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面注册制,改革向未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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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注册制,改革向未来

2023-09-29 05:2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2)对于大宗交易:

沪深A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人民币。沪市B股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30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美元;深市B股单笔交易数量不低于3万股,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万元港币。;基金单笔买卖申报数量应当不低于200万份,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200万元。

3.上交所主板竞价交易现在接受哪几种方式的市价申报?

答:上交所主板可以接受以下方式的市价申报。

(1)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最优5个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2)最优5档即时成交剩余转限价申报。即该申报在对手方实时5个最优价位内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逐次成交,剩余未成交部分按本方申报最新成交价转为限价申报;如该申报无成交的,按本方最优报价转为限价申报;如无本方申报的,该申报撤销。

(3)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本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4)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即该申报以其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报价为其申报价格。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无申报的,申报自动撤销。

(5)上交所规定的其他方式。

4.深交所接受什么类型的市价申报?

答:(1)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2)本方最优价格申报。以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本方队列的最优价格为其申报价格。

(3)最优五档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最优五个价位的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4)即时成交剩余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未成交部分自动撤销。

(5)全额成交或撤销申报;以对手方价格为成交价,如与申报进入交易主机时集中申报簿中对手方所有申报队列依次成交能够使其完全成交的,则依次成交,否则申报全部自动撤销。

(6)深交所规定的其他类型。

市价申报只适用于有价格涨跌幅限制证券连续竞价期间的交易。其他交易时间,交易主机不接受市价申报。

5.上交所主板股票交易市价申报方式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答:(1)新增2种市价申报类型。上交所主板吸纳科创板交易机制,新增本方最优价格申报和对手方最优价格申报,与科创板市价申报类型一致。

(2)新增保护限价制度。上交所主板吸纳科创板交易机制,新增市价申报保护限价。投资者进行市价申报时,应一并提交能够接受的最高买价或者最低卖价(即保护限价)。上交所交易系统处理市价申报时,买入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高于买入保护限价,卖出申报的成交价格和转为限价申报的申报价格不低于卖出保护限价。

(3)除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外,也可适用于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上交所主板吸纳科创板交易机制,市价申报方式现在也可适用于无价格涨跌幅的股票。

6.沪深主板股票交易限价申报方式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答:主要是在连续竞价阶段的限价申报方式有所改变:

优化有效价格申报范围机制。在连续竞价阶段,买入申报价格不得高于买入基准价格的102%和买入基准价格以上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高值。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卖出基准价格的98%和卖出基准价格以下十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孰低值。申报价格应当符合价格涨跌幅限制及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等相关要求,否则为无效申报。前述买入(卖出)基准价格,为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最高买入)申报价格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最低卖出)申报价格的,为最新成交价;当日无成交的,为前收盘价。

此外,买卖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主板股票,在集合竞价阶段和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限价申报,应当符合下列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要求:

开盘集合竞价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前收盘价格的900%,并且不低于前收盘价格的50%;

收盘集合竞价阶段、开市期间停牌阶段的交易申报价格不高于最新成交价格的110%且不低于最新成交价格的90%。当日无交易的,前收盘价格视为最新成交价格。

7.有效价格申报范围的基准价格如何认定?

答:(1)对于买入基准价格,参照以下顺序确定:

①即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即卖一价);

②无卖一价的,为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即买一价);

③卖一价及买一价均无的,为最新成交价;

④当日无成交的,为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2)对于卖出基准价格,参照以下顺序确定:

①即时揭示的最高买入申报价格(即买一价);

②无买一价的,为及时揭示的最低卖出申报价格(即卖一价);

③买一价及卖一价均无的,为最新成交价;

④当日无成交的,为前一交易日的收盘价。

8.上交所主板股票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对比科创板股票主要有什么不同?

答:主板股票的限价申报有效价格申报范围在复制科创板股票现有2%有效价格申报范围要求的同时,增加了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的内容。

科创板股票的限价申报有效价格申报范围仍采用2%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要求,不适用10个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相关内容。

9.深交所主板与创业板的有效价格申报范围机制安排一致吗?

