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真题解析】最全2023华政考研经济法真题考情分析、答案详解和备考建议(免费领取电子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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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题解析】最全2023华政考研经济法真题考情分析、答案详解和备考建议(免费领取电子版)

2024-07-13 15:0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考点分析:对考题涉及的考点进行深入分析,帮助考生明确该考点出题的意义和重要性,回答重点,正确把握知识点的轻重程度。

3.解题思路:以解题思路提炼回答方向,便于考生更好入手答题,更好地掌握题目要点。在答题时不会答非所问或者理解出现偏差,做到有的放矢。

4.答题技巧:设置答题技巧,传授高效的答题方法,帮助考生摸清专业题型的答题技巧,完善作答方式,争取获得更高分数。

5.备考建议:备考建议是专为24考生设置的,让24考生了解到每个题目在备考中的注意点,如何把握考试当中的考点,以便更有效地利用、消化真题。

6.考点预测:凡是预则立,虽然一些知识点23真题考过,但是重点恒重,考点预测帮助24考生更好地预测知识点考察方式,对一些相似考点或者相关联的考点作出预测有助于考生复习起来做到举一反三、触类旁通。

接下来就跟小编一起看看韬奋2023年最新经济法 真题及答案详解的庐山真面目吧!

华东政法大学2023年经济法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模拟题试题

考试科目代码:617

考试科目:经济法学

招生专业:法学各专业

时间:2022年12月25日上午

考生特别注意:①答题必须写在由各考点提供的教育部统一格式的业务课答题纸上,凡写在其他任何非教育部统一格式答题纸上的答题内容一律无效。②答题纸装订线左侧的考生姓名、报考专业和考生编号三项内容必须填写完整准确,错填、漏填或在指定位置以外地方填写的一律不给分。

经济法(共5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

1.中介自律组织

2.政策性银行

3.税收优惠措施

4.混淆行为

二、简答(每小题8分,共24分)

1.国家经济安全原则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2.消费税的作用

3.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

三、案例分析(共14分)

强买强卖的内容

(1)强买强卖违反什么经营者义务,侵犯什么消费者权利

(2)产品宣传具有治疗多种功能,但是张某吃了以后反而身体不适引发多种并发症,该产品宣传违反了反法何款内容,应当处什么样的处罚

(3)若张某无法找到生产厂家,则找谁索赔,张某可以寻求哪些救济

商法(共50分)

一、名词对比(每小题6分,共18分)

1.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

2.证券代销和证券包销

3.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

二、简答(每小题8分,共16分)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保险利益的含义、内容和效力

三、法条分析(共16分)

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及其效力】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五条【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及其效力】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问:票据质押的构成要件及其效力

金融法(共50分)

一、名词对比(每小题6分,共18分)

1.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2.金融监管和金融调控

3.存款准备金和衍生品交易保证金

二、简答(每小题8分,共16分)

1.证券上市审核制度

2.票据的文义性

三、案例分析(共16分)

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的具体内容

问:谈谈你对新证券法修改后投资者保护案件和纠纷解决的看法

华东政法大学2023年 经济法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答案

经济法(共50分)

一、名词解释(每小题3分,共12分)

1.中介自律组织

【参考答案】

中介自律组织是中介组织的一种类型。其外延基本上等同于“社会经济团体”,主要是指各种综合性和专门性的行业协会,如证券业协会、轻工总会等。中介自律组织除了这些团体外,(1分)还包括其他一些自律性组织,如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以及消费者协会、工会等。(1分)这些中介组织的共同特点在于其是由各种同类的市场主体共同组成,并对这些成员实施自律性的管理职能,一般不具有营利性。(1分)

【考题分析】

基础考点,重点考点。中介自律组织这一考点属于历年考察的重点,多次考察且热度不减,考生按照笔记内容进行作答即可。

【考点预测】

中介组织的分类及行为、作为经济法主体中管理者的国家的分类及行为、普通被管理者的行为。

【解题思路】

名词解释题直接定位到笔记中内容,然后作答即可。

【答题技巧】

名词解释题型重在概念解释,并附加一定的拓展。本题中在完成中介自律组织的概念作答后,附加了特点的作答,使整个答题内容更加完整。换言之,名词解释就是在“介绍”,如何在介绍完成后让人对该名词有初步印象,是考生在复习中需要注意和把握的内容。

【备考建议】

建议考生在复习中注意重者恒重,出中介自律组织外,中介组织框架下全部知识点都属于重点内容,加强记忆即可。

2.政策性银行

【参考答案】

政策性银行是指政府创办的、不以营利为目的的专门为贯彻配合一国宏观经济政策、产业政策,在特定的范围内直接或间接从事政策性融资的金融机构。(非国家机关)(2分)

政策性银行既属于金融机构,也属于独立法人。具有金融中介职能的同时,还具有倡导性、选择性、弥补性、服务性的特殊职能。(1分)

【考题分析】

基础考点、重点考点。值得注意的是政策性银行在22届真题中考察过,在23年进行了连续考察。

【考点预测】

政策性银行的特点、职能、与普通商业银行、政府的区别、分类。

【解题思路】

定位到笔记中政策性银行的知识点,考察记忆程序。

【答题技巧】

对政策性银行的概念进行作答后,记得进行一定拓展延伸。可以会议笔记中有的内容进行概括书写。

【备考建议】

重者恒重,笔记中有的内容务必记牢。

3.税收优惠措施

【参考答案】

税收优惠措施是指减轻或者免除纳税人税负,从而使其获得税收上的优惠的各种措施的总称,它体现的是对纳税人行为的鼓励和促进。(1分)

税收优惠分为直接税收优惠和间接税收优惠。直接税收优惠是通过直接减少应纳税额来使纳税人获得优惠的措施,包括税收减免、税收抵免等;(1分)间接税收优惠是通过减少税基来间接减轻纳税人税负的优惠措施,主要有税前扣除、亏损结转等。其次,税收优惠措施可以分为税基式优惠和税额式优惠。(1分)

