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风险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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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风险防范

2024-07-14 16: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浅谈破产管理人的职责与风险防范

作者:隆安沈阳  徐驰  吴杰

破产管理人制度在我国是一项全新的制度,是在破产程序中被依法指定或选任,负责管理破产财产,处理破产事务的中介组织或个人。破产管理人在整个破产程序中担任着不可或缺的重要角色,具有独立性、专业性、全程参与性和职责明确性的特点。在享有法定职责的同时,也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

 

一、管理人的职责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管理人的职责,可以归纳为四个方面:

 

第一,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包括接管债务人的全部资产(有形资产、无形资产)、全部财务资料(财务账册、审计报告、工资手册、债权债务清册等)、全部文件资料(人事行政文件、债权债务资料、正在进行的诉讼或仲裁资料)、各种印章、营业执照等资料。

 

第二,调查、清理并保管破产财产。包括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管理债务人的财产,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损失,损害债权人利益;追回被他人占有的财产;清收债权;要求未尽出资义务的缴足出资;对于债务人违反破产法第三十一条、三十二条的行为行使撤销权等等。

 

第三,作为债权人自治的执行机构,代表破产企业进行必要的民事及其它活动。进入破产程序后,由管理人作为破产企业的诉讼代表人,参与破产企业的全部诉讼、仲裁活动;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根据工作需要,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为债权人公共利益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它必要开支;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决定履行或解除原合同;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第四,对破产财产依程序进行评估、变价和分配。对破产财产委托评估的前提下,编制财产分配方案,依法定程序获得法院裁定认可,进行分配后,依程序注销债务企业,终结破产程序。

 

二、管理人的风险

 

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管理人应当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第一百三十条规定管理人未依照本法规定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虽然立法上没有将“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规定清晰,但作为管理人制度上专业性的特点,对管理人也意味着更高的专业技能和职业道德要求。履职过程中不能存在主观故意不应为之而为之,亦不能出现重大过失,给债权人造成不应有的损失。管理人履职过程中的风险点主要体现在:

 

第一,民事风险

 

1、债权申报的通知与审查过程中未尽职责。应当通知申报债权的未尽通知职责,造成债权人未能参与分配而遭受损失;债权审查不严谨,对于时效审查未尽职责,放水式确认债权,不应当获得清偿的给予了清偿,造成了其他债权人的损失。

 

2、破产财产的接管、管理和处分过程中未尽职责。接管交接手续不全,没有交接单或未履行交接双方签字或第三方见(公)证,造成事后发现财产实物与帐面的不符,责任不清。保管过程中,安保人员、措施不到位,或未采取保险措施,造成财产丢失、损毁。未履行法定程序,低价处置资产,造成债权人损失。

 

3、怠于催收债权、应履行撤销权未尽职责、应追回的未追回(隐匿转移财产、虚构债务、出资的追缴、非正常收入及被侵占的财产)或将债权凭证丢失,及诉讼中故意不提供证据或不申请法院调查等消极诉讼,造成债权人损失。管理人怠于对外催收债权,造成超过诉讼时效;或者将接管的财务账册或主张债权的证据丢失,直接造成债权人损失,需要对债权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此外,企业破产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为逃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及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真实债务的行为无效。及第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均应当追回。管理人怠于履行该项职责,造成债权人损失的情况下,也是承担赔偿责任的潜在风险。

 

4、对破产企业的董监高违反忠实勤勉义务应追究责任而不追究。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对于发现的破产企业的董监高违反《公司法》、《公司法司法解释二》、《公司法司法解释三》、《企业破产法》、《破产法规定二》中的相关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法律规定的行为,应当报债权人会议决定是否追责,对于经人民法院裁决追回的财产,依法纳入破产财产。管理人未尽职责时,产生的赔偿责任。

 

第二,刑事风险

 

管理人除了不能对破产财产享有所有权外,依法对破产财产享有占有、使用、管理及债权人会议或债委会授权下的处分,权利与风险并存。因此,管理人在履职过程中,存在内部决策或工作人员的行为触及刑法的风险。较为常见的表现为:管理人的财务人员侵占、挪用破产资金;管理人对外催收债权或追缴出资时,收受他人钱财而作出不利于破产企业的决定;与破产企业人员串通隐匿、销毁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利用管理人的身份骗取他人财务等等。《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因管理人是职务行为,内部工作人员的犯罪行为有可能导致单位犯罪,追究单位的刑事责任。

 

此外,管理人在接管破产企业后,基于对企业情况的不熟悉,市场认识不足,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匆忙中作出的决定继续履行或解除的决定,结果表明债权人利益因此受损时,根据《企业破产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存在被债权人会议要求更换管理人及赔偿的风险。

 

三、管理人风险的防范

 

基于对管理人风险的初浅认识,我们认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防范:

 

1、加强对破产法、公司法、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学习,提升自身业务水平,精通专业知识是作好管理人工作的前提条件。

 

2、破产管理人应明确债权人会议是全体债权人的自治机构,管理人是受人民法院的指定,担任债权人自治的顾问机构和执行(代表)机构,因此在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的授权下行使管理职责,并与人民法院保持密切的联系与沟通,可以有效防范风险。

 

3、在管理人履职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而现有法律不给出明确结论的情况下,依托行业协会、专业学会,定期参加培训学习,倾听各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保证正确履职。

 

4、建立完善的内部风控体系,从各方面严格把关,规范管理人债权审核行为、货币资金的管理、公开选任审计、评估、安保、保险机构,公开处置破产财产等,避免管理人职业风险。

以上为我们从事破产管理工作中的一点体会,每个案件都会有不同的情况,管理人也在不断的解决问题中成长,意识到风险的存在才会关注并防范风险,真正做到勤勉尽责、忠实执行职务。

作者:徐驰  [email protect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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