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池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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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池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2023-10-19 07:0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县级各部门:

《岳池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已经十七届县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岳池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岳池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岳府发〔2018〕18号)同时废止。

岳池县人民政府

2019年12月5日

岳池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

第一章 总论

1.1编制背景及目的意义

1.1.1编制背景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和上级业务部门的精心指导下,岳池县认真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关于畜牧业发展的政策,围绕畜牧业增效、农民增收、增强畜牧业经济实力的奋斗目标,采取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振兴畜牧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实现了全县畜牧业生产协调、持续、稳定发展。畜禽养殖业在提供肉蛋奶食品的同时,由于追求生产总量、环保治理设施不配套等原因,不可避免地产生畜禽粪便、污水、废水等污染物,对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态环境造成不利影响。畜禽养殖污染已成为流域、区域的污染源之一。

为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全面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应切实加强畜禽养殖业的污染防治工作,特别是从畜禽养殖的布局上体现“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从源头上控制畜禽养殖的污染。根据原环境保护部和原农业部联合印发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与《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区划定工作的通知》(川农业函﹝2018﹞118号)、《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和管理促进生猪生产发展的通知》(环办土壤〔2019〕55号),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岳池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以下简称《方案》)。

1.1.2方案编制目的及意义

通过对2017年全县畜禽养殖业现状的全面调查,结合未来发展状况和趋势预测,根据《岳池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和《岳池县水系分布图》及相关法规,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适养区,按区域环境容量合理调整和优化畜禽养殖业结构、布局和规模,按建设项目环境管理有关规定和方案定点要求规范畜禽养殖场建设,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环境管理,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稳定、健康、持续发展。

本方案的编制有利于加强对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环境监管和工作指导,建立畜禽养殖业环境管理体系;有利于在制定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时,进一步细化和限制各养殖区域的养殖内容、种类和规模,使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按既定方向健康、稳步发展;有利于统一排查,集中整顿,实现污染物达标排放和总量控制;有利于探索符合当地实际的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措施,结合生态农业建设及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和有机食品的发展,实现畜禽粪污综合利用、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有利于加快资源节约型、现代友好型社会建设,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推行清洁生产,不断提高畜禽养殖管理和污染防治水平,实现农业循环经济的可持续发展;有利于当地生态环境及乡村面貌改善,推进美丽乡村建设。

1.2术语与定义

1.2.1畜禽养殖禁养区

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止建设养殖场或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的区域。

1.2.2畜禽养殖场(小区)

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并达到省级人民政府划定的规模标准的畜禽养殖场所。

出栏量:

生猪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生猪≥500头;

肉牛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肉牛≥100头;

肉羊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肉羊≥300只;

肉鸡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肉鸡≥3.5万羽;

肉鸭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肉鸭≥3万羽;

肉鹅养殖场:常年出栏量为肉鹅≥1万羽。

存栏量:

奶牛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奶牛≥100头;

蛋鸡养殖场:常年存栏量为蛋鸡≥2.5万羽;

家兔养殖场:常年存栏能繁母兔≥400只。

依据:《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的通知》(川农业﹝2017﹞113号)。

1.2.3畜禽养殖专业户

指养殖规模符合以下标准的养殖户。

出栏量:

生猪养殖户:常年出栏量为500头>生猪≥50头;

肉牛养殖户:常年出栏量为100头>肉牛≥10头;

肉羊养殖户:常年出栏量为300只>肉羊≥150只;

肉鸡养殖户:常年出栏量为3.5万羽>肉鸡≥2000羽;

肉鸭养殖户:常年出栏量为3万羽>肉鸭≥2000羽;

肉鹅养殖户:常年出栏量为1万羽>肉鹅≥1000羽。

存栏量:

奶牛养殖户:常年存栏量为100头>奶牛≥5头;

蛋鸡养殖户:常年存栏量为2.5万羽>蛋鸡≥500羽;