答:一致。

10.沪深主板股票交易是否可以采用盘后固定价格交易方式?

答:暂未引入。

11.上交所主板股票交易规则的停、复牌制度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答:(1)优化盘中临时停牌制度。上交所主板吸纳科创板交易机制,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停牌10分钟。

(2)股票收盘前复牌的,需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股票停复牌时间以上交所公告为准。股票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的,于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12.深交所主板股票交易规则的停、复牌制度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答: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的盘中临时停牌机制调整为:盘中成交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的,各停牌10分钟。

盘中临时停牌复牌的交易安排对比之前没有变化。

13.上交所优先股交易制度是如何设定的?

答:(1)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现有竞价、大宗交易总体参照适用普通股的交易机制,包括优先股价格涨跌幅限制范围、计算公式等。同时,对优先股的除息处理、大宗交易金额下限、异常波动标准等作出特别规定。如优先股的除息处理独立于普通股进行,并单独公布相应的除息参考价格。优先股单笔买卖申报交易金额不低于人民币200万元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科创板优先股交易机制方面,科创板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涨跌幅与普通股保持一致,涨跌幅限制比例为20%,连续3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达到±30%的,属于异常波动。科创板公司向特定对象发行的优先股适用现有的转让机制,不作特别安排。

(2)优先股停复牌总体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关于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的相关规定执行,坚持通过分阶段披露保护投资者知情权,通过减少停牌保护投资者交易权。预计应披露的重大信息在披露前已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密,可能或已经对其优先股的交易或转让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不再要求立即对优先股进行停牌。

14.本次改革,深交所优先股交易制度有何变化?

答:(1)删除向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实施涨跌幅限制的规定。

(2)明确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涨跌幅限制与普通股一致,但没有放开价格涨跌幅限制情形。

(3)调整创业板向不特定对象发行优先股的异常波动标准,明确创业板上市优先股连续三个交易日内收盘价格涨跌幅累计达到±30%的,属于异常波动情形。明确优先股不适用关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的规定。

(4)明确除《深圳证券交易所优先股试点业务实施细则》的特别规定外,其他交易安排参照普通股股票交易机制执行。

15.沪深主板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情形认定对比之前主要有哪些改变?

答:(1)上交所方面。

①新增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上交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连续10个交易日内4次出现第4.4.11条或第5.4.2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连续1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连续30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200%(-70%);

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上交所一并予以公告。

②明确异常波动指标认定日期。异常波动及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上交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③风险警示板交易异常波动标准调整。将偏离值具体参数由15%调整为12%,并取消关于换手率达到30%并临时停牌的规定。

修改后的主板风险警示板股票异常波动认定标准为:风险警示股票连续3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2%的,属于异常波动,同时适用《交易规则》5.4.2第二款关于换手率的异动标准。

(2)深交所方面。

①新增严重异常波动情形。股票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异常波动,深交所所公布严重异常波动期间的投资者分类交易统计等信息:

主板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四次出现第 5.4.3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同向异常情形,创业板股票连续十个交易日内三次出现第 5.4.3 条规定的同向异常波动情形;

连续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100%(-50%);

连续三十个交易日内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累计达到 +200%(-70%);

证监会或者深交所所认定属于严重异常波动的其他情形。

股票交易出现严重异常波动的多种情形的,深交所一并予以公布。

②明确异常波动指标认定日期。异常波动指标和严重异常波动指标自深交所公布的次一交易日或复牌之日起重新计算。

16.对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交易所可以采取什么监管措施?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异常波动的,交易所可以根据异常波动程度和监管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上市公司披露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公告;

(2)要求上市公司停牌核查并披露核查公告;

(3)向市场提示异常波动股票投资风险;

(4)交易所认为必要的其他措施。

17.对于股票交易严重异常波动,公司应当如何核查澄清?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出现交易所业务规则规定的严重异常波动的,应当于次一交易日披露核查公告;无法披露的,应当申请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自次一交易日起停牌核查。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应当自披露核查公告之日起复牌。

相关核查事项包括:

(1)是否存在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未披露事项;

(2)股价是否严重偏离同行业上市公司合理估值;

(3)是否存在重大风险事项;

(4)其他可能导致股价严重异常波动的事项。

公司核查后无应披露未披露重大事项,也无法对异常波动原因作出合理解释的,交易所可以向市场公告,提示股票交易风险,并视情况实施特别停牌。

18.上交所主板股票交易信息披露本次规则修订后是如何规定的?

