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评价秦国「军功爵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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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评价秦国「军功爵制」?

2023-03-24 13:3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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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功爵制萌芽于春秋时期,成型于战国早期,而后在各国变法改革中被确立下来,流传于后世的则是商鞅变法确立的军功爵制。

在一开始,军功爵制对于低级爵位奖赏力度很大,且并未在爵位间设卡,由平民积累战功至大良造是完全有可能的。

军功的统计是在战争结束控制战场,用很短的时间完成的,其间拥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

战国时期军功爵制中低级爵位军功升任传统保持比较良好,而高级爵位则更看重于政治利益,并不要求军功。

军功爵位可以继承,但是大部分需要降级继承,而不需要降级继承的彻侯,关内侯则有巨大政治风险(赵高语“未尝见秦免罢丞相功臣有封及二世者也,卒皆以诛亡。”)

到了汉代,军功爵制进一步变动,对低级爵的待遇越来越低,乃至于取消某些待遇,以保护高爵的权势。

1:军功爵制度的诞生1:战国前期的时代背景

从夏商以来,贵族身份多以血缘传承而递。周制周礼,确定五等爵位为代表的以血缘关系为基础的宗法制度,所谓“人有十等”:王 、公、大夫、士、皂、舆、隶 、僚、仆、台。这套制度巩固着贵族内部的联系,确立阶级间的区分,维持着社会的平稳运行。

然而到春秋战国时期,随着周天子权威解体,技术的进步,特别是铁器时代的到来,生产关系比起以往发生巨大变化,以井田制为形式的宗族公社开始瓦解,出现了由国家整体剥削小自耕农、地主剥削佃农的封建生产关系,中国由亚细亚式的宗族制度的社会向封建社会过渡(大概是出自《春秋史》,我记得是这样表述的)

在社会的剧烈变动之中,一些在获得了经济利益,却无法获得对应社会地位的人便蠢蠢欲动,支持有利于自己的学说,鼓励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时有百家争鸣,而几乎所有的学派都提倡着“举贤”,亦或者是对应的思想(开摆的道家例外)。在这些思想的冲击和利益驱使下,原有的宗法体系被打开一个缺口,统治者开始提拔贤才进入统治体系中。

总结而言,在春秋战国时期,思想和物质上的变化,带给了军功爵制客观基础,社会状况和军队组织的变化又推进了军功爵制的产生和成型。“可以说,战国时期的军功赏赐制度是军队内部结构变化和 社会政治经济状况发生了变革的历史产物。”(出自《从战国的社会情况看当时军功赏赐》)

2:军功奖赏的前身制度

前面已经说过了,军功爵制的基础在春秋战国时期已经成型。而这里要指出,其萌芽发源也是早在春秋时期就有了。

《左传·襄公二十一年》中有记载,“庄公为勇爵”,可见,在襄公时期,对于有军功者提供爵位就已经出现了,然而这时候仍然是特例现象,仍未形成制度。

晋文公在获得权力之后,也大肆奖赏自己的随从“大者封邑,小者尊爵”。

而后传承晋国的魏国则率先开启变法,李悝提出“食有劳而禄有功,使有能而赏必行,罚必当”,在魏国变法的传承者吴起的兵书《吴子·料敌》中有“其有工用五兵者,材力健疾、志在吞敌者,必加其爵列,可以决胜”,这已经将爵位与军功联系在了一起,不过提倡的是战前激励。

而秦国本身军功爵制萌芽也很早,庶长称号便在春秋早年就有,刘劭在其所著《爵制》中说: “《春秋传》有庶长鲍,商君为政,备其法品为十八级,合关内侯、列侯为二十等,其制因古义。”指出秦国本身就有军功赏赐的制度,而到商鞅时期是确立了后来秦汉传承的一套十八级爵制,而后与后来出现的关内侯,彻侯合成二十等爵制。

总结而言,军功赏赐的制度在春秋时期就有萌芽,在春秋战国之交被各国逐渐制度化。秦国的军功爵制是于商鞅时期被确立为传承于后世,众人所熟知的的军功爵制。

2:军功爵制度之内容1:军功爵位之等级

这方面内容,在朱绍侯教授的《商鞅变法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中有深入研究论述,这里直接提其结论。