家兔养殖户:常年存栏400只>能繁母兔≥40只。

其他畜禽养殖场(小区)饲养的其他畜种可根据生产特点按照猪当量换算。

依据:《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川农业函〔2017〕647号)。

1.2.4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指国家为防止饮用水水源地污染,保证水源地环境质量而划定,并要求加以特殊保护的一定面积的水域和陆域。

1.2.5风景名胜区

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

1.2.6自然保护区

指对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的天然集中分布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或者海峡,依法划出一定面积予以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

1.2.7湿地

指天然或人工形成的沼泽地等带有静止或流动水体的成片浅水区,还包括在低潮时水深不超过6米的水域。

1.2.8居民区

指有常住人口的城镇建成区、工矿区、开发区、农场林场的场部驻地等区域。

1.2.9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研究区

指以人才培养、文化发展、科学研究、医疗卫生为主的区域。

1.2.10生态红线保护区

指生态保护红线所包围的区域。生态保护红线是指依法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的严格管控边界,是国家和生态安全的底线。

1.2.11基本农田

指按照一定时期人口和社会经济发展对农产品的需求,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不得占用的耕地。基本农田保护区,是指为对基本农田实行特殊保护而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依照法定程序确定的特定保护区域。

1.2.12工业园区

政府根据自身经济发展的内在要求,通过行政手段划出一块区域,聚集各种生产要素,在一定空间范围内进行科学整合,提高工业化的集约强度,突出产业特色,优化功能布局,使之成为适应市场竞争和产业升级的现代化产业分工协作生产区。

1.2.13森林公园

指具有一定规模和质量的森林风景资源与环境条件,可以开展森林旅游,并按法定程序申报批准的森林地域。

1.3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九大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为发展理念,以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实现区域经济可持续发展为目标,不仅要“金山银山”还要“绿水青山”,按照党中央关于建设生态文明、加强生态环境保护、提高可持续发展能力的要求和部署,以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为依据,以全县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规划以及产业发展空间规划调整为基础,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生产布局,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主要河流、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人口聚居区等区域作为重点,合理划定禁养区的范围,积极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防治,控制农业面源污染,大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生产与生态环境保护全面协调发展。

1.4划分依据

1.4.1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规划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7)《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9)《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

(10)《全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十三五”规划》;

(1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12)《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环发〔2010〕151号);

(13)《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

(14)《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

(15)《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2010年1月21日农业部令第7号);

(16)《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1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2018修正版)》;

(19)《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

(20)《森林公园管理办法》(1994年1月22日林业部令第3号,2011年1月25日国家林业局令第26号修改);

(21)《国家湿地公园管理办法》。

1.4.2地方性法规、规划及文件

(1)《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修订)》;

(2)《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

(3)《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

(4)《四川省森林公园管理条例》;

(5)《四川省水利工程管理条例》;

(6)《四川省湿地保护条例》;

(7)《广安市集中式饮用水安全管理条例》。

1.4.3技术规范

(1)《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

(2)《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定技术规范》(HJ/T338—2018);

(3)《村镇规划卫生规范》(GB18055—2012);

(4)《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

(5)《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

1.5划分原则

(1)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相协调;

(2)依法保护生态环境;

(3)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

(4)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

(5)畜禽养殖业发展现状与发展规划相结合;

(6)建设现代农业示范县与推进乡村振兴发展相结合。

1.6划分目标

通过本方案的制定,明确我县境内21个乡和22个镇畜禽养殖禁养区范围,为畜禽养殖布局提供参考依据。

1.7编制内容和工作流程

1.7.1编制内容

在充分调查养殖及环境现状的基础上,广泛收集资料,重点收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重要河流、自然保护区、城镇居民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环境敏感区的分布、区域边界、环境保护工程和环境监管等情况。形成岳池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1.7.2工作流程

