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观上镇综治中心“1+3”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社区综治中心组织机构设置 关于印发《观上镇综治中心“1+3”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观上镇综治中心“1+3”运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7-14 16:5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各村(社区)、镇级各部门(单位):

经镇党委、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观上镇综治中心“1+3”运行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抓好落实,确保工作取得实效。

为进一步加强镇综治中心规范化和实体实战化建设,制定本办法。

一、制定依据

根据《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及《江西省平安建设条例》设立,是整合社会治理资源、创新社会治理方式的重要工作平台,由镇党委政府负责工作统筹、政策指导。

二、目标定位

紧扣平安观上建设目标,围绕中心工作,按照依法规范、便捷高效、精细精准、安全运行的原则,为指挥调度、数据汇聚、科学决策、督办考核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全镇高质量发展提供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支撑。

三、组织领导

为确保工作有效开展,特成立观上镇综治中心运行管理建设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周  进  党委书记

第一副组长:聂  翾  党委副书记、镇长

副  组  长:邹宇成  党委副书记、政法委员

成      员:郑  静、李艳梅、蔡旭强、聂朋林、张磊、袁玲君、汤智清、徐怡帆、各村(社区)支部书记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镇综治办,由邹宇成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具体日常工作。

四、主要功能

镇综治中心作为应对重大风险的“指挥部”,汇集情报信息的“数据部”,平安形势分析研判的“参谋部”,解决治理难题的“服务部”,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上级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维护社会稳定和社会管理的方针政策和部署要求,完成各级党委、政府交办的工作任务,指导各村(社区)综治中心开展工作。

(二)收集掌握全镇社情民意和社会治安稳定信息,分析研判全镇社会治安和社会稳定形势,制定针对性工作措施,向镇党委、政府提出工作建议。

(三)组织开展涉及全镇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深入排查矛盾纠纷,推动矛盾纠纷“大调解”工作,统一受理、调解、分流、督办各类矛盾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及时向市综治中心上报无法处理事件。

(四)组织开展本辖区社会治安重点地区、公共安全隐患和突出治安问题排查整治,开展全镇人防物防技防建设,提高社会治安防控水平。

(五)组织开展对全镇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禁止使用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的服务救助和教育管理工作,对重点人员落实管控措施。

(六)建立完善应急管理机制,协调辖区企事业单位制定并演练应急工作预案,协助镇党委、政府依法妥善处置各类突发性事件。

(七)组织开展基层平安创建活动,协同开展禁毒、反邪教、消防、公共安全等工作。

(八)督促检查全镇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责任制落实情况和综治工作开展情况。

(九)组织开展政法、信访、法制等宣传教育活动,提供法律服务,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十)做好其他涉及社会稳定、社会治安和社会管理的重点工作。

五、运行模式

推进镇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重点放在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协作联动、发挥职能作用、务求取得实效上,做到一个体系领导、一个平台统揽、一个机制运行、一个窗口服务,协调配合,高效便捷,规范有序,实现“只进一扇门”。

(一)矛盾纠纷联调。镇综治中心组织各组成部门,采取日常排查、集中排查、重点排查和专项排查相结合方式,对矛盾纠纷和不安全、不稳定因素早发现、早控制、早解决,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和群众来信来访统一受理、集中梳理、归口管理、依法处理、限期办理,落实登记、交办、承办、销案各个衔接环节。综合运用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调解力量和调解方法,认真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工作。(责任部门:镇平安办、信访办、司法所)

(二)社会治安联防。镇综治中心联合派出所定期开展治安形势分析,及时发布治安预警预报,落实治安防控措施。整合群防群治队伍,建立健全以公安为主体、专(兼)职治安防范力量为骨干、专群结合的治安防范工作网络,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治安巡逻活动。指导督促辖区各单位落实内部安全保卫制度,参与区域联防、协防工作。(责任部门:镇平安办、派出所)