【考题分析】

基础考点,属于税收调控章节中税收特别措施项下的考点

【考点预测】

税收特别措施、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体系、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体系。

【解题思路】

定位到税收特别措施下税收优惠措施知识点,主要对概念作答即可。

【答题技巧】

同其他名词解释题型一样,根据笔记内容完成最重要的概念作答后,适当进行一定的补充。

【备考建议】

税收优惠也是连续两年进行了考察,税收调控近年来热度居高不下,考生务必对笔记上的内容进行详实记忆。税收知识点比较繁琐零碎,可以借助思维导图进行复习。

4.混淆行为

【参考答案】

混淆行为是指生产者或经营者为了争夺竞争优势,在自已的商品或者营业标志上不正当地使用他人的标志,使自己的商品或者营业与他人经营的商品、营业相混淆,牟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2分)混淆行为具有仿冒他人经法定程序获得的外部标识、不正当使用他人合法外部标志的行为等表现形式(1分)

【考题分析】

基础考点、热门考点。与2022年《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修改的热点内容相联系。

【考点预测】

混淆行为的表现形式、具体认定,虚假宣传行为、商业秘密、商业贿赂、不正当有奖销售等其他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行为的具体内容全面把握。

【解题思路】

考察记忆。首先定位知识点在笔记中的内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律制度章节下,然后名词解释题,主答概念,辅以一定补充,让答案更加充实。

【答题技巧】

对混淆行为进行概念上的介绍,并进行适当的扩展。

【备考建议】

经济法专业备考需要注意对热点的把握,但是更重要的是对基础知识的掌握。混淆行为这一知识点首先在笔记上有较详尽的内容呈现,所以务必记牢。

二、简答(每小题8分,共24分)

1.国家经济安全原则在经济法中的体现

【参考答案】

国家经济安全在内涵上指的是一个国家经济战略利益的无风险或低风险的状态,主要表现为基本经济制度和经济主权没有受到严重损害,导致经济危机的风险处于可控状态。

国家经济安全原则在经济法中的体现为:

1.宏观调控领域

国家经济安全原则是政府弥补市场缺陷,协调市场供给关系的基本立足点。以金融调控为例,中央银行通过实施货币政策控制和调节市场上货币供应量或信用量,以实现稳定物价、充分就业、促进经济增长、平衡国际收支的目的,最终都在促进和维护着一国的经济安全。(2分)

2.微观经济规制领域

微观规制领域同样需要体现国家经济安全的精神。例如,当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时,就需要进行国家安全审查。《反垄断法》在第31条明确规定,对外资并购境内企业或者以其他方式参与集中者,涉及国家安全的,除依照本法规定进行经营者集中审查外,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国家安全审查。(2分)

3.国有经济参与领域

在国有经济参与领域,国家经济安全同样具有强烈的指导意义。随着改革的深入,国有经济并非要存在于任何一个经济部门或行业,相反为了更好地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发挥民间经济的活力,在竞争行业领域国有经济应当逐步缩小投资战线,实现“国退民进”。但国有经济的退出并非毫无原则,在一些领域不但不能退出,相反可能还要加强,较典型的便是那些涉及国家安全或国家经济命脉的领域和行业。(2分)

4.涉外经济管制领域

在涉外经济管制领域,国家经济安全更是制度设计不可缺少的立足点。我国《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中把属于危害国家安全或者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列为禁止类外商投资项目,在限制类领域中也有许多是基于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的考虑。可以说,在贸易自由化过程中,继续强调尊重国家主权,维护国家经济安全这一准则,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2分)

【考题分析】

基础考点、重点考点。国有经济安全原则一直是经济法基本原则中的重点、热点内容。属于重点中的重点

【考点预测】

国家经济安全原则的概述,经济民主原则、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经济公正原则的概述和在经济法中的体现,经济法各原则相互之间的关系。

【解题思路】

知识点本身依然纯粹考察记忆。另外简答题注意不要遗漏概念的作答。

【答题技巧】

简答题答题时注意先解析概念,在进行针对性作答。放在本题中就是先对国家经济安全原则进行阐述,在对其在经济法中的体现进行一一列举。

【备考建议】

重者恒重,不仅是国家经济安全原则,对于经济法基本原则这一知识点,务必打起十分的精神进行掌握。通过笔记内容进行记忆并辅助真题演练完全能够训练出足够的答题能力。

2.消费税的作用

【参考答案】

消费税是对特定消费品征收的一种商品税,其应税消费品的选择仅限于特定范围,具有独特的调节生产、消费的作用。

各国征收消费税的目的是为了増加财政收入,但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历来为各国所倚重。

1.消费税利于调节收入差距,平衡社会各阶层的利益,如针对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征收消费税。(2分)

2.消费税倡导正确的社会消费方向,达到限制消费、缓解供求矛盾、压缩生产的目的,如2006年消费税调整将木制一次性筷子等作为新增税目,2009年提高卷烟的消费税税率等就是例证。(2分)

3.消费税调节产品结构,体现产业政策,如2003年财政部和国务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低污染排放小汽车减征消费税问题的通知》意在促使汽车行业迖到国际先进的环保标准,实现国家产业政策。(2分)

4.消费税是具有生态意义的税种,但其设立之初并未认识到这一问题。尽管如此,现行税法中与生态有关的税目,的确发挥了保护环境和资源的作用。(2分)

【考题分析】

基础考点。消费税属于税收调控法律体系这一知识点项下的内容,近年来考察的热度不高,但作为基础考点,考生在日常复习中仍然应当注重有所掌握。

【考点预测】

消费税的概念、特点、具体制度规范。其他流转税:增值税、营业税、关税的概念、特点、分类、具体制度规范。

【解题思路】

纯粹考察记忆,依照笔记上的内容直接誊写即可。

【答题技巧】

在对消费税的概念进行阐释后,根据笔记内容作答消费税的作用在这一问题。考察基础掌握和记忆能力。

【备考建议】

注重日常基础掌握,经济法专业课备考以记忆量大为特点,所以建议考生在一开始的复习中就加入思维导图的使用,对于构建知识体系防止过多遗忘有很大帮助。

3.垄断协议的豁免情形

【参考答案】

垄断协议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之间达成的旨在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1分)

