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系对价理论之衰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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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源期刊网 http://www.qikan.com.cn 英美法系对价理论之衰落
作者:戴
红
来源:《硅谷》 2008 年第 22 期
[ 摘要 ] 英美合同法较之我国合同法的独特之处在于将对价作为简单合同成立的必备要件。 然而,对价理论在现在合同法中有着衰落的历史必然性,其衰落标志着英美合同法的历史转 型。
[ 关键词 ] 对价
合同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1 - 7597 ( 2008 ) 1120192 - 01
一、对价之定义
对价, consideration ,又译为 “ 对价 ” 。
关于对价的定义,可谓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传统的定义为利益损害理论,经过时间的 推移互惠理论出现了。前者是 1875 年 Lush Jin 在 Currie v Misa 案中提出的一个后来被广泛引 用的对价定义。他认为一方当事人受有利益或对方当事人遭受损失。到目前为止,基本上大部 分判例中都使用这个定义,不过有学者如 Holdsworth 却强调损害,他认为对受诺人的损害是 对价之本质,而许诺人的利益,有的话只能算例外。后者互惠理论由霍姆斯提出,他认为,所 谓对价的本质不过是根据合意的内容,作为该约定的动机和诱因而赋予其对价或被接受之。反 过来,作为引起提供对价的一般动机和约定,其根本在于在习惯上彼此对他方而言处于互为诱 因的关系。用通俗易懂的方式即可表述为,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方支付的价款是卖方承诺交 付货物的对价,而卖方交付货物是买方承诺支付价款的对价。它们彼此互为对价关系。
二、对价原则之衰落
在英美法系判例法制度下,具体合同案件中的 “ 对价 ” 是由法官 “ 寻找 ” 并 “ 确定 ” 的,法官拥 有相当大的权威。为了适应社会发展和对公平正义的追求,法官常对对价作出积极的 “ 寻找 ” , 但由此却导致 “ 该术语也由于运用太过宽泛而变得毫无意义 ” 。所以吉尔默教授在哀叹 “ 只要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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