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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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2024-07-09 02:1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教办〔2007〕13号

部内各司局、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部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国发〔2000〕23号),结合近年来部机关公文处理工作实际情况,在对《国家教委关于公文格式、起草、签发、报送、印制、归档的若干规定》、《国家教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国家教委公文的意见》、《教育部关于公文审批的若干规定》进行修订的基础上,形成了《教育部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教育部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

教育部

 二〇〇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附件:

教育部关于公文处理的若干规定

   一、公文的格式

  教育部公文种类主要有:令、决定、公告、通告、通知、通报、报告、请示、批复、意见、函、会议纪要等12种。

  教育部公文一般由秘密等级、紧急程度、发文机关标识、发文字号、签发人、标题、主送机关、正文、附件、印章、成文日期、附注、主题词、抄送机关、部内发送、印制版记等部分(区域)组成。

  (一)秘密等级   涉秘公文应当分别标明“绝密”、“机密”、“秘密”。其中,“绝密”、“机密”级公文还应当标明份数序号。对于保密期限有特殊要求的,在标注密级的同时应标明保密期限。

  (二)紧急程度 紧急公文应当选择标注“急件”或“特急”和“特急限时”。

  (三)发文机关标识 即指公文的版头,应当使用发文机关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联合行文,主办机关排列在前,其他机关以党政军群排序。

  (四)发文字号 包括机关代字、年份、序号。联合行文,只标明主办机关发文字号。

  机关代字由办公厅确定。党组、部、厅文件和函件以及教育部通报发文序号统一由办公厅编制;教党任和教任发文序号由人事司编制;部令和规章备案件发文序号由政法司编制。明码、密码电报由办公厅按有关规定编号。

  (五)签发人 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应当在规定区域内标注签发人姓名。联衔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按公文版头的排序标注签发人姓名;只会签但不联衔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要标注会签单位名称及会签人姓名。

  (六)标题 公文的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一般由发文机关、公文的主要内容、文种三部分组成。公文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七)主送机关 即公文的主要受理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主送机关在一个单位以上的,各单位排序要按照规范的写法。

  (八)附件 附属于公文正文的其他材料,具有对公文进行补充说明或提供相关资料等作用,是公文的重要组成部分。

  (九)印章 除“会议纪要”外,公文应当加盖相应的印章,“令”署部长签名章,电报加盖“发电专用章”。联合下发的公文,联合发文机关都要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公文,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

  (十)成文日期  以负责人签发的日期为准,联合行文以最后签发机关负责人的签发日期为准。电报以发出日期为准。

  (十一)附注 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中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如联系人的姓名和电话,文件分送情况等。

  (十二)主题词 公文应当标注主题词。向上级机关报送的公文按照上级机关的要求标注主题词,其他公文按照《教育部公文主题词表》标注。

  (十三)抄送机关 指除主送机关外需要知晓公文内容的其他机关,应当使用全称或者规范化简称、统称。禁止不根据实际情况滥抄滥送,也要防止漏抄漏送,造成工作脱节。

  “决定”、“公告”、“通告”三类公文无主送抄送机关,只在抄送机关位置注明发送范围。“教育部通报”根据内容确定发送范围。

  (十四)部内发送 部内需报送的部领导和抄送的相关司局。

  (十五)印制版记 由公文印发机关、印发日期和条形码组成。

  二、公文的版头和使用范围

  教育部公文版头一般分为党组、部、厅文件头和党组、部、厅函件头二类。明码、密码电报由办公厅按有关规定使用专用版头。

  公文的版头与发文字号配套使用,不得混用。具体规定为以下10种:

  (一)“中共教育部党组文件”,编“教党〔公元年份〕×号”。适用于:部党组传达、贯彻党的方针、政策;作出重大工作部署;转发党中央、国务院及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和单位的重要请示、报告;就重大问题向中央的请示、报告等。

  (二)“中共教育部党组”函件,编“教党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部党组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有关具体问题;就有关具体问题与同级机关党组(党委)及省级党委进行商洽,征询意见,答复问题等。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编“第×号”。适用于: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务院的决定、命令,在职权范围内发布规章。

