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支付结算金额”如何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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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中的“支付结算金额”如何计算?

2024-04-20 00:4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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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之一是,“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因此,支付结算金额关系到有罪无罪,非常重要。

  一、什么是支付结算金额?

  一张信用卡,可能往来资金十分频繁,有入账金额,也有出账金额,支付结算金额按入账金额计算,还是按入帐金额加出账金额计算?

  “支付结算”这一法律术语,《刑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对其内涵外延做出专门性解释,只有1997年9月份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支付结算办法》第三条做出了解释,“本办法所称支付结算是指单位、个人在社会经济活动中使用票据、信用卡和汇兑、托收承付、委托收款等结算方式进行货币给付及其资金清算的行为。”

  因此,只要有入账行为就属于支付结算,因此,入账金额就是支付结算金额。

  二、支付结算金额如何认定?

  一张信用卡,犯罪嫌疑人既用来为上游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也用于日常消费,是不是卡上的所有入账金额,都是支付结算金额?

  王玉琴律师在《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入罪标准是什么?》一文中讲到,关于帮信罪的入罪标准之一“情节严重”,有两个入罪标准:(一)在被帮助对象实施的犯罪行为确认的情况下,适用一般入罪标准;(二)在被帮助对象的行为,确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查证是否达到犯罪程度的情形下,适用特殊入罪标准。

  与此相对应,支付结算金额也有两个认定标准:

  (一)一般入罪标准的支付结算金额认定标准

  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二十万元以上。

  认定标准如下:

  1、上游犯罪经查证属实,达到犯罪程度;

  2、支付结算金额必须与已经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的犯罪金额有关联,一一对应。比如说,信用卡的银行流水为80万,但经查证属实的上游犯罪的犯罪金额只有15万,也就是说,支付结算金额只有15万,达不到帮信罪的入罪标准,因此,不构成帮信罪。

  (二)特殊入罪标准的支付结算金额认定标准

  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

  认定标准如下:

  1、不要求上游犯罪达到查证属实的程度;

  2、只要支付结算金额达到一百万元以上,即使无法与上游犯罪的犯罪金额一一对应,或者相对应的金额达不到二十万,也达到入罪标准。比如,信用卡的银行流水为120万元,但能与上游犯罪相对应的查证属实的金额只有15万元,这种情况下,适用特殊入罪标准的支付结算金额认定标准,支付结算金额为120万元,构成帮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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