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原因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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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破产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原因分析

2024-07-10 21:28|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二)对债务人财产管理不善

债务人财产的保护是破产工作的重中之重,不仅关乎债务人还关乎债权人。围绕着破产企业的财产主要可以从收集、保管、处分三方面保护。

在财产收集方面,管理人违反注意义务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①对于债务人应该收回的债权,管理人不及时追回而使债权诉讼时效完成; ②如果债权进入诉讼阶段后,管理人随意放弃诉讼请求导致财产损失; ③管理人未对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前的法定期间财产处分行为严格审查,不积极行使撤销权导致财产减少。

在财产保管方面,管理人应当按照有利于财产最大化原则来实施保管和清理行为。管理人未能依法履行上述义务,可认定为违反义务;由于故意或过失,管理人未将某项财产列入财产清单而使破产财产减少,也未尽到注意义务;管理人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即债务人占有、使用的他人财产未尽到妥善管理的注意义务致使财产损失以及管理人对他人主张的取回权随意承认,不谨慎调查导致财产损失的,应负赔偿责任。

在处分债务人财产时,管理人应以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保护破产财产的目的出发,对相关合同的决定及履行谨慎做决定;对本不应继续履行的合同,如明显无任何利益或者会使破产财产面临重大风险因而应予解除的合同,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而产生的共益债务,损害了债权人整体利益的,是对注意义务的违反。除此之外,管理人怠于行使抵销权,造成债权人损失的,亦为违反义务的行为。

(三)申报、审查债权玩忽职守

债权申报时,管理人无故拒绝债权申报材料或对债权申报材料未妥善保管导致丢失造成债权人的损失,应负赔偿责任。在债权审查中,管理人对申报的债权并未充分调查就予以承认,管理人轻率承认明显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别除权,损害了利害相关人的利益,应负相应责任。管理人虽有债权确认的职责,但是债权人对其确认的结果有异议的并不属于管理人失职的范围,正是因为管理人对债权审查、确认、出具债权确认与不予确认相关文书是管理人的履职表现,而对债权确认的结果异议是对管理人履职结果的不认同,不属于管理人失职的范围。

(四)怠于制定和监督重整计划

进入重整阶段后,如果是管理人负责债务人的经营管理,管理人应制定重整计划,此时管理人应利用自己的相关经验,发挥其专业能力,谨慎做出商业决定,规避经营风险。在重整计划执行阶段,管理人首当其冲的职责就是监督,确保重整计划的顺利进行。如果管理人怠于监督,导致债务人在重整阶段转移财产,有欺诈行为的,管理人应负相应的责任。

(五)变价、分配破产财产中存在过失

在破产清偿阶段,管理人应当根据变价方案迅速地变价破产财产。管理人在接管债务人企业后应制作财产状况报告并及时拟订破产财产变价方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讨论。对破产财产价值评估和变价方案拖延的,导致变现价值受损,管理人应负责任。对于变价方案,管理人不执行债权人会议通过的或是人民法院裁定的,对破产财产变现造成损害的,管理人无疑违反了注意义务。

(六)聘用中介机构过程中存在过错

《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116条规定:破产程序中确实需要聘请中介机构对债务人财产进行审计、评估的,根据《企业破产法》第28 条的规定,经人民法院许可后,管理人可以自行公开聘请,但是应当对其聘请的中介机构的相关行为进行监督。上述中介机构因不当履行职责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管理人在聘用过程中存在过错的,应当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

由于聘用审计、评估中介机构的行为系由管理人自行做出的,上述中介机构作为管理人聘用的工作人员,辅助管理人从事破产程序中的相关事务。管理人作为聘用主体,应当对其所聘用的中介机构行为进行监督,以确保上述中介机构的工作符合委托聘用的合同要求。但是基于审计、评估工作的专业性,受聘用的中介机构同样应当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以专业人员的注意义务为标准开展工作,如果其不当履行职责给债务人、债权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相关主体有权要求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违反忠实义务的失职行为

忠实义务是管理人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将利害关系人的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前,是比注意义务要求更高的偏向道德上的义务。其责任产生于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违反,实质上是法律所规定的诚信责任。管理人对忠实义务的违反,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关联交易

管理人特定人员进行与破产财产相关的交易,应视为对忠实义务的违反。特定人员指的是与管理人有着特殊的关系,如亲属关系、商业利益关系等,具体表现为管理人的亲属、对管理人持有重要权益的第三人、管理人持有大量股份的公司等。

关联交易的后果就是导致该交易行为的无效。如果该破产财产仍在破产管理人手中,则双方返还。如果该破产财产被转让给第三人,则构成破产管理人的无权处分,将区分第三人有无善意而结果有所不同。若第三人为善意且依据法律能够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则第三人无须返还该破产财产。若由此给破产财产造成损失的,管理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其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

关联交易与自我交易都是管理人谋取私利才发生的行为。但管理人谋取私利不限于这两种表现形式,还有其他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的行为。如:管理人利用职务之便侵占破产财产,擅自挪用破产财产;私自把破产财产借贷给他人或者以破产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私自将破产财产以个人名义或以其他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债务人的商业机会,自己经营亦或是为他人经营与破产企业同类的业务,私自披露破产企业商业机密,无论是为自己还是为他人谋求商业机会,都违反了管理人的忠实义务。

(三)受贿与收取中介佣金

管理人在破产程序中有很大的决定权,在破产清算阶段,管理人可以委托相应的资产评估事务所、税务事务所等对破产财产进行评估,相关机构可能会对管理人提供佣金或是行贿;在债务人继续经营时,可能债务人会有一些商标权、专利权、特殊行业经营许可权,这对交易对方可能有着莫大的吸引力,对方往往会向管理人提供丰富的回扣或者是行贿,如果管理人接收则违反了忠实义务。

尽管理论界对管理人民事责任的构成还在不断的探讨中,但实践中相关利害关系人对管理人履职尽责的要求越来越严格,以管理人违反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为由将管理人诉诸法院的案件时有发生。上述分析只是从管理人履行职责的内容方面简要分析了管理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主要原因。由于破产管理人的工作千头万绪,涉及方方面面,稍有不慎便会导致责任产生,因此,企业破产管理人在处理破产事务时,必须始终树立责任意识,忠实履行义务。

本文作者:王军霞, 河南大学文学学士,文丰合伙人。

王军霞律师是河南省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理事、郑州市律师协会公益委员会副主任、郑州环境维护协会监事长。

主要业绩:从业近三十年来,先后为河南电视台法制频道、河南农业职业学院、《党的生活》杂志社、河南饭店、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省省立医院有限公司、通许融信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鸿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河南众航智能机器人有限公司、泰弘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等多家企事业单位提供常年法律服务,办理了河南现代职业培训学校诉《河南电视台》侵犯名誉权等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多起,具有丰富的民商事诉讼、非诉法律服务经验。为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河南省国有资产控股运营集团有限公司等多次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并为西藏巅峰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深圳前海海富通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等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事项提供了专项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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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转自:“文丰律师”公众号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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