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税务系统税收违法行为来信、来访、来电检举途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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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1-12366 根据《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规定,检举人以来访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原件和复印件。以来信、网络、传真形式实名检举的,检举人应当提供营业执照、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 以电话形式要求实名检举的,税务机关应当告知检举人采取来信、来访、网络、传真的形式进行检举。 检举人未采用来访、来信、网络、传真等形式实名检举的,视同匿名检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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