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拟制为抢劫罪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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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拟制为抢劫罪的情形

2023-10-18 17:56|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携带凶器抢夺的,以抢劫罪定罪处罚。该情形适用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在实行聚众“打砸抢”行为过程中,毁坏或者抢走公私财物的,对首要分子应认定为抢劫罪。该情形适用于已满14周岁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3)事后抢劫,又称准抢劫(传统理论称之为转化型抢劫),是指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行为。

①“犯盗窃、诈骗、抢夺罪”:前提行为。

第一,只要行为人着手实行的盗窃、诈骗、抢夺行为(不包括预备行为),具有取得数额较大财物的危险性,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盗窃、诈骗、抢夺数额较大财物的故意,不管是既遂还是未遂,无论所取得的财物数额大小,在共犯中不管是实行犯还是教唆犯、帮助犯,都符合“犯盗窃、诈骗、抢夺罪”的条件。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情形不需要取得数额较大的危险性,但要求有成立犯罪的可能。

第二,这里的“盗窃、诈骗、抢夺罪”仅限于第264条的盗窃罪、第266条的诈骗罪、第267条的抢夺罪,但特殊类型的盗窃、诈骗、抢夺的犯罪事实可能符合这里“盗窃、诈骗、抢夺罪”的犯罪构成,一般的抢劫行为也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第三,司法解释的立场认为,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盗窃、诈骗、抢夺他人财物,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当场使用暴力,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或者故意杀人的,应当分別以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②“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客观行为。

第一,“当场”具体表现为:行为人实施盗窃、诈骗、抢夺行为的现场以及被人追捕的整个过程与现场。实施欺骗行为的当场,以及取得财物(被害人交付财物)的当场,行为人出于窝藏赃物等目的实施暴力或者胁迫行为的,成立事后抢劫罪。

下列情形不应当认定为“当场”:行为人实施盗窃等行为后,离开现场一段时间后,基于其他原因再回到盗窃等行为现场时,被警察、被害人等发现的;行为人实施盗窃等行为后,离开现场一定距离,基于其他原因偶然被警察或者被害人等发现的;行为人实施盗窃等行为,当场被人发现因而被追捕,在行为人摆脱追捕后,又被偶然发现的。

第二,“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等同于普通抢劫的“暴力”、“胁迫”手段。

暴力、威胁的程度:足以压制被害人的反抗。但单纯持所盗窃的刀具等逃窜,或者单纯持原本持有的凶器逃跑的,不属于“以暴力相威胁”。

暴力、威胁的对象:“他人”。一方面,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只能是“人”,而不能是财物。另一方面,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对象必须是其他人,不能是行为人自己。如果行为人犯盗窃等罪后,虽然出于窝藏赃物等目的威胁他人,但如果并没有特定的威胁对象时,不应认定为事后抢劫罪。

③“为了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主观目的。目的是否实现不影响事后抢劫罪的成立与既遂的认定。

第一,如果行为人在实行盗窃、诈骗、抢夺过程中,尚未取得财物时被他人发现,为了非法取得财物,而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应直接适用刑法第263条认定为普通抢劫罪,而不适用刑法第269条。

第二,如果行为人为了迫使他人不对自己实施抓捕等行为,以加害自己(如自杀、自伤)相通告的,不成立事后抢劫。

第三,成立事后抢劫,不要求行为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时必须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第四,“窝藏赃物”中的“赃物”与先前所取得的“赃物”必须具有同一性。如果行为人先前仅盗窃了甲财物,为窝藏乙财物而当场实施暴力或者胁迫行为的,不成立事后抢劫罪。

第五,“毁灭罪证”是指妨碍证据显现、使证据的证明价值减少或者消灭的一切行为。

行为人犯盗窃等罪后,当场为了灭口而杀害被害人。

观点一认为,行为人成立盗窃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观点二认为,行为人为灭口实施的杀人行为,属于毁灭罪证的行为,成立事后抢劫罪,同时触犯了故意杀人罪,属于想象竞合犯,由于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刑重于故意杀人罪(主刑法定刑一致,但抢劫罪“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故对该行为应以事后抢劫罪论处。

行为人抢劫后为灭口而杀害被害人的,司法解释认为行为人成立抢劫罪与故意杀人罪,应当数罪并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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