一是把握原则,依法调整。以优化畜禽养殖产业布局、控制农业面源污染、保障生态环境安全为目的,综合考虑各区域主体功能定位及生态功能,结合当地发展规划,进一步调整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范围。二是建立机制,部门配合。县人民政府作为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的责任主体,要建立农业、环境保护部门牵头,住建、水务、自然资源规划、发改等多部门共同参与划定工作的联动机制,明确责任,统筹推进。三是分类指导,确定范围。对已明确的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禁止养殖,二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等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对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结合相关规划,因地制宜科学布局。四是科学划定,核定边界。组织实地勘察,调查相关基础信息,明确边界拐点,形成初步方案,征求同级有关部门意见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五是严格程序,报批公布。将禁养区划定送审方案报上级地方农业、环境保护部门进行技术审核,审核通过后按程序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畜禽养殖区域划分

2.1区域划定方法

2.1.1划定原则

(1)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畜禽养殖业持续健康发展相协调的原则。结合岳池县区域自然生态环境与畜禽发展现状,坚持源头管控,科学设置畜禽养殖禁养区,对不同区域,不同养殖规模的畜禽养殖场(户),采取差异化管理措施,引导规模养殖场合理布局,促进养殖业可持续健康发展。

(2)坚持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划定方案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四川省、广安市相关政策文件要求,突出重要水体、生态红线和城镇建成区重点保护区域。

(3)坚持生态环境保护与农业经济结构调整相一致的原则。坚持生态农业发展方向,推行种养循环等利用模式,推广粪污处理新工艺,实现畜禽养殖生态化、减量化、无害化、资源化。

(4)坚持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的原则。坚持将改善城乡环境质量、提升水体水质,增进人民群众生态文明建设的获得感作为重要目标,在设置禁养区的过程中,既要依法依规关停搬迁禁养区养殖场(户),又要保护群众合法权益。

(5)坚持动物防疫条件合规的原则。严格执行畜禽规模养殖与集中居住区最低防护距离的相关规定,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6)坚持突出重点和可操作性原则。结合岳池县的地形地貌实际,产业结构差异,城镇居民区分布等,科学合理设置畜禽养殖禁养区,突出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2.1.2划定指南

(1)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包括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的陆域范围。已经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按照现有陆域边界范围执行;未完成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的,参照《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T338—2007)中各类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法确定。

其中,饮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禁止建设养殖场。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注:畜禽粪便、养殖废水、沼渣、沼液等经过无害化处理用作肥料还田,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以及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不造成环境污染的,不属于排放污染物)。

(2)自然保护区。包括国家级和地方级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按照各级人民政府公布的自然保护区范围执行。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和缓冲区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3)风景名胜区。包括国家级和省级风景名胜区,以国务院及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名单为准,范围按照其规划确定的范围执行。其中,风景名胜区的核心景区禁止建设养殖场,其他区域禁止建设有污染物排放的养殖场。

(4)城镇居民区和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根据城镇现行总体规划,动物防疫条件、卫生防护和环境保护要求等,因地制宜,兼顾城镇发展,科学设置边界范围。边界范围内,禁止建设养殖场。

(5)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划定的区域。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建设养殖场的区域。

2.2禁养区划定范围

岳池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情况:岳池县现有水库型集中饮用水水源地20个(其中湖库型饮用水水源地14个,河流型饮用水水源地4个,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2个),分别为大高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杨房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回龙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水口店水库饮用水水源地、响水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贺家盖全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清溪河饮用水水源地、三溪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红庙子水库饮用水水源地、陶家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中和渠江饮用水水源地、马家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会仙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赛龙渠江饮用水水源地、朝阳寺水库饮用水水源地、石鼓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一碗水水库饮用水水源地、草帽子水库饮用水水源地、齐福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罗渡渠江饮用水水源地。

