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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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有哪些

2024-07-17 11: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有哪些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理由有: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公安机关不予立案会通知吗

  找法网提醒您,公安机关作出不立案的决定,是会通知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

三、公安机关不予立案有案底吗

  公安机关不予立案表明行为人没有受到刑事处罚,则不会给行为人留下案底。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六条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相关犯罪记录予以封存。

  犯罪记录被封存的,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国家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依法进行查询的单位,应当对被封存的犯罪记录的情况予以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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