垄断协议的豁免是指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的垄断协议行为,由于其具有某些合理的因素,或者这类协定产生的有利因素足以抵消限制竞争所造成的危害,经反垄断执法机关的批准,不适用反垄断法规制垄断协议的规定,或者减轻或免除其法律责任的制度。(1分)

《反垄断法》第20条,经营者能够证明所达成的垄断协议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不适用反垄断法:

(1)为改进技术、研究开发新产品的;

(2)为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增进效率,统一产品规格、标准或者实行专业化分工的;

(3)为提高中小经营者经营效率,增强中小经营者竞争力的;

(4)为实现节约能源、保护环境、救灾救助等社会公共利益的;

(5)因经济不景气,为缓解销售量严重下降或者生产明显过剩的;

(6)为保障对外贸易和对外经济合作中的正当利益的。

(7)法律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情形。(5分,任意5种即可)

我国《反垄断法》规定了同时还规定其中第一项至第五项的情形,“经营者还应当证明所达到的协议不会严重限制相关市场的竞争,并且能够使消费者分享由此产生的利益”。(1分)

【考题分析】

基础考点、热点考点。2022年新《反垄断法》正式施行,反垄断法律规制项下的内容为今年经济法考研的热点重点。

【考点预测】

垄断协议的概念、分类、认定,其他反垄断法律规制的行为即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性垄断的概念、特点、认定、法律责任。

【解题思路】

依然考察记忆。但这一知识点被考生遗忘的可能性比较大,在遗忘的情形下,依然是从概念入手,然后对豁免的情形举例列举,也可得分。

【答题技巧】

在对基础概念进行阐释的基础上,一一列举具体的豁免情形,标序号注意逻辑。

【备考建议】

对笔记上的内容进行扎实记忆,对于备考年份的热点内容进行了解。

三、案例分析(共14分)

强买强卖的内容

1.强买强卖违反什么经营者义务,侵犯什么消费者权利

【参考答案】

(1)经营者强买强卖的行为违反了经营者不得强制交易的法定义务。《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项:“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设定不公平、不合理的交易条件,不得强制交易。”

(2)强买强卖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和公平交易权

①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有权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有权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种服务。在本案中,经营者强买强卖使得消费者无法选择商品种类和交易方,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②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是是民事活动的公平原则在消费领域的客观要求。具体而言,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本案中经营者强迫消费者接受其产品的行为构成强制交易,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考题分析】

基础知识点,属于消费者权益保障法律制度项下的考点。消费者权利是该章节下的重点考点。

【考点预测】

消费者权力的含义、九大权利的具体内容和适用,经营者的合同义务、法定义务。

【解题思路】

首先分析题干,题干核心在经营者义务和消费者权利。然后返回案情事实,对照案情事实与脑海中义务权利这一知识点进行对比,得出答案。最后根据三段论的作答方式,整理答案完成答题。

【答题技巧】

案例分析题注意三段论式的答题方式,更能凸显逻辑性和自身的法律运用能力。所以首先将相关知识点进行呈现后,进行后续分析。

【备考建议】

考生在备考中首先需要做到的是对基础知识进行扎实的掌握,并形成体系。并且对于容易考察案例分析题型的知识点,在复习时就可以思考如果考察应当如何答写的问题。此外,案例分析题,需要进行足量的真题训练,才能在考场上有一个良好的呈现。

2.产品宣传具有治疗多种功能,但是张某吃了以后反而身体不适引发多种并发症,该产品宣传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何款内容,应当处什么样的处罚

【参考答案】

(1)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关于虚假宣传行为的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

①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虚假宣传行为是指经营者为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不正当利益,对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进行虚假和引人误解的宣传的行为。这里的宣传行为,包括广告和广告以外的各种宣传方式。

②虚假宣传的表现形式有对商品质量的虚假表示、对商品价格的虚假表示、变相广告、引诱性广告和诋毁性比较广告行为。

在本案中产品宣传具有治疗的多种功能,但反而引起消费者身体不适并引发并发症,属于对商品质量的虚假表示:对产品性能的虚假宣传。

(2)虚假宣传行为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①经营者做出虚假宣传行为的,①责令停止宣传行为,②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③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②经营者进行虚假宣传,使得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③此外,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虚假广告罪。

【考题分析】

基础考点,热点考点。属于《反不正当竞争法司法解释》修改的热点内容相关,但同时作答内容都能够在笔记上找到。

【考点预测】

虚假宣传行为的概念、表现形式、认定,其他反不正当竞争法律规制的行为的表现形式、法律责任。

【解题思路】

首先阅读题干,找准核心,核心为违反了何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行为,以及相应的责任。因此随后返回案情中,对比脑海中记忆的笔记中《反不正当竞争》规制行为的内容,找出出题人想要考察的内容,并进行作答。

【答题技巧】

根据设问进行回答。注意答题的逻辑性和完整性

【备考建议】

根据笔记内容进行记忆即可。同时注意在日常备考中训练自己对知识点的灵活运用和分析能力。

3.若张某无法找到生产厂家,则找谁索赔,张某可以寻求哪些救济

【参考答案】

(1)普通情况下,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在虚假广告的情形下,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广告的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张某因服用购买的商品受到损害,可以向销售者索赔,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在无法找到生产厂家的情况下,张某可以向销售方要求赔偿。如果涉及到虚假广告的情形,张某还可以在广告经营者不能提供经营者真实名称地址的情形下要求其承担连带责任。

(2)张某可以寻求的救济有:

