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济源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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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济源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的通知

2024-07-13 13:2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产业集聚(开发)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

《济源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5年4月16日       

济源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调整方案

 

为了进一步优化我市畜禽养殖业布局,更好地推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和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根据《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国务院令第643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关于2014年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济政〔2014〕1号)、《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济源市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及废弃物资源化利用规划的通知》(济政办〔2014〕37号)、市长办公会议纪要〔2013〕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市环境保护局对原《济源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济源市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济政办〔2010〕84号)进行调整,具体调整方案如下:

一、划分原则

我市确定的畜禽养殖禁养区严格按照《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自然保护区条例》、《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划分。

划分坚持以下三项原则:

1.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通过科学划分禁养区和限养区,合理调整养殖场(区)布局,使规模化养殖场(区)选址符合国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和疾病防控要求。

2.规范管理,控制污染。严格新、扩、改畜禽养殖场(区)的环保审批,完善现有符合要求养殖场(区)环保审批手续,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通过多种途径综合利用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减少污染物排放。

3.改善环境,保障健康。通过设立禁养区和限养区,遏制养殖业对城市建成区、村镇的恶臭污染和养殖业对大气、水体的污染,进一步改善村镇生产、生活环境。

二、调整区域

(一)禁养区范围

1.饮用水水源地及备用水源地保护区:小庄、青多、天坛山水库、王屋山水库、布袋沟水库、鳌背山水库、蟒河口水库、河口村水库等水源地保护区域。

2.风景名胜区:王屋山风景名胜区、五龙口风景名胜区、王屋山世界地质公园地质遗迹保护区等区域。

3.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太行山猕猴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河南黄河湿地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等区域。

4.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

5.市区及平原区东至207国道、西至虎岭平原区域、南到济运高速、北至焦枝铁路范围内。

6.三个产业集聚(开发)区:虎岭产业集聚区、玉川产业集聚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所涉及第五条规定以外的产业功能区域。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二)限养区范围

1.省道、国道、高速公路、铁路、河流及支流和风景区沿线两侧200米范围内。

2.城镇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周边200范围内。

3.行政村、自然村人口聚集区周边200米范围内。

(三)非禁养区范围

市辖行政区域内除禁养区和限养区以外的其它区域为非禁养区。

三、建设规范

1.畜禽养殖规模参照《河南省环境保护厅畜禽养殖业污染源总量减排技术指导意见》以及按《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596—2001)折算后达到规定规模标准的其他类型的畜禽养殖场(区)。

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猪年出栏≥500头、奶牛常年存栏≥100头、肉牛年出栏≥100头、蛋鸡常年存栏≥10000羽、肉鸡年出栏≥50000羽。

畜禽养殖小区:在统一规划的区域内,经当地镇级政府初审报畜牧主管部门批准,由具有独立民事责任承担能力的单位或个人规范建设,可由多个以上养殖单元组成,配套建有与其养殖规模相适应的污染防治和废弃物综合利用设施的区域。

畜禽养殖专业户:50≤猪年出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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