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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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

2023-08-31 21:17|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二次供水的水质、设施、设施设计和日常管理的卫生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二次供水设施设计和日常管理单位。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标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749-2006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T17219  生活饮用水输配水设备及防护材料的安全性评价标准

GB/T17218  饮用水化学处理剂卫生安全性评价

卫法监发[2001]161号  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评价规范

GB/T5750(所有部分)  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

GB50015-2003  建筑给排水设计规范

《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

CJ/T 206—2005  城市供水水质标准

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3  术语与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二次供水设施(以下简称设施):集中式供水在入户之前经再度储存、加压、和消毒或深度处理,通过管道输送给用户,来保证正常供水的设备及管线。

3.2储水设备:高位、中位、低位水箱和蓄水池、稳流罐等设备。

3.3水处理设备:过滤、软化、净化、消毒等设备。

3.4供水管道:供、输饮水的管道、阀门、龙头等。

4    水质卫生要求:

4.1水质指标:

4.1.1必测项目:色度、浑浊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pH、耗氧量(以O2计)、铁、氨氮、亚硝酸盐氮、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菌落总数和游离余氯(加氯与使用氯制剂时测定)。

4.1.2选测项目:根据二次供水设施所用材质和消毒、处理方法选测,项目包括:挥发酚类(以苯酚计)、砷、六价铬、锰、镍、铅、二氧化氯、臭氧、亚氯酸盐、三氯甲烷、四氯化碳、氯酸盐(只用于复合二氧化氯消毒)、溴酸盐(只用于臭氧消毒)、甲醛(只用于臭氧消毒)。

4. 2水质卫生标准:

4. 2.1氨氮、亚硝酸盐、耗氧量采用最高容许增加值(见表),但其浓度不能超过GB5749的限值,其他项目的限值应符合GB5749的要求。

表   氨氮、亚硝酸盐氮、耗氧量最高允许增加量

项目

最高容许增加量(mg/L)

氨氮

≤0.1

亚硝酸盐(以N计)

≤0.02

耗氧量(以O2计)

≤1.0

注:最高容许增加值是指检测项目的出水浓度减去进水浓度。

4. 2.2选用紫外线消毒时,紫外线强度应不小于70mW/cm2。

4. 2.3消毒剂的余量:选用二氧化氯消毒时,二氧化氯应不小于0.02 mg/L;选用加氯消毒时,游离余氯应不小于0.05 mg/L,选用臭氧消毒时,臭氧不小于0.02 mg/L。

4. 2.4消毒剂的限量:选用液氯或氯制剂时,游离氯的量为与水接触30分钟后不大于4 mg/L,选用氯胺时,有效氯的量与水接触120分钟后不大于3 mg/L,选用臭氧时,臭氧的量与水接触12分钟后不大于0.3mg/L, 选用二氧化氯时,二氧化氯的量与水接触30分钟后不大于0.8 mg/L。

5    设施卫生要求

5.1 二次供水使用的水箱、变频供水设备、输配水设备、水处理设备材质及防护涂料等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并符合GB/T17219的要求。

5.2 处理生活饮用水使用的化学处理剂不应污染生活饮用水,并符合GB/T 17218要求。

5.3与二次供水设备配套使用的水质处理设备应符合《生活饮用水水质处理器卫生安全与功能性评价规范》(2001)和《生活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设备卫生安全评价规范》(试行)的要求。

5.4 设施内应清洁卫生,不应存在有碍供水卫生的杂物。

5.5设施周围应保持环境整洁,便于清洗消毒,应有良好的排水条件,设施应运转正常。

6    设施设计卫生要求

6.1储水设备设计卫生要求

6.1.1容积设计宜按最高日用水量的20%-25%确定。

6.1.2饮用水箱或蓄水池应专用,不得渗漏。特殊情况下与消防用水合用时,合用水箱或蓄水池的设计应保证其中水体不产生死水层,消防管道内的储存水不得回流至饮用水箱或蓄水池。

6.1.3在建筑物内的水箱(池),其顶部与屋顶的距离应大于0.8m。建筑物的任何墙面不能作为水箱的箱面。水箱(池)外壁与建筑本体结构墙面或其他池壁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施工或装配的需要,无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0.7m;安装有管道的侧面,净距不宜小于1.0m,且管道外壁与建筑本体墙面之间的通道宽度净距不宜小于0.6m,便于水箱(池)的维护和检查。水箱应有相应的透气管和罩;人孔的位置和大小要满足水箱内部清洗消毒工作的需要。人孔应高于水箱表面5cm,并设有密封防蚊的盖(或门),上锁;水箱(池)内外应设有爬梯,便于清洗、消毒和检查。

6.1.4储水设备必须安装在有排水条件的底盘上,出水口位置设定应保证水箱内不产生死水层且开口不能向下。泄水管应设在水箱的底部,阀门位置便于操作。泄水管与溢水管均不得直接与下水道连通,防止倒虹吸作用的发生。溢水管和泄水管不能相连通,各开一口。

6.1.5使用变频供水设备应确保不对管网产生负压,否则应设置不承压水箱。

6.1.6设施应安装消毒设备,或者预留安装消毒设备的位置。

6.1.7室外储水设备周围10m以内不得有渗水坑、化粪池、垃圾堆和有毒有害物品等污染源;周围2m内不得有污水管道;出口应高于地面20cm~50cm,并设有防护设施。

6.2供水管道设计卫生要求

6.2.1二次供水的供水管道在与市政供水或自建供水管道直接连通时必须设置不承压水箱,不得与非饮用水管道连接,如必须连接时,应采取防污染的措施。

6.2.2便池的冲洗管道不得与供水管道直接连接,须设置冲洗水箱或用空气隔断冲洗阀等装置。

6.2.3供水管道及所用材质应保证在发生间断供水时,不造成水质污染。供水管道不得透光,以免滋生藻类,污染水质。

7    日常管理卫生要求

7.1设施的管理部门负责设施的日常运转、维护、清洗和消毒工作,制定和落实设施卫生管理制度,并应有专职或兼职经过培训的饮用水卫生管理人员。

7.2管理部门每年应对设施进行一次以上的全面清洗、消毒和水质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污染隐患,保证居民饮水的卫生安全。

7.3发生二次供水污染事故,可能危及人体健康时,有关单位或责任人应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污染,保证尽快向用户提供符合卫生要求的生活饮用水,并向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8  水质检验方法

本规范中规定的水质检验方法应按照GB/T5750(所有部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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