(三)突发事件联处。镇综治中心负责制定完善应急处置工作预案,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在镇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依法妥善处置突发性事件。(责任部门:镇平安办、派出所)

(四)重点问题联治。镇综治中心针对突出治安问题、治安隐患,定期排摸、梳理,集中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多方参与,综合施策,严厉打击严重违法犯罪活动,推动解决社会管理滞后、公共服务缺失、基础工作薄弱等突出问题。(责任部门:镇平安办、派出所)

(五)重点人员联管。依托江西省社会治理大数据平台,发挥部门、单位、社区和家庭作用,落实流动人口、刑释解教人员、社区矫正人员、禁止使用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吸毒人员等特殊人群管理等工作,对违法犯罪高危人员严密管控措施。(责任部门:镇平安办、网格化管理办公室、派出所)

(六)服务管理联抓。依托镇便民服务中心,为群众提供“一站式”服务,着力提高服务管理水平。(责任部门:镇平安办、便民服务中心)

(七)基层平安联创。镇综治中心组织开展平安单位、平安村(社区)、平安家庭、平安企业、平安校园等各种形式的基层平安创建活动,积极开展各种宣传教育活动,丰富创建内涵,提高创建实效。(责任部门:镇平安办)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为确保镇综治中心运行管理畅通,成立由党委书记周进任组长,镇长聂翾任第一副组长,分管领导邹宇成任副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落实专门工作人员,倒排工期,确保各项工作落实见效。

(二)强化经费保障。财政部门要将综治中心规范化建设工作经费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证工作的顺利开展。

(三)强化部门联动。负责实有人口、特殊人群、重点青少年、社会治安、公共安全、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寄递、护路护线等有关单位要充分发挥各单位职能作用,聚焦平安建设和综治工作,强化资源整合、信息交流、联动联防等,形成工作合力。

(四)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一年。

附件:1.观上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规则(试行)

2.观上镇网格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3.观上镇社会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预案(试行)

附件1

观上镇矛盾纠纷调处化解规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调处化解各类社会矛盾纠纷,确保全镇矛盾纠纷调解活动规范、有序、公正、高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及相关文件,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镇综治中心负责对本级相关民事纠纷进行调解,不予受理的范围为:

(一)刑事案件;

(二)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责机关管辖处理的,或者法律、法规禁止采用民间、行政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

(三)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关已经受理、解决的纠纷;

(四)其他不宜由矛调中心调处的纠纷。

第三条  调解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在各方自愿的基础上,促使当事人平等协商、互谅互让、诚实守信、消除纷争,自愿达到调解协议。

第四条  调解员应遵守本规则,独立公正地调解案件。

第五条  经当事人同意,镇综治中心可与其他纠纷解决机构进行联合调解,也可以接受党委政府和法院、公安、信访等相关部门委派或委托对纠纷进行联合或单独调解。

第六条  凡当事人同意将矛盾纠纷提交镇综治中心进行调解的,均视为同意按照镇综治中心所适用的调解规则进行调解。对于本规则没有规定的事项,在不违背我国法律、法规的前提下与当事人约定。

第二章  信访接待分流

第七条  在镇综治中心一楼设置群众接待室(老党员调解室),负责接待咨询,对属于调解范围内的矛盾纠纷及党委、政府和法院、公安、信访等相关部门委派或委托纠纷案件进行初始登记。

第八条  群众接待室根据纠纷的类别、区域,按照“分类受理、归口办理、协同处理、闭环管理”的原则,将纠纷案件及时分流到矛盾纠纷调解室、相应的职能部门进行调解和办理。

第三章  调解程序

第一节  案件受理

第九条  群众接待室受理纠纷案件后,要进行审查确认。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及时引导当事人通过仲裁、行政复议、行政裁决、诉讼等合法途径解决。对受理的重大、疑难矛盾纠纷,特别是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在及时采取稳控措施的同时,迅速向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报告,并组织力量进行调解。

