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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6-23 20: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嘉宾简介

葛四友,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伦理学教授,北京大学哲学博士。主要研究领域为规范伦理学与现当代英美政治哲学,兴趣领域为元伦理学与法哲学,当前的研究集中在帕菲特的道德哲学思想和正义的理想理论与非理想理论。著有《正义与运气》、《分配正义新论:人道与公平》,(合)译有《运气均等主义》、《合理性的本质》、《公共领域中的伦理学》、《伦理学与法治》、《论重要之事》,同时在《哲学研究》、《外国哲学》、《社会科学》等学术杂志上发表有20余篇学术论文。

2020年8月29日晚七点,华东师范大学哲学系葛四友教授为我们带来了一场主题为《如何理解罗尔斯的公平正义》的讲座,此次沙龙在腾讯会议、b站和抖音多平台直播,超过500人次观看,主持人为武汉大学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副院长刘伟教授。

首先,葛老师从三个方面介绍了罗尔斯的贡献。第一,狙击了逻辑实证主义,使得伦理学不再只是元伦理学的语词研究,规范理论研究再次走向学术前台。第二,罗尔斯发扬了融贯论的证成方法,使得反思平衡成为学术界最主要的证成方法。第三,罗尔斯对功利主义不满,提出了一种各系统的义务论正义观取代了功利主义。但是,葛老师认为阅读罗尔斯对中国读者来说有一定的难度和障碍。第一,中国学生一般不熟悉分析进路,对理解罗尔斯有很大的影响。第二,罗尔斯的推理使用了很多经济学的知识。而很多读者并不具备相应的经济学思想。第三,读者一般不太明白什么是融贯论和反思平衡方法。葛老师也建议,我们可以借助一些名家的批判,借力打力,通过他们对罗尔斯观点的理解,帮助读懂罗尔斯的观点。

一、为什么要有正义?

关于“为什么要有正义”这个核心问题,罗尔斯一定程度上受到了休谟的影响。资源是适度稀缺的,因此我们也就有了合作的必要,但是合作要有一定的规矩。葛老师认为,人如果是天使,那么正义便没有必要,人如果是魔鬼,那么正义是没有意义的,因此人既不是天使,又不是魔鬼。由以上两个客观和主观的条件得到了这样一个结果:人们有利益冲突,但是合作又是有益的。这是一种现实主义和理想主义的温和折中,是一种现实主义的乌托邦,即现实的理想主义。

接下来我们还要对正义的概念和观念做出区分。正义的概念就是由其原则在分配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利益的适当划分方面的作用所确定的。而一种正义的观念则是对这种作用的一个解释。罗尔斯的《正义论》的目的就是表明,功利主义定的规矩不对,要制定一套取代功利主义的规矩。《正义论》实际上是“A Theory of Justice”,而不是“The Theory of Justice”,只是关于正义的一种观念,而不是唯一的观念。

葛老师接着介绍了程序正义的类型:完善的程序正义,不完善的程序正义和纯粹的程序正义。前二者都有一种实质正义的的目的,完善的程序正义能够达到这个目的,不完善的程序正义无法完善地实现它。而纯粹的程序政治只强调只要经历一定的程序产生的任何结果都是正义的。

究竟何为公平正义?葛老师认为,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就是一种纯粹的程序正义,只要确定一个公平程序,经过这个程序产生的任何原则都是公平的,这就是公平即正义的意思。原初状态的观念旨在建立一种公平的程序,以使任何被一致同意的原则都将是正义的。原初状态是恰当的最初状态,保证在其中达到的基本契约是公平的。在这种原初状态的各种设计之中,最关键的是“无知之幕”。“无知之幕”的设计实际上是一种信息屏蔽机制,每个人都不知道自己是谁,也不知道自己在社会中的地位,我们有概率成为任意一个人,但是身处“无知之幕”中的人知道一切人类社会的一般性知识。

葛老师的讲座主要是以“无知之幕”作为理解的根本线索,第一是“无知之幕”之前,也即我们为什么需要“无知之幕”,第二是“无知之幕”之中(实际上是原初状态之中),我们如何去做推理;第三个是“无知之幕”之后,也即“无知之幕”如何打开,有何影响。本讲座的重点在于“无知之幕”之中的推理。

二、“无知之幕”之前

那么我们为什么需要“无知之幕”呢?

