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国内现状及思考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科研中的研究类型是什么 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国内现状及思考

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国内现状及思考

2024-06-28 05:3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临床试验发展至今,以发起方(申办方)来分类,可以大体分为两类。一类是由制药企业发起,主要以产品注册上市为目的,旨在对药物的安全性、有效性和不良反应进行客观、科学的评价,从而为药品审评与审批提供重要依据。另一类临床试验发起者并非商业实体,更多不是以盈利或药品注册为目的,而是扩展和优化现有疗法,如对上市药品开展非适应症的研究、开拓新适应症、诊断或治疗手段的比较、与其它药物联用以进一步提高疗效等。这类研究,由于发起人大多为医疗机构的临床研究者,国际上将其称为“由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nvestigator Initiated Trials,IITs)。

IIT最大的特征在于,IIT中的研究者具有申办方及研究者的双重身份,承担相关费用(寻求赞助方)和承担相关责任(保证时间、质量管理及进度协调),研究者和所在研究单位需负责IIT符合药物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

IIT的主要优势在于:① IIT的发起人可以自主决定研究的方向、内容和方法,更加灵活和自主。② IIT通常由医生或研究人员发起,能够更好地满足临床实践的需求和挑战。③ IIT的流程和审批通常比由药企或其它机构发起的临床研究更加简化和快速,能够更加高效地推进研究进展。④ IIT的成本通常比由药企或其它机构发起的临床研究更加低廉,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地区和经济水平的需求。

IITs与制药企业发起的临床研究(industry sponsored trial,IST)并行,互为补充,可以更好地推进药物研究的深度和广度,获得更多的临床研究数据,从而为循证医学提供依据。事实上,由于是研究者发起,IITs往往更贴近临床的患者需求,因此对于很多患者,尤其是少见病、肿瘤患者是非常有益处的。高质量的IITs数据还可以作为报批资料,支持新适应症的批准,进而造福广大患者。

然而与IST相比,IITs在实际操作中还面临不少问题,包括研究经费的赞助、试验项目的管理、伦理审查等,是参与临床试验的专家和学者们经常讨论的话题。

1. IIT的分类

2021年,我国国家层面正式出台了《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试点管理办法》”),办法自2021年10月01日起试行于北京市、上海市、广东省和海南省四个试点。其他区域的医疗机构开展IIT,执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原管理办法》”),适用于在医疗机构内开展的所有临床研究活动。

根据《试点管理办法》,基于“是否对研究对象施加研究性干预措施”的标准,国内IIT可以划分为“观察性研究”和“干预性研究”。干预性研究包括两类,一类是“以上市后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为研究性干预措施的施加对象”,另一类是“以手术和操作、物理治疗、心理治疗、行为干预、临床诊疗方案、群体性健康措施、生物医学技术等为研究性干预措施的施加对象”,这类干预措施中如果需要使用药品和医疗器械,应该“使用已经批准上市的药品、医疗器械等产品并在产品批准的范围内或在符合产品临床应用指导原则的前提下开展”。

2. 开展机构

在我国IIT只能由医疗机构开展。干预性研究一般由三级医疗机构、设区的市级及以上卫生机构牵头开展,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可以参与干预性研究。而超范围开展的干预性研究则只能由临床研究管理体系完备的三级甲等医院或与之具有相同医疗技术水平和医疗保障能力的医院开展。干细胞类临床研究等特殊类型的IIT对于研究机构资质则另有更加详细、严格的要求。

3. 实施流程

IIT项目实施的全过程包括项目拟定、研究方案设计、立项资料提交、科学性审查、伦理审查、人遗审查、项目实施、质量控制、撰写总结报告、结题和归档等流程。

对IIT项目的科学性审查包括研究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以及对研究目的、干预措施、研究假设、研究方法、样本量、研究终点、研究安全性等方面考察。如果为干预性研究,则科学性审查程序还包括机构外专家匿名评审环节。

IIT项目的伦理审查主要由机构伦理(审查)委员会对临床研究独立开展,以确保临床研究符合伦理规范。伦理审查一般在本单位伦理委员会进行。对于没有成立伦理委员会的机构,可以在其它权威机构进行。一般情况下,伦理审查至少需要提交研究方案和知情同意书或知情同意豁免申请书。对于多中心IIT项目,每个中心均需要通过所在机构的伦理审查才能开始研究;为了保护患者隐私和明确各方权益,主中心和分中心之间还应签署《临床研究合作协议》等类似文件。

通过科学及伦理审查后,IIT项目需于启动前一个月内在医学研究登记备案信息系统中完成登记,并通过该系统或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指定的平台向社会公开,接受同行和社会监督。登记时一般需要上传伦理审查信息、研究方案和知情同意书。

