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气净化器的UL标准UL867安全标准介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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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法规要求,在加利福尼亚州上市或出售的空气净化装置均须首先通过检测和认证,包括通过互联网出售的空气净化器。任何个人或企业如欲在加利福尼亚州制造、销售、供应、供销任何室内空气净化装置或将其引入加利福尼亚州市场,以用于或计划用于使用空间内,须保证装置通过加利福尼亚州空气资源委员会 (ARB) 的认证,所产生的臭氧排放浓度不超过百万分之 0.050 (ppm)。 “室内空气净化装置”是一种耗能产品,用于减少密闭空间内的空气污染物浓度,包括 但不限于过敏原、微生物(如细菌、真菌、病毒及其他微生物)、尘埃、颗粒、烟气、 雾气、气体或蒸汽以及有味化学物质等。此类产品包括但不限于,用于净化个人周围的 空气(个人佩戴或携带的装置)、用于任何大小的房间、用于整个房子或建筑物,或用 于汽车内的任何尺寸的便携装置,以及可安装于墙壁、天花板、柱子或其他室内表面的 独立装置。这些可能包括机械空气净化器(例如仅带有摺叠式过滤器的净化器)、负离 子发生器、静电除尘器、光催化氧化空气净化器、等离子束发生器、电晕放电或紫外臭 氧发生器以及采用其他技术的空气净化装置。带有空气净化器或有空气净化功能的零件,但非以空气净化为主要功能的产品也视为室内空气净化装置。 所有电子空气净化器(即静电除尘器、负离子发生器、 光催化氧化装置和所有其他不符合以下“仅机械过滤”定义的空气净化器)均须接受检测,依据标准ANSI/UL 867,此标准包括电气安全要求,以及臭氧排放检测。 “仅机械过滤”装置必须满足ANSI/UL 507,这是一项不含臭氧排放检测的电气安全标准。“仅机械过滤”空气净化器仅通过物理障碍过滤去除空气中的污染物,而不借助电子技术,即强制使空气通过一个过滤介质。用于制造过滤介质的材料包括如活性炭、纸、泡棉、合成物、陶瓷或天然纤维等物质。 使用紫外灯的机械过滤装置不仅须满足标准 ANSI/UL 507 的电气安全要求,而且还须通过ANSI/UL 867的臭氧排放检测,但是便携式的空气净化器已豁免臭氧排放检测。 UL测试报告办理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 申请人填写申请表,提供说明书和技术文件。 确定测试标准及测试项目并报价。 申请人确认报价,提交样品和有关技术文件。 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申请人根据收费通知要求支付认证费用。 安排产品进行测试。 如果试验不合格,通知申请人,允许申请人对产品进行改进。 如此,直到试验合格。申请人应对原申请中的技术资料进行更改,以便反映更改后的实际情况。 测试合格向申请人提供UL测试报告。 常见的UL标准如下 UL 859:家用个人护理器具 UL 60335-1:家用和类似用途设备的安全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UL 1026:家用烹饪和事物加工电器 UL 1017:真空吸尘器,鼓风机清洁器,和家用地板整理机器 UL 60335-2-3: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 2 部分:电熨斗的特殊 UL 982:家用电动食物处理机 UL 1082:电动咖啡冲泡器具 UL 60335-2-24: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制冷器具、冰淇淋机和制冰机的特殊要求 UL 826:家用电子时钟 UL 482:手持式太阳辐射灯 UL 499:电加热器 UL 1647:电动按摩和训练器具 UL 1431:个人卫生保健器具 UL 1559:电击式昆虫控制器 UL 867:空气净化器 UL 507:风扇 UL 998:加湿器 UL 1310:二类电源 UL 2089:车载电池适配器 UL 9990:数据通信电源线 UL 1598:灯具 UL 153:可移式灯具 UL 1786:电源插座安装的夜灯 UL 1573:舞台和演播灯具 UL 588:节日装饰灯 UL 8800:园艺灯系统 UL 2108:低压照明系统 UL 8750:照明用途 LED 设备 UL 696:电玩具 UL 60950-1:信息技术设备 安全 第 1 部分:通用要求 UL 60065:音频、视频及类似电子设备 安全要求 UL 62368-1:音频/视频,信息和通信技术设备 - 第 1 部分:安全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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