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实用!禁毒社会工作“十步工作法”值得收藏!第一步:无缝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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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实用!禁毒社会工作“十步工作法”值得收藏!第一步:无缝衔接

2024-02-13 09:3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近年来,我国禁毒社会工作获得快速发展,对规范禁毒社工服务、促进其专业性成长、实现精细精准化服务提出了更高要求。在此背景下,华东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社会工作系教授、博士生导师张昱带领团队,在对上海、宁夏、浙江、广东等地就社区戒毒社区康复社会工作发展情况进行调研,多次参与相关研讨会议,访谈200余名禁毒社工,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工作通用过程,梳理了禁毒社会工作的基本流程,提出了禁毒社会工作的十个环节,形成了“十步工作法”。今起我们将陆续推出,敬请关注。

  禁毒工作无缝衔接是一个本土的禁毒工作话语,在不同地区称谓不同,如提前介入、出所衔接、全流程管控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毒法》明确我国戒毒主要有自愿戒毒、社区戒毒、强制隔离戒毒、社区康复四种措施。对于这四种措施间关系的处理,该法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但在实践中人们发现在这些措施间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制度缝隙。这主要表现为当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出所后,不少人被其毒友接走,由此导致了高复吸率、脱管失管等现象。为此,禁毒工作者们开始了众多填补制度缝隙的实践探索,出所必接的规定在各地陆续出台,这成为禁毒工作无缝衔接的雏形,无缝衔接概念应运而生,禁毒社会工作无缝衔接概念也相应形成。随着工作的不断深入,禁毒社会工作无缝衔接的内容日益深入,形式也不断丰富发展,逐步形成为一种综融型地解决制度缝隙的制度安排。

  从已有的实践探索看,禁毒社会工作无缝衔接主要包括两个大的方面:一是社区戒毒社会工作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无缝衔接;二是社区康复社会工作与强制隔离戒毒机构之间的无缝衔接。

  就社区戒毒社会工作与公安机关之间的无缝衔接而言,《戒毒条例》规定:“对吸毒成瘾人员,县级、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并出具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送达本人及其家属,通知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社区戒毒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戒毒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社区戒毒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无正当理由逾期不报到的,视为拒绝接受社区戒毒。”这两条规定之间存在着时间缝隙和空间缝隙,有可能带来相应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一定风险。为填补缝隙,禁毒工作者们探索了由公安机关通知禁毒社会工作者,由禁毒社会工作者陪伴社区戒毒人员到社区戒毒机构报到的实践形式,这就在很大程度上降低了风险。当然,这中间也存在着禁毒社会工作者最佳介入时间,社区戒毒协议签订地点的设置等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探索。

  就社区康复社会工作与强制隔离戒毒机构之间的无缝衔接而言,《戒毒条例》规定:“对解除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机关可以责令其接受不超过3年的社区康复。社区康复在当事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执行,经当事人同意,也可以在戒毒康复场所中执行。”“被责令接受社区康复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责令社区康复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户籍所在地或者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报到,签订社区康复协议。”这两条规定中同样存在时空缝隙,可能带来相应的不确定性,因而存在一定风险。

  更为重要的是,强制隔离戒毒在强封闭性空间中实施,社区康复则在完全开放的空间中实施,这就形成了封闭与开放之间的张力。对戒毒人员而言,这种张力带来的最大风险是社会适应性问题。由长时间生存于封闭空间快速走进开放空间,社区康复人员在思维方式、生存方式、生活方式、操守保持等方面都面临急速改变的社会适应的不确定性,从而使其社区康复过程中的生存、生活、操守保持面临风险。需要明确的是,对社区戒毒人员而言,这种适应性风险也同样存在。

  为此,禁毒社会工作者们从工作主体、工作流程、工作形式、工作内容等方面进行了众多社所无缝衔接的实践探索。

  在工作主体方面。禁毒社会工作者充分发挥其整合资源,引领社会力量参与禁毒工作的优势,动员和引领戒毒人员家属、属地政府人员及社区工作者、各类志愿者、同伴等与禁毒社会工作者共同开展社所无缝衔接工作。这些主体对戒毒人员戒除毒瘾、了解社会具有不同的支持功能,因而在社所无缝衔接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如通过访谈,我们发现家庭在物质、精神、情感等方面具有重要支持功能;同伴具有教育、示范功能;属地政府人员及社区工作者的探访则会在强戒人员中产生重大反响,他们甚至会相互攀比谁的领导来探望了他,从而对其戒毒积极性产生重大影响。

  在工作流程方面。经过长期探索,禁毒社会工作者们逐步形成了一套基本流程,总结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步骤:第一,获取名单。获取禁毒社会工作者服务地强制隔离戒毒人员名单是开展社所无缝衔接的前提,这些名单一方面可能转介于强制隔离戒毒机构,也可能转介于公安机关,还可能来自于禁毒社会工作者主动性地获取。第二,资料收集。当禁毒社会工作者获得相关名单后,他们会进入强制隔离戒毒人员所在的社区、家庭进行调查,收集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相关资料,深入了解和分析人员状况及其拥有资源的基本情况。第三,社所联结。在此前工作的基础上,禁毒社会工作者与强制隔离戒毒机构进行联结,进而进一步了解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的情况。第四,制订方案。禁毒社会工作者与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合作,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社所无缝衔接方案。第五,入所衔接。禁毒社会工作者进入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实施无缝衔接方案。第六,出所衔接。出所必接是指当强制隔离戒毒期满,戒毒人员从强制隔离戒毒机构出来时,禁毒社会工作者必须到场接回戒毒人员。接所人员的数量取决于具体情况,最佳方案是禁毒社会工作者与警察、家属共同接所。接到何处也取决于当时的具体情况,有可能接到社区康复机构直接签订社区康复协议,也有可能接到社区康复人员家里。

  在工作形式方面。从已有实践探索看,主要包括书信联系、所内探望、所内宣讲、动员家属探望、出所必接等。

  在工作内容方面。禁毒社会工作者们在社所无缝衔接的探索中展开了系统而丰富的内容,包括了生理、心理、社会、精神、生存与生活方式、毒品危害、戒毒经验、社会发展等众多方面。遗憾的是目前在这方面还没有很好的总结。

  总之,禁毒社会工作者们在实践中对制度缝隙的填补进行了大量的探索性工作,基本上形成了一套可制度化的工作安排。但就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社会适应主线而言,笔者以为这种制度缝隙的填补在根本上还是取决于强制隔离戒毒机构空间安排的梯次社区化(即形成梯次开放性制度)和社区康复机构空间安排的梯次弱封闭化(即形成梯次强制性制度),使强制隔离戒毒制度与社区康复制度衔接起来,同时实现与已有无缝衔接实践的有机整合。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形成全方位、全过程、立体化、综融型的无缝衔接制度。

来源:中国禁毒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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