔斯的社会最低保障是一种制度(不是原则),而功利主义的社会最低保障是一种原则。对于罗尔斯,分配正义的原则是差别原则。差别原则是一种程序正义,所以需要制度化,而社会最低保障制度是其中之一。相反,对于功利主义,社会最低保障是一种分配正义的原则,而只要满足了这个原则,任何一种分配都是正义的,无论最终的分配是如何不平等。

其次是理由的不同。作为制度的社会最低保障基于正义的原则,作为原则的社会最低保障基于人类的需要。社会最低保障的实质是拿出社会总产品的一部分,来保证任何一个社会成员的福利水平不会落到某种基准线之下。对于所有社会成员来说,这种最低限度的福利是每一个人都有资格得到的,但对于不同的理论,所依据的理由却不相同。基于正义,任何一个成员都有资格获得社会产品的平等份额,虽然他们也会同意差别原则而接受某种不平等的分配。基于需要,任何一个成员都有资格获得某种最低限度的福利,以能够过上一种体面的生活。虽然在实践中两者的数额可能相差无几,但在原则上,正如某些研究者指出的那样:基于需要的社会最低保障是固定的,无论社会财富如何变化;基于正义的社会最低保障是变动的,其数额会随社会财富的增加而增加。④

再次是构成的不同。作为制度的社会最低保障主要由收入构成,而作为原则的社会最低保障之构成则更为复杂。对于罗尔斯,社会正义所分配的东西是所谓的“基本善”(自由和权利、机会和权力、收入和财富等),而就社会最低保障来说,分配的东西就是收入。罗尔斯的社会最低保障体现为收入的两个方面,一是工资,一是转移支付。可以用这样的公式表达罗尔斯的观念:社会最低保障(收入)=工资+转移支付。作为原则的社会最低保障基于需要考虑了更多的因素,而收入只是其中之一。具体说,这种社会最低保障是由四种因素构成的:(1)最低水平的服务,它们满足了各种基本需要;(2)使人恢复到正常状态的可靠治疗,它们对应于某些疾病(如听力障碍);(3)如果治疗无效或无法恢复到正常状态,那么就需要加以补偿,而这些补偿用于为其他需要(如教育)提供更好的条件;(4)最低收入保障。①

最后是关注点的不同。作为制度的社会最低保障遵循差别原则,这样它所关注的是罗尔斯所说的“最不利者”,即社会的底层群体。但是我们应该注意,它关心的东西是不同群体之间的人际比较,而不是底层群体本身的福利水平。作为原则的社会最低保障关注的不是特定社会群体,而是福利水平的基准线。一旦这种社会最低保障能够保证所有社会成员都处于这条基准线之上,那么其他的事情都可以按照效率原则行事。对于“社会最低保障制度”,为了确定谁是“最不利者”,需要进行人际比较,在这种比较中,关键的因素是不同群体之间的福利差距而非底层群体自身的福利水平。相反,对于“社会最低保障原则”,为了确保所有人都处于某种基准线之上,需要测量人们的福利水平,而底层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的福利差距则是无关紧要的。

在这些区分中,关键的不同是性质:社会最低保障是一种制度还是一种原则?在罗尔斯看来,作为一种制度的社会最低保障是可以而且必须接受的,但是作为一种原则的社会最低保障是应加以拒绝的。沃尔德龙(Jeremy Waldron)针对罗尔斯的观点提出了一种不同的论证:在原初状态中,人们会选择“社会最低保障原则”而非“差别原则”(包括作为制度的社会最低保障)。罗尔斯在《作为公平的正义——正义新论》中接受了沃尔德龙的批评以及他对这个问题的论证,②这样就使问题变得更加复杂了。我们先讨论沃尔德龙的论证,然后再来检验罗尔斯的观点。

沃尔德龙认为罗尔斯在《正义论》第49节关于差别原则优于社会最低保障原则的论证是有问题的,他提出了一种与罗尔斯不同的论证,而这种论证基于罗尔斯所说的“承诺的压力”(strain of commitment)。从罗尔斯的契约论观点看,选择正义原则是一种原初的契约。由于这种原初契约关系重大,涉及到所有人的未来生活前景,而且,契约的签订是一劳永逸的,没有第二次机会,因此当事人不仅要为自己的未来负责,而且也要为子孙后代负责。契约是需要履行的。这样,他们就必须考虑承诺的压力问题,避免签订那种履行起来会非常困难的契约,特别是不能签订带有不可接受之后果的契约。沃尔德龙提出,在原初状态中,当事人考虑到承诺的压力,他们就会要求自己的基本需要得到确实的保障,从而会要求一种自己满意的社会最低保障。如果有了这种最低保障,即使将来的分配是非常不平等的,那么他们也会比没有这种最低保障感到更放心。③