①与经营者协商和解。在本案联系不到生产者的情况下,张某可以与销售者进行协商。

②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消费者协会和其他组织作为消费者与经营者的中间人,主持调解,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努力促成争议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此和解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

③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

④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⑤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某在协商未果的情况下,可以搜集证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⑥公益诉讼。即张某向消费者协会进行反映,由消费者权益保护协会决定并提起公益诉讼。

【考题分析】

基础考点,考察消费者权益主张对象和救济途径。

【考点预测】

消费者权益的法律保护主体、权益主张对象、救济途径、侵犯消费者权益的法律责任。

【解题思路】

阅读题干,明确问题。问题是消费者的权益主张和救济方式,纯粹考察考生的记忆。因此按照笔记内容作答。

【答题技巧】

根据笔记上的基础内容继续作答即可,作答时注意与材料的集合与分析。

【备考建议】

仍然是建议注重基础复习,经济法专业课的考察基础知识所占的篇幅是很重的,行稳才能致远。

商法(共50分)

一、名词对比(每小题6分,共18分)

1.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

【参考答案】

个人独资企业是指个人出资经营、归个人所有和控制、由个人承担经营风险和享有全部经营收益的企业;(2分)

一人公司是指是指股东(自然人或法人)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资或所有股份的有限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和一人公司都是一个主体出资建立的企业。(2分)

区别:(1分)

(1)主体资格不同。个人独资企业属于非法人组织,不具有法人资格,一人公司作为公司的一种,是企业法人,在公司成立时取得法人资格;

(2)责任承担不同。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一人公司的投资人(股东)仅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即负有限责任;

相同点:都是商人的一种形式。(1分)

【考题分析】

基础考点,属于商法总论下的考点,是2014年的一道真题原题。

【考点预测】

个体工商户的概念特点、商个人的概念、特点、商合伙的内容,公司的种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解题思路】

第一步针对两个名词分别进行概念的作答,第二步需要比较两者的区别,比较时可以从特点、功能、意义、影响、目的、分类、归属等角度思考。

【答题技巧】

名词比较题型注意在作答概念的基础上,需要对两者进行比较,比较内容包括区别和联系。

【备考建议】

日常复习中除了注重概念的记忆外,对于概念相近的名词,要注重积累相互之间的比较和联系,积少成多。

2.证券代销和证券包销

【参考答案】

证券代销是指承销商代理发售证券,并于发售期结束后,将未销售部分证券退还发行人的一种证券承销方式。(2分)

证券包销是指证券发行时,承销商以自己资金购买计划发行的全部或部分证券,然后再向公众出售,期满未出售部分仍由承销商自己持有的一种承销方式,有定额包销和全额包销的包销方式。(2分)

区别:(1分)

(1)证券代销发行人与承销人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风险由发行人承担,获取的手续费用比包销少。

(2)证券包销发行人与承销人之间是一种买卖关系,定额包销风险由发行人与承销商分担,全额包销风险由承销商承担。

相同点:都属于证券承销的方式。(1分)

【考题分析】

基础考点,重点考点。属于证券发行章节下的一知识点。证券承销一直是证券发行中的重点内容,此次考察了证券承销方式中的证券代销与证券包销。

【考点预测】

证券承销的方式、证券承销规则、证券承销责任。

【解题思路】

首先进行概念解释,然后名词比较题需要比较两者的区别,根据比较思路得出答案,主要还是考察考生的记忆,对基础知识的把握。

【答题技巧】

根据笔记上的内容进行作答,注意对区别和联系进行一定书写即可。

【备考建议】

重者恒重,证券法部分的内容务必进行详细扎实的掌握。

3.独立董事和公司监事

【参考答案】

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关系的董事,一般而言他们具有专业的知识技能。(2分)

公司监事是公司监事会的组成成员,监事会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对公司经营管理机构及经营管理者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直接对股东会负责的公司必设机关。(2分)

区别:(1分)

(1)我国相关政策、法规只要求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而对非上市公司,并无建立独立董事的要求。我国法律规定监事会是公司的必设机关,监事作为监事会的组成人员,在公司中属于必设的职务。

(2)董事负责公司的业务执行、经营决策,监事负责对公司、公司从业人员等进行监督

相同点:都属于公司人员,以公司利益为共同利益。独立董事具有监察作用。(1分)

【考题分析】

基础内容、热点内容。独立董事是近几年的热点内容,且《公司法(修订草案)》中有公司机构设置的热点。但考察的仍然是基础内容,难度不大,根据笔记内容灵活作答即可。

【考点预测】

董事概念、董事分类、董事资格,监事会的概念、组成和职权。

【解题思路】

首先进行概念解释,本题比较特殊的是公司监事一词没有明确对应的知识点可以直接拿来用。对于这类情形的解题思路是思考详尽概念,本题中即为监事会。然后根据这两者之间的关系,得出答案。记得名词比价题最后一定要比较。

【答题技巧】

概念解释+相互比较。比较的时候可以从性质、特点、目的、方式、归属等都多方面进行。

【备考建议】

考生在备考的时候可以根据当年的热点,重点观点相对应的基础内容,可以在掌握热点的同时,强化对基础知识的掌握。

二、简答(每小题8分,共16分)

1.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参考答案】

破产管理人是指依照破产法的规定,在重整、和解和破产清算程序中负责债务人财产管理和其他事项的组织机构和个人。(2分)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

(1)接管管理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10)管理人经法院许可,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6分,任意6点即可)

【考题分析】

基础考点。属于破产程序法章节下的知识点

【考点预测】

债权人会议的概念、意义、职权,债权人委员会的概念、职权,管理人的概念、资格、职权。

【解题思路】

纯粹考察记忆。根据笔记中内容作答即可。

【答题技巧】

首先明确破产管理人的概念,然后对其职责进行作答即可。难度不大,主要考察考生对基础知识的把握能力,所以按照笔记内容进行背诵记忆即可。

【备考建议】

再次强调重视基础。特别是经济法专业课23年的考题,非常凸显对基础知识的考察

2.保险利益的含义、内容和效力

【参考答案】

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确立保险利益原则可以限制保险责任的数额,抑制道德危险的发生,使投保人不能利用保险活动取得额外利益。(2分)

