陇南市公共资源交易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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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3 23:32|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视察甘肃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坚持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坚持新发展理念,坚持推动高质量发展,坚持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为主线,坚持应进必进、统一规范、公开透明、服务高效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持续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着力提高公共资源配置效率和公平性,着力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质量,着力创新公共资源交易监管体制机制,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主要目标。到2020年,适合以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基本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实行目录管理;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纵向全面贯通、横向互联互通,实现制度规则统一、技术标准统一、信息资源共享;电子化交易全面实施,公共资源交易实现全过程在线实时监管。在此基础上,再经过一段时间努力,公共资源交易流程更加科学高效,交易活动规范有序,效率和效益进一步提升,违法违规行为发现和查处力度明显加大;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共资源交易市场健康运行,市场主体获得感进一步增强。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公布交易目录。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目录指引,将我省应该或可以通过市场化方式配置的公共资源纳入目录清单,制定公布我省公共资源交易目录。(省发展改革委牵头负责)

  (二)拓展平台覆盖范围。在政府主导下,进一步整合规范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推进目录清单内的公共资源交易项目全部纳入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做到“平台之外无交易”。坚持能不新设就不新设,尽可能依托现有平台满足各类交易服务需要。(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省林草局、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创新资源配置方式。对于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特许经营权,农村集体产权等资产股权,排污权、碳排放权、用能权等环境权,要健全出让或转让规则,引入招标投标、拍卖等竞争性方式,完善交易制度和价格机制,促进公共资源公平交易、高效利用。(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业农村厅、省政府国资委、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局配合)

  (四)加强公平竞争审查。严格执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防止通过设置注册登记、设立分支机构(办事处)、资质验证、投标(竞买)许可、强制担保、强制要求在当地投资、人员业绩核备等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限制性条件实行地方保护或行业垄断。(省市场监管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五)促进资源跨区域交易。统筹公共资源交易评标、评审专家资源,加快推进远程异地评标、评审常态化,促进优质专家资源跨地区、跨行业共享。在坚持依法监督前提下,逐步推进市场主体跨市州自主选择平台进行公共资源交易,积极稳妥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跨省域合作。(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六)健全平台电子系统。加强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电子系统建设,明确交易、服务、监督等各子系统功能定位,实现互联互通和信息资源共享,同步规范、建设、使用信息基础设施,完善相关安全技术措施,确保系统和数据安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七)优化平台服务功能。充分发挥省市两级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作用,互联各级电子交易系统、电子监管系统,加快推进电子档案管理,汇集、共享和发布全省公共资源交易数据,为各级公共资源电子化交易提供公共入口、公共通道和综合技术支撑,并向行政监督部门、纪委监委、审计部门开放数据接口,并提供信息数据和相关资料。(省公共资源交易局、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八)促进互认共享。按照标准规范搭建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数字证书(CA)互认共享平台,实现“一个窗口办理、一个证书通用、一个平台共享、一个标准规范”。积极推动电子营业执照、电子担保保函在公共资源交易领域的应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九)完善专家管理机制。按照全国统一的专业分类标准,补充省综合评标评审专家库。健全专家征集、培训、考核和清退机制。(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林草局、省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十)强化公共服务定位。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要突出公共服务职能,不断优化见证、场所、信息、档案、专家抽取等服务,积极开展交易大数据分析,为宏观经济决策、优化营商环境、规范交易市场提供支撑。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不得代行行政监管职能,不得限制交易主体自主权,不得排斥和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电子交易系统,不得将重要敏感数据擅自公开及用于商业用途。(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负责)

  (十一)精简管理事项和环节。进一步深化公共资源交易领域“放管服”改革,精简交易环节、简化交易流程、压缩办理时限,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投标报名、招标文件审查、原件核对等事项以及能够采用承诺制和事中事后监管解决的前置审批或审核环节。(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十二)推广多业务合并申请。凡是能实现网上办理的事项,不得要求现场办理;凡是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依托政务服务网,推行交易服务“一网通办”,市场主体基本信息资料“一次收集、统一管理、及时更新、反复使用”,不断提高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事项网上办理比例。(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负责;相关部门配合)

  (十三)实施协同监管。深化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改革,推进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管理与监督职能相互分离。在有条件的地方,探索试行公共资源交易综合监管,及时总结工作经验。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市场主体、行业组织、社会公众、新闻媒体等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监督,促进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省林草局、省医保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四)制定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按照各司其职、互相协调、密切配合的要求,根据法律法规和工作职责,形成监管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省医保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五)完善投诉举报机制。建立健全投诉举报接受、转办、反馈机制,各级行政监督部门依法核实、查处公共资源交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处理信息及时反馈至公共资源交易服务系统,依法予以公开,实现部门协同执法、案件限时办结、结果主动反馈。(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省林草局、省医保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局配合)

  (十六)加大信息公开力度。按照“谁批准、谁公开,谁实施、谁公开,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依据信息公开目录标准,及时向社会依法公开公共资源交易全过程信息。(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按职责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十七)信用信息互通共享。按照全国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信用标准,制定出台我省公共资源交易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公开、管理、运用制度。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要及时记录交易过程中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发现失信行为应当妥善保留相关证据材料,并及时转送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处理,实现全省范围内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互通共享。(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省林草局、省医保局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局配合)

  (十八)实施信用监管。强化对各类市场主体公共信用信息的公开和运用,把市场主体参与公共资源交易活动的信用信息归集到信用中国(甘肃),作为实施监督管理的重要依据,依法依规开展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省林草局、省医保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十九)开展智慧监管。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充分运用公共资源交易电子监管系统、见证系统、大数据平台等软件系统,实行市场主体、中介机构和交易全过程信息的全面记录和实时交互,及时在线下达监管指令,确保交易记录来源可溯、去向可查、监督留痕、责任可究。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对公共资源交易活动进行监测分析,及时发现并自动预警围标串标、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大对重点地区、重点领域、重点环节的监督执法力度,增强监管的针对性和精准性。(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机关事务局、省林草局、省医保局负责;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强化平台管理。制定出台全省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代理机构管理办法,强化公共资源交易市场管理。公共资源交易局(中心)对评标(评审)专家、招标人和代理机构进行评价,行政监督部门应当将评价结果作为对评标专家、招标人和代理机构进行管理的重要依据。(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负责;相关部门、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配合)

  (二十一)加强信息安全制度建设。根据国家信息安全标准加快构建公共资源交易信息安全防护体系,制定公共资源交易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办法,保障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安全和数据安全。(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共资源交易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二十二)清理制度规则。做好公共资源交易领域规章、规范性文件的立改废释工作。对不符合整合共享要求的公共资源交易制度规则进行清理,并将清理过程和结果及时报送省发展改革委并向社会进行公布,接受社会监督。(省发展改革委、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政府国资委、省工信厅、省生态环境厅、省住建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商务厅、省政府国资委、省机关事务局、省林草局、省医保局、各市州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负责)

  三、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省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要充分发挥统筹协调作用,完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体制,提高公共资源配置市场化水平。各市州政府要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强化对本行政区域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指导和规范运行的保障。省发展改革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政策指导、工作协调和业务培训,督促任务落实。省公共资源交易局要加强对各市州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业务的指导。

  (二)严格督促落实。将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考核管理,定期对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检查并通报有关情况,加强指导协调,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时总结工作经验和创新做法。要加强监督,健全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对推进工作不力、整合不到位的进行通报,确保各项任务措施落实到位。

 【以上内容出自《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工作有关意见和办法的通知》(甘政办发〔2019〕107号)(2019年12月2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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