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农林大学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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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农林大学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2024-07-11 12:5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落实《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激发广大教师立德树人强农兴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根据《关于实行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的实施意见》闽委办发(2017)39号、《关于进一步促进高校和省属科研院所创新发展政策贯彻落实的七条措施》(闽科综〔2019〕7号)、《关于提升高等学校专利质量促进转化运用的若干意见》(教技〔2020〕1号)、《关于持续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 激发创新活力专项行动的通知》国科发政〔2020〕280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横向科技项目、经费管理原则。横向科技项目及经费指学校教学科研岗位人员承担的非财政性资金来源、非计划性财政资金及政府购买服务(含校内购买服务)的横向项目及经费,包括学校与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签署合同(协议)合作进行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项目及经费。

符合政府购买服务条件或社会委托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按横向项目管理。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按照“谁投入、谁负责”的原则,根据委托单位与项目承担方签订的合同进行管理并纳入学校监管。横向经费的使用不受纵向科研经费使用范围和比例的限制。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经学校同意后可由项目组自主支配。在完成合同任务、经委托单位验收同意的前提下,横向经费的结余部分扣除必要的提留外,可由科研团队根据工作内容和合同约定自主安排。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三条  以学校名义取得的各类横向科技项目经费,不论项目资金来源渠道,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财经法规,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专款专用,接受上级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条  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作为学校横向科技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项目合同的审核、项目立项、备案;办理技术合同免税认定手续;指导项目经费预算的编制;协同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的日常审核、管理;负责项目结题和绩效支出审核。

第五条  主持横向科技项目的承担单位对本单位横向科技项目经费使用承担管理和监督责任,并根据实际需要,合理配置资源,为项目执行提供条件保障,监督预算执行,督促项目执行进度,负责项目绩效考评。

第六条  计划财务处负责横向科技项目年度经费的会计核算,协助指导编制项目预算,协助做好项目绩效考评。

第七条  福建农林大学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管理监督检查领导小组组织相关职能部门进行监督检查项目经费使用情况。

第八条  横向科技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是项目执行和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应熟悉并遵守国家相关管理办法和财务规章制度,对横向科研活动中的经济业务及经费使用的合法性、真实性、合理性、效益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九条  凡在横向科技项目的合同订立、立项、经费使用、结题等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根据相关规定进行追责问责,情节严重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  合同管理

第十条 以学校名义承担的横向科技项目,应与委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或合作协议书(统称项目合同,按照科技部格式合同拟定,委托方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填写《福建农林大学合同专用章(横向科技项目合同)使用审批表》,经项目承担单位分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送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定,加盖“福建农林大学合同专用章”,其中合同经费超过50万元,须经分管校领导签批。

第十一条  横向科技项目合同内容一般应包括:项目名称、主要任务(或研究内容)、协作单位、经费预算、预期目标、成果形式、完成时限、结题要求、经费数额及支付方式、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归属、合同有效期、违约责任及争议解决办法等。

第十二条  横向科技项目合同审核分工:项目承担单位主要审核项目的履行能力和条件、技术可行性、成果形式、人力资源配置和占用学校资源情况等;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主要审核知识产权及成果归属、学校承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等。合同审核要注意规避风险、保护学校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凡未经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批,学校内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订横向科技项目合同。擅自以学校的名义对外签订横向科技项目合同的,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并追究其违纪违规责任。

第四章  立项与入账管理

第十四条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按项目进行管理。项目经费到账后,项目负责人持合同原件、经费到账凭证、经费预算、横向科技项目经费规范使用承诺书、“福建农林大学横向经费认领登记表”至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办理立项手续,合同签订时间即项目立项时间。

第十五条  立项后,校计划财务处根据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开具的经费下达通知单办理项目入账手续。经费下达通知单上须写明项目编号及名称、负责人、项目承担单位等。项目下达后原则上不再分设子课题;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分设子课题或变更项目负责人的,需向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提交书面申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设立子课题或变更项目负责人的缘由、委托人意见和子课题的名称、项目负责人、经费等。

第五章  实施管理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在组织项目执行的过程中,要严格履行项目合同条款,严格按照预算使用项目经费,保存与项目相关的文件和技术资料,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任务。未能按期完成合同约定任务的,应与委托方及时协商并达成共识,取得委托方同意延期的证明材料,如未取得证明材料,违约风险由项目负责人承担。