在传统认识中,秦的二十等爵为第一级公士,第二级上造,第三级簪裹,第四级不更,是相当于士的;第五级大夫,第六级官大夫,第七级公大夫,第八级公乘,第九级五大夫,是相当于大夫的;

第十级左庶长,第十一级右庶长,第十二级左更,第十三级中更,第十四级右更,第十五级少上造,第十六级大上造,第十七级驷车庶长,第十八级大庶长,是属于庶长一等,相当于卿的;

第十九级关内侯,第二十级彻侯,是相当于诸侯的。

而传统认知是不够全面的,在朱绍侯先生的文章里他做出这些补充

而在公士之下还有三级,“军爵自一级已下至小夫,命曰校、徒、操,出公爵”,朱绍侯教授认为,此处意为,“小夫”为爵名,而在“小夫“与”公士“之间应当还有两个爵位。而”校、徒、操“则代表着军功三种杂役人员的职位。

在早期军功爵制中,少上造之上为大良造,大良造之上没有其他等级。为什么没有“驷车庶长”,原因已经难以考辩。而没有关内侯与彻侯的原因则非常简单,因为当时秦孝公还是公爵,公与侯是同级的,他不可能再设置侯级爵位。

由此,朱绍侯先生总结“秦国早期军功爵制在一级爵公士之下还有小夫等三级,这三级是军杂人员校、徒、操的爵位。二级以上才是军队战斗人员的爵位,其排列顺序是:二级上造,三级簪袅,四级不更,五级大夫,六级官大夫,七级公大夫,八级公乘,九级五大夫,十级客卿(左庶长),十一正卿(右庶长),十二级大庶长,十三级左更,十四级中更,十五级右更,十六级少上造,十七级大良造。”

这也符合当时的历史,商鞅以左庶长身份主持变法,而政治生涯最高时位居大良造,此时商鞅已经是一人之下万人之上的政府首脑,因此也位居军功爵制最高等。

2:受赏者的特权

军功爵制推行时,目标便是使得“劳大者其禄厚,功高者其爵尊;有功者荣显,无功者虽富无所芬华”(《史记·商君列传》),立有军功而拥有爵位的人,在社会上享有礼遇,特权,以及尊贵的身份。

首先,便是直接实际的物质激励

“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商君书》

立下军功者,就可以直接分房子分田地,还可以获得一个“庶子”,“庶子”是无爵位者,仆役之人,与获爵之人是一种主从关系。

在《商君书·境内》篇中记载,“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没有劳役差遣的时候,“庶子”要去给主人一个月服六天劳役,打仗的时候还要跟着一起去,这是典型封建依附关系,“称有爵位的人为军功地主是恰如其分的”(朱教授语)。

庶子是对于低爵位者的激励,而高爵位者则是封“税邑”,”故爵大夫就为公大夫,就为公乘,就为五大夫,则税邑三百家”,在往上还有“税邑六百家”,这毫无疑问,已经是军功大地主,成为地方豪族了。

除了物质上,军功爵位获得者还可以有在社会上行走的特权。

抵罪权:

《商君书·境内篇》写到:“其狱法,高爵訾下级爵。高爵能(罢),无给有爵人隶仆。爵自二级以上,有刑罪则贬。爵自一级以下,有刑罪则已。”

有爵位者犯罪是不能受到低爵位的人的审判的,高爵位的人犯罪受到惩处后,不能给低爵位的人做奴仆,反过来则是可以的。

有二级爵位以上者犯罪,犯罪的惩罚优先用于抵扣他的爵位,降低其等级,而一级爵位者级以下的人,犯了罪就要免去其爵位。

在《秦律·游士律》中也提到“有故秦人出,削籍,上造以上为鬼薪,公士以下为城旦”,这边便是一个例子,面的同样的罪名,高级爵位和普通人面对的刑罚是不同的。

赎身权:

在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欲归爵二级以免亲父母为隶臣妾者一人,及隶臣斩首为公士,谒归公士而免故妻隶妾一人者,许之,免以为庶人”

有二级爵位及以上的人,如果他的亲生父母不知道触犯什么刑变成了奴隶,他可以退爵二级来给父母赎身。一个仆从在战场上斩首成为了公士,他可以退掉公士的爵位,来为同样为奴仆的妻子赎身。被赎身的人都可以不做庶人。

较高的待遇:

《睡虎地秦墓竹简》中有《传食律》一篇,其中有“御史卒人使者,食粺米半斗,酱驷(四)分升一,采(菜)羹,给之韭葱。其有爵者,自官士大夫以上,爵食之。使者之从者,食粝米半斗;仆,少半斗”。

可以看见,根据爵位的不同,其饮食待遇也不会相同,这一点不仅在食上,在很多条文里都有按照爵位来划分待遇的规定。

生前的待遇还不算完,秦法还规定,在死后的纪念方面,有爵位者仍然享有特权。

《商君书·境内》曰: “小夫死,以上至大夫,其官级一等,其墓树,级一树。”

在墓地的礼节上的荣誉区分中,有爵位者仍然是可以享有更高的尊崇。

3:爵位与官位的分离

古代官制有官、有爵、有秩。官位代表其职能范围;爵位代表其社会地位;秩则代表其品级俸禄。

应该来说,在商鞅变法的前期,由于其提倡无功不爵,无爵不官,官位与爵位的结合是比较紧密的,乃至于提出“不官无爵”的原则。

但是这并不符合战国时期的官僚细化,军政分离的大势。因此在后期的执行情况应该来说是不太严的。

在春秋,乃至战国早期,往往是军政大权集中,士大夫上马打仗下马安民。但是在战国时期,军政已经出现分化,有张仪这样的着重于政事的政务官,军功不大但也可封相。而后魏冉确有军功,但是并不很大,白起军功卓著但并不从事政务,范睢也是无军功为相。乃至于到了战国后期的李斯,先是为吕不韦的舍人,后又为郎,面见秦王之后拜为长史,再封丞相,而后才有列侯爵位。

可见在秦国,至少是商鞅之后,其官爵是分离开来的,并没有不官无爵的死规定。无官未必无爵,无爵也未必不能做官。

3:军功爵制度的施行1:军功爵位的授予

授予规则:

军功爵的授予是颇为细致的规则。 战国时期战争已经不再是早先的步兵战车流,不在是单一兵种的作战,方阵步兵,骑兵,陷阵之士,队长,将军等等很明显获得斩首的难度不同,因此对其授予军功爵的标准也不同。

根据兵种而言

“陷队之士知疾斗,不得斩首队五人,则陷队之士,人赐爵一级”,这里的不得应是而得,陷队之士,也就是攻城时先登城头,遇敌时率先冲入敌阵的勇士,也就是敢死队。他们以十八人为一队,而要获得军功只需要斩首五人就可以。与普通士兵斩首一次为一个军功的计量方式显然不同。

根据级别而言

“其战,百将、屯长不得斩首,得三十首以上,盈论,百将、屯长赐爵一级”

在学术上对于“不得”斩首有争议,认为这里不得可能是“而得”的误做。我这里是认为这里应当就是不得,因为在《吴子兵法》中,吴起对秦国军队的评价是,勇猛有余,但是”散而自战”,只需要你诈败,他们就会争相冲上前争抢人头导致阵型散乱,这时候就可以轻松击溃。

商鞅不可能不知道这一点,并且军功爵制比起之前的秦国更加强调斩首的重要性,因此“散而自战”现象会更加严重。为了解决这问题,其提出小队,中队指挥不能够亲自上前争夺斩首,专心于指挥是不奇怪的,甚至可以说是非常必要的。

说回级别,对于军官而言,他们获取军功需要的是自己指挥的团队要“盈论”,不能让自己的损失比敌方损失更高,而后还要有充足的斩首记录,由此才能赐爵

而对于普通军士而言,“其战也五人来簿为伍,一人羽而轻其四人,能人得一首则复。”“能得爵首一者,赏爵一级”在五人一队中,首先要确保自己小队的斩首数至少等于死亡数,其次还要额外斩首,否则就有罪。

由此可以看出,商鞅在制定赐爵规则的时候是考虑了不同兵种,级别的不同,并且将赐爵难度设置的并不低,甚至可以说是颇高,且容易赐,也容易剥,因此在爵位泛滥的问题上,至少前期是很难出现的。

授予流程:

“以战故,暴首三(日),乃校三日,将军以不疑致士大夫劳爵。其县过三日有不致士大夫劳爵,罢其县四尉,訾由丞尉”