罗尔斯承认沃尔德龙把承诺的压力同社会最低保障结合起来的论证是有道理的,明确表示接受他的解释。由于沃尔德龙的目的是论证与有限功利原则结合在一起的社会最低保障原则比罗尔斯的差别原则更为可取,罗尔斯也表示在这个问题上要考虑沃尔德龙的论证,需要重新修改对有限功利原则的反驳。④

罗尔斯接受沃尔德龙的解释,其关注点在于沃尔德龙把社会最低保障与承诺的压力结合起来。但是问题的关键不在这里,而在于沃尔德龙的解释对罗尔斯形成了一种反驳。沃尔德龙的解释中有三点与罗尔斯的观点是对立的:第一,沃尔德龙所说的社会最低保障基于人的基本需要,而罗尔斯则主要基于差别原则;第二,沃尔德龙的社会最低保障水平是按照人们能够过上一种体面生活而确定的,而罗尔斯则不是这样;第三,沃尔德龙的目的是证明,在原初状态中,人们会选择社会最低保障原则而非差别原则,也就是说,前者比后者更为可取。这些对立归结为一点:罗尔斯的社会最低保障是一种制度(不是一种原则),沃尔德龙(以及功利主义)的社会最低保障则是一种原则。

从现象看,这里对立的是两种不同的社会最低保障观念;从实质看,这里对立的是两种不同的正义观,即罗尔斯式的平等主义与功利主义。对于罗尔斯,社会最低保障是遵循正义原则(特别是差别原则)所必需的一种制度。对于功利主义,社会最低保障则构成了一种确保分配正义的原则。罗尔斯考虑的重心是平等,社会最低保障被用来确保底层群体与其他群体之间的福利差距不至过大。功利主义者考虑的重心是效率,社会最低保障被用来确保正义(即所有人都处于某种福利水平之上),然后社会就可以放手追求功利的最大化(总额的或者人均的)。社会最低保障是一种制度还是一种原则?这取决于你持有什么样的正义观。

上述讨论涉及到对社会最低保障之性质的不同理解,而关于性质的不同理解又会影响到它的理由,即社会最低保障是基于正义还是需要。出于不同的理由,学者们也有确定社会最低保障水平的不同方法。大多数学者主张按照需要来确定社会最低保障的水平,而罗尔斯则提出了不同的观点。

主流的观点主张,应该按照人类的基本需要来决定社会最低保障。但是对于什么是基本需要,如何从需要来确定社会最低保障,学者们之间存在很大的分歧。大体上这种观点又可以分为两种不同的论证。一种是社群主义的论证,一种是契约主义的论证。

社群主义的论证从社会生活而非生物学来理解基本需要,也就是说,“基本需要”这个概念所表达的东西不是生物学上的事实,而是过一种体面生活所需要的东西。体面生活的需要显然高于生物学的需要。但是谁来定义什么是“体面生活”呢?决定什么是体面生活的是社会规范,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共同体内部的共识。这样,社会最低保障就是使人们能够过一种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所需要的那些条件。①

契约主义的论证关注的重心不是基本需要的满足,而是它的剥夺,不是人们的体面生活,而是他们的凄惨生活,不是大多数人对福利国家的心满意足,而是一部分人对社会的不满。从契约主义的观点看,现代社会依赖于其社会成员的支持,愿意在其制度下生活和工作。一方面,社会的合法性来自于公民的同意,另一方面,社会的稳定性依赖于公民的忠诚。如果一个社会不能满足其社会成员的基本需要,那么这些社会成员就会撤销他们的同意,就会对社会产生不满,从而这个社会既失去了合法性,也失去了稳定性。这样,社会最低保障就是确保社会成员之同意和忠诚所需要的最低福利水平。②

与以上观点不同,罗尔斯主要是基于正义而非需要来确定社会最低保障的水平。在罗尔斯看来,正义(差别原则)为确定社会最低保障的水平提供了标准,即最大程度地提高最不利群体的期望。显然,差别原则要求提供一种较高水平的社会最低保障。从福利水平看,与其他理论相比,可以说罗尔斯所要求的社会最低保障水平是最高的,因为它只受两种因素的限制,一个是正义的储蓄率,一个是经济效率。

三 需要

大多数学者是从需要出发来论证社会最低保障的,而且通常也都把基本需要定义为一种体面的生活。即使罗尔斯反对单纯基于需要来证明社会最低保障,但是他也主张社会制度应该“尊重需要的要求”。③一方面,这说明社会最低保障与需要是密切联系在一起的;另一方面,罗尔斯对需要的保留态度则反映了两者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单纯从需要来论证社会最低保障的难度。

从马克思在《哥达纲领批判》中提出“各尽所能,各取所需”的分配原则,到当代福利国家的捍卫者,各种不同思想倾向的人们都承认需要在分配正义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问题在于什么是人的需要?比如说现在有5个人,A需要足够的食物,B需要一辆宝马汽车,C需要修一座庙,D需要攀登珠穆朗玛峰,F需要房子来居住。人们的需要是各种各样的,千差万别的,这些需要都能在分配正义中发挥作用吗?