对于财产保险而言,保险利益是指:(2分)

必须是法律认可,并予以保护的合法利益;

必须是经济上的利益,即可用金钱估价的利益;

必须是能够确定的经济利益。

对于人身保险而言,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寿命和身体所具有的经济利害关系。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2分)

①本人;

②配偶、子女、父母;

③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

④与投保人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⑤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投保人在投保时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生效力。(2分)

【考题分析】

重点考点、基础考点。属于保险法中的重点内容。考生可以根据保险法中保险利益原则的内容灵活作答。

【考点预测】

最大诚信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损失补偿原则、代位求偿原则、近因原则的概念、体现。

【解题思路】

本题也没有一个可以直接拿来用的对应知识,其散落于保险利益原则这一知识点中,需要考生在理解保险利益原则的情况下进行作答。同时因为题干明确问到含义、内容和效力。所以一答含义,即保险利益是什么;二答内容,即保险利益有什么;三答效力,即保险利益决定着什么。

【答题技巧】

除了明确概念外,针对题干问到的含义(即概念)、内容、效力依次作答。复习笔记中在保险利益原则中对此进行了呈现。考生遇到这类考题时要灵活作答,不要拘泥于保险利益原则和保险利益是否不同这样的误区。

【备考建议】

体系化记忆,可以借助思维导图进行。且考生在日常备考中就要注意对笔记上知识点的灵活运用,阅卷老师也往往很看重考生对知识点的理解,并非要完全拘泥于笔记或者教材上的固定模式、内容。灵活适用始终是考试考察的一大能力。

三、法条分析(共16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 以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的,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 【背书人的禁止背书及其效力】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委托收款背书和质押背书及其效力】背书记载“委托收款”字样的,被背书人有权代背书人行使被委托的汇票权利。但是,被背书人不得再以背书转让汇票权利。

汇票可以设定质押;质押时应当以背书记载“质押”字样。被背书人依法实现其质权时,可以行使汇票权利。

问:票据质押的构成要件及其效力

【参考答案】

1.票据质押,是指背书人以在票据上设定质权、提供债务担保为目的所为的背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进行票据质押,需要以背书方式记载“质押”字样。具体而言,出质人为背书人,质权人为被背书人,通过连续背书的形式做出,并继续宁签章。(2分)

此外,背书内容必须为“质押”,因为根据票据的文义性,票据依照票面记载事项发生法律上的效力,如果没有记载“质押”字样,就不能证明被背书人取得的是质权。(2分)

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在完成以上行为要件后,需要将该权利凭证,即票据交付给质权人。这是因为票据作为完全有价证券,持有票据才能行使票据权利,质权人需要持有票据。(4分)

以上为票据质押的构成要件

2.根据《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当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票据仍然具有效力,但是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担保责任。(2分)

据此,在被背书人依法实现质权时,会成为真实的票据权利人,可以直接由其本人为票据权利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但是如果票据设质时存在前手背书“不得转让”字样,则质权人在主张质押权利时不得向该前手主张,只能向未背书“不得转让”字样的前手和出质人主张质押权利;(3分)如果票据设质时不存在前手背书“不得转让”字样,则设质完成后,质权人可以向任一前手和出质人主张票据质押权利。(3分)

【考题分析】

基础考点。在笔记票据行为中背书这一知识点下。以法条分析的题型进行考察具有一定难度,更加注重考生们对法条的理解能力,法条与笔记上知识点的运用能力,以及最后的答案书写能力。

【考点预测】

票据行为的构成要件、具体类型,票据背书的种类、效力。

【解题思路】

首先阅读题干,问的是票据质押的构成要件与效力。第二步带着问题去看给出的法条,对法条明确的内容进行理解。本题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一条强调交付,《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四条强调的是效力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三十五条强调的则是做成质押的具体要求。最后结合法条和脑海中记忆的知识点整合作答即可。

【答题技巧】

根据题目问法梳理法条指向的内容,并与笔记上的内容进行结合,有逻辑的整理后,进行作答。

【备考建议】

基础知识扎实掌握,同时也需要多进行题型训练,掌握答题方法在考场上才能有更好的状态进行作答。

金融法(共50分)

一、名词对比(每小题6分,共18分)

1.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

【参考答案】

货币市场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资金交易市场,主要是满足交易者的短期资金需求,参与者一般注重资金的流动性。又可分为同业拆借市场,票据贴现市场,可转让存单市场和国库券市场。(2分)

资本市场指融资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长期资金交易市场,主要是满足中长期融资需要,参与者一般更注重安全性和盈利性。包括股权(典型形式为股票)市场和长期债券市场等。(2分)

区别:两者的金融交易期限不同,注重的市场、资金性能不同。(1分)

相同点:都时金融工具进行交易的场所或机制,属于金融市场。(1分)

【考题分析】

基础考点,重点考点。属于金融法总论章节下的基础内容,难度不大。

【考点预测】

金融市场的概念、分类,金融工具的概念、分类。

【解题思路】

笔记中有明确的知识点,第一步写概念,第二步做比较。

【答题技巧】

首先需要对两个名词进行概念解释,其次要对此进行比较,比较可以多角度进行。相关内容笔记上都有呈现。

【备考建议】

难度虽然不大,但是属于比较细节的知识点,考生如果准备不够充分很可能遗忘。提醒考生备考的时候不求背得多么详尽,但是每个知识点都要有自己的理解,在基础知识点上不要丢分。

2.金融监管和金融调控

【参考答案】

金融监管是指国家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部门对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进行的组织、管理金融事业和金融监管。(2分)

金融调控是指国家金融调控部门通过货币发行和流通、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而调控各类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货币发行、现金和转账结算、利率管理、外汇管理等。(2分)