重大、疑难矛盾纠纷主要包括:

(一)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普遍关注的热点矛盾纠纷;

(二)可能导致突发性事件或可能激化为民转刑案件的矛盾纠纷;

(三)涉及人数较多,易引发群体性上访的矛盾纠纷;

(四)严重干扰正常生产、生活秩序的疑难纠纷;

(五)可能危害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矛盾纠纷。

第十条  对受理范围的案件,群众接待室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及时受理。一方当事人申请调解的,在征得对方当事人同意后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  当事人向镇综治中心提出调解申请时,按下列程序和要求办理:

(一)填写《人民调解申请书》,写明:

1.各方当事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单位(或住所)地址、邮编、电话等;

2.双方当事人自愿交由镇综治中心调解的意思表示,或一方当事人自愿交由镇综治中心调解并征求对方当事人是否同意调解的意思表示;

3.纠纷简要情况;

4.调解请求。

(二)提交与争议事实相关的证据材料。

(三)提交身份证明材料(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身份证明材料,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

(四)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调解的,需提交书面授权委托书,委托书上载明具体的代理权限。(注:委派或委托调解的,当事人无需重复提交相关材料)

第十二条  镇综治中心对受理的纠纷案件进行登记。

第二节  调解员的选(指)定

第十三条  镇综治中心接到申请受理的案件后,要迅速确定调解员,每个案件原则上由一名调解员进行调解。

若遇重大、疑难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镇综治中心可安排多名调解员组成联合调解组进行调解,并指定一人为调解主持人,由其负责组织调解。

第十四条  调解员在接受当事人选定或镇综治中心的指定时,应保证依法依规履行职责,并如实报告可能影响其在该案件中担任调解员的独立性、公正性的情况。

调解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主动提出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用口头或者书面方式申请他们回避:

(一)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该案件公正调解的。

第三节  案件调查

第十五条  调解员接到纠纷案件后,应及时做好调解前的准备工作:

(一)认真审核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弄清当事人之间的矛盾纠纷事实和争议事项,了解各方当事人的心理预期,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与当事人沟通交流时,对涉及纠纷实体问题的重点应当随时记入谈话笔录,经校阅后由当事人签名或者捺印。

(二)根据需要向有关单位或个人核实矛盾纠纷的事实,并记入《人民调解调查记录》。对需要到现场进行勘查的,则由二人以上组成工作小组进行勘查并记入《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调查记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调查人、被调查人、记录人签名或者撩印;现场勘察资料应由在场人签名或捺印。

(三)对疑难复杂的纠纷案件,应在正式调解前分别做好相关当事人的教育疏导等思想工作及可以促成调解的外围工作,为调解奠定基础。

(四)拟定调解方案,确定调解时间,并在调解前及时通知相关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以及其他调解参与人,告知调解的时间、地点及其注意事项。

第四节  调解

第十六条  调解原则上在镇综治中心进行,也可在便利当事人的其他场所进行。

第十七条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调解原则上不公开进行。

第十八条  调解员调解纠纷,一般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核实身份:查明当事人和其他调解参与人是否到场;核对当事人、代理人和证人身份;讲明调解的性质及其效力以及当事人在调解活动中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二)双方陈述:按照申请人、对方当事人的先后顺序组织双方当事人陈述纠纷事实、主张和理由;

(三)查明事实:询问当事人和证人,核对有关证据,查明事实,分清责任;

(四)疏导教育:调解员依法、依理、依情分析纠纷原委、明法析理、明辨是非,讲解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政策,对当事人进行疏导教育和耐心劝解;

(五)总结评判:适时提出公平公正的建设性纠纷解决方案,促成各方当事人达成和解;

(六)主持纠纷当事人签订调解协议书。

第十九条  对争议不大的民间纠纷,采用简易方式进行调解。对疑难复杂纠纷案件,可邀请专家进行评估,为调解员及当事人提供相关专业意见。当事人可以根据评估意见权衡利弊。