葛老师分析了两个方面,第一是罗尔斯在书之中提出了三种方法论(社会契约论、理性选择论和融贯论),而“无知之幕”是把三种方法整合起来的关键,这是“无知之幕”的必要性。罗尔斯以“原初状态”取代传统契约中的“自然状态”,在这种情景中,有理性的人选择的正义观就更加合理。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通过“无知之幕”变成了理性选择理论,因为“无知之幕”之中的人并不知道自己是谁,因此不能帮自己做选择,只能帮所有人做选择,社会博弈不复存在,社会选择变成了个人选择。融贯论与每一个人息息相关,因为它要从可行的前提条件(也就是人们之中根深蒂固的直觉观念)出发,得出一个正义的原则。融贯论认为,一种正义观不可能从原则的自明前提或条件中演绎出来,相反,它的证成是这样一个问题,即各种考虑能互相印证和支持,即所有观念能融为一种前后一致的体系。反思平衡帮助我们实现了各种观念的相互融贯,而前提的组合则帮助我们获得了原初状态,即恰当的最初情境,在此情境下,理性人做出合理选择,所选择的原则就是公平正义原则。罗尔斯的社会契约论通过“无知之幕”变成了理性选择理论,而原初状态的确定又帮助我们实现了各种观念的相互融贯,获得了融贯论的证成。

接着,葛老师着重讨论了罗尔斯的反应得理论,这种观点为“无知之幕”提供了理由。这里特别要注意,“应得”不是“应该得到”的缩写,不是指人们得到他们应该得到的东西(否则按照“应得”的这种理解,所有的正义观都是应得正义观)。葛老师特别提醒大家,“应得”实际可以有三种状态:“应得”、“非应得”(non-deserve)和“不应得”(un-deserve)。“非应得”是与“应得”无关的,是不属于应得范畴的,而“不应得”与“应得”一样都是属于应得范畴的,只是其评价形式否定的,负面的。关于“应得”应该有三种表述状态:1.某物是某人应得的(应得);2.某物是某人不应得的(不应得);3.某物既不是某人应得的,也不是某人不应得的,他是否应该得到与应得无关。“反应得”指不是我们应得的,但也不是我们不应得的,而应该是与应得无关的。

为了说明搞清楚区分应得之三种状态的重要性,葛老师引出了与这种区分对应的“个人与天赋的三种关系”,根据桑德尔的表述,个人可以被描述为天赋的拥有者、看护者或贮存者。诺齐克认为,还存在着一种情况,那就是我们仅仅只是天赋的贮存者,没有任何人可以宣称他是天赋的所有者,这样天赋是属于非应得的范围。

葛老师这里还特别强调,我们理解罗尔斯的正义论时要注意三个方面,也就是他提到的三种反思,首先反思的是罗尔斯书中隐含有三种人性假设:正义环境中的有限利他主义、“无知之幕”下的经济人和良序社会的正义感。其次,葛老师认为,罗尔斯受到了阿罗式推理机制的深刻影响,在“无知之幕”之中,我们要仔细找出他的前提假设,观察他的推理过程。第三点是正义有三个层次:正义有三种方式来影响基本善的分布。第一步确定哪些权利与义务可以存在;第二步是确定这些权利的基本内容,权利和义务的存在是否有条件,是否可以被压倒;第三步才是确定人们依据什么样的条件会获得权利或者承担义务。

三、“无知之幕”之中

罗尔斯的融贯论实际上采用的方法非常类似于阿罗使用的方法,主要是找到一些预设条件,看是否能够对于传统的社会正义观念进行排序。由此这个部分葛老师主要是提出了几个基本方面的预设,看它们是否能够支持罗尔斯的正义原则,反对功利主义。

(1)人的预设

在“无知之幕”之中,罗尔斯对人有这样一种假设:第一是拥有正义感的能力,是理解,应用和践行政治自由的原则的能力;第二是拥有善观念的能力,是拥有、修正和合理地追求善观念的能力;第三,人是平等的,拥有最低限度的道德能力,可以从事终身的社会合作;第四,人是自由的,每一个人都是目的,因此每一个人都能成为正当要求的价值根源。

(2)对象预设

除了对人的预设,还有对象的预设。社会正义原则调节的是社会基本结构,一般一个社会只有一套基本结构,确定整个政治体制、法律和民事审判体系,财产制度、法律以及调节市场和经济生产与交换的法律与约定,还有家庭制度,其影响极为深远且自始至终。基本结构通过社会基本善影响每一个人。社会基本善并不依赖于个人特定的生活观,而是帮助人们更好的实现人生目的,不管这些目的是什么。粗略地说,所谓的社会基本善就是权利、自由、机遇、收入和财富以及自尊。

(3)基本结构的影响

在“无知之幕”之中,基本结构会直接影响好处与坏处的产生与分布。另外,基本结构可以决定某些善的存在与性质。例如:是否禁止收养可以影响谁得到亲情和得到什么样的亲情。显而易见,基本结构影响我们成为什么样的人,接受怎样的价值观。社会制度影响着社会成员,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他们想成为的那种个人以及他们所是的那种个人。