  (四)“教育部文件”,编“教×〔公元年份〕×号”。适用于:教育部为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以及教育部党组的有关精神而作出的重要工作部署;向国务院及上级机关请示、报告重要问题;转发上级机关的文件;批转下级机关的重要请示、报告;制定教育政策;下达重要教育、教学等计划,印发国务院领导的重要讲话和重要会议纪要等。

  (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函件,编“教×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教育部就具体事项与同级机关进行商榷;答复有关部门和单位的重要询问;批复下级机关的请示;向上级机关报告具体事项等。

  (六)“中共教育部党组”任免通知,编“教党任〔公元年份〕×号”。适用于:部党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机关及直属单位司局级干部和部属高校党委、纪委领导干部;向中央组织部报送备案报告。

  (七)“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任免通知,编“教任〔公元年份〕×号”。适用于:教育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任免部属高校行政领导干部。

  (八)“教育部通报”,编“第×期”。适用于:印发部领导的讲话。

  (九)“教育部办公厅文件”,编“教×厅〔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以教育部办公厅名义传达、贯彻上级机关的指示;就有关具体问题向教育系统和直属机关进行具体工作布置;通报有关具体事项;印发重要会议通知;下达或调整具体教育、教学计划等。

  (十)“教育部办公厅”函件,编“教×厅函〔公元年份〕×号”。适用于:以教育部办公厅名义答复中办、国办及有关部门征求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意见;就具体事项与同级机关相关部门进行商榷;印发会议通知;向下级机关征求意见等。

  三、行文关系

   根据发文机关与收文机关之间的行文关系,教育部公文一般分为上行文、下行文、平行文3种。

  (一)上行文:向上级机关的行文。即向中共中央、国务院等上级机关行文。一般用请示、报告、意见等文种。

  (二)下行文:对下级机关的行文。即向省级教育部门、直属高校行文。一般多用令、通知、通报、意见、决定、批复等文种。

  (三)平行文:平行或不相隶属的机关之间行文使用平行文。一般用函、意见、通知等文种。

       四、行文规则

       (一)党务和政务事宜要分别行文。

       (二)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效用。对使用电话或发便函即可办理的事项,不发正式公文。

       (三)除办公厅外,各司局一律不得对外正式行文,更不得下发带有商业推销性质的公文。

        司局根据工作需要,在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与下级机关、高等学校的相关部门和同级机关的有关部门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一般事务性问题时,可以发司局函件,由各司局参照本规定办理。

  (四)除上级机关领导同志直接交办的事项外,原则上不直接向领导同志个人行文。确需行文的,一般不多头分送,因紧急情况确需分送的,应在首页注明分送情况。确需向国务院分管领导同志报告工作的签报,由办公厅负责统一报送。

  拟请上级机关领导人出席有关活动并讲话时,一般在报送请示的同时将讲话代拟稿附上,并且应至少提前一周报送。落实上级机关领导同志批示的情况报告,应根据上级机关有关要求确定是否附领导同志批示复印件。

  (五)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批事项外,一般不向省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因特殊情况需正式行文,应报请国务院批准。

  特别重要的下行文,在主送省级教育部门的同时,应根据工作需要抄送省级人民政府。教育部不向省级教育部门内设处室行文。

  (六)上行文的报告与请示事项应当严格分开,报告中不得夹带请示事项,请示应当一文一事。对涉及其他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应先与有关部门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行文。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并与有关部门会签后上报。

  (七)部外单位征求教育部关于教育工作方面意见的回复公文,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以教育部党组、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函件形式发出。各司局一般不以司局函件形式回复。

  五、公文的起草

  (一)起草公文必须严肃认真;要做到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法律、法规;要重点突出,观点鲜明,表述准确,结构严谨,条理清楚,直述不曲,字词规范;事实、数字和引文等要准确;要正确使用标点符号;篇幅力求简短。

  (二)主办司局办公室要协助司局负责人认真做好公文的核稿、催办工作,司局负责人要从内容到文字严格把关,经司局主要负责人审核后报办公厅运转。重要公文,司局主要负责人应该亲自动手或主持起草。

  (三)主办司局起草的公文,涉及部内其他司局职能范围内的事项,主办司局应当主动与有关司局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并会签后,送办公厅审核。经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主办司局应当列明各方意见及理据,提出建设性意见,连同文稿一并送办公厅报部领导协调或审定。

  (四)主办司局起草的重要规范性文件,凡涉及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或者规定审批、核准、资格、处罚等内容的,要送法制工作机构进行审核并会签。