第二十条  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衔接联动,参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

(一)人民调解与行政调解衔接

行政机关涉及医患、保险、婚姻家庭、环境污染、信访事项、村矿(村企)、非公有制企业家协会等矛盾纠纷,符合调解范围的,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引导其向镇综治中心申请调解。同时可申请相关行政部门派人协调参与进行联合调解。

对人民调解不成的纠纷案件, 镇综治中心可引导当事人进行行政复议调解和仲裁调解。

(二)人民调解与信访矛盾纠纷化解衔接

信访部门在接访过程中,经初查核实,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处理的矛盾纠纷,在征求当事人意愿后,引导到镇综治中心。

镇综治中心受理信访人申请的矛盾纠纷案件,及时分派进行调解。对调解不成的,引导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解决或转给信访部门处理。

第二十一条  调解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镇综治中心应当终止调解,出具调解终结书,并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一)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拒绝继续接受调解的;

(二)经调解不能达成协议的;

(三)纠纷情况发生变化,不宜继续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的;

(四)其他应当终止调解的情形。

第二十二条  调解程序终止后,各方当事人希望继续进行调解的,可以重新恢复调解程序。

第五节  签订调解协议

第二十三条  经过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调解员制作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由调解员记录协议内容。

调解协议书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三)当事人达成协议的内容、履行的方式、期限。

调解协议书自各方当事人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人民调解员签名并加盖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之日起生效,口头调解协议自各方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日起生效。调解协议书一式三份、由当事人各执一份、人民调解委员会留存一份。

第二十四条  镇综治中心对达成调解协议的纠纷当事人,要通过电话、见面走访等方式进行回访,了解协议履行情况及其他有关情况,防止矛盾纠纷反弹。

第二十五条  在调解活动结束后,调解员应将调解纠纷所涉所有文书立卷归档。按照司法部《人民调解卷宗文书》统一格式制作,形成一案一卷,其材料包括:卷宗封面、目录、人民调解申请书、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人民调解调查记录、人民调解证据材料、人民调解调解 建议修改为 记录、人民调解协议书、人民调解回访记录、司法确认有关材料、卷宗情况说明等材料。

第四章 调解的效力

第二十六条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对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进行监督,督促当事人履行约定。

第二十七条  经镇综治中心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30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第二十八条  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有效的,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调解协议经人民法院依法确认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九条  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当事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积极履行具有强制力的公证文书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条  双方当事人可以在调解协议中约定仲裁条款并选定具体的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规则由观上镇人民政府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  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人民调解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                                              

被申请人:                                 

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 (按指印):    

202x年x月x日

人民调解受理登记表(模板)

202x年x月x日,人民调解委员会依当事人申请,经当事人同意,调解                            

纠纷类型:                                 

案件来源:(  )当事人申请

(  )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动摸排

调解纠纷简要情况:                        

当事人(签名):  

登记人(签名):

xxxxxx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x年x月x日

备注:此表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填写

人民调解调查记录(模板)

时间:202x年x月x日

地点:xx市xx区xx街道(乡镇)

参加人:  

被调查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23条、第24 条之规定你享有下列权利:(1)选择或者接受人民调解员;(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同时,你要履行下列义务:(1) 如实陈述纠纷事实;(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请问你听清楚没有?有问题没有?

