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售卖烟花爆竹,3人构成非法经营罪获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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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竹声中一岁除” 道尽了中国人过年燃放烟花爆竹的传统习俗 春节期间 烟花爆竹需求量与日俱增 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 “无证上马” 售卖烟花爆竹 殊不知烟花爆竹需专营专卖 最终难逃法律的制裁 ![]() 案情回顾 姜某忠、罗某、姜某琴合伙经营香烛批发店,姜某忠为该店登记的经营者。2017年12月至2020年1月17日间,姜某忠、罗某、姜某琴在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经营烟花爆竹,销售的烟花爆竹金额共计37394元。 ![]() ![]() ![]() 向下滑动查看 (图为三被告人辨认店铺销售的烟花爆竹) 2020年1月17日,沙县公安局民警在三名经营的香烛批发店内及用于存放烟花爆竹的另一店铺内,查扣未销售的烟花爆竹370余件。经认定,被扣押的烟花爆竹价值为80240.5元。姜某忠、罗某、姜某琴共计非法获利23000元。 ![]() (图为被扣押的部分烟花爆竹) 2020年1月17日,姜某忠被沙县公安局抓获归案。2020年1月18日,罗某、姜某琴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姜某忠、罗某、姜某琴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姜某忠、罗某、姜某琴共计退出违法所得23000元。 ![]() (图为用于存放烟花爆竹的仓库) 案件审理 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姜某忠、罗某、姜某琴以营利为目的,未办理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非法经营专营专卖的烟花爆竹,数额达人民币117634.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根据被告人姜某忠、罗某、姜某琴各自具备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沙县法院决定以非法经营罪,判处姜某忠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罗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姜某琴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 法官提醒 烟花爆竹属于国家特许经营的危险物品,储存、运输稍有不慎,极易造成爆炸,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营烟花爆竹需取得相关部门颁发的烟花爆竹经营(批发、零售)许可证,广大生产经营者要“取财有道”,切莫因蝇头小利逾越法律底线。 来源:沙县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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