(4)直觉预设

在这一部分,葛老师为我们介绍了在推理时罗尔斯进行的直觉预设。

反应得:罗尔斯认为日常谈论中的“应得”或者“资格”只是正义制度下的合法期望,是由正义确定的“正当利益”。罗尔斯的“反应得”并不否认在日常意义上谈论应得,他只是认为日常意义上谈论“应得”只是我们在制度下的合法期望。罗尔斯反对应得决定制度,他并不同意制度前的应得,相反,他并不反对在日常生活中使用“应得”。

反功利主义:每个人都有一种基于正义的不可侵犯性,这种不可侵犯性即使以整个社会的福利之名也不可逾越。

正当优先于善:我们有很多预设都是反功利主义的,对于功利主义会带来很大的麻烦。罗尔斯由此得知“正当的概念是优先于善的概念的”。按照功利主义的计算,虐待者的快乐和性侵者的快乐也要计算在内,尽管被虐待者和被性侵者的痛苦也要计算在内。但是在我们的直觉里面,虐待狂和性侵者的快乐不是一种快乐甚至是一种罪恶。

平等的基线:罗尔斯假设所有的社会基本善都被平等地分配,每个人都有同样的权利和义务,收入和财富被平等地分配。这种状况为判断情况是否得到了改善提供了一个基点。

葛老师还简单介绍了罗尔斯是如何在“无知之幕”之间进行推理与论证的。首先是动机论证:动机论证是支持两个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主义的原则的一个关键论证。因为每个人都希望保护自己的利益,保护自己提出善观念的能力,故不会同意为了某些人享受更大的利益就损害另一些人的生活前景,因此人们会支持正义原则而不是功利主义的原则。这样的论证是否成立取决于前面所提到的平等的预设是否成立。第二是自尊论证:罗尔斯认为,自尊是最重要的基本善,而功利主义可能会要求个人为了被人的利益做出巨大的牺牲,这可能会损害个人自尊。第三点是第一原则的推理:面对不确定性,我们有两种决策规则——平均概率规则和最大最小值规则。原初状态的特征使得各方要采用不确定下的最大最小值规则。第四是差别原则的论证:差别原则的论证有激励论证和帕累托论证两种论证。最后,罗尔斯得到了正义三原则:(1)平等自由原则:每个人对于所有人所拥有的广泛平等基本自由相容的类似自由体系都应有一种平等的权利。(2)平等的机会平等原则:有相同层次的天赋和能力,以及有相同的医院去使用它们的人,应该有相同的成功前景,不管其出事的社会地位如何。(3)差别原则:社会和经济的不平等应这样安排,使他们适合于最少受惠者的最大利益。使过的最差的人尽可能好。

四、“无知之幕”之后

“无知之幕”中的推理工作完成之后,我们还有一个重要的工作,那就是如何打开“无知之幕”,这个部分葛老师讲得比较简略。只是强调了正义原则如何在社会中进行制度化的几个阶段。“无知之幕”展开之后有四个阶段:第一阶段就是原初状态本身,选择与确定正义原则;第二阶段是“立宪”阶段,参与方是要决定政治形式的正义和选择一部宪法,但要受到已经选择的正义原则的约束;第三阶段是立法阶段,这里要评估法律和政策是否正义,立法必须不仅满足正义原则,而且要满足宪法制定的任何限制;第四阶段是司法与行政阶段,在这一阶段,主要关注法官与官员把规则和法律应用到具体情形中,公民则普遍遵循规则。

一旦我们把“无知之幕”产生的正义原则制度化之后,它是否可行的一个主要检验就是这个社会是否能够成为良序社会。在这样的社会中,每个人都要接受相同的正义观念,即罗尔斯的公平正义观念。每个人都接受并指导这种正义观,并且社会能实现这种正义观念。另外,每个人都要有足够的正义感,可以让他们去做正义要求他们做的事情。

之所以要做良序社会的基本设定,主要为了说明这种正义原则是可以产生稳定性的,也就是大部分人在这样的社会中能够形成稳定的社会,并且这个稳定是出于正义感的稳定。罗尔斯认为,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念取决于彼此愿意做出没有限度的牺牲,因此从稳定性上正义两原则也优于功利主义。

最后,葛老师带着大家进行了一个非常大的反思平衡。当我们在“无知之幕”之中做出选择的时候,这个做出选择的经济人必须知道现实社会中人的动机状态,从而知道“无知之幕”之中选择的正义原则要如何以制度贯彻实施,并且是否能够得到稳定的正义感(这些是在达到反思平衡,获得原初状态的过程程要反复思考的问题)。因此罗尔斯的“无知之幕”不仅要考虑无知的一面,还要重视知道的那一面,要知道现实社会中人的正常运转、人性对于制度的影响、对于稳定性的影响。想读懂罗尔斯,葛老师认为,必须要先了解以下三点:分析进路,所使用的经济学原理、理论,融贯论。更多地关注不同学者与罗尔斯观点的交锋,将有助于对罗尔斯《正义论》的进一步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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