被调查人(     ):听清楚了,没有问题。

调查人:                                     

被调查人(     ):                           

调查人:                                    

被调查人(     ):                            

调查人:                                      

被调查人(     ):                               

调查人:                                       

调查人:好了,情况我们了解了,这是笔录,请阅读确认无误后签字。

被调查人(     ):好的。

调 查 人(签名):

被调查人(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人民调解证据材料(模板)

(相关材料复印件)

人民调解记录(模板)

时间:202x年x月x日

地点:xx市xx区xx街道(乡镇)

当事人:                                              

参加人: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各方当事人调解记录:                                   

在对此案的调解过程中,调解员(     )在尊重法律的基础上对双方当事人作出了耐心地讲解:             

调解结果:(  )调解成功;(  )调解不成功;(   )有待继续调解

当  事  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  事  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记  录  人(签名):

2021年x月X日

人民调解协议书(模板)

观民调字(202x)   号

当事人:                                      

当事人:                                      

纠纷主要事实、争议事项:                     

经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  事  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当  事  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

人民调解员(签名):

记  录  人(签名):(人民调解委员会印章)

202x年x月x日

人民调解回访记录(模板)

当事人:                                             

调解协议编号:观民调字(202x)    号

回访事由:                                       

回访时间:                                        

回访情况:                                  

回访人(签名):   

xxxxxx人民调解委员会

202x年x月x日

附件2

观上镇网格化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为了进一步创新管理服务方式,健全管理服务网络,强化管理服务功能,提高工作效能,特制定以下网格化管理服务实施细则.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省、宜春和樟树市平安建设工作会议精神,以全面建设“平安观上”为目标,健全新型管理和服务体制,强化城镇自治和服务功能,加强信息化建设,突出整合资源、构建体系、服务民生、规范管理、完善机制、强化基层,实现管理与服务的有机统一,做到社会管理在“网”上完善,公共服务在“格”中见效,安全稳定在“面”上实现,为全镇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基本原则

(一)以人为本、服务群众。牢牢把握联系和服务群众这一关键,针对不同社会群体和工作领域,落实相应的人性化措施,着力解决好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满足群众多层次、多样化的物质精神文化需求。尊重村民的主体地位,有效引导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和自我教育。

(二)统筹协调、注重结合。按照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的社会管理新格局的要求,注重“网格化管理”工作与党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创文创卫等工作的有机结合。

(三)齐抓共管、共同推进。统筹优化社会治安服务运行机制,不断创新管理理念、管理方式和管理手段,努力探索职能部门无缝对接、各种社会力量积极配合的有效载体和长效机制,增强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承载力、执行力。

三、工作目标

通过网格化管理体制机制的创新和实践,建立科学的分工协作机制、高效的工作运行机制、规范的监督考核机制,实现社会管理的精细化、规范化、信息化,做到情况掌握在基层、问题解决在基层、矛盾化解在基层、工作推动在基层、感情融洽在基层,让网格真正成为服务村民、凝聚村民、引导村民的有力抓手。具体目标是:

(一)区域网格化。按照共驻共建、整合资源的思路和“划小村组、划多阵地、划短距离、划清底数、划全功能、划明责任、划活资源、划实考核”的要求,结合人口状况、地理位置、住宅布局、便于服务等因素将村、组科学合理划分为若干网格,实现村社会治安服务从条块分割向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管理转变。

(二)管理精细化。将辖区内人、地、物、情、事、组织全部纳入网格进行管理,建立专兼结合、多方参与的网格责任人队伍,明确网格管理服务人员职责,建立同格同责、同奖同罚责任制,实现社会治安从突击式被动管理向常态化管理的转变。

(三)服务一体化。按照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的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把社会服务管理做到老百姓的家门口。真正把社会管理和服务工作变成服务村民、造福村民的民心工程,实现社会管理从行政管理型向社会化服务管理型的转变。

四、主要内容

网格化管理就是根据属地管理、地理布局、现状管理等原则,将管辖地域划分成若干网格状的单元,并对每一网格实施动态、全方位管理。构建网格化格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有效平台,建立网格的根本目的是为了使社会管理的关口前移,网格是开展社会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单元。网格管理可实行“兼管多格”和“专管一格”相结合的办法运行。