答:(1)上交所方面。

①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公布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

日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达到±7%的各前5只股票(基金),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股票(基金)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

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前5只股票(基金),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格-当日最低价格)/当日最低价格×100%;

日换手率达到20%的前5只股票(基金),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无限售流通股数(份额)×100%。

收盘价格涨跌幅偏离值、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对应分类指数包括上交所编制的上证A股指数、上证B股指数和上证基金指数等。

②对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上交所公布其首个交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营业部的名称及其买入、卖出金额。无价格涨跌幅限制的科创板股票不适用。

(2)深交所方面。

①有价格涨跌幅限制的股票、封闭式基金竞价交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分别公布相关证券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当日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达到 ±7%的各前五只主板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当日收盘价涨跌幅达到 ±15%的前五只创业板股票;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的计算公式为: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单只证券涨跌幅-对应分类指数涨跌幅证券价格达到涨跌幅限制的,取对应的涨跌幅限制比例进行计算。

当日价格振幅达到15%的各前五只主板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当日价格振幅达到30%的前五只创业板股票;价格振幅的计算公式为: 价格振幅=(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最低价 ×100%

当日换手率达到20%的各前五只主板股票和封闭式基金,当日换手率达到 30%的前五只创业板股票。换手率的计算公式为: 换手率=成交股数(份额)/无限售流通股数(份额) ×100%

收盘价涨跌幅偏离值、收盘价涨跌幅、价格振幅或换手率相同的,依次按成交金额和成交量选取。主板A股股票、创业板股票、B股股票、封闭式基金的对应分类指数分别是本所编制的深证A股指数、创业板综合指数、深证B股指数和深证乐富基金指数。

②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深交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五家会员证券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的,仅在上市首日公布上述信息。

19.全面注册制改革下科创板退市整理期股票是否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答:不进入。对于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的科创板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处于退市整理期尚未摘牌的科创板股票,不进入风险警示板交易。

20.科创板退市整理期股票是否参照主板做法进行交易信息披露?

答:本次规则修订新增科创板退市整理股票的交易公开信息。与主板一致,科创板股票被上交所作出终止上市决定但尚处于退市整理期间的,上交所公布其当日买入、卖出金额最大的5家会员证券营业部的名称及其各自的买入、卖出金额。

(二)异常交易

21.交易所对于证券交易的监督主要监控哪些事项?

答:交易所对证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项,予以重点监控:

(1)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

(2)证券买卖的时间、数量、方式等受到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限制的行为;

(3)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

(4)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明显异常的证券;

(5)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事项。

22.交易所重点监控的证券异常交易行为有哪些?

答: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交易行为包括:

(1)虚假申报,即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以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

(2)拉抬打压,即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证券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证券交易价格明显上涨或者下跌;

(3)维持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以维持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处于特定状态;

(4)单个账户、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自买自卖、互为对手方的交易或者反向交易;

(5)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证券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影响上交所正常交易秩序;

(6)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7)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合理价值,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8)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9)利用相关证券或衍生品的交易影响证券价格,或者利用证券交易影响相关证券或衍生品的价格;

(10)证监会或者交易所认为需要重点监控的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对投资者以本人名义开立或者由同一投资者实际控制的单个或者多个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其他涉嫌关联的证券账户(组)进行合并监控。

23.异常交易行为的量化标准有哪些?