依据:(1)《畜牧法》第四十条(一)款;(2)《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的通知》(环办水体〔2016〕99号);(3)《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2012年1月1日起施行);(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区划定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0〕26号);(5)《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同意划定、调整、撤销都江堰市西区水厂沙黑河等部分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川府函〔2018〕84号);(6)《关于同意撤销烂泥沟等19个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批复》(广安府复〔2017〕69号);(7)《关于对岳池县兴隆镇大高滩等8个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方案的批复》(广安府复〔2015〕102号);(8)《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岳池县农村建制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定与保护方案的批复》(广安府复〔2006〕102号)。

岳池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养范围表

序号

饮用水源名称

所在

乡镇

取水点坐标

禁养区

一级保护区范围

二级保护区范围

1

大高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兴隆镇

106°16′53″E

30°36′28″N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半径300米的水域,以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372.96)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2

杨房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兴隆镇

106°22′07.98″E

30°37′37.98″N

一级保护区:正常水位线(418.45米)以下的全部水域面积及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3

回龙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天平镇

106°33′5.18″E

30°43′16.82″N

一级保护区:取水口半径300米范围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不超过流域分水岭范围)。

 

4

水口店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齐福乡

106°31′53.91″E

30°24′49.69″N

一级保护区:正常水位线(344.3米)以下的全部水域,取水口侧正常水位线以上200米范围内的陆域。 

 

5

响水滩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花园镇

106°26′38″E

30°33′29″N

一级保护区:水库正常水位线(395.5米)以下,取水口半径300米的水域及库区西南部水域范围。取水口侧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200米,但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全部水域范围。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至库周分水岭,除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全部陆域范围。

6

贺家盖全民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苟角镇

106°30′40″E

30°35′04″N

一级保护区:水库正常水位线(371.85米)以下,全民水库岳池县取水口半径300米的水域及库区西南部水域范围(双河口2号界碑以上段水域)。取水口侧一级保护区水域边界沿岸纵深200米,但不超过第一重山脊线的陆域范围。 

二级保护区: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下除一级保护区水域外的全部水域范围(岳池县行政区边界内)。水库正常水位线以上至库周分水岭,除一级保护区陆域外的全部陆域范围(岳池县行政区边界内)。

7

清溪河饮用水水源地

秦溪镇

106°32′27.7″E

30°18′2.3″N

一级保护区:秦溪镇清溪河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河道水域以及河道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

 

8

三溪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石垭镇

106°29′28.95″E

30°27′18.51″N

一级保护区:三溪沟水库取水口周围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9

红庙子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罗渡镇

106°34′7.41″E

30°22′52.01″N

一级保护区:红庙子水库取水口周围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10

陶家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裕民镇

106°28′57.15″E

30°19′17.7″N

一级保护区:陶家沟水库取水口周围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11

中和渠江饮用水水源

中和镇(伏龙乡)

106°38′44.05″E

30°19′51.83″N

一级保护区:中和镇(伏龙乡)渠江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河道水域以及河道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

 

12

马家沟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新场镇

106°20′5.34″E

30°29′1.34″N

一级保护区:马家沟水库取水口周围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13

会仙桥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普安镇

106°29′56.33″E

30°23′4.93″N

一级保护区:会仙桥水库取水口周围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14

赛龙渠江饮用水水源

赛龙镇

106°32′27.18″E

30°18′1.41″N

一级保护区:赛龙镇渠江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河道水域以及河道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

 

15

朝阳寺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排楼乡

106°16′39.09″E

30°27′48.13″N

一级保护区:朝阳寺水库取水口周围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16

石鼓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

石鼓乡

106°9′4.58″E

30°33′44.9″N

一级保护区:以石鼓乡以集中式供水的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

 

17

一碗水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黄龙乡

106°21′21.56″E

30°41′21.83″N

一级保护区:一碗水水库取水口周围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18

草帽子水库饮用水水源地

黄龙乡

106°19′53.61″E

30°34′3.68″N

一级保护区:草帽子水库取水口周围500米范围内的水域和陆域。

 

19

齐福乡地下水饮用水水源地

齐福乡

106°33′3.56″E

30°23′59.24″N

一级保护区:以齐福乡以集中式供水的取水井为中心,半径30米范围内。

 

