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和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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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和解读

2024-07-08 13: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于建国 杨艳琪

       在破产案件衍生诉讼中,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是较为常见的一类,而惩罚性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是该类案件审理中争议最大的问题。从现有判决案例来看,各地法院对《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破产纪要》)第28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下称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等相关规定的理解尚存较大分歧,故判决结果也迥然不同。因此,似有必要通过一些梳理加以明晰。

一、什么叫惩罚性债权

       惩罚性债权是现在破产案件中经常碰到的一个概念,比如债权人起诉债务人履行金钱债务胜诉并向法院申请执行后,债务人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程序中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按照每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支付《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这个就是典型的惩罚性债权类型。

       《破产纪要》第28条将惩罚性债权分为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举例来讲,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三倍赔偿就是民事惩罚性赔偿金类的惩罚性债权,根据《刑法》判定被告人向国家缴纳的罚金就是刑事罚金类的惩罚性债权,即使是滞纳金,“除了较为常见的税款滞纳金、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外,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滞纳金还包括:《防治船舶污染海洋环境管理条例》第72条第2款规定:“货物所有人或者代理人逾期未缴纳船舶油污损害赔偿基金的,应当自应缴之日起按日加缴未缴额的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矿产资源勘査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第31条规定:“违反本办法规定,不按期缴纳本办法规定应当缴纳的费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责令限期缴纳,并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原发证机关吊销勘査许可证”等。”[1]

       因此,在办理破产案件的语境下,惩罚性债权其实是一类债权的统称,该类债权的产生并非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是来自于法律法规等的强制性规定,即该类债权的本质为公法之债。

二、什么叫破产债权

        在破产案件中,是不是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就是破产债权?搞清楚什么是破产债权究竟有什么现实意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破产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了哪些债权属于破产债权,第六十一条规定了哪些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但这显然不是破产债权的定义,只是规定了破产债权的范围。《企业破产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规定:“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债务人称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称为破产财产,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债权称为破产债权。”该条可以算是对破产债权最简单的一个定义。

          “当事人申报的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应当经过管理人审查、债权人会议核查和人民法院裁定债权。”[2]因此,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的债权,在申报的时候并不是破产债权,只有在破产案件审理法院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申报债权出具裁定书裁定确认后,申报的债权才能称之为破产债权。

       众所周知,债权人申报债权、参与破产各项程序最直接的目的就是获得清偿。从这个角度讲,研究破产债权概念的意义就在于,债权人申报的债权被裁定确认为破产债权后,就应当有权从破产分配程序中依法获得清偿。换言之,无权在破产分配程序中获得任何清偿的债权就不应当被确认为破产债权。如果觉得难以理解的话,可以再换个角度:试问下做过管理人的同志,破产案件审理法院裁定确认的债权,如果破产案件也有可分配财产,是否有遗漏未分配的?不会分配任何金额的债权,管理人会提交法院裁定确认债权金额吗?答案应该一目了然。

三、惩罚性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

      惩罚性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问题,是审理涉及惩罚性债权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案件中,每个承办法官都要归纳的争议焦点问题之一。

       (一)已有判例的情况

      审判实务中,对于惩罚性债权是否属于破产债权的问题,主要有以下三类观点:

      1.惩罚性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欠付的滞纳金不属破产债权范围,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亦不属于破产债权范围。”[3]类似说理的判决还有(2019)浙05民中269号民事判决书等。

      2.惩罚性债权属于破产债权

      “申请人合肥高新关于其所申报的调解书项下未履行的930164221.03元的债务本金为计算基数,以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标准,自2014年10月15日至2015年11月17日的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合计64785937.99元应予确认为普通债权的申请理由,事实和法律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4]类似的判决还有(2018)浙07民终4084号民事判决书、(2019)鲁16民终1938号民事判决书、(2018)鲁01民初1154号民事判决书等。

      3.惩罚性债权属于破产债权,但应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

      “案涉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系破产债权,但应当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清偿,即待此次破产程序中所有普通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完全清偿后,仍有剩余破产财产可供清偿时,再予以清偿。”[5]类似的判决还有(2016)京民终129号民事判决书等。

      (二)理论探讨

      1.惩罚性债权系除斥债权还是劣后债权的问题

      简单讲,惩罚性债权若是除斥债权,则不属于破产债权;如是劣后债权,则属于破产债权。

      “有的国家的破产法将该种债权规定为劣后债权,即在清偿顺序上劣后于普通债权的债权,但仍然属于破产债权,在破产财产清偿在破产财产清偿普通债权后有剩余的,可以清偿劣后债权。司法解释将惩罚性债权解释为不属于破产债权的除外债权”。[6]

