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四类“过度引用”是抄袭,你千万要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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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四类“过度引用”是抄袭,你千万要注意!

2024-07-17 11:3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我国《著作权法》允许作者引用别人文章里的内容作为自己文章的论据。对引用结构过度来说,也可能作者仅仅引用了他人整个文章的结构,也可能只是引用一部分,在什么情况下算是引用别人文章结构过度,很不好判别。笔者以为,如果一篇文章的整体结构和另一篇文章的结构雷同,后者又没有区别于原作、高于原作、独立于原作,那后者就是结构引用过度,就是抄袭。过度引用别人文章结构,有投机取巧、粗制滥造论文之嫌,因此,我们有理由将结构引用过度、创意搬套界定为抄袭行为。

字数过度引用

失去比例就是抄袭

字数在学术论文的写作和发表中也是个很重要的因素,看似普通,但也不能不引起重视。我们随便上网搜索一下“投稿须知”,便可知晓许多刊物对字数是有具体要求的,从4000字到8000字要求不等。如果说学术观点是论文的技术含量,那么字数就是学术论文的“形象指数”,因为不管质量如何,字数太长或太短也会造成论文难以发表。同时,学术刊物还是根据字数来发放稿费的。

其实抄袭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引用别人文章字数太多,超过了《著作权法》所规定的“度”。一般来说,引用的越多,侵权的可能性越大。从我国发生的学术论文抄袭事件来看,大部分都是整段、整篇抄袭,被人发现后,都是铁证如山,无可辩驳。

实际上,我国《著作权法》、我们的读者都还是很有容忍度的,如果不是严重抄袭,是不会引起那么多人关注的。随便翻检一篇学术论文,如果以引用十分之一的标准来认定抄袭,那恐怕好多文章都在抄袭之列。如果一篇学术论文受到举报,大家公认是抄袭,那十有八九就是引用别人文章字数太多,那毫无疑问是引用过度,引用过度就是抄袭。

注释过度引用

没有出处就是抄袭

引用有明引、暗引两种。指明所引语句或典故出处的是明引,不指明出处的为暗引。恰当的引用,往往可以收到言简意赅、以一当十的特殊效果,甚至可以照亮和带活全篇。有些作者在论文写作中多次引用别人文章,却不加以注释说明,也不加双引号,或者干脆把别人的话变成自己的话。这就是引用过度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22条规定,使用他人作品,“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照本法享有的其他权利”。我国《高等学校哲学社会科学研究学术规范(试行)》“学术引文规范”指出:“引文应以原始文献和第一手资料为原则。凡引用他人观点、方案、资料、数据等,无论曾否发表,无论是纸质或电子版,均应详加注释。凡转引文献资料,应如实说明。学术论著应合理使用引文。对已有学术成果的介绍、评论、引用和注释,应力求客观、公允、准确。伪注,伪造、篡改文献和数据等,均属学术不端行为。”上述规定明确指出,在进行学术研究中,引用别人文章,应如实说明,指明出处,也就是必须是明引。目前,学术论文采用的注释方式有:夹注、脚注、文后注,一般学术论文都采用文后注。

在学术论文中,对引用别人的文字加以注释说明,这体现了对作者的尊重,也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如果一篇文章引用别人的材料不加说明,就有将他人成果据为己有的嫌疑。

注明出处从作者的角度说,可以说明自己的研究吸收了哪些成果,借鉴了什么,有什么独到之处,有利于作品的传播、检索和利用;

从被引用作品来说,通过引用频次,也可以看出该研究的学术价值。从发表刊物来说,所发文章的引用次数也是计算该刊物影响因子的一个重要指标及参评全国中文核心期刊的一个重要参数;

从读者和法律的角度来说,“注明是得到法律保护的要件”,“为司法人员在处理纠纷时进行比较和判别提供了条件”。[4]

注明引用出处这是法律的要求,也是学术道德的规范,何况许多刊物对学术论文的注释有具体的数量要求。鉴于以上原因,笔者以为,文章中多次引用别人研究成果,没有注明出处就是抄袭。

上述四种过度引用在学术论文的写作中,往往是相互联系的。既然是过度引用,那说明引用的程度已经超过了一个标准——法律的或学术道德层面的。不管是观点引用过度、字数引用过度,或是结构引用过度、注释引用过度,实际上就是一种不劳而获的行为。孔乙己说:“窃书不能算偷,窃书!读书人的事,能算偷么?”[5]这话是对那些把抄袭行为解释为引用过度行为者的最好讽刺。

参考文献:

[1]熊冰启.“过度引用”成了“抄袭”的保护伞.新京报,2009-04-21.

[2]李醒民.学术创新是学术的生命.光明日报,2005-11-01(5).

[3]杨益善.书刊出版中的抄袭现象及其编辑控制.湖南省出版工作者协会.出版科学探索论文集.7.2005.

[4]余训培.合理引用:原则、方法和实践.中国出版,2005,(5).

[5]鲁迅.鲁迅全集·孔乙己.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19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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