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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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专业能力要求

2024-05-30 18:23|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具备近海海洋与海岸带水环境质量及生态系统人类活动识别、污染物识别、污染物迁移转化模拟、因果关系分析、生态风险评估、损害确定和量化、恢复方案设计及费用计算、恢复效果评估等能力,具体包括:

(1)具备开展污染区域行业特征、点源面源排放摸查、快速检测识别特征污染物,或判断入侵物种、非法捕捞、围填海、非法排污等活动的分析能力;

(2)具备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中水质、水生生物类群(大型底栖动物、浮游动物、浮游植物等)、沉积物等环境介质,红树林、珊瑚、盐沼草和海草等生物资源,以及入海河口、海湾、滩涂湿地等不同类型栖息地现场勘察、污染物快速监测与分析识别、生态系统服务调查,以及损害评估方案设计的能力;

(3)具备根据海水与地表水环境背景值、标准值、对照值对特征污染物监测数据、生物资源与生态服务观测数据进行综合分析确定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质量与生态服务基线水平,确认环境损害的能力;

(4)具备使用相关水质模型、污染物迁移扩散模型进行近海海洋与海岸带中污染物迁移转化模拟分析、还原污染过程、模拟污染趋势、确定污染范围,运用多受体环境暴露评估模型、毒理学实验、生物评价等进行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生物和生态风险评估,对损害进行实物量化的能力;

(5)具备基于污染物环境生物、物理、化学迁移转化过程,采用统计学、同位素等技术进行污染物、物种和生态系统破坏解析,构建概念模型,进行损害因果关系分析的能力;

(6)具备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恢复目标制定、技术筛选、恢复方案设计及损害价值量化分析的能力;

(7)具备近海海洋与海岸带环境质量、生物资源及不同类型栖息地生态环境恢复监测、恢复效果评估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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