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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及中专毕业生的人事档案; (四)自费出国(境)留学的高校毕业生及其他因私出国(境)人员的人事档案; (五)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中方雇员的人事档案; (六)自由职业或灵活就业人员的人事档案; (七)其他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 管理服务机构和职责是什么?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机构(以下简称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包括 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设立的 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以及 经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授权的单位。 其他任何未经授权的单位不得开展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工作。 严禁个人保管本人或他人人事档案。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应当提供以下服务: (一)档案的接收、转递; (二)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和归档; (三)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四)为符合相关规定的单位提供档案查(借)阅服务; (五)依据档案记载出具存档、经历、亲属关系等相关证明材料; (六)为相关单位提供入党、参军、录(聘)用、出国(境)等政审考察服务; (七)党员组织关系的接转等。 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 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档案管理服务机构 应当提供 免费的 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基本公共服务 不得收取档案保管费、查阅费、 证明费、转递费等名目的费用 (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政务微信)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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