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嫂节假日讨要双倍工资合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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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嫂节假日讨要双倍工资合理吗?

2024-05-25 02: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日,杭州萧山一宝爸在网上发帖说,十一当天下午,月嫂突然提出:国庆期间法律规定三倍工资,他只要两倍工资就行,这样算下来,国庆节几天要多付给月嫂1500元。

后来讨价还价到1200元,但宝妈不干了:之前都没说起,现在突然涨价?

这位月嫂向雇主提出国庆假期双倍工资或者三倍工资的要求,那么,这种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呢?

首先,月嫂所说的国庆期间加班应当支付三倍工资确有相关法律依据:

劳动法第四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高于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工资报酬:

(一)安排劳动者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二)休息日安排劳动者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三) 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休息日或者法定节假日安排上班的话,公司应当按照正常工资的二倍或者三倍向员工支付加班费。

但是,这种加倍支付工资的适用前提是,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因此,月嫂关于国庆假期双倍工资的要求是否有法律依据,关键就在于其与雇主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从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上来看,具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包括法人以及非法人组织,但是不包括自然人。这就意味着自然人与自然人之间不能建立劳动关系,换句话说,月嫂要求雇主支付二倍工资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在“劳务关系”中,主要适用合同法作为调整规范,劳动者依据合同取得约定报酬,不享受法定节假日加班待遇等。

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虽然仅相差一个字 待遇大不同。

当前,在一些劳动争议中,辨别雇佣双方究竟是否属于劳动关系是关键的一环。很多从业者会以劳动关系的标准来要求权益。

除了家政服务员,还有很多情况曾经被报道,例如:已被公司确定录用,但尚未正式入职,以实习生身份工作的大学生,要求同样的社保待遇;退休返聘人员在工作中死亡或受伤,要求享受工伤待遇;网约车司机被网约车平台解除协议后要求确定劳动关系,补偿工资等。

到底怎么才算建立了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均呈现出通过提供劳动换取报酬的共同特征,但是也存在着明显的区别。

在“劳动关系”中,主要适用劳动法作为调整规范,劳动者既可以要求劳动报酬,还可以依法享受法定节假日加班待遇、年休假待遇、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待遇等福利待遇,甚至在离职时还可能享受经济补偿金待遇;

而在“劳务关系”中,主要适用合同法作为调整规范,劳动者依据合同取得约定报酬,不享受上述福利待遇。由于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共同特征以及它们之间权利义务的差异,在发生争议时,劳动者通常会希望能够认定为劳动关系,而另一方则希望能被认定为劳务关系。

认定劳动关系 要看三个要素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及司法实践,认定双方之间是否为劳动关系,仍以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为重要依据。

认定情形包括:第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第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第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同时,为了切实维护双方权利义务,司法机关在认定劳动性质时,一般会在上述三要素基础上做多维度的参考,比如工作地点、报酬计算方式、工具或工作资料的提供方、系建立的原因或目的等。

因此雇主家庭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一般不是劳动关系。由于雇主家庭不是用人单位,不符合主体资格的规定。

退休人员返聘 多为劳务关系

关于在校大学生以实习生身份参加工作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实践中有不同的认识。

2014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的第23条进行了解答——在校学生在用人单位进行实习,应当根据具体事实进行判断,对完成学校的社会实习安排或自行从事社会实践活动的实习,不认定劳动关系。但用人单位与在校学生之间名为实习,实为劳动关系的除外。

因此,在校大学生既可以与用个人单位建立实习关系,也可以建立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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