第十七条  项目合同生效后,不能随意变更项目负责人及合作内容。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变更合同内容的,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说明原因,经委托方、项目承担单位签署意见后,报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备案。

第十八条  横向科技项目执行所取得的科技成果及知识产权原则上归学校所有或与委托方共享。如项目合同有特殊约定的,依照合同约定确定归属。

第十九条  使用横向科技项目经费购置的仪器设备归学校所有的,办理固定资产入账后由项目组管理,共享使用。项目合同中有约定代购或委托组装、试制仪器设备的,其所有权按合同约定执行。

第六章  经费预算及开支范围

  第二十条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预算,原则上应在合同中体现。在合同中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执行,合同报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计划财务处备案;在合同中没有约定的,采用预算制进行管理,在立项时提交预算表,报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和计划财务处备案。项目负责人应当根据项目合同任务的特点和实际需要,按照政策相符性、目标相关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二十一条  按预算制进行管理的横向科技项目经费开支由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组成,不设比例限制。开支内容和范围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直接费用:

    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外协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燃料动力费、人员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通讯费和其他费用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软件,以及对现有仪器设备、软件进行升级、修理或维护等所发生的费用和租赁的专用仪器、设备所发生的费用等。设备的购置须按照上级和学校的规定执行。主要依托设备检测的项目,其设备修理、维护及租赁的费用不低于总经费的20%。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低值易耗品等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数据、特殊实验材料、低值品、易耗品采购、管理等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外协费(含协作费、测试化验分析费、租地费):是指项目合同中约定外拨给协作单位(需明确协作单位名称、协作内容和金额)的经费;本单位不具备条件而委托外单位(包括单位内部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协作进行试验、测试、检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进行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

4.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确需调整的,要及时做好预算调整。其中某个单项科目没有预算,则该单项科目不能列支。

    差旅费、会议费的开支按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研究人员出国及外国专家来华差旅和工作费用,以及科研人员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的注册费(会务费)等。

    5.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气、燃料消耗费用等。

    6.人员费:包含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科研特殊岗位劳动保护津贴等。人员费必须发至本人个人银行账户,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项目组成员、项目临时雇工的助研费、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劳务补贴等。项目组成员包括校内在编研究人员、校聘人员、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管理辅助人员以及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等。项目组校内在编研究人员的劳务费每个月不超过5000元/人;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

专家咨询费指组织科技项目立项前期论证、技术咨询和科技成果在鉴定、评审、验收时所发生的费用。

科研特殊岗位劳动保护津贴指对在特殊岗位从事科研工作的项目组成员发放的保健津贴费用,其发放标准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调整农业有毒有害保健津贴和畜牧兽医卫生津贴的通知》人发[2015]99号文件规定执行。

7.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数据采集费、文献检索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知识产权事务费用开支,发明人不得利用财政资金支付专利费用。

8.通讯费:合同期间项目组主要成员在预算范围,凭发票限额报支办公室固定电话费、办公室网络费、移动电话费。具体标准:项目经费3万元以下限主持人报销;项目经费3~10万元限前2位报销;项目经费10万元以上限前3名报销;移动电话费每人每月报销不超过200元,办公室固定电话费、网络费可按发票据实报销。

    9.其他费用:是指与项目研究直接有关的其他支出,如与项目相关的招投标代理服务费、外出调研保险费等。其他费用原则上不超过到账经费的10%。

(二)间接费用

指项目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学校的管理费用以及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绩效支出计入当年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

1.管理费:主要用于包括单位为课题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占用,水、电、气、暖消耗费用以及与课题有关的管理和运行费用的补助等。学校管理费为到账经费的2%,项目承担单位管理费为到账经费的3%。

2.绩效支出:是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人员的科研实际绩效安排给项目组成员的奖励和报酬。

第二十二条  经费预算的调整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若合同中没有约定,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规定的,应按要求履行有关报批(报备)程序,经审批同意后才能按调整后的预算执行。

(一) 项目经费到账额度与合同金额不符时,项目组需与委托单位签订补充合同,并变更项目总金额(预算)。由项目负责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共同审批,报计划财务处备案,如果变更经费额度超过50万元,还需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申请,项目承担单位审批并报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和计划财务处备案。预算调整申请表应在项目结题验收日30天前报备。