      无论是司法解释三讲到的滞纳金、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还是《破产若干规定》讲到的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因其具有惩罚债务人的功能,故均属于惩罚性债权,这点基本已无争议。从《破产若干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下列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司法解释三第三条规定“债务人欠缴款项产生的滞纳金...债权人作为破产债权申报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的条款设定来看,该类惩罚性债权均被认定为除斥债权。

      实务中,不少地区法院公布的相关文件也持此种观点,例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破产案件审理指南(修订版)》、深圳中院《破产案件债权审核认定指引》。

      因此,惩罚性债权系除斥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2.从惩罚性债权的原理分析

      惩罚性债权系基于法律法规等的强制规定,对债务人未全面履约的行为或违法行为等课以额外的金钱债务,以示惩罚和警戒的功能。

      但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惩罚性债权“若在破产程序中继续计算并按照破产债权清偿,实际上是由全体债权人承担了本应由债务人履行的惩罚性义务,在债务人财产本不足以支付全部债权的情况下,对全体债权人而言有失公允”。[7]但凡涉及惩罚性债权的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判决里,对惩罚性债权的说理基本都持类似观点,说明大家对惩罚性债权的原理认识是清晰和一致的,惩罚性债权不能在破产清算程序中清偿。

      因此,惩罚性债权的本质决定了惩罚性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

     (三)例外情况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应否受理问题的批复》规定:“税务机关就破产企业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提起的债权确认之诉,人民法院应依法受理。依照企业破产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破产企业在破产案件受理前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属于普通破产债权。对于破产案件受理后因欠缴税款产生的滞纳金,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十一条规定处理。”

       因此,破产案件受理前的税款滞纳金系惩罚性债权的例外情况,属于破产债权。

三、几个问题的理解

      (一)既然惩罚性债权不属于破产债权,那么属于何种债权?

      “民事惩罚性赔偿金并非破产债权范围,而属劣后于普通破产债权进行清偿的其他债权。”[8]其债权的法律属性并未被否定,只是不属于破产债权,无法在破产分配程序中清偿。

      (二)《破产纪要》中规定“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产生的民事惩罚性赔偿金、行政罚款、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怎么理解?

       专业人士可以将此理解为法律上的兜底条款或但书的概念。但需明确的是,该规定并非是在破产程序中明确规定劣后债权,更不是认为惩罚性债权是破产债权。

      非专业人士可以用以下文字理解:“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也可能因市场变化导致其财产大幅增值,从而在清偿全部债务后仍有剩余财产,如房地产企业的土地、房屋价值暴涨,企业所持股票价值大幅上涨等。实践中已出现极少数此类案例。此时如将剩余财产分配给对违法行为可能负有责任的股东,而不交纳罚款等惩罚性债权,显然会放纵违法行为,是不公正的。”[9]

      (三)对司法解释三第三条中的“破产申请受理后”怎么理解?

       有些债权人认为,既然定义为“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权不确认,那么破产申请受理前的惩罚性债权应该支持。还确实有判决书是如此说理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六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包括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不属于破产债权。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之前,已经产生的债务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属于破产债权的范围。”[10]

       但是,“债务人企业进入破产程序后,既然对合法债权的利息尚应当停止计算,对于实际将由债权人承担的惩罚性质的滞纳金,举轻以明重,自然应当停止计算。”[11]由此可见,司法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并非仅为了说明破产申请受理后的惩罚性债权不确认。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破产案件中,债务人欠付的滞纳金不属破产债权范围,包括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而应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亦不属于破产债权范围。”[12]

      (四)约定的“滞纳金”、 银行的复利、罚息算不算惩罚性债权?

      “平等主体之间通过合同等方式约定的“滞纳金”,其实质是违约金。” [13]因不是公法之债,故不属于惩罚性债权。

      几乎每家银行的合同都约定,如逾期付息要支付复利,如逾期还款要支付罚息或逾期利息等。理论上讲,复利、罚息、逾期利息等均具有惩罚功能,其约定目的在于督促债务人及时全面履约,但性质上仍属于约定之债,故不属于惩罚性债权。

参考文献及判例:

[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2019.68-69.

[2]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2019.76.

[3]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786号,曹伟、深圳市雨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4]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再25号,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社会化服务公司、江西赛维LDK太阳能高科技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5] 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浙06民终2823号,绍兴方诚精密机械有限公司、王楚飚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6]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2019.75.

[7]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2019.65.

[8]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786号,曹伟、深圳市雨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9] 王欣新.论破产程序中劣后债权的清偿[N].人民法院报,2018,(7).

[10] 浙江省金华市人民法院.(2018)浙07民终4084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瑞安支行、浙江飘娜服饰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11]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2019.66.

[12]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4786号,曹伟、深圳市雨阳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破产债权确认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13]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2019.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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