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制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也可以走劳动仲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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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制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也可以走劳动仲裁吗?

2024-07-05 17: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公务员、参公事业编人员与单位是人事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不能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因此不能提起劳动仲裁,只能依据《公务员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劳动法》第二条、《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以下人员不适用《劳动法》调整:(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公务员法》第98条规定,“公务员认为机关及其领导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向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控告。受理控告的机关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二、事业单位编制人员(包括教师编)和事业单位之间的关系是人事关系,优先适用《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教师法》等。但是,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与所在单位发生人事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等有关规定处理。”200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适用法律等问题的答复》对这个问题进行了解答:“人民法院对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的实体处理应当适用人事方面的法律规定,但涉及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劳动权利的内容在人事法律中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有关规定”。因此,事业单位职工发生劳动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三、机关单位、事业单位的编外人员,适用《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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