第七章 经费审批与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横向科技项目经费遵循“谁审批谁负责,责权利相一致”及“合理授权和可操作性”的原则,实行法人代表授权的项目负责人科技经费支出审批制和项目负责人科技经费规范使用承诺制。项目负责人与学校签订横向科技项目经费规范使用承诺书,承诺书一式两份,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和项目负责人各一份,项目负责人应对经费的管理和使用负全部责任。经费支出审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横向科技项目经费支出报销,项目组成员报支的费用,由项目负责人审批,项目负责人本人报支的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领导审批。

(二)检验、测试、化验、加工及计算分析等费用外拨不超过1万元的,凭发票报销;超过1万元(含)的,凭签订合同(协议书)和发票报销。因项目研究、开发、试验而租赁场地、实验基地等所发生的费用外拨,由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2位成员共同负责用地租赁谈判,并在科研用地租赁合同(协议书)上共同签字,凭租赁合同(协议书)和发票报销,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对无法取得税务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租赁费支出,且合同金额≤1万元的,可提供当事人签字的收据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报销凭证。

外拨给协作单位的研究经费原则上不得超过到账经费的50%,委托合同有明确约定的按照合同办理。

(三)主要依托设备检测项目的设备修理、维护及租赁的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使用,专项用于项目承担单位的设备维护和购置支出。

(四)人员费中,劳务费报销需提供当事人的有效身份证号码,其他人员劳务费或临时雇工工资等支出报销时还必须由当事人本人签名;专家咨询费>800元/人的需提供当事人有效身份证号码,个人所得税按税法规定执行,由计划财务处代扣代缴。

(五)非项目主持人报销通讯费须附上课题组成员名单。

(六)财务报账需进行发票真伪查验,具体要求参按照学校相关规定执行;无法取得税务发票或财政性票据的野外考察、数据采集和特殊实验材料采集等科研活动费用支出,需提供由当事人签字的收据和有效身份证复印件作为报销凭证。

(七)绩效支出。项目负责人根据绩效考核情况确定绩效支出发放方案并提出书面申请,经承担单位绩效考核小组负责人签字,报新农村发展研究院审核。绩效支出计入当年学校绩效工资总量,但不受总量限制,不纳入总量基数。绩效支出发放对象为直接参与项目研究的项目组成员。

第八章  结题及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四条  所有项目都应按项目合同规定的时间结题,非项目组原因造成延期的,由项目组与委托方协商解决,并在结题时予以说明。项目完成任务目标通过验收的,项目负责人应在六个月内向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提交项目结题资料,并填写《福建农林大学横向科技项目结题登记表》(一式两份),办理结题手续;对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办理结题手续的横向科技项目,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会同计划财务处对财务项目予以冻结。    第二十五条  在完成合同任务、且委托单位验收通过的前提下,结余经费可以申请另立横向科技创新基金项目,或结余经费分别上缴学校和项目承担单位各15%,其余70%由项目组自主支配。横向科技创新基金项目管理参照校内立项课题管理,不设间接经费;上缴学校的结余经费专项用于学校社会服务支出;上缴项目承担单位的结余经费由单位自主支配。

第九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经费使用须符合合同书的规定,符合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制度,并接受项目委托方、上级部门和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七条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项目负责人要积极协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纠纷或因某种原因使项目不能正常进行的,按规定报新农村发展研究院,新农村发展研究院书面通知计划财务处暂停使用或冻结该项目经费。

第二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依法依规使用项目资金,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和项目预算(或合同书)的支出范围和标准使用经费,不得将纵向科技项目违规变更为横向科技项目,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不得以压缩成本为目的将直接费用转移从其他渠道开支。禁止任何部门和个人擅自截留、挪用、侵占、骗取横向科研经费;禁止利用横向科研经费购买汽车等交通工具(有预算批准的除外);禁止利用横向科研经费为小团体牟取不正当利益;禁止用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和赞助;禁止利用横向科研经费参股或参与投融资活动;严禁将横向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购买与横向科研项目无关的设备、材料;严禁在横向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二十九条  建立横向科研诚信管理制度,对本办法第二十八条横向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违规行为实行“零容忍”。对违反第二十八横向科技项目经费使用的行为,除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违规人员列入横向科研诚信黑名单,三年内不得申报各类横向科技项目。涉及违纪违法的,移送相关部门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科研人员承担横向科技项目,不得影响其履行岗位职责、完成本职工作。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往年发布的原有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新农村发展研究院、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未尽事宜,按上级和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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