20

罗渡渠江饮用水水源地

罗渡镇

106°36′52.37″E

30°20′33.70″N

一级保护区:罗渡镇渠江取水口上游1000米至下游100米的河道水域以及河道两侧纵深200米的陆域。

 

城镇居民区情况:(1)岳池县城市建成区。(2)各乡镇场镇建成区,包括:21个乡21个镇。朝阳乡、北城乡、镇龙乡、粽粑乡、排楼乡、西板乡、嘉陵乡、石鼓乡、平安乡、恐龙乡、团结乡、黄龙乡、双鄢乡、东板乡、长田乡、鱼峰乡、大石乡、花板乡、大佛乡、齐福乡、伏龙乡、花园镇、坪滩镇、龙孔镇、镇裕镇、白庙镇、酉溪镇、同兴镇、兴隆镇、秦溪镇、顾县镇、苟角镇、天平镇、石垭镇、乔家镇、罗渡镇、裕民镇、中和镇、新场镇、普安镇、赛龙镇、临溪镇。

依据:《畜牧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第3条。

岳池县城镇居民区禁养区范围表

序号

名称

禁养区

1

岳池城区

城市建成区

2

乡镇场镇

各乡镇场镇建成区

 

岳池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总数63个,其中集中式饮用水源地20个,城区1个,乡镇42个,面积101.333平方千米。

第三章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措施

3.1禁养区的污染防治计划及目标

(1)禁养区内禁止新建、扩建和改建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2)禁养区内现有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在实施关停转迁前不得扩大饲养规模(种类和数量),并应采取有效措施削减排污总量或进行污染物综合利用,防治环境污染。

(3)做好禁养区内确需关闭和搬迁的畜禽养殖场的关闭和搬迁工作。

(4)禁养区内畜禽养殖场(小区、户)关闭、搬迁完成后,各乡镇要加强对治理情况的巡查督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到位,坚决防止“反弹”“复养”现象发生。

3.2适养区的污染防治计划及目标

(1)在适养区内应以区域环境承载力为基础,遵循总量适度、动态平衡、优化结构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饲养畜禽品种、规模。依照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提倡适度规模化养殖,优化养殖布局。

(2)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必须按照行政审批程序进行申报备案,应当符合城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实施雨污分流、固液分离、粪便污水资源化利用技术,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严格执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其污染物排放量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要求。

(3)适养区内现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落实“两分离、三配套、循环利用”,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并确保其正常运行。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不自行建设。

(4)适养区内所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坚持“综合利用优先,资源化、无害化和减量化”原则,积极推行清洁生产,严格控制含重金属的畜禽饲料添加剂、兽药的使用,实现科学养殖、饮排分离、雨污分流和干湿分离,有条件的集约化畜禽养殖场要添置有机肥加工设施及建立与排污量相匹配的生态农业示范基地,积极采用生物治理技术,使规模化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资源化率达到95%以上。凡以“公司加农户”形式经营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应由公司负责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实到农户,并进行规范化管理,粪污处理做到追踪溯源。

(5)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投入生产。

(6)推广以种定养、以养促种等循环利用模式,配套足够的林地、果地、旱作物地和农田消纳养殖粪污,实现畜禽养殖粪污的资源化利用。

第四章 保障措施

4.1法律法规保障

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本《方案》及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方案,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4.2工作机制保障

(1)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和省委省政府督查整改工作的要求,我县环保、农业部门要履行法定职责,加强配合协作,确保各项问题整改实施,标本兼治,建立健全畜牧业生态环境保护长效机制。《岳池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方案》是保护和改善我县农村生态环境的有力保障,并在向社会征求意见的基础上修改完善。按照“先构建、后完善,先实施、后规范”的工作思路,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到畜禽养殖区域划分的重要性,按照本《方案》要求,尽快制定整治方案,搬迁或关停不符合规范的养殖场,做到思想统一,落实措施,使畜禽养殖业步入良性循环轨道。

