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欧洲人权司法机制下的用尽当地救济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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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欧洲人权司法机制下的用尽当地救济规则

2024-07-07 20:05|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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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唐伯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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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是国际法中一项较为古老的规则,在理论探讨方面,学者注重于将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同国家行使对其国民的外交保护及国家责任的承担联系在一起.而在今天的国际法体制下,该项制度的发展已经超出了其最初所适用的范围,扩展到国际法学的其它分支领域,在人权的国际保护方面便是一例.《1950年欧洲人权及基本自由保护公约》及其若干补充议定书不仅在立法上对人权保护加以规范,更为重要的是与之相配套的欧洲人权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及司法改革后的单一欧洲人权法院(以下简称"单一人权法院")借助于其一整套完备的司法机制,使得人权保护在法律层面上极具操作性.而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在委员会和单一人权法院的司法实务中始终扮演着"司法节制"的制动阀的角色,在缔约国国内行政或司法权和公约本身的司法体制之间寻找着微妙的平衡,进而在尊重缔约国国内行政或司法权的前提下,在区域性人权保护的领域内使公约及其相应机构充分地发挥其作用. 本文借鉴传统国际习惯法的相关理论研究,以欧洲人权公约相应的规定为基础,以委员会及单一人权法院的司法实践为线索,并结合其它人权领域内的国际(区域)性法律文件的相关规定,立足于理论研究结合司法实践,着重探讨了欧洲人权司法机制下的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确立及必要性,当地救济的标准和要求,用尽当地救济的举证责任和用尽当地救济的例外及与之相关的申诉时效共四个问题,以期对欧洲人权司法机制下的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作较为全面与系统的论述.具体包含以下几个方面内容: 第一部分,传统国际法体制下的用尽当地救济规则.依照欧洲人权公约第26条规定,对于已提交的每一起人权案件,委员会和单一人权法院将会依照普遍承认的国际法规则来审查诉称的受害人是否已用尽被诉国的当地救济措施,进而确认其是否对该案件具有管辖权.因此,从一般意义上首先了解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就显得必要,虽然委员会和单一人权法院在后期的司法实践中并未过多援引传统国际法中有关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若干判例,但相应的规则及法律制度设计可以说绝大部分都受到传统国际法规则的启迪或影响,所以,这一部分虽然不是本文的重心,但却是基础,虽然论述较为简略,但意在对用尽当地 WP=4 救济规则作出一般性的阐述和分析,并为下文打下基础.写作的本意是良好的,期望通过论述传统国际法中的用尽当地救济规则,进而可以对下文中的欧洲人权司法机制中的相应规则作以铺垫,并通过司法实践映像出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发展轨迹,但是鉴于笔者所掌握的资料有限,最终的成文尚未完整与充分地体现这一思路,以至于并未使之与欧洲人权司法机制下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具体适用充分地相互呼应,然而无论如何,本部分试图通过对传统国际法中这一规则的阐述与分析为随后的具体论述打下伏笔. 第二部分,欧洲人权司法机制下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确立和必要性.在欧洲人权司法机制下,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确立主要地体现在公约对这一规则较为完整的采纳与适用,对于该规则确立的具体论述,主要通过公约的起草者对此问题的立法意见和理论研究,进而可以窥豹一斑.对于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必要性,则是本文论述的第一个重点,该部分力图能够论证充分有力.通过在法律层面上对人权问题加以定性地分析,进而将人权法律保护问题所具有的特殊性揭示出来,基于这样的特殊性,才有了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得以确立与存在的价值平台和逻辑基础,并最终阐明欧洲人权司法机制下用尽当地救济规则的必要性. 第三部分,欧洲人权司法机制下当地救济的标准和要求.这一部分可以说同委员会和单一人权法院的司法实践联系得较为紧密,是本文的第二个重点,该部份集中笔墨通过判例法规则对五项当地救济的标准和要求作出比较详细的论述,这些具体要求与标准的的价值基准及思想精髓在相当的程度上来自于传统国际法及其它国际性和区域性人权法律文件的相应规定,但通过委员会和单一人权法院在个案中的运用,已更为具体与明确,更主要的是,这些通过判例法发展的若干规则以服务于司法实务为目的,因而相比较而言,更具有操作性. 第四部分,欧洲人权司法机制下用尽当地救济的举证责任和用尽当地救济的例外.由于举证责任配置规则本身较为清晰,故对于这一问题该部分只略加分析,以期望给读者一个比较清晰与简捷的思路,进而初步对用尽当地救济的举证责任有一个定性的了解.对于用尽当地救济的例外,则主要通过对"除外规则"的法律渊源分析,进而结合其它国际性人权机构法律文件的相关论述,最终对欧洲人权司法机制下用尽当地救济的例外作以比较简捷明确的阐述 第五部分,欧洲人权司法机制下申诉时效的确定.尽管从严格意义上讲, WP=5 用尽当地救济规则同申诉时效为两个各自不同的问题,但由于在欧洲人权司法机制的实践中,一般情况下,用尽当地救济意味着被诉国国内有权机关针对申诉人的权利诉称作出终审决定,而公约第26条的时效规定又要求时效的起算点为作出终审决定之日,因此,面对个案,欧洲人权机构在审查其中一个问题时,自然也会关系到另一个问题的解决.故本文以专章对这一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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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级别:

硕士

DOI:

CNKI:CDMD:2.2003.111895

被引量: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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