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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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学院、各研究生培养单位: 为进一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深化科教融合、产教融合,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特别是“双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的作用,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特制定《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管理办法》,请遵照执行。 福 州 大 学 2020年5月9日 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服务区域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深化科教融合、产教融合,加强专业学位研究生导师队伍特别是“双导师”队伍建设,充分发挥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以下简称“校外合作导师”)的作用,提高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关于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教育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深入推进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模式改革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校外合作导师聘任基本要求 1.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了解国家有关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的政策、法规;身心健康、严谨求实,能切实履行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2.来自行业企业、实务部门、高校或科研院所等单位,熟悉所指导的专业学位领域,有扎实的专业知识和丰富的实践工作经验,有较强的解决所属专业学位领域实际问题的能力和良好的社会声誉。 3.一般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年龄一般不超过57周岁。 4.各学院(单位)可在上述3点基础上,根据专业学位点实际情况,制定更详细的业务能力要求或科研合作要求。 第二条 校外合作导师职责 1.与校内导师联合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为第一导师,校外合作导师为第二导师。 2.经协商,承担部分课程或学术讲座。 3.负责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为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条件,并协助校内导师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管理工作。 4.协助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选题、撰写与答辩等工作。 第三条 校外合作导师权利 各学院(单位)为校外合作导师颁发聘书,其他事宜由相应学院(单位)与被聘导师本着自愿、平等、合作、共赢的原则约定。 第四条 校外合作导师的管理 校外合作导师的具体培养指导任务、聘任期限等由学院(单位)进行统筹管理。学院(单位)应对校外合作导师进行必要的岗前培训,建立校外合作导师工作档案,及时了解校外合作导师联合培养研究生的进展情况。 (一)聘任流程 1.本人提出申请并填写《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申请表》; 2.所在单位推荐; 3.聘任学院(单位)学位点、学术分委员会审核; 4.研究生院审批。 (二)解聘 校外合作导师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学院应结束聘任工作并报研究生院备案: 1.因各种原因无法履行本文件第二条校外合作导师职责; 2.违反教师职业道德或存在学术不端行为。 第五条 各学院(单位)根据本办法和各专业学位点培养特殊性,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报送研究生院备案。 第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其他有关校外合作导师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福州大学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外合作导师申请表 学院(单位) 专业学位点 申请日期 (1寸片) 工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政治面貌 学历/学位 职称及定职年月 身份证号 工作单位及职务 手机号 单位类别 □行业企业 □实务部门 □高校或科研院所 □其他 相应行业、企业、实务部门等工作经历与专长介绍(300字左右) 校外合作导师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的方式和承担的责任: 1.与校内导师联合指导专业学位研究生,校内导师为第一导师,校外合作导师为第二导师。 2.经协商,承担部分课程或学术讲座。 3.负责研究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为研究生提供专业实践条件,并协助校内导师做好研究生校外实践的管理工作。 4.协助校内导师指导研究生进行学位论文选题、撰写与答辩等工作。 我已阅读并同意上述条款,承诺将履行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 签名: 年 月 日 校外合作导师所在单位推荐意见(思想政治表现、学术科研水平、实践工作经验、指导能力等): 负责人(签名): 单位联系电话: (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学位点审核意见: 学位点负责人(签名): 年 月 日 学术分委员会审核意见: 学术分委会主任(签名、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研究生院意见: 注:学院核实身份证及职称,并留存复印件。 ———————————————————————————— 福州大学校长办公室 2020年5月11日印发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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