区别:(1分)

(1)两者目的不同,金融监管是为了防范金融风险,维护金融业良好秩序,金融调控是为了调节金融市场,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运行,实现物价稳定和国际收支平衡。

(2)两者的实施手段不同,金融监管的手段由金融监管部门通过如稽核手段等及逆行全方位的监管;金融调控的手段主要是货币政策

相同点:两者都是国家公权力对金融主体、金融业务、金融市场进行管理或者干预的活动,目的都在于实现金融市场长期稳定持续发展。(1分)

【考题分析】

重点考点、热点考点。金融监管是近几年热点话题。存在一定难度,更加注重考察考生对知识点的灵活适用能力。

【考点预测】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金融监管和金融调控的具体措施。

【解题思路】

这个题目的知识点比较琐碎。首先金融监管在教材中并没有明确的直接概念,因此解题思路为寻找关联知识点:金融监管关系,通过对其改造获得本题答案。金融调控概念的直接出现在经济法宏观调控法律关系编中金融调控章节内,鉴于与金融监管一同考察,所以本题选择同金融监管一样的作答方式,但考生也可以直接以经济法部分知识点作答。最后名词比较题需要比较。

【答题技巧】

金融调控的概念可以以经济法部分的金融调控法律制度部分的知识点进行作答,另外本体的难点在于两者的比较上。所以再次提醒考生,比较的时候可以从性质、功能、目的、从属等多角度进行,言之有理即可,但不要因为没有直接记忆的内容就放弃书写这一部分。

【备考建议】

建议考生在备考过程中多注意积累一些易比较的名词,我们笔记中也有对此的标准。在日常多思考积累形成这类题目的作答思维,有利于考场上的发挥

3.存款准备金和衍生品交易保证金

【参考答案】

存款准备金是限制金融机构贷款扩张和保证客户提取存款和资金需要而交存中央银行准备的资金,此部分资金是对社会公众的负债。(2分)

衍生品交易保证金是指为控制衍生品市场风险,在进场交易时,衍生品结算机构会向结算参与人收取保证金,结算参与人又向交易者收取保证金,用于结算和履约保障。(2分)

区别:存款准备金的形式为现金、存款,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的形式包括现金、国债、股票等多种形式。存款准备金一般交存中央银行,衍生品交易保证金一般交由衍生品交易结算结构。(1分)

相同点:两者的目的都在于增强偿付能力,防范化解风险。(1分)

【考题分析】

基础考点,重点考点。有一定难度,存款准备金既在金融调控法律制度章节中有所体现,也在银行法律制度中有所体现,考生根据笔记内容整理作答即可。衍生品交易保证金在教材、笔记中没有特别明确的指向,但是期货作为衍生品的一个种类,考生可以根据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类比推出衍生品交易保证金的相关内容。

【考点预测】

经营存款业务的基本监管规则、金融衍生品特点、功能、法律特征与风险监管

【解题思路】

同上一题一样,衍生品交易保证金在教材中同样没有明确的概念给出。因此考生要灵活作答。在解题思路上寻找关联知识点,即期货交易保证金制度。因为期货是衍生品的一个种类,所以可以类推作答。最后需要进行比较。

【答题技巧】

重视基础,并运用关联知识点进行灵活作答。

【备考建议】

考察的题目存在关联较多或关联模糊的情况,因此思维导图非常重要,可以帮助考生快速定位知识点并理清能够为己所用的知识内容。再次建议考生重视对思维导图的运用。

二、简答(每小题8分,共16分)

1.证券上市审核制度

【参考答案】

证券上市审核制度是指证券监管机构或证券交易所对于已发行的证券能否进入证券交易场所公开挂牌交易而适用的审查或批准制度。(2分)

各国对于证券上市也有注册制与核准制的区分。(1分)

实行注册制的,只要满足充分准确信息披露的要求,即可以获准上市交易。(2分)

实行核准制的,在要求上市证券申请人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同时,还要求其符合法律事先作出的上市条件和上市程序的规定。(2分)

我国采取证券上市核准制(1分)。我国《证券法》第46条规定,申请证券上市交易,应当向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证券上市的核准权在证券交易所,且证券交易所可以通过制定新的上市规则,提出更新的要求。证券交易所依法审核后同意证券上市交易的,双方签订上市协议。

【考题分析】

基础考点,热点考点。作为新《证券法》修改涉及到的内容,属于一大热门考点。但本身按年度不大,笔记上已有详细内容,按照笔记内容进行作答即可。

【考点预测】

证券上市的概念、分类、制度安排,证券上市的条件。

【解题思路】

考察记忆,按照笔记内容作答即可。

【答题技巧】

注意不要遗漏概念,保持作答的完整性和逻辑性。另外在介绍我国目前的上市审核制度时可能有一定难度,需要考生注重平时对笔记上各材料内容的积累再整理。

【备考建议】

建议考生重视基础知识的记忆,同时对热点内容进行了解。可以使用机构给出的热点整理,也可以在日常备考中关注相关新闻。

2.票据的文义性

【参考答案】

票据的文义性是指票据是文义证券:票据上的权利义务必须以票据上的文字表达为准,文义之外的任何理由、事项均没有确认、变更或补充票据上权利义务的效力。票据的文义性使票据的无因性具体化。(2分)

票据的文义性反映在票据行为上,就是:票据行为的内容必须在票据上以文字形式作出,票据行为完成后判断其内容也只能以票据上已记载的文字为依据。(6分)

