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一方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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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一方不让探视孩子,怎么办?

2024-05-29 19:5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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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爱和母爱在孩子的成长过程中

缺一不可

因离异而拒绝对方探视孩子

无疑会给孩子造成更大的伤害

离婚后子女的探视权该怎么办?

本期“通法有方”为您

介绍关于探视权的相关执行问题

探视权是一种非直接抚养方根据身份关系派生而来的权利。父母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依法享有对未与之共同生活的子女进行探望、看望、交往的权利,但因探视权具有身份关系的牵连性、情感关系的矛盾性、亲权关系的修复性等特点,使得探视案件的执行方式尤为特殊。与财产权相比,探视权执行最大的难点在于情感阻却,主要表现为抚养人一方的阻挠、不配合,双方难以对探望的时间、地点、方式等达成共识甚至是孩子对父母一方存在抵触情绪,并且探视权是一项长期存在的权利,具有复杂性、反复性等特点。

案情回顾——抚养费vs探视权

张女士与王先生因感情破裂,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协议确定,两岁的孩子由张女士抚养,王先生每月给付抚养费并享有每周探视的权利,张女士予以协助。后续双方发生争议,张女士认为王先生没有按期支付抚养费,拒绝让王先生探视小孩,王先生则认为张女士剥夺了其探望孩子的权利,看不到孩子就拒绝支付抚养费。

张女士

“孩子现在在我这,你不给钱这辈子就别想见孩子一面!”

王先生

“你不给我看孩子,我就不给你抚养费,走着瞧!”

双方陷入僵局,王先生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探视孩子。执行局成肯法官当即向双方释明法律关系,支付抚养费和探望子女属于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不能互为前提,更不能相互抵消。直接抚养孩子的一方对另一方探望权不予配合,不能成为父或者母拒付抚养费的合法理由。如确实存在阻碍探望子女的情形,不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可以通过诉讼、执行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经过多次沟通,双方均认识到了自已的错误,愿意从孩子的角度出发考虑问题,最终王先生在探视小孩后自觉支付完毕拖欠的抚养费,双方握手言和。

法官寄语

成肯

执行局 法官助理

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父母应切实履行职责,最大化保障子女利益。执行中,既要从维系亲情、化解矛盾、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的角度出发;也要维护生效法律文书的既判力和权威,因案施策,内外疏导、刚柔相济。

案情回顾——亲情修复非一纸文书

小娜的父母经诉讼离婚,确认其随妈妈张某生活,但两人分居期间,父亲胡某就将小娜抢走,两年多以来,张某通过妇联、社区、胡某单位等多种渠道才仅仅见到孩子五次。无奈之下,张某只得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小娜随其生活。执行局陆法官组织小娜的父母进行执行谈话,胡某将小娜也带到了现场,但长久不在一起生活导致小娜对母亲十分陌生,不肯轻易回应母亲。

见此情形,陆法官与孩子单独沟通,孩子敞开心扉,向法官表示自己还是愿意与妈妈相处的,只是目前对母亲还有些不熟悉,也不愿意离开自己一直生活的家。结合孩子的想法,在陆法官的协调下,双方最终决定孩子上学时间在父亲家度过,周末与妈妈相处,直到孩子愿意接纳妈妈,再将抚养权正式交接给孩子妈妈。一场争夺孩子抚养权的案件,法官通过先落实探望权培养感情,然后平稳过渡抚养权的方式亲情化解。

法官寄语

陆磊

执行局 法官

要想成功执行探视权、抚养权类案件,要注意维护子女的利益,必须遵循子女利益最大化原则,行使探视权应以不影响子女学习生活为先;要注意尊重子女本人意愿,当子女年龄或认识能力已经足以使其清晰、真实表达自己的意愿时,应当征求其意愿。涉及行为方面的强制执行,需要执行法官本着善意执行的理念,投入更多情感去化解双方的积怨。