(一)网格分。镇综治中心负责本区域内网格化管理工作的指导、督查督办和检查考核工作。

以村为标准设立网格。社会管理的各项管理和服务措施主要是以村级网格为单元落实。

(二)人员配备。镇综治中心配备网格管理员1名,每个村级网格配备1名专(兼)职网格员,共计32名。

(三)层级分。镇综治中心主要负责村社会管理目标任务的实施,指导、督促开展社会管理信息化建设,登记录入、核查更新网格内社会管理对象信息,落实各项公共服务,预防、协调解决村(社区)内的突发事件和各种重大问题,检查各村级网格的工作。村级网格主要负责网格内社会管理服务各项工作的开展及信息采集。重点任务是开展社会保障服务,调查、登记社会管理对象信息,帮教、监控重点人员,化解各类矛盾纠纷,消除各种社会隐患,管理流动人口、出租房屋和经营场所。

(四)工作任务。网格管理服务工作人员的主要任务是宣传政策、收集信息、搞好服务、化解矛盾。具体任务是:一是宣传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宣传市委、市政府的中心工作和重大决策,传递市乡两级政治、经济、科学、文化信息,反馈社情民意,动员群众更好地为高质量发展献计献策。二是及时、准确地收集、反馈网络信息。全面掌握网格内基本概况、社情动态,及时发现、收集和反馈各类新增和异动信息,包括实有人口信息、特殊人群信息等各类社会管理信息,做到信息掌握的全面、及时和信息处理的高效、准确。要及时做好信息平台管理维护及信息输入、反馈工作。三是抓好网格内的综治维稳、党建、社会治安、社区矫正、公共卫生、优抚救济、教育文化、劳动就业、社会救助、住房保障、消费维权以及老年人、残疾人、未成年人、流动人口权益保障等工作。指导和监督网格内的社会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开展工作,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对村民提出或反映的问题,要做到一口受理,一网协同,限时办理。四是积极主动并协调其他人员及时调查处理网格内村民纠纷、举报和信访等问题,积极维护群众利益和权益,防止重复纠纷、集体上访和其他案件的发生。

(五)工作重点。村级网格要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强治安。提高村民法律意识,强化治安综合管理。化解矛盾、消除隐患,做到小事不出格、大事不出村。造就安定、团结、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是管重点。对邪教组织人员、刑释解教人员、易肇事肇祸精神病人、可疑外来人员及社区矫正对象实行重点管理。同时,加强对留守儿童、在家老人的服务管理。排查老年人居住地的安全隐患、防火防盗。

三是重服务。依托村(社区)便民服务中心,将便民工作延伸到格,最大限度地方便人民群众,解决他们办事难问题。

四是树新风。各村根据本村实际,建立村规民约,弘扬中华民族“尊老爱幼、团结友爱”等传统美德,破除宗族观念、封建迷信、陈规陋习,树立社会主义新风尚。

五是建新村。大力推进民生工程,大办公益事业,实行改水改厕,综合整治卫生环境,营造宜居宜业新农村。

(六)工作要求。网格管理服务工作人员要求做到脑勤、腿勤、手勤、嘴勤、笔勤,成为发现、受理、处置、协调、报告“第一人”。要熟悉相关政策和工作流程,能够发现问题,善于处理问题,及时报告问题。要推行“错时工作制”,将巡查作为网格责任人的日常工作,实现人到格中去,在网格中察民情、访民意、解民忧、促和谐。网格管理服务工作人员坚持每天至少到网格巡察1次,在网格时间要达到工作时间的三分之一以上。要按照“一岗多责”的要求,每名工作人员都要当好社会管理的网格信息采集员、事务协管员、矛盾纠纷调解员、社情民意联络员、法律政策宣传员和文明新风倡导员。每名工作人员都要认真完成网络事件上报工作。同时,对服务管理对象的个人隐私和不便公开的个人信息严格保密。

附件3

观上镇社稳突发事件应急联动处置(试行)

为切实提高我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能力,按照“两整合、两注重、两防止、一避免”(即信息整合研判、力量整合调度,注重苗头处置、注重矛盾化解,防止事态升级、防止矛盾激化,避免引发重大涉稳事件)的总体思路,依法、规范、高效处置社会突发事件和苗头隐患,结合本地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一、指导思想