1.票据债权人,不得超越票据记载,向债务人主张权利,债务人也不得以票据上未记载事项进行抗辩。

2.票据行为,需以文字记载方式予以表示,非票据文字记载而为的意思不发生票据效力。

3.票据行为的理解,仅限于根据票据行为的文字记载内容进行解释。

【考题分析】

基础考点。难度不大,属于票据法中的基础内容,按照笔记内容进行作答即可。

【考点预测】

票据的概念、分类、特征。票据行为的概念、特征。

【解题思路】

首先回答概念,然后如果只回答票据文义性对于简答题而言篇幅过少,所以思考关联知识点:票据行为的文义性,进行完整作答。

【答题技巧】

对概念进行充分展示,然后对文义性的表现进行进一步的简述。

【备考建议】

建议考生使用思维导图,从而能够较清楚的对关联知识点有一定掌握,在答题时能够视题干要求、答题篇幅等,进行相应的适当的补充和灵活运用。

三、案例分析(共16分)

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的具体内容

问:1.试述新证券法对投资者保护的具体规则和制度

【参考答案】

《证券法》新设第六章投资者保护专章。规定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先行赔付制度、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强制调解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这些制度为投资者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2分)

(1)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证券公司向投资者销售证券、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投资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证券、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投资风险;销售、提供与投资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证券、服务。并规定,证券公司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投资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这是中国法律上第一次明确规定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增强了对投资者保护的水平。不过,该条落地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有待未来证监会的具体规则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落实。(《证券法》第88条)

(2)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制度: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投资者可以分为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专业投资者的标准由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纠纷的,证券公司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证券公司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证券法》第89条)

(3)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上市公司董事会、独立董事、持有百分之一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或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设立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征集人,自行或者委托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公开请求上市公司股东委托其代为出席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依照前款规定征集股东权利的,征集人应当披露征集文件,上市公司应当予以配合。

禁止以有偿或者变相有偿的方式公开征集股东权利。

公开征集股东权利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规定,导致上市公司或者其股东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证券法》第90条)

(4)上市公司分红制度:上市公司应当在章程中明确分配现金股利的具体安排和决策程序,依法保障股东的资产收益权。

上市公司当年税后利润,在弥补亏损及提取法定公积金后有盈余的,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分配现金股利。(《证券法》第91条)

(5)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应当设立债券持有人会议,并应当在募集说明书中说明债券持有人会议的召集程序、会议规则和其他重要事项。

公开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人应当为债券持有人聘请债券受托管理人,并订立债券受托管理协议。受托管理人应当由本次发行的承销机构或者其他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机构担任,债券持有人会议可以决议变更债券受托管理人。债券受托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公正履行受托管理职责,不得损害债券持有人利益。

债券发行人未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债券受托管理人可以接受全部或者部分债券持有人的委托,以自己名义代表债券持有人提起、参加民事诉讼或者清算程序。(《证券法》第92条)

(6)先行赔付制度:发行人因欺诈发行、虚假陈述或者其他重大违法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相关的证券公司可以委托投资者保护机构,就赔偿事宜与受到损失的投资者达成协议,予以先行赔付。先行赔付后,可以依法向发行人以及其他连带责任人追偿。(《证券法》第93条)

(7)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强制调解制度:投资者与发行人、证券公司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投资者保护机构申请调解。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发生证券业务纠纷,普通投资者提出调解请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拒绝。

投资者保护机构对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可以依法支持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投资者保护机构持有该公司股份的,可以为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持股比例和持股期限不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限制。(《证券法》第94条)

(8)代表人诉讼制度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

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证券法》第95条)(6分,以上任意三点即可)

【考题分析】

重点考点、热点考点。在笔记新《证券法》解读部分,存在对此的补充内容。此外,考生还可以根据笔记中投资者保护的内容进行一定整理分析作答。整体上要求考生对该知识点有较高的掌握度,因此存在一定难度。作答时需要注意有逻辑的作答,防止长篇大论书写后难以找到踩分点。

【考点预测】

证券市场主体概念、类型,证券投资者分类、证券投资者保护具体规则。

【解题思路】

首先阅读题干,问投资者保护的具体规则与制度。在笔记中有大致的概括,列明了新《证券法》中的具体条文。考生了解条纹具体内容的,可以直接以此作答;如果不了解,则需要更换解题思路:根据证券法这一章节的知识体系进行概括。首先:证券市场主体中对普通投资者保护、证券市场主体中证券交易所制度中对投资者的保护;其次是证券上市制度中的审核,证券交易中的制度规则与信息披露内容;最后还有证券监管,比如证券业协会、证监会的职责;以及证券诉讼(中国版集团诉讼的内容)。

【答题技巧】

根据题干问法,对相关的概念进行解析,然后对设问问题进行基础方面的作答。最后结合热点,谈自己的理解和想法。

【备考建议】

新《证券法》修改是2019年的热点事件,但2023届真题仍然进行了考察,这提醒考生对于重点的热点内容,即使热点稍减,但是其重要性仍然存在,会转换为该学科的基础性重点内容。所以考生要注意重者恒重。经济法专业课的学习就是基础为王与重者恒重的结合。

2.结合我国投资者保护实践,谈谈你对新《证券法》修改后投资者保护和纠纷解决的看法

【参考答案】

《证券法》规范的是企业直接融资行为。发行股票筹集资本,是企业天然拥有的权利。但企业向社会直接融资,存在巨大的信息不对称性,没有法律监管的支持,很难健康有序地开展。因此,为保证证券市场的稳定运行和经济的持续发展,就应当对投资者进行适宜的保护。《证券法》试图通过监管,减少融资者和投资者之间的信息不对称性,来保证企业直接融资行为的规范有序进行。这种监管手段主要体现为“保护投资者”的理念,《证券法》修改后,具体落实为专设投资者保护专章、强制信息披露、中介机构监管和反欺诈的法律责任等制度安排。