案情回顾——执行的目的是事了

孙先生与方女士感情破裂后,经法院调解达成协议,婚生子小孙由其母亲方女士抚养,孙先生在不影响孩子学习和生活的前提下,每周享有照顾孩子一天的权利。然而协议达成后,孙先生多次欲探望女儿均遭到拒绝,孙先生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探视权。

执行过程中,法官与双方进行沟通,孙先生忿忿表示是前妻教唆孩子不见自己,影响了父女之情。小孙如今已年满10周岁,作为被探视对象,法院依法了解其个人的想法和意见。经过询问,小孙表示父亲脾气暴躁,且对自己关怀很少,非常不愿意见到父亲,即使有母亲陪同,也依然抗拒面对父亲。

对于阻挠、刁难行使探视权的行为,法官并不缺乏雷霆手段,但如今孩子内心并不想见到父亲,法官认为应当尊重孩子真实意愿,不应一味照本宣科,强行要求孩子与父母相处。

法官将孩子的意思转达给孙先生以后,孙先生情绪激动,非常不解。法官于是与孙先生进行了深入交流,向其释明法律规定,使其明白既然孩子暂时不愿意见父亲,那就必须尊重孩子的意愿,这不仅保障了孩子的身心健康,与探视权也并无抵触。并站在孩子的角度,对孙先生进行教育,对其与孩子之间沟通方式的不妥之处进行了批评教育,让其认识到与孩子沟通需要时间,同时作为父亲要以实际行动来赢得孩子的信任。最终,孙先生接受现实,决定暂时放弃一段时间的探视权,并承诺会多与孩子沟通,积极修复与孩子之间的感情。

法官寄语

陈易成

执行局 法官助理

“探视权”的执行不同于一般的债权纠纷案件,与被执行人的财产无关,涉及的是活生生的人,往往需要被执行人的配合,不适合采取强制执行手段。小孙不愿意见自己的父亲令人唏嘘,但这中间的原因才真正值得人们反思。因此,法官对待此类抚养权、探视权案件格外慎重,强行让孩子和父亲见面不仅达不到预期的效果,反而让孩子更加反感,最终往往案结事难了。

婚姻的破裂,往往会牵涉到孩子的抚养权、探视权。许多夫妻因为感情破裂而离婚,离婚时往往已经累积了很深的矛盾,可孩子不是可以随意处置的物件,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因此探视权的案件相较于其他的案件执行起来比较棘手。在这类案件的处理中,法官应当把思想教育和法治宣传工作贯穿始终,为子女的健康成长创造适宜的生活氛围,切实做好当事人的思想工作,以疏导、教育的方法为主,争取当事人的积极配合,从而使案件得到圆满解决。

法条链接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规定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哪些情形可以中止探视权?

探视权的中止,是指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致使探视权不宜继续行使,而由人民法院依法暂时停止探视权的行使。

1.探视权的中止以出现法定的中止事由为条件。中止探视权行使的法定事由,《民法典》并未具体列举,而是概括的规定为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一般而言,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主要有:

(1)探视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视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视权人在行使探视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视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视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2.关于提出中止探视权的请求权人。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视权的请求。

3.中止探视权须经人民法院裁定,其他任何机关、任何人包括父母双方都不能中止未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探视子女的权利。

4.对于8周岁以上子女拒绝探视的,不宜强行探视,应充分尊重子女意愿。对于8周岁以下的,则要看其是否是因为直接抚养方的挑拨或教唆使其拒绝探视。

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视权的有关主体,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惩戒措施。但不能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执行法官在探视前应当根据孩子的认识能力,充分征求其真实意见,不可强制采取不利于子女健康的探望行为。

探视权的意义在于弥合家庭解体给父母子女间造成的情感伤害,治愈结痂的亲情。母爱深似海,父爱重如山,即使当爱已成往事,也莫将探望权变为夫妻博弈的“战场”。家事案件的执行,“执”的是法理,“行”的是情感,只有情法结合,“执”方可“行”。

来源:开发区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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