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法律实务中律师如何开展股票交易信息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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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法律实务中律师如何开展股票交易信息调查

2024-07-13 13:20|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股市总值与资金余额

律师进行股票信息调查时,有二个概念应该分清。

1、股市总值,是指目前截止打印时止,根据市价,拟查股票账号内所有股票的市场价值的总和。

2、资金余额,即拟查股票账户所依托的资金账户内的资金余额数目。

律师应注意,在计算对方应分的股票账户总额时,应将当前股票总市值与当前资金账户内的数额相加累计得出的就是应分的股票价值。比如,经调查,男方婚后在股市内共有十二支股票截止打印对账单止,十二支股票总市值为33万元;而资金账户内尚有2万元现金,男方股票账号内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总资金额应为33万加2万即35万元。

律师应注意,由于股票所代表市场价值的不确定性,它不能以其票面价值作为计算的依据,具体可由当事人协商市场价格。若协商不成,可由法院确定一个分割的时间点,确定在这一时间点上的股票价格,作为确定股价和分割的依据。因股票需要进行上市交易后才可实现其价值和分割,因此,法院在处理时,一般会采取在谁名下的股票判归谁所有,由另一方拿取对价款的方式,而不是采用硬性地判决双方各拥有一半数额股票的分割方式,这是法院通行的作法。

二、律师如何查询股票交易及资金账户信息

如果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所开户,律师可以直接申请法院调查令,或直接申请法院到证券公司调查,找印有股票交易的资金对账单,或直接去开户银行打印股票交易的对账单。

目前,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有上海和深圳两个分公司,其中,上海分公司目前的地址在上海浦东陆家嘴保险大厦,可以在该处查询到所有沪市的股民股票交易信息。

如果不知道对方在哪一个证券公司开户,也没有关系,只要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就足够了,只是稍麻烦一些。知道对方的身份证号后,律师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中国证券上海结算公司或中国证券深圳结算公司调查对方的股票交易明细。通过这两个公司,可以查到对方所有的股票交易记录,但是如果想查到对方的资金账户的情况,还需要在这两个公司查出对方的开户证券公司,再次向法院申请调查令或申请法院直接去具体开户的证券公司调查资金对账单。最后,将对方帐户内的股票市值及资金账户余额查清。

律师应注意,一般来讲,中国证券结算公司不可能提供假证据,其提供的证据应当是准确的。但是,我们在实践中遇到有证券公司做假的情况。2003年我们在代理的一起受理在上海市徐汇区的离婚案件中,某证券公司作假证,向我们委托人提供了经过篡改的对账单,后与证券结算公司的股票交易对账单核对发现问题,委托人向中国证监委及该证券公司总部举报,才得以纠正。因此,如果案情重大,涉案金额较高,最好将股票交易对账单与账户资金对账进行认真核实,特别是对于大户炒家,这是非常重要的工作。

三、律师如何撰写调查令申请书

为公平审理案件,节约诉讼成本,缩短审限,有些地区实行了调查令制度。如上海地区。即案件代理律师可以向法院申请持调查令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必须配合。附为调查令申请书。

有权持调查令收集证据的主体在上海目前是律师,且一般需要两名律师共同进行调查,并向法院提供申请律师的律师执业证复印件。

四、律师进行股票账户信息查询的内容

查询股票情况,一般同时需要了解被查询人的股票交易情况和资金进出情况。一般炒股者会在某银行开设一个资金账号,若需向股市投入资金,会将现金转账或通过柜台注入资金账号内,若需购买某支股票,则下指令动用资金账户内的钱购买。这样,资金账户内的钱减少,但同时会拥有股票。若抛售某支股票,交易完成后,售股的钱会继续注入资金账户,这时,炒股者拥有的股票数量减少但资金账号内资金量增加。若当事人欲取现金,则通过银行将资金账户内的资金转出或提现即可。

【案例】[ 根据作者代理案件整理,已经过改编。]

朱某(男)与刘某(女)1994年结婚。2005年2月,朱某在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在诉讼过程中,刘某的股票交易情况是夫妻共同财产范围认定的焦点。但作为原告不知道刘某的股票交易的详细信息,只知道其动用大量夫妻共同存款炒股。聘请律师代理后,律师通过结婚证了解到了刘某的身份证号。知道刘某的身份证号码后,在调解无效的前提下,即起诉到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并申请到了调查令到中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调查其股票交易情况。将其股票交易情况打印清楚后,律师即明白刘某在哪一家证券公司开户。接着,律师再向法院申请第二份调查令,直接到该证券公司调查取证,打印刘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资金对账单。通过该份资金对账单,律师掌握了刘某有二十余万资金被其数月前提走的铁证。在法庭上,刘某也承认有此笔现款,朱大勇能分到其中一半,律师代理工作圆满结束。

五、常见股市资金转移、隐匿的方式

1、隐匿炒股信息。不透露给另一方炒股的股东代码或资金号,或证券公司。

2、将股市内的股票抛售后,套取现金,取出后转移、隐匿。

当事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面临离婚诉讼时,往往会出面一方擅自将夫妻共同的股票抛售后转移股款的行为。对此,法院一般会判决一方的擅自转让行为应受责任追究,其转移的钱款仍应予以分割。

由于必须借助由银行开户炒股,因此,股票资金转移隐匿与银行存款的转移隐匿有相通之处,在于不再赘述。但提醒当事人的是,股市信息的查询相对于银行存款查询相对宽松,比如在上海,只要凭借法院的调查令即可到相关证券管理、经营机构查询,因此,隐匿得呈的可能性不大。此外,只要打出资金对账单,便可看出一方资金数额流量。没有实行调查令的地区,可以申请法院到相关证券管理和经营机构查询股市交易对账单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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