在投资者保护专章中,依次设立了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区分普通投资者和专业投资者制度、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先行赔付制度、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强制调解制度和代表人诉讼制度。其中投资者适当性制度在中国首次得到了明确。在该制度的作用下,我国投资者在进行投资之前,需要了解自身投资能力和证券投资风险,并规定了证券公司在这一问题上的责任。实践中,这一制度实现了在投资之前的风险把控和投资者保护。但是,投资者和证券公司易将该条款的实践走向形式主义,故需要其他配套制度加以规范。该条落地还需要进一步细化,有待未来证监会的具体规则和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予以落实。上市公司股东权利代为行使征集制度,有利于保障中小投资者的表决权、知情权等权利。同上市公司分红制度、债券持有人会议制度等,完善了投资过程阶段的保护,实现全方位全过程投资者保护方面的制度安排。在纠纷解决方面,明确了普通投资者与证券公司纠纷强制调解制度,以及代表人诉讼制度。强制调解制度中明确规定普通投资者在与证券公司发生业务纠纷提出调解时,证券公司不得拒绝。这一方面保障了调解的推进,扩宽了调解的适用可能。但是调解实践中,投资者往往仍然处于弱势地位,如何保障调解过程中双方的平等地位是需要进一步解决的问题。另外,强制调节制度中重申了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职责,助力多元化解决投资纠纷。(2分)

新《证券法》在投资者保护和纠纷解决中的一大亮点就是代表人诉讼制度。因为该制度的设计与成熟的美国集团诉讼不同,具有很多本土实践的考量,所以又称为中国版的集团诉讼。 是指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投资者委托就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更为重要的是,在法院公告登记的情况下,可以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直接在法院登记,除非投资者明确表示不参加该诉讼,这就是所谓的“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美国集团诉讼的中国版本。

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的精妙之处:首先,该诉讼方式没有突破中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只是借用了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的躯壳;其次,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代替律师(美国的做法)来主导诉讼,很大程度上减少了滥诉和过早和解的可能。但是,中国版证券集团诉讼制度在实施过程中也有应注意的问题:

第一,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投资者的范围应该包括所有受损的投资者,包括专业投资者和普通投资者。这些投资者什么事都不用做,自然会有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他提起诉讼,代为追讨损失。但是,需要注意的是,证券诉讼的损失计算要么是模拟计算出来的,要么是像虚假陈述之类的“言语侵权”,受众面极大,这导致最终计算出来的损失数额可能非常巨大。如果真要这么赔偿,上市公司极有可能因小的过失而破产倒闭。为此,境外有专门限制虚假陈述赔偿额的制度。我国目前没有这一制度,目前还持鼓励诉讼的态度。但法院判决时,要注意遵守比例原则,使过错与责任相适应,避免造成另一种灾难。

第二,和解与上诉问题。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投资者起诉,可以与被告和解,但应给投资者第二次退出机会,因为和解方案可能会造成投资者的索赔金额打折。如果第一审民事诉讼不是以和解而是以判决结案,则不服判的投资者应该有权另行上诉。当然,投资者保护机构也可以在再给原告一次声明退出机会之后,继续代表投资者提起上诉。

第三,被告的选择问题。实践中,证券侵权,尤其是性质恶劣的财务造假,具有主观故意的往往只有少数几个人,从中获得巨大的非法利益的也往往是这些人。在这种情况下,在证券集团民事诉讼中,如果只起诉上市公司而不起诉这些故意造假者,或者无论主观上是故意还是过失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都一律起诉的话,极容易造成打击偏离的问题。上市公司本身其实也是受害者,其权益为全体投资者所拥有,但极有可能成了“替罪羊”。如果上市公司因这样的证券侵权承担了民事赔偿责任而走向破产,受损的最终还是处于弱势地位的投资者。(4分)

此外,关于投资者保护,新修改的《证券法》还对信息披露制度进行的明确规定,并大幅度提高了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水平,罚款金额大幅度提高,惩罚的倍数也从原来的 1-5 倍基本上提高到了 1-10 倍。《证券法》大幅度提高对违法行为的惩罚力度,显然有其必要性,特别是考虑到注册制全面推行之后,证券市场将采取“宽进严管”的政策,没有有力的惩罚措施,显然很难实现严管的政策目标。

加强对投资者的保护,是《证券法》的立法目的之一,如果没有投资者保护的制度安排,融资企业就无法取得投资者的信任,融资成本就会很高甚至变得不可能。加强投资者保护,促进纠纷解决的多元化,是降低金融市场风险,保证证券市场稳定和经济发展的重要一步,是我们必须长期坚持的选择。(2分)(投资者保护和纠纷解决从现状和实践表现两方面进行分析,言之有理即可)

【考题分析】

重点考点、热点考点。存在一定作答的难度,需要考生在了解投资者保护和纠纷解决现状的基础上,提出自己的评价和看法。

【考点预测】

中国版集团诉讼制度、证券信息纰漏制度、证券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

【解题思路】

首先阅读题干,所问问题为“结合实际,谈谈对保护规则和纠纷解决的看法”,所以思路应当从保护规则和纠纷解决的现状——到实践中这些规则的具体适用状态——最后到对此的认知和看法。在这样思路的引导下,组织语言进行作答。

【答题技巧】

首先能够拿住的得分点是对投资者保护的纠纷解决现状的了解,特别分析其中的“纠纷解决”,因此可以重点对“代表人诉讼制度”展开论述。此外,因为要提出自己的评价和看法,可以分为在作答完投资者保护现状后立刻提出实践中的状态和自己的评价,以及在整个问题作答的结尾进行总结性的评价和看法的作答。作答的整个内容尽量通过有逻辑地写作(展示你的思维)展现考生丰富的知识储备(展示你的了解)和评价与看法(展示你的思想)。言之有理即可。

【备考建议】

相信考生会发现最后这一问很像一个小的命题写作。事实上,经济法专业课的真题每年都会有一道考察考生综合素养的题目,这类题目是较难在短时间能得到很大提升的,需要考生通过长期的备考知识积累和题目写作,锻炼自身短时间内快速全面思考的能力,注重个人法学素养的提升。当然,笔记中或多或少存在所问题目的对应内容,在短期备考的情况下,全面掌握笔记内容不失为一种较为周全的方法。

韬奋考研,一路伴你。

Taufen kaoyan , With you all the wa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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