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各省都有多少残疾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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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省都有多少残疾人?

2024-07-13 09:4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天津市 共有残疾人57.0万人, 占总人口的5.47%。

河北省共有残疾人495.9 万人,占总人口的7.23 %。

山西省共有残疾人202.9 万人,占总人口的6.04 %。

内蒙古自治区共有残疾人152.5 万人,占总人口的6.39%。

辽宁省 共有残疾人224.2 万人,占总人口的5.31 %。

吉林省 共有残疾人190.9 万人,占总人口的7.03 %。

黑龙江省共有残疾人218.9 万人,占总人口的5.72 %。

上海市共有残疾人94.2 万人,占总人口的5.29 %。

江苏省 共有残疾人479.3 万人,占总人口的6.40 %。

浙江省共有残疾人311.8 万人,占总人口的6.36 %。

安徽省共有残疾人358.6 万人,占总人口的5.85 %。

福建省共有残疾人221.1 万人,占总人口的6.25 %。

江西省 共有残疾人276.1 万人,占总人口的6.39 %。

山东省共有残疾人569.5 万人,占总人口的6.15 %。

河南省 共有残疾人676.3 万人,占总人口的7.20 %。

湖北省共有残疾人379.4 万人,占总人口的6.64 %。

湖南省共有残疾人408.0 万人,占总人口的6.44 %。

广东省 共有残疾人539.9 万人,占总人口的5.86 %。

广西壮族自治区共有残疾人337.5 万人,占总人口的7.23 %。

海南省共有残疾人49.4 万人,占总人口的5.95 %。

重庆市共有残疾人169.4 万人,占总人口的6.05 %。

四川省 共有残疾人622.3 万人,占总人口的7.57 %。

贵州省 共有残疾人239.2 万人,占总人口的6.40 %。

云南省共有残疾人288.3 万人,占总人口的6.46 %。

西藏自治区共有残疾人19.4 万人,占总人口的7.00 %。

陕西省共有残疾人249.0 万人,占总人口的6.69 %。

甘肃省共有残疾人187.1 万人,占总人口的7.20 %。

青海省 共有残疾人30.0 万人,占总人口的5.54 %。

宁夏回族自治区共有残疾人40.8 万人,占总人口的6.8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共有残疾人106.9 万人,占总人口的5.31 %。

有残疾人的家庭户人口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共7050万户,占全国家庭户总户数的17.80%;

其中有2个以上残疾人的家庭户876万户,占残疾人家庭户的12.43%。

有残疾人的家庭户的总人口占全国总人口的19.98%。

有残疾人的家庭户户规模为3.51人。

残疾人口的性别构成全国残疾人口中

男性为4277万人,占51.55%;

女性为4019万人,占48.45%。

性别比(以女性为100,男性对女性的比例)为106.42。

残疾人口的年龄构成全国残疾人口中

0-14岁的残疾人口为387万人,占4.66%;

15-59岁的人口为3493万人,占42.10%;

60岁及以上的人口为4416万人,占53.24%(65岁及以上的人口为3755万人,占45.26%)。

残疾人口的城乡分布全国残疾人口中

城镇残疾人口为2071万人,占24.96%;

农村残疾人口为6225万人,占75.04%。

残疾人口的受教育程度全国残疾人口中

具有大学程度(指大专及以上)的残疾人为94万人,

高中程度(含中专)的残疾人为406万人,

初中程度的残疾人为1248万人,

小学程度的残疾人为2642万人

(以上各种受教育程度的人包括各类学校的毕业生、肄业生和在校生)。

15岁及以上残疾人文盲人口(不识字或识字很少的人)为3591万人,文盲率为43.29%。

残疾儿童受教育状况

6-14岁学龄残疾儿童为246万人,占全部残疾人口的2.96%。

其中视力残疾儿童13万人,

听力残疾儿童11万人,

言语残疾儿童17万人,

肢体残疾儿童48万人,

智力残疾儿童76万人,

精神残疾儿童6万人,

多重残疾儿童75万人。

学龄残疾儿童中,63.19%正在普通教育或特殊教育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各类别残疾儿童的相应比例为:

视力残疾儿童79.07%,

听力残疾儿童85.05%,

言语残疾儿童76.92%,

肢体残疾儿童80.36%,

智力残疾儿童64.86%,

精神残疾儿童69.42%,

多重残疾儿童40.99%。

残疾人口的婚姻状况全国15岁及以上残疾人口中,

未婚人口982万人,占12.42%;

在婚有配偶的人口4811万人,占60.82%;

离婚及丧偶人口2116万人,占26.76%。

残疾人口的就业与有关社会保障情况全国城镇残疾人口中

在业的残疾人为297万人,不在业的残疾人为470万人。

城镇残疾人口中,有275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城镇残疾人口总数的13.28%。

9.75%的城镇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

农村残疾人口中,有319万人享受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占农村残疾人口总数的5.12%。

11.68%的农村残疾人领取过定期或不定期的救济。

残疾人家庭户的收入全国有残疾人的家庭户2005年人均全部收入,城镇为4864元,农村为2260元。

12.95%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低于683元,

7.96%的农村残疾人家庭户年人均全部收入在684元至944元之间。

残疾人曾接受的扶助、服务和需求残疾人曾接受的扶助、服务的前四项及比例分别为:

曾接受过医疗服务与救助的有35.61%;

曾接受过救助或扶持的有12.53%;

曾接受过康复训练与服务的有8.45%;

曾接受过辅助器具的配备与服务的有7.31%。

残疾人需求的前四项及比例分别为:

有医疗服务与救助需求的有72.78%;

有救助或扶持需求的有67.78%;

有辅助器具需求的有38.56%;

有康复训练与服务需求的有27.69%。

残疾人的生活环境在此次调查的残疾人所在社区(村、居委会)中,

68.13%的社区距离最近的法律服务所(司法所)在5公里以内,

21.86%的社区距离最近的特殊教育学校(班)在5公里以内,

47.35%的社区建有文化活动站(室),

71.95%的社区设有卫生室(所、站)。

注:

1、全国残疾人口数未包括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中国台湾省残疾人口数。

2、家庭户人口不包括现役军人,也不包括相互之间没有家庭成员关系、集体居住的人。

3、2006年第二次全国残疾人抽样调查的城乡口径为:城镇包括街道和镇的居委会,农村包括乡和镇的村委会。

4、城镇在业和不在业残疾人指男16-59岁、女16-54岁的在业和不在业的城镇残疾人。

5、调查中家庭全部收入包括工薪收入、经营性净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农村住户的全部收入还包括各种农作物、养殖等实物折算收入。

公报数据为全国加权推算总体数据,与样本直接汇总计算的结果有所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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