在战后,将士将所斩获首级陈列三日,检查三日,将军对确定无误的给予爵位的赏赐。如果有三天还未具体实施,致使获得军功之人不能获得爵位,就罢免该县四个尉官,由县丞县尉来审判。

由此可以分析出一些隐含信息。

首先,军功的获取一定要战役获胜,很简单的道理,如果战役不胜,你没有办法完成陈列,检查,核对工作。但是可以统计战死者进行惩处,一场战役的失败应该来说就意味着对于参战所有士卒的加罪。

而后,统计核对工作是完全在一线完成的,并且在每次战役结束进行,因此整个统计时间非常紧张。这就带来了巨大的可操作性空间,在参战将领高层有意向的情况下,向上虚报,多报军功是完全可行的,并且是难以复核的。

最后赏赐工作则需要把消息传递回将士家乡所在县完成,再军功爵制度是高度重视赏赐的落实,哪怕前线士族死亡,其军功也可以由其儿子继承,来促使参战的士卒舍生忘死。

2:战国时期具体施行情况

战国时期秦国军功爵制的实施应当来说是坚持的非常不错的

总的来说,我们对此的推测是,在基层对于老秦人的军功升任的传统被保留的非常好,而在高层的军功升任则取决于政治需求,而非实际刚需的军功。对于普通百姓,也可能因为本地政治需要而被赐爵。

在基层的军功爵制执行情况难以考察,但是可以推测,如昭襄王时期对河东地区普赐爵位以鼓励参战热情,亦或者是由睡虎地秦简中两兄弟对于自己斩首获爵的梦想,又或者是后期的秦简。这些都可以表明,军功爵制在秦国执行的是非常到位,让百姓们可以依靠军功爵制来获得实际利益,也愿意相信可以依赖军功,爵位实现家庭阶级的跃迁。

而高层的军功爵水分就大多,这点从商鞅时期就开始了。商鞅变法改革确立流传于世的军功爵制后,自己先任左庶长,而后以攻打魏国河西的军功升任大良造。

要注意,以商鞅攻打魏国河西的实际战争状况,很难让人相信商鞅可以凭借军功升任大良造的。在桂陵之战为代表的对魏国包围网战争中,魏国的主力并不在河东,野战的功劳是很难获取的。有史料号称秦国打下了安邑城,如果确有此事,拿下安邑之功劳确实可以让商鞅升上几级。但是安邑是魏国旧都,也是河东地区城防核心。如果安邑被拿下来,河东地区必然会震荡,然而魏国的表现实在没有安邑治所被拿下来的,之后哪怕是河西也是在秦惠文王时期收复,河东地区更是一直到昭襄王时期才带下来,甚至在昭襄王后期还有反复易手。

我在这里猜测一下,可能秦国的军功夸大从商鞅时期就开始了,他根本不可能攒够如同白起由左庶长升任大良造级别的军功。

白起由左庶长升任大良造是经历了伊阙之战,秦军号称全歼魏韩联军,斩首达到二十四万,而后又连续占领韩国大量城池才获得足量的军功。以商鞅时期的战争烈度,他很难做到白起这一级别的军功,哪怕是数十年后楚怀王时期的全盛楚国,损失十万就已经是伤筋动骨,损失可能有二十万就让楚国国势大跌。而魏国在此次战役之后不显颓势,反而是更加骄逸,而后又冒着齐楚秦干涉的风险对韩国开战,可见其实力并没有太大损失。

而后的张仪,客卿身份直接转正卿,没啥军功依然授爵;秦惠文王儿子,无功而被授予侯;再往后魏冉有军功,但是他的兄弟们肯定是没有多大军功的,依旧被授予爵位;范睢更是纯粹文臣,依然授爵;在后面李斯,也是专职文臣,依然授予爵位。

可以看到,高层授予爵位并不依赖军功,依赖的是政治需要和政治价值,因此在庶长乃至更往上,这军功爵制也就是看看就得了。

3:军功爵的继承

军功爵制的执行必然会大量授予土地,然而这些土地并不是可以长期保有的,一旦家道中落便会被收回

在《秦代爵位继承试探》中,作者推测,秦国的爵位继承应当是以降级继承为方式。

其中,彻侯,关内侯是可以完全继承的,即可完整地继承彻候和关内侯的爵位。

但是对于卿级爵(左庶长至大庶长)以下继承,则是采取的降级继承,即不完全继承,但是所降级别不同。

其中卿级爵中的最高爵大庶长降级最多,达到九级。其下,依次递减,直到卿级爵中最低爵左庶长降两级继承,故卿级爵的子嗣得到的爵位均为公乘。从左庶长到簪裹依次是各降两级继承。