(2)广泛宣传,接受监督。各部门要充分利用电视、报刊、网络社会媒体等媒介向全社会广泛开展宣传,积极营造整治畜禽养殖污染的舆论氛围,使“种养结合、生态养殖、循环养殖”的观念深入人心,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推进畜牧业生态环境良性发展新格局。

(3)明确职责,严格执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是一项涉及面广、任务重的系统工程。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各乡镇负责辖区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具体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加强日常监管,引导各村(社区)把畜禽污染防治管理纳入乡村振兴和村庄环境综合整治内容,开展村民自治。

县住建、水务、自然资源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提供相关文件资料及边界核定。

环保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将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纳入日常执法监管范围,采取随机抽查、例行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并及时做好记录,建立管理台账,依法严厉查处污染环境的违法行为。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大力推广养殖粪污“干湿分离、雨污分流、节水养殖”“减量化收集、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等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用技术和生态养殖模式,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

(4)强化督查,严格考核。县人民政府将畜禽养殖污染整治工作纳入县级相关部门和各乡镇综合目标考核内容。县委县政府相关部门将适时对畜禽养殖区域划定方案执行情况进行督查,确保划定方案顺利实施。禁养区划定后,各乡镇、县级相关部门要严格按照划定区域,不得在禁养区建设养殖场(小区)。

4.3设施建设保障

各乡镇和县级相关部门要依据区域生态环境功能定位、环境承载能力等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禁养区以外区域的养殖总量、品种和规模化水平,严格控制污染物总量和污染物排放标准,加快污染防治设施建设。

(1)畜禽养殖粪污集中处理中心。建设粪污收集设施、预处理单元、沼气发酵系统、沼气净化机贮存系统、沼气发电机上网设施、沼液贮存池及固液分离机、固体有机肥生产线、沼液运输及灌溉设施、沼气物联网系统。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严格落实国家有关环境管理制度和规定,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总量减排要求,配套建设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污染治理设施,并确保设施的稳定运行。

(3)散养密集区。应配套与养殖规模相适应的粪污消纳用地,配备必要的粪污收集、贮存等设备,畜禽粪污贮存设施的总容量需与畜禽养殖规模及农村作物生产用肥间隔时间相匹配。

第五章 风险评估

5.1方案的合法性

本养殖区域划分方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四川省饮用水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四川省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因此,本方案具有合法性。

5.2方案的合理性

岳池县按《四川省农业厅四川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调整完善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工作的通知》编制《岳池县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符合《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环办水体〔2016〕99号)、《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本方案经由市环保局组织专家评审并通过,方案实施后,将全面改善区域环境质量,保障群众生产、生活条件。因此,本方案具有合理性。

5.3方案的可行性

本方案结合全县新农村建设方案、饮用水水源保护方案、水环境功能区域方案和生态建设方案等各项方案要求,调整优化全县畜禽养殖业的生产布局,以达到改善农村生态环境质量和促进全县畜禽养殖业可持续发展的目的,征求了相关政府部门、基层代表的意见并获得大力支持和理解。因此,本方案的实施具有可行性。

5.4方案的可控性

本方案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四川省及广安市等地方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各相关单位通过加强组织领导、强化责任意识,明确职责,制定相应的风险防范化解措施,以保障方案的可控性。因此,本方案实施风险较低,总体上风险可控。

第六章 其他

(1)当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镇规划等因实际需要依法调整后,禁养区的划定应依法依规进行调整,目前划定以现批准的范围为依据。

(2)禁养区一侧有山脊或分水岭的,以划至第一重山脊或分水岭的实际距离为界。

(3)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内禁止建设畜禽养殖场(小区)和养殖专业户。

(4)本次划定以2017年为基准年,规划期限为2019—2022年,划定后原则上4年内不作调整。确需调整的,参照禁养区划定程序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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