本预案以相关法律和上级有关文件为依据,前移处置关口、下沉处置机制,本着“贴近实战注重实效”的原则,着力构建“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快速联动、分级处置”的基层维稳工作体系,提升我镇快速处置整体作战能力,确保第一时间、第一阶段有效稳控和妥善处置突发事件。

二、处置范围

本预案所指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主要包括镇辖区内各类社会突发事件,尤其是突发事件苗头的应急处置。

三、处置原则

依照“信息主导、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协调联动,最少损害、快速平息,依法处置、机动灵活、跟进化解”的原则,在黄金处置期间,规范有序有力应对处置各类涉稳突发事件和苗头隐患,做到早发现、早处置、早化解。

四、事件分级

按照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三级:

(一)Ⅲ级:是指50人以下且有一般违法犯罪倾向的,由派出所、镇政府整合力量和事权部门联动处置。

(二)Ⅱ级:是指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且有违法犯罪倾向的、20人以下且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由派出所、镇政府整合力量和相关部门联动处置。

(三)Ⅰ级:是指100人以上且有违法犯罪倾向的、50人以下且有严重违法犯罪行为的,或Ⅲ级、Ⅱ级事件镇一级一时无法快速处置,可能进一步升级的,指挥权交由市委、市政府统一组织指挥调度各方面资源和力量处置。

五、组织领导

在镇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成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指挥部,指挥部设在镇综治中心。由镇党委书记任指挥长,镇长任第一副指挥,分管领导、派出所所长任副指挥,镇其他班子成员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下设信息研判组、现场处置组、疏导化解组、舆情应对组、后勤保障组、工作督导组等。

(一)Ⅲ级规模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由镇主要领导指挥,派出所所长或分管领导任现场指挥,整合派出所和镇应急力量及事权部门进行联动处置,根据情况再调集相应力量支援处置,同时及时将处置情况传送信息研判组,报告有关领导和维稳、公安局等部门。

(二)Ⅱ级规模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本着“快速集结、隔离人群、内部劝解、外围引导、秘密取证、防止扩大”的要求,在镇主要领导指挥下,由各处置小组联动处置,并及时将突发事件的基本情况、处置进展、事态发展持续报送区相关领导和维稳、公安等部门。

1.现场处置组。由派出所所长任组长,派出所、交警、应急处置辅助力量及相关部门为成员。第一时间到达现场,及时组织依法处置。

2.疏导化解组。由镇分管领导为组长,综治中心、司法所、村及相关站所为成员。负责及时搭建沟通平台,疏导化解,善后救援。

3.舆情应对组。由镇宣传工作分管领导任组长,镇党政办、派出所、涉事部门站所为成员单位。负责网络舆情引导,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适时通报案件的处置情况和善后情况。

4.后勤保障组。由党政办分管领导任组长,镇党政办、派出所为成员。负责做好车辆等后勤保障。

5.工作督导组。由镇纪委书记任组长,镇纪委为成员单位,负责在应急处置人员集结或演练等相关环节实施中,人员纪律和工作情况进行现场督查,对于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等现象及时予以纠正,事后予以追责。

6.信息研判组。依托镇综治中心,由镇分管领导或派出所所长任组长,负责值班备勤、信息汇总和相关综合协调职能,发挥工作枢纽作用。

(三)Ⅰ级规模突发事件处置工作

在市级响应未启动前,由镇主要领导指挥,按Ⅱ级规模突发事件处置工作要求,组织力量联动开展初期处置,并随时将动态报告上级。市级预案一旦启动,配合做好处置工作。

六、后续工作要求

现场处置完毕后,继续做好现场稳控、组织力量进行化解、重点人员稳控、涉稳问题趋势研判及舆情引导等工作。

附件: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