答:(1)上交所方面。上交所发布了《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和《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规定了5大类14种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量化标准,包括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和互为对手方交易以及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2)深交所方面。深交所发布了《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与2020年6月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试行)》整体保持一致,明确各类异常交易行为的定义、构成要件与量化标准,规定了5大类典型异常交易行为的量化标准,包括虚假申报、拉抬打压股价、维持涨(跌)幅限制价格、自买自卖或者互为对手方交易、严重异常波动股票申报速率异常。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

24.交易所对于证券交易中的重点监控事项,会采取哪些措施?

答:上交所方面,对《交易规则》第7.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的行为,交易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1)口头警示;

(2)书面警示;

(3)监管谈话;

(4)将账户列为重点监控账户;

(5)要求投资者提交合规交易承诺书;

(6)暂停投资者账户交易;

(7)暂停联交所证券交易服务公司交易;

(8)限制投资者账户交易;

(9)交易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如对第(8)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向交易所提出复核申请。复核期间不停止相关措施的执行。

交易所对在交易监控中发现的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证监会查处。

深交所方面,对《交易规则》第6.1条所列重点监控事项中情节严重的行为,深交所可以视情况采取下列自律监管措施:

(1)口头警示;

(2)书面警示;

(3)约见谈话;

(4)要求提交书面承诺;

(5)将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

(6)盘中暂停当日交易;

(7)盘后限制交易;

(8)本所规定的其他自律监管措施。

对前款第(7)项措施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本所有关决定或者本所公告送达有关决定之日(以在先者为准)起15个交易日内,向本所申请复核。复核期间相关措施不停止执行。

本所对在交易监控中发现的涉嫌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上报证监会查处。

25.交易所会对哪些异常交易行为从严从重监管?

答:(1)上交所方面。投资者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将《主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和《科创板股票异常交易实时监控细则》规定的监控指标下调从严认定异常交易行为、从重实施监管措施或者纪律处分:

①在一定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②对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或者存在退市风险的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③对本所交易监管中向市场公开的重点监控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④涉嫌操纵市场;

⑤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本所纪律处分,或者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⑥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从严认定异常交易行为,监控指标下调幅度不超过50%,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

(2)深交所方面。投资者实施异常交易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深交所可以下调监控指标从严认定异常交易行为,从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从严认定异常交易行为的,监控指标下调幅度不超过50%,情节特别严重的除外:

①在一定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②对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存在退市风险的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③对深交所交易监管中向市场公开的重点监控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④异常交易行为涉嫌操纵市场;

⑤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深交所盘后限制交易,或者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⑥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转融通、融资融券

26.什么是转融通证券出借、转融券、融资融券业务?

答: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是指证券出借人以一定的费率通过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或深交所交易系统向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出借证券,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到期归还所借证券及相应权益补偿并支付费用的业务。

转融券业务是指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将自有或者依法筹集的证券出借给证券公司,供其办理融券的业务。

融资融券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转融通证券出借、转融券、融资融券业务环环相扣,最终实现投资者可以从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借入证券并卖出,满足投资者更多样的投资需求。

27.可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有哪些?

答:为进一步扩大转融通证券出借券源,新增IPO战略投资者获配的承诺持有期内的股票。可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类型目前包括:

(1)无限售流通股;

(2)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

(3)符合规定的其他证券。

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转融券借入人、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

28.证券公司如何申报开展转融券业务?

答:转融券业务接受约定申报和非约定申报。

(1)约定申报,由出借人、证券公司对出借期限、费率、数量等要素协商一致后,按照约定的申报要素,分别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发送指令。交易时间内,中国证券金融公司按照一一对应原则,实时向出借人借入证券,再出借给证券公司。交易所根据约定申报成交数据,对出借人、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和证券公司相关账户的可交易余额进行实时调整。

(2)非约定申报,由出借人、证券公司,按照固定的出借期限、费率档次,分别向交易所和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发送指令。交易所、中国证券金融公司盘后按照一定配对原则进行成交确认,再由中国结算在日终根据成交数据将证券从出借人划转至中国证券金融公司,再划转至证券公司。

29.转融通证券出借的出借期限和申报数量是如何规定的?

