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破解农业保险价格竞争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精算定价模型有哪些 如何破解农业保险价格竞争

如何破解农业保险价格竞争

2023-06-06 19: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转自:中国银行保险报网

□庹国柱

前些日子,某商品交易所进行第一批玉米“收入保险+期货”项目招标,标书中,将保险费率设定为6%,投标者在这个基础上降低费率,可以加分。结果有的投标公司填报的费率是4%,该公司中标。后来第二批招标时,招标方将费率设定为4%,有的投标公司竟然报价3%,也中标了。把农业保险当成大白菜来砍价,这让人们大跌眼镜。显然,3%也好、4%也好,其实都有违经营原则。

对此,业内人士认为农业保险发展前景广阔,所以很多机构都想进入市场,即使费率低也要先进来。因为政策性农业保险是政府长期的政策,做政策性农业保险,为建设农业强国出力,政府不会让农险经营机构持续亏损。而新进场的公司,看到的是农险有利可图,所以不顾自身条件,不顾后果地想进来。进入农险市场的保险公司的普遍想法是,先拿到资格,拿到项目,争到市场份额再说,后续做多少业务,公司可以看情况来协调。

对于“收入保险+期货”的试验项目,有人认为,目前还不是主流业务,规模小,一个项目也就一个县。农险规模大的公司不在乎这点业务是赔是赚,新进场的公司拿不到传统业务,但也想先进入市场,就只能硬着头皮以低费率获取此类业务。当然,也有的地方之所以低费率竞争“保险+期货”业务,也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市场,忌讳其他公司通过这个业务进入自己的承保区域。

这些看法是实事求是的,不过更深层次的问题,涉及的是定价机制和对政府约束两方面。

政策性农业保险定价机制的缺陷

无论是商业型保险还是政策性农业保险,价格都是非常重要的经营要素。不过他们的定价机制设计是不一样的。商业性保险可以采取的定价机制,完全或者很大程度上由市场供给和需求决定。当然,有些产品监管机构也要对定价加以约束,比如,长期寿险、商车险等就有专门的精算规定,施加了很多约束,避免公司之间过分竞争,既保证公司的稳健经营也保护消费者权益。

但政策性农业保险定价不能市场化,根据其他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日本、印度等经验,政策性农业保险要由政府的专门机构(或者农村保险合作社)定价,不允许价格竞争。在美国和加拿大,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府定价没有讨价还价的任何可能。只能根据法律规定,经过一定期间(3年或5年)在评估风险的基础上加以调整。道理不难理解,因为政策性农业保险要实现的是政策的目标而不是公司的目标。在纯风险费率的基础上,经营机构的费用和利润是事先设定的,为的就是避免因为价格竞争造成的经营失败,妨碍了政策目标的实现。

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采取了“PPP”(政府市场合作)制度模式。并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的原则。保险公司都是自主自愿来做政策性农业保险的,政府的引导手段目前主要为保险费补贴和合规监管。但对于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来说,采取的是由公司定价,并主要征求政府意见的方式。至于公司定价是否科学合理,与政府讨价还价的结果,实际上没有管,也管不了。产品的最终定价是否合理,是否科学,很难评估。那么最终执行的价格肯定是有的高了,有的低了。根据对某省统一颁布的36款政策性农业保险条款2017-2022年的平均简单赔付率的统计分析,有20款产品的平均简单赔付率超过75%,亦即是亏损的,有16款产品的平均简单赔付率是盈利的(依据原银保监会发布的《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目标赔付率以75%计算)。保险公司只能在这里寻求对经营结果的“自我调节”,这种调节对于经营范围广、有很多分公司的公司来说,也还能过得去,但对于经营范围小的公司来说,经营风险就会骤然增加。除非那里的政府比较“好说话”,遭受严重灾害损失时可以允许他们少赔,让农民吃点亏。

重要的是政策性农业保险涉及政府的保险费补贴,按道理讲,这不是一个问题。费率定得高低,应该跟保险费补贴的支付关系不大。但是,因为省级政府可以通过与保险公司的“博弈”,在一定程度上或者很大程度上控制费率,而各级政府有不同补贴份额,费率低了,各级政府就可以“节约”不少补贴资金。而囿于有关法律的规定,中央、省级、市级补贴都要下拨到县级财政,再与经营机构结算,县级政府便可以截留、挪用甚至贪污上级拨下来的给农户的保险费补贴。这样,被省里压低的费率,实际上又被县里“再次拦腰砍了一刀”。这样,我们的费率实际上再次降低。

笔者收集了全国从2006年到2022年这17年的农业保险的公开数据,并计算了在后10年不考虑应收保费和考虑应收保费情况下,保险简单赔付率的变化。在无应收保费情况下,2007年至2022年的15年里简单赔付率超过75%(这是根据原银保监会发布的《农业保险精算规定(试行)》规定的目标赔付率,超过这个目标赔付率就应该是亏损)的年份只有3年。但是,考虑到年末应收保费问题,简单赔付率就不是这样了。假如,年末实际发生的应收保费比率15%,那么在2013年到2022年的10年里分别有6年的简单赔付率超过75%。即使当年的应收保费在次年能收回一部分,例如收回了5%,最终的应收保费率是10%,那么,仍然有6年的简单赔付率超过75%。但是,这种真实的经营结果在当年的结算中是显示不出来的,可见政策性农业保险可能潜藏着经营风险。而这种经营风险光靠经营机构是不可能控制的。

政策性农业保险对地方政府约束的缺失

鉴于我国的特殊国情,在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设计中,地方政府对农业保险有较多参与,最初大概是考虑农民缺乏风险与保险意识,而政府参与其中,可帮助保险经营机构做一些组织和宣传工作,承保会变得顺利一些。在定损理赔过程中,政府也可以提供一些帮助和监督,使理赔更公正一些。实践却一再表明,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活动,由于没有法律法规约束和规范,因此没有边界,逐渐产生了许多问题,省级政府甚至干预定价、县级政府干预承保和理赔。县级政府甚至截留和拖欠保险费补贴款。现在的实际情况是,需对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农业保险中的行为、职责和权力进行约束,因为法规上面是空白。只能靠行政性部门的文件来规范,但效果并不好。其他国家,例如,美国、加拿大、日本、印度等国家,地方政府没有或者很少参与农业保险活动,特别是经营活动,也就很少有这种问题。当然,其他发展中国家也有类似问题,例如,有的国家的农业保险,农民想得到政府的补贴,需要贿赂政府官员。我国的农业保险补贴,不发放到农户手中,而是由县级政府跟保险公司结算,就产生了以上的问题。

所以,如果对政府,特别是地方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中的权力不加以约束和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的价格也难以科学合理,竞价的问题还会发生。即使今年赔付率低了,明年要求降价的问题也还会出现。

需要从源头上解决问题

要解决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科学合理定价问题,革除竞争性定价带来的问题,保证其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就需要尽快启动《农业保险条例》的修订,严格规范地方政府在政策性农业保险活动中的行为,限制其权力的滥用,同时也要将现在公司和政府“协议定价”制度改为政府统一定价制度。当然,政府部门自己亲自来为众多的政策性农业保险产品定价还是有实际困难的,那就可以设立一个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管理机构,主要由他们受政府委托来做这件专业性较强事情。这样,将免去公司的负担,也解除了地方政府与保险公司讨价还价的烦恼。至于应收保费的问题,只能期待通过法律法规的完善和财政补贴程序的改革来彻底解决。

(作者系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农村保险研究所所长)

海量资讯、精准解读,尽在新浪财经APP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