前瞻性IIT需要提前注册,而对于回顾性IIT是否需要注册,尚存在争议。目前国内研究者最常用的注册机构为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和Clinicaltrials.gov,只需要完成其一即可。自2022年7月5日起,中国临床试验注册中心已经暂停了补注册服务,只能在入组第一例患者之前提前进行项目注册。

4. 项目管理

4.1 美国

美国FDA将临床研究分为新药临床试验(investigational new drug, IND)和非注册临床试验(Non-IND)。IND试验需在获得FDA许可并经机构审查批准后方可开始,且需在FDA的监管下开展;Non-IND试验只需通过机构审查批准,即可在研究所在中心监管下开展,并不需要另行通知FDA。而IIT被分为注册性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IND-IIT)和非注册性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non-IND-IIT)进行管理。IND-IIT需递交IND申请;Non-IND-IIT研究的发起和实施不受IND法规约束,无需向FDA申报,但需要通过机构审查后进行,由大学和医院等学术机构自行管理,知情同意过程符合美国联邦法规21CFR 56和50,并且在美国进行的试验需要在http://ClinicalTrials.gov上注册。在该模式下,Non-IND试验得到的数据一般情况下不能用于申报注册。

4.2 欧盟

在欧盟管理体系中IIT属于非商业化临床研究(non-commercial trial)。欧盟所有干预性研究(interven-tional clinical trial)都必须向所在成员国药政管理部门递交临床研究申请(clinical trial application, CTA)并不因申办人是研究者还或是制药厂商而有所区别。

欧盟管理方式的优势是能够使所有研究保持较高的水准和质量,不足是申报手续繁琐,监察稽查要求严格,损害了研究者的积极性。在欧洲,最具代表性的临床研究管理模式是欧洲癌症研究和治疗组织(EORTC)模式。EORTC是整个欧洲医药体系的综合临床研究转化和交流平台,和美国国立癌症研究院长期合作,全面整合欧洲和美国相关领域资源。EORTC包含试验评价、科学顾问、项目质控、计划评价、新药发展、研究转化、独立数据监控等部门,主要发挥临床研究的服务支持和质量监管功能。

3.3 中国

国内的IIT管理主要遵循《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管理办法(试行)》(“《试点管理办法》”)和《医疗卫生机构开展临床研究项目管理办法》。此外,其他适用于IST的生物安全相关管理规则,如《生物安全法》《中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医疗数据安全和个人信息保护相关管理规则,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健康医疗数据安全指南》,以及临床研究相关的各类指导原则,均可适用于IIT。

5. 现存问题及展望

目前我国的IIT在立项、审查、管理等方面还存在不少问题:

立项方面,由于近年开展数量趋多,科研部门逐渐严格,北上广地区的一些医院对于没有红头文件的IIT研究不予立项,促使一部分IIT研究的立项转向到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但也存在一些医院没有药物临床试验机构,科研部门也不给立项,立项环节缺失,甚至变成技术合作,导致IIT多中心项目,存在着不同的管理标准,甚至无管理。

审查方面,不同伦理委员会伦理审查标准不一致,一些医院存在多个伦理委员会,例如药物临床试验伦理委员会和科研伦理委员会,对于IIT研究的伦理审查标准不一致,甚至较为宽松。

管理方面,药物临床试验机构与科研部门的管理方式存在非常大的差异,标准不一;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对于临床试验的管理注重合法性、合规性、过程管理,医院的科研部门偏于注重试验产生的科研成果,例如论文数量和医学转化,这主要是由于两个部门的考核指标不同导致的。此外,也存在经费管理乱及试验药物/器械管理混乱等问题。

未来的主要发力点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需要加强科学与技术支撑,确保研究方案的科学性。二是加强项目监察,设置节点定期监察、及时介入指导。三是依托信息化、数字化改善项目管理,提高IIT项目执行的质量。四是搭建医企平台对接资源,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克服信息不对称等问题。

 

参考文献

[1]朱梓嫣, 陈贞, 张绿, 等. 研究者发起的临床研究成果管理探索与思考[J]. 中国研究型医院, 2023, 10(02): 1-5.

[2]张卿, 朱天翼, 宣淼, 等. 临床研究信息化管理系统的建设和应用[J]. 中国医院管理, 2023, 43(04): 70-73.

[3] Shi Jian, Wang Yueming, Su Wenning, et al. A Comparative Study on the Annual Reconciliation of IIT Between China and Some Other Jurisdictions[J]. Belt and Road Initiative Tax Journal, 2021, 2(02): 10-19.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