答:(1)出借期限方面: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证券出借期限可在1天至182天的区间内协商确定。

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实行固定期限,分为3天、7天、14天、28天和182天共5个档次。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证券出借的期限。

(2)申报数量方面: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①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②出借人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申报数量应当符合以下规定:①单笔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的整数倍;②出借人最低单笔申报数量不得低于1000股(份),最大单笔申报数量不得超过1000万股(份);

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对上述申报数量进行调整。

30.战略配售股票能否用于融券卖出?

答:可以用于转融券。为进一步扩大转融通证券出借券源,参与注册制下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战略配售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战略投资者”)配售获得的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的股票可以经转融通出借给证金公司,后续用于融券卖出活动。

但是,对于战略投资者及其关联方自身,不得在持有期限内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并且,战略投资者在承诺的持有期限内不得通过与转融券借入人、与其他主体合谋等方式,锁定配售股票收益、实施利益输送或者谋取其他不当利益。战略投资者的持有期计算不因出借而受影响。

此外,交易所将做好相关信息的披露。对于向战略投资者配售的股票,交易所于每个交易日公布其限售流通股数量和无限售流通股数量,以及限售流通股可出借和限售流通股已出借且尚未归还的股票数量。

31.转融通证券出借业务申报时间是如何规定的?

答:为进一步便利市场主体参与转让通证券出借,规则修订延长了接受申报的时间。接受出借人申报时间调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出借申报当日有效,未成交的申报,15:00前可以撤销。

32.转融通证券出借费率是如何规定的?

答:通过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可以协商确定出借费率。证券出借合约展期或提前了结的,可以协商调整出借费率。

通过非约定申报方式参与证券出借的,借入人应当于每一交易日开市前,向市场公布其当日有借入意向的标的证券对应的各期限的证券借入费率。当日公布的费率当日不得变更。

借入人可以通过本所行情系统和网站向市场公布费率。

33.转融通证券出借的证券标的如遇终止上市等情形如何处理?

答:(1)交易类强制退市。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因可能出现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而首次发布风险提示公告,且归还日在风险提示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归还日提前至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

(2)以终止上市为目的的收购。标的证券对应的上市公司被以终止上市为目的进行收购,且归还日在收购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之后的,归还日提前至收购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

(3)标的证券终止上市。标的证券终止上市,且归还日在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3个交易日后的,归还日提前至终止上市公告之日起的第3个交易日。

(4)涉及终止上市的各种情形。标的证券涉及终止上市的,借入人与出借人可以协商提前了结、以现金或其他等价物方式了结出借交易。

34.各板块是否适用一套融资融券标准?

答:(1)上交所方面。

为便利投资者,构建简明友好规则体系,本次规则修订将《科创板特别规定》中涉及融资融券的规定整合纳入《融资融券细则》,并根据业务实际情况,对业务现行通知进行了吸收合并。此外,将科创板注册制股票上市首日纳入两融标的、存托凭证参与融资融券等规定复制到主板。但是,主板及科创板融资融券申报数量不同,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相关规定执行。除上述申报数量外,上交所主板及科创板整体适用同一套融资融券标准。

(2)深交所方面。本次规则修订将《创业板交易特别规定》中涉及融资融券的规定整合纳入《融资融券细则》。此外,将注册制股票上市首日纳入标的、存托凭证参与融资融券事宜按照股票执行、参与战略配售的投资者及其关联方在承诺持有期限内不得融券卖出该上市公司股票等规定复制推广至主板。

深交所主板与创业板整体适用同一套融资融券标准。

35.融券卖出资金使用范围如何规定?

答:目前融券卖出资金投资范围仅限于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等高流动性证券。为更好地满足投资者多元化投资需求,本次修订适当放宽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的投资范围,在原有可投资品种基础上增加债券ETF(跟踪指数成份证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并由会员进行相关风险控制。

修订后,融券卖出资金使用范围包括:

(1)买券还券。

(2)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3)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在本所上市的债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跟踪指数成分债券含可转换公司债券的除外),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会员可以根据市场情况调整投资者可买入或申购前述资产的名单。

(4)证监会及交易所规定的其他用途。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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