  六、公文的呈批

  (一)各司局报请审批的公文,统一经办公厅登记审核后呈送分管部领导审批。少数特殊的公文(主要指涉及教育部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件、纪检件,含密码电报的外事件,以及紧急重大事项),可由有关司局专人直送;其中凡涉及重大方针、政策及重要情况的,须报部长审批。报送部长的签报,由主办司局负责人签字,经办公厅审核登记后,一般应先送分管部领导审阅。

  (二)为防止公文在审批和批转过程中出现重复批示或错漏,所有公文一律不得分送。部领导和秘书一般也不直接接受司局和其他单位的呈文。

  (三)草拟的公文要用A4纸打印后报送。如修改过程中文面杂乱,要清稿后再送办公厅。一般不要把办文过程中的便条上送。如必需随带附件,或经过几家会签需要说明的,由主办司局汇总意见写一个提要随文上送。

  (四)拟印发的公文须经办公厅核稿。审核的重点:是否确需行文;行文的级别、方式是否妥当;涉及其他司局或者外单位的问题,是否与其协商、会签;是否符合行文规则和公文处理程序,是否符合文种使用和公文格式的有关规定;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提出的政策、规定是否与已发布文件矛盾或者重复;遣词造句、文字表达、标点符号、层次序数等是否准确规范;密级确定是否符合有关规定,紧急程度是否合适,发送范围是否恰当,主题词标引是否正确,附件有关材料和资料是否齐备、名称题目是否一致等;根据公文内容确定公文版头,核定印数。

  (五)经核稿符合呈批要求的公文,由办公厅按程序报批。对于不符合呈批要求的公文,核稿人员可以对文稿进行修改后按程序报批;或提出修改意见退主办司局修改后报批。

  七、公文的签发

  (一)以教育部党组或教育部名义印发的上行文,经分管的党组成员或部领导审核后,由党组书记或部长签发。

  以办公厅名义印发的上行文,须经有关部领导审核同意。

  (二)以教育部党组或教育部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一般由党组成员或分管部领导签发。其中,重要的规范性文件,经党组书记或部长审阅后送印;涉及重大问题的,由党组书记或部长签发。

  以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平行文、下行文,由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签发。其中,重要的规范性文件,副主任签发后须经主任审阅后送印;涉及重要事项的,须报请分管部领导审核同意。

  (三)有关司局以教育部名义承办已经部领导授权同意的具体业务的格式性公文,可由司局负责人签发,经办公厅主任核阅。

  (四)同其他同级单位会签的文稿,经主办司局负责人和办公厅主任或副主任审阅后,再报送分管部领导或部长签发。

  (五)办公厅对司局报送的公文应及时进行审核、报批。普通公文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5天;紧急公文审核期限一般不超过1天;特急件应及时审核。

  部、厅领导对呈请批示的各类公文,要及时批阅。普通公文一般不超过7天;特急件应及时批阅;限时办理的公文应在时限内批阅;涉及多位部领导的公文,由办公厅跟踪办理情况,及时完成报批。

  部、厅领导审批公文时,对有具体请示事项的,主批人应当明确签署意见、姓名和审批日期,其他审批人圈阅视为同意;没有请示事项的,圈阅表示已阅知。

  八、公文的印发

  (一)经部、厅领导签发后的公文在印发前均需由办公厅复核。复核的重点:审批、签发手续是否完备,附件材料是否齐全,格式是否统一、规范等。经复核需要对文稿进行实质性修改的,应按程序复审。

  (二)凡以教育部党组、教育部和教育部办公厅名义印发的公文(包括与其他同级单位的会签件),由办公厅编号后,统一由文印中心印发。司局不得自行印制或翻印教育部党组、教育部、教育部办公厅发文。

  (三)教育部通过教育政务应用与服务平台的电子文件信息交换系统向教育系统发送的会议通知、培训通知、情况通报等紧急告知性、事务性公文,可以电子公文替代纸质文件。如之后仍需印发纸质文件的,以纸质文件为准。

  九、公文的立卷、归档

  公文的立卷、归档按《教育部文书立卷、归档和档案利用办法》(教厅档〔2004〕8号)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机关档案电子归档工作的通知》(教办函〔2007〕34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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