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患病员工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解除的司法实务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病假到期还可以继续请病假吗 上海市患病员工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解除的司法实务

上海市患病员工医疗期满后劳动合同解除的司法实务

2023-07-18 02:49|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一、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是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实施细则》

16、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超过规定医疗期仍不能上班工作的,用人单位可以按超过停工医疗期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员工医疗期满后(关于病假及医疗期的认定及计算问题请参考前文http://www.shanghailsw.com/node/1525),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工作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构成违法解除。

 

 

二、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程序

 

依据上述《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之后,不能够从事原工作,也不能够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用人单位如果提前30天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之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里既规定了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也规定了劳动合同解除的程序。

 

在适用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条款时,用人单位至少要做以下几件事情,劳动合同才能够解除:1、安排劳动者从事原工作;2、安排劳动者从事另行安排的工作;3、提前一个月通知或支付一个月替代通知期工资。

 

司法实践中,大多数的判决认为用人单位不能仅因劳动者还需要治疗继续请病假就认为不具备从事原工作或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条件,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另行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而不能随意安排劳动者明显不适合的工作岗位。如果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从事的新岗位与原岗位等级、工资待遇相差特别大,或者新岗位是劳动者明显不能胜任的,则用人单位的调岗行为很容易让仲裁员或法官认定为逼迫劳动者辞职,从而否定调岗的合法性。

 

有观点认为,劳动者的工作能力既不是以劳动者本人的主观意识进行评判,也不是由用人单位进行判定,而应当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七条的规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并以鉴定结果作为评判标准。如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京0102民初29522号判决书认定,“在尹希泽尚处于身体恢复期间,且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情况下,中至和公司解除与尹希泽的劳动合同的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已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事实。”但也有极个别案例支持用人单位在此情形下解除劳动合同。例如,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京民申430号裁定书,"为何颖医疗期届满后仍持续向瑞表公司提交全休病假条的情况,说明何颖医疗期满后的身体状况仍需全天休息,不具备从事原工作或从事另行安排工作的基本条件。瑞表公司2015年7月30日向何颖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不违反医疗期相关规定,二审法院认定此种情况下瑞表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属依法解除,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

 

由此可见,​为了充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也兼顾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应履行作为用工管理方的催告义务,并了解劳动者的身体状况以及能否适应工作的要求。如果劳动者不能返岗工作,也要为劳动者安排合适的工作岗位,不能在没有安排新岗位的情况下直接发送解除通知。

 

此外作为用人单位同时还应注意如下问题:

第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三期(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即便符合上述条件,用人单位也不能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如果用人单位有工会,劳动者符合解除条件的,在向劳动者发送解除通知之前应将解除原因通知工会,否则解除程序存在瑕疵,有违法解除风险。

 

 

三、医疗期满是否必须安排劳动者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解析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

 第六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第七条 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

 

《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劳部发 [1994] 481号,该规定已废止仅供参考)第6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被解除劳动合同的,除获得经济补偿金外,还应当获得不低于6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劳部发 [1995] 309号《关于贯彻执行 〈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35条  请长病假的职工在医疗期满后,能从事原工作的,可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医疗期满后仍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被鉴定为1级至4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办理因病或非因工负伤退休退职手续,享受相应的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5级至10级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按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医疗补助费。

 

《劳动合同法》虽然规定了用人单位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但对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则没有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支付医疗补助费。由此导致《劳动合同法》生效后481号文废止之前,对于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必须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程序和支付医疗补助费,各地司法实践一直存在争议,故是否需要进行能力鉴定各地政策不一,应以当地地方法规为准,在上海地区的司法实践中一般没有将解除前缺失鉴定程序作为构成非法解除的理由。但是,如果医疗期期满后,劳动者要求上岗,与用人单位就是否能从事原工作和单位另行安排工作而产生争议的,仍应当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定“是否能从事原工作”。另外, 劳动者申请办理病退或者要求支付医疗补助金的,也需要做劳动能力等级鉴定。

 

 

四、医疗期满解除劳动合同的补偿标准

 

1、用人单位需要提前30日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的工资。

 

在劳动者医疗期届满后,用人单位可以按照法定时限将解除劳动关系意向通知劳动者本人,单位有工会的应通知工会,也可以另行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待通知金。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需要强调的是额外支付的一个月工资是指劳动者上一个的全额工资,并非基本工资。

 

2、用人单位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除此之外,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其中第六条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由于该规定已于2017年11月24日被废止,但是各地区的地方性规定仍然保留用人单位支付六个月工资的规定。例如上海地区,因《上海市劳动合同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除了经济补偿金,用人单位还应给予不低于劳动者六个月的医疗补助费。只是“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50%,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100%”这一条款没有了。

 

微信咨询入口:邱国开律师微信号lawyer-qiu(15026491946)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