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节县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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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节