无论我们的社会是否足够富裕,要满足所有的需要是不可能的。问题的关键在于,什么样的需要是社会应该满足的?人们通常会认为,A对食物的需要和F对住房的需要是应该满足的,而其他的需要不是应该满足的。前者属于人们的生物学需要,如衣食住等,它们是基本需要。后者则不属于人类的生物学需要,从而不是基本需要。社会应该满足的是基本需要,而基本需要是生物学上的。

应该满足的是基本需要,这没有问题。把基本需要等同于生物学需要,这是成问题的。一方面,这种观点过于狭隘,对人类以及人类生活的理解过于简单,把超出生物学的需要都排除出去了。另一方面,把社会最低保障定位于满足人们的生物学需要,满足人们的衣食住,这种要求太低了,没有表现出美好的社会理想。

把基本需要等同于生物学需要还有一个问题,即它似乎只考虑了需要的强烈程度。与其他需要相比,人的生物学需要更为强烈。对于大多数人,饥饿引起的食物需要比对宝马汽车的需要强烈得多,从而也更需要加以满足。但事情不是如此简单。假设一个人具有修建一个宗教崇拜场所(如庙宇、教堂或清真寺等等)的强烈欲望,为了达到这个目的,他节衣缩食,甚至卖掉了住房,但还是没有筹集到足够的资金。对于这个人,修建宗教崇拜场所比衣食住重要得多。社会应该满足他的这种需要吗?社会不应该满足他的需要,即使他的这种需要比生物学需要更为强烈。问题在于,这个人的需要是由他的生活计划决定的,而不同的人有不同的生活计划,追求不同的生活目标。

由于生物学的解释过于狭隘,大多数学者主张用体面的生活来定义基本需要。正如米勒所说:“存在着对人类而言什么可以算作是最低限度的体面生活的共享的社会规范,通过援引这些规范,我们就能把那些防止人们滑落到这种最低限度之下的东西定义为需要。”①按照这种定义,社会最低保障就是能够满足人们过上体面生活所必需的那些条件。这种关于基本需要的定义依赖于“共享的社会规范”。但是,是否存在着关于体面生活的共同社会规范,这还是一个问题,起码是不清楚的。社会最低保障要想建立在这种需要观念上,是非常困难的。因此,罗尔斯说:“这种最低保障的概念是模糊的,它所提出的指导方针并不能规定出一种非常明确的最低保障,相反,这种最低保障任何情况下都在某种程度上依赖于社会的福利水平。”②

另外还有一些学者提出用“公民资格”来界定基本需要。与“体面生活”相比,把需要同“公民资格”联系在一起的观点更为合理。人作为公民具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在各种不同的场合发挥社会成员的作用。对于社会正义,需要同公民所发挥的成员作用相关,是一个公民发挥社会成员作用所需要的那些条件。这些条件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第一,人的生物学需要,如衣食住行等等;第二,维持或恢复人的能力的需要,例如,有些人失去了正常人的某些能力(先天或后天的疾病),从而产生出比正常人更多的额外需要;第三,教育的需要,使人们知道公民的权利与义务是什么,并且使他们掌握能够发挥其成员作用的知识、技能和意愿。

这种解释强调了医疗和教育的需要,而这种解释与我们的另外一种观点是密切相关的,即需要在社会正义中发挥作用的主要领域是医疗和教育。虽然收入、医疗和教育都属于人们的福利(即社会最低保障应该加以考虑的东西),但是它们的基础则是不同的。人们的收入主要建立在应得(或资格)的基础上,即一个人能得到什么与他做过什么是直接相关的。但是,医疗和教育却不能建立在应得(或资格)的基础之上,而只能基于人们的需要。不同的人具有不同的健康状况,从而具有不同的医疗需要。而为了承担公民的责任和履行公民的义务,所有人都需要平等的教育机会。一方面,医疗和教育事关重大,涉及到人的生理健康和精神境界,是人们追求美好生活所必需的,而无论其追求是什么。另一方面,医疗和教育能够保证人们承担公民责任和履行公民义务所必需的能力、知识和意愿,为社会提供合格的公民。因此,一个正义的社会必须满足公民在医疗和教育方面的需要。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