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管理人类型、管理方式及私募基金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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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基金管理人类型、管理方式及私募基金组织形式

2024-07-16 10:3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类型

首先是自然人不能成为基金管理人。要做私募必须成立一个公司或者合伙企业。

《证券投资基金法》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担任。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公司或者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按照规定核准的其他机构担任”。也就是说,基金管理人必须是企业法人。公募基金的管理人不能是合伙企业,应该是公司或者证监会核准的其他机构(比如社保基金局)。

(二)私募投资基金的组织形式

根据基金业协会《私募基金登记备案相关问答汇总》,私募基金包括契约型基金、资产由基金管理人或者普通合伙人管理的以投资活动为目的设立的公司或者合伙企业。由此,私募基金的组织形式可以分为以下三类:

1、公司型基金

基金财产必须具有独立性,怎样让基金的财产具有独立性呢?让基金成为独立的法人是一个思路。由此,我们可以把募集的资金成立一个公司装进去。公司是独立的法人,资金募集完毕以后,由募集专户转入公司账户,成为公司的资产。由于公司是独立的法人,享有法人财产权,完全符合基金的独立性要求。基金的投资者成为公司的股东,根据出资额享有对应的股权和收益。公司的设立和运作,从法律上来讲,已比较完善和成熟,并且投资者作为股东,参与基金治理和决策的程度高;所以把基金设立为公司型具有一些特别的优势。但是这种基金形式在实践中比较少见,原因在于公司型基金的税收不具有优势。公司型的基金,除了投资者需要交纳所得税外,公司还需要交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造成了双重征税。并且,投资者的钱打入公司的账户,会造成公司的固有资金和投资者资金混同,不利于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容易出现问题。尽管可以委托托管人托管基金财产,建立财产隔离制度,避免这些问题;但公司型的基金在实践中不是基金中的主流形式,特别是在《合伙企业法》颁布以后。

2、有限合伙型基金

2007年6月1日《合伙企业法》颁布。根据《合伙企业法》第6条的规定,“合伙企业的生成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也就是说,合伙企业的税收,由合伙人缴纳,合伙企业不缴纳所得税;私募基金采取合伙企业的形式,就可以避免双重征税的问题,实现合法避税。并且,如果采取有限合伙的形式,管理人作为普通合伙人,可以以劳务出资,普通合伙人作为执行事务合伙人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对合伙企业享有实际上的控制权。从税收和控制权上来看,合伙企业型的基金,特别是有限合伙型的基金对私募基金产生的吸引力是非常大的。于是,《合伙企业法》颁布以后,越来越多的私募基金采用这种形式。不过,有限合伙型的基金也有不足,其不足之处在于有限合伙人的人数限制。《合伙企业法》第61条,“有限合伙企业由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合伙人设立……,至少应当有一个普通合伙人”。有限合伙企业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私募基金的规模。那么有限合伙嵌套有限合伙的形式去规避数量限制可以吗?答案是不行的。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11条的规定,“私募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单只私募基金的投资者人数累计不得超过《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等法律法规的特定数量。”第13条2款,“以合伙企业、契约等非法人形式,通过汇集多数投资者的资金直接或间接投资于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私募基金销售机构应当穿透核查最终投资者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并合并计算投资人数。”根据这些规定,投资者人数穿透合并计算,并核查是否为合格投资者,采用有限合伙嵌套有限合伙的形式规避人数限制的做法并不可行。那么,有限合伙嵌套公司的形式可不可行呢?我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理论上是可行的。由于有限合伙型的私募基金有50人的限制,为了突破这一限制的契约型基金就应运而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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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契约型基金

公募基金是典型的契约型基金。所谓契约型的基金,就是投资者与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由双方在签订的基金合同中约定和规范的基金形式。2013年新《证券投资基金法》第2条规定,“公开或者非公开募集资金设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为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进行证券投资活动,适用本法;本法未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该规定为私募基金从事证券投资开了口子。第3条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依照本法在基金合同中约定。……通过非公开募集方式设立的基金的收益分配和风险承担由基金合同约定。”为私募基金采用契约形式运作提供了法律依据。并且,《基金法》也明确了对基金不征税,“基金财产投资的相关税收,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基金管理人或其他扣缴义务人按照国家有关税收征收的规定代扣代缴。”所以,自从新《基金法》施行以后,私募基金采用契约型的方式设立和运作,进行证券投资变得日趋普遍起来。

和有限合伙型基金相比,契约型基金突破了50人限制,私募基金的人数可以达到200人。《基金法》第87条,“非公开募集基金应当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合格投资者累计不超过200人。”

私募基金采用契约型方式设立,一方面据有税收优势,另一方面投资者人数可以达到200人,假如以每个投资者投入的最低投资额100万计算,200份契约,最低可以募集2亿元的基金规模。契约型的私募基金在税收和规模上有优势,被证券投资基金普遍采用。

(三)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方式

私募基金有不同的类型,有的具有法人资格,是一个法人主体,可以自我管理;有的不具有法人资格,如契约型基金,不能自我管理,需要基金管理代其行使相关民事权利。并且,根据《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应当向基金协会履行登记备案手续。所以,出于登记管理和监管分类的需要,有必要对私募基金的管理方式作出区分。根据基金业协会的分类,私募基金管理人的管理方式根据分为自我管理、受托管理和顾问管理三类。

自我管理。自我管理是指以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的公司型基金,通过组建内部管理团队实行自我管理,该公司型基金不仅需要履行基金备案手续,还需要履行管理人登记手续。例如,A公司是公司型基金,自聘投资管理团队进行自我管理,未委托其他投资机构进行管理,则A公司作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同时,A公司也作为基金进行备案。

受托管理。受托管理是指私募基金将资产委托私募基金管理人或普通合伙人进行管理。例如公司型基金B或者有限合伙型基金B委托投资管理公司C进行管理,则公司C作为基金管理人履行登记手续,公司型基金B或有限合伙型基金B作为C公司管理的基金进行备案。

顾问管理。顾问管理是指私募基金管理人通过担任投资顾问等方式实际管理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例如D公司设立信托计划E,委托F公司作为受托顾问,则F公司作为投资顾问需要进行管理人登记,并对其作为投资顾问管理的信托计划E在本系统进行备案。顾问管理主要是适应之前存在大量的“阳光私募”的情形,随着私募基金可以采用契约型方式设立,顾问管理方式会逐渐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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