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物医药企业注意:科创版细化上市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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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医药企业注意:科创版细化上市要求

2024-07-11 18: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日,为进一步明确“科创属性”,鼓励包括生物医药在内的“真正科技创新”,中国证监会特别制定了《科创属性评价指引(试行)》(简称《指引》),并于日前发布。

根据证监会官网新闻表述,此举是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科创板建设的部署要求,落实科创定位,更好地支持和鼓励“硬科技”企业在科创板上市,加速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促进经济发展向创新驱动转型。

《指引》进一步明确了科创属性的企业的内涵和外延,提出了科创属性具体的评价指标体系。科创属性评价指标体系采用“常规指标+例外条款”的结构,包括3项常规指标和5项例外条款。企业如同时满足3项常规指标,即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如不同时满足3项常规指标,但是满足5项例外条款的任意1项,也可认为具有科创属性。这种指标体系的设计在确保科创属性评价过程具有较高可操作性的同时,又保留了一定的弹性空间,体现增强资本市场对科技创新企业包容性的改革导向。

此前要求

《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二条 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的上市条件。

除本规则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情形外,发行人申请股票首次发行上市的,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两年净利润均为正且累计净利润不低于人民币 5000 万元,或者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 亿元,最近一年净利润为正且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5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2 亿元,且最近三年累计研发投入占最近三年累计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 15%;

(三)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20 亿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且最近三年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不低于人民币 1 亿元;

(四)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3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3 亿元;

(五)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40 亿元,主要业务或产品需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市场空间大,目前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医药行业企业需至少有一项核心产品获准开展二期临床试验,其他符合科创板定位的企业需具备明显的技术优势并满足相应条件。

前款所称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的孰低者为准,所称净利润、营业收入、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均指经审计的数值。

本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对第二款规定的具体标准进行调整。

第二十三条 符合《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关于开展创新企业境内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试点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8﹞21 号)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

展开全文

营业收入快速增长,拥有自主研发、国际领先技术,同行业竞争中处于相对优势地位的尚未在境外上市红筹企业,申请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市值及财务指标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0 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

第二十四条 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发行人申请股票或者存托凭证首次公开发行并在科创板上市的,其表决权安排等应当符合《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规则的规定;发行人应当至少符合下列上市标准中的一项,发行人的招股说明书和保荐人的上市保荐书应当明确说明所选择的具体上市标准:

(一)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100 亿元;

(二)预计市值不低于人民币 50 亿元,且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低于人民币 5 亿元。

《指引》新增3项常规指标

一、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同时符合下列 3 项指标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最近三年研发投入占营业收入比例 5%以上,或最近三年研发投入金额累计在 6000 万元以上;

(2) 形成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 5 项以上;

(3) 最近三年营业收入复合增长率达到 20%,或最近一年营业收入金额达到 3 亿元。

采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第二十二条第(五)款规定的上市标准申报科创板的企业可不适用上述第(3)项指标中关于“营业收入” 的规定;软件行业不适用上述第(2)项指标的要求,研发占比应在 10%以上。

《指引》新增的例外条款

二、 支持和鼓励科创板定位规定的相关行业领域中, 虽未达到前述指标,但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申报科创板上市:

(1) 发行人拥有的核心技术经国家主管部门认定具有国际领先、引领作用或者对于国家战略具有重大意义;

(2) 发行人作为主要参与单位或者发行人的核心技术人员作为主要参与人员,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并将相关技术运用于公司主营业务;

(3) 发行人独立或者牵头承担与主营业务和核心技术相关的“国家重大科技专项” 项目;

(4)发行人依靠核心技术形成的主要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鼓励、支持和推动的关键设备、 关键产品、关键零部件、关键材料等,并实现了进口替代;

(5) 形成核心技术和主营业务收入的发明专利(含国防专利)合计50项以上。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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