大夫以上至关内侯,除去“后子”能继承爵位外,余子(“后子”以外之子)也能继承一些低爵。 不过公大夫以.上至关内侯的余子继承爵位又有不同。

其中,左庶长至关内侯余子中可有两人继承不更爵位,余子中两人以外的它子除关内侯它子可以继承簪裹外,左庶长至大庶长的它子均继承上造爵位。五大夫余子中二人为簪裹,余子中两人以外的它子为上造;公乘、公大夫余子中二人为上造,余子中两人以外它子为公士。

上造至官大夫的余子继承不再区分出二子,官大夫及大夫的余子均继承公士爵位。值得注意的是不更至上造的余子的爵位继承,由于公士是二十等爵的最低爵,所以不更至上造的余子已经没有爵位可以继承了,他们的余子继承的是一个称为“公卒”的身份。

4:军功爵制在西汉的转变1:爵位上限的出现

商鞅所建立的秦国早期军功爵制,从一级公士至十七级大良造可以逐级晋升,从理论上来说,砍人头砍到屯长然后依赖指挥军功由小到大干到大庶长完全可行(当然,单纯从理论上来说)。

但到汉代的二十级军功爵制中,就有了吏爵、民爵之分,

一级爵公士至八级爵公乘,称为“民爵”,是中层和底层人民的爵位。汉代规定赐民爵超过八级爵公乘者“得移与子若同产、同产子”。得爵如果超过八级,必须把超过的爵位转给兄弟子侄,从此民爵就成为一个底层人们改善一下生活质量的爵位,并不能带来实际上的阶级跃迁。

不仅赐民爵有勿过公乘的限制,就是在战争中因军功拜爵,也有“毋过左庶长”“毋过五大夫”的限制

此时,对于平民向上升迁的门已然是关死了。

当然,这里只是从理论上谈,如果真的能做到战功卓著到连皇帝都听说你的名字,被规则制定者无视某些规则提拔也不是什么大不了的事。

2:封赏的转变

商鞅的军功爵制规定有军功爵位的人,有权力要求无爵位的庶民 给他当庶子,一级乞一人,二级乞二人,之下以此类推。在没有战事时,庶子每月要给其主人服6天劳役; 有战事时,庶子要随主人从军打仗,这是典型封建依附关系,所以称有爵位的人为军功地主是恰如其分的。

特别是达到五大夫爵位的人,因为拥有“税邑三百家”或“税役六百家”者,已成为军功大地主,大概就不需要庶子了,所以庶子制只是对低爵位者的一种待遇。

但至汉代,对低爵位者的庶子待遇也取消了,而高爵的食邑制却保留下了。

不仅如此,卿爵级和大夫爵的前三级,其占有田宅数量高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官大夫的占有田宅数量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相等,大夫及小爵四级的占田宅数量均低于秦国早期军功爵制。

总的来说,由商鞅制定开始,而后到秦朝,汉代,军功爵制的发展趋势就是,对低级爵的待遇越来越低,乃至于取消某些待遇,以保护高爵的权势。

5:总结

首先,军功爵制萌芽于春秋时期,成型于战国早期,而后在各国变法改革中被确立下来,流传于后世的则是商鞅变法确立的军功爵制。

在一开始,军功爵制对于低级爵位奖赏力度很大,且并未在爵位间设卡,由平民积累战功至大良造是完全有可能的。

军功的统计是在战争结束控制战场,用很短的时间完成的,其间拥有很大的可操作空间。

战国时期军功爵制中低级爵位军功升任传统保持比较良好,而高级爵位则更看重于政治利益,并不要求军功。

军功爵位可以继承,但是大部分需要降级继承,而不需要降级继承的彻侯,关内侯则有巨大政治风险(赵高语“未尝见秦免罢丞相功臣有封及二世者也,卒皆以诛亡。”)

到了汉代,军功爵制进一步变动,对低级爵的待遇越来越低,乃至于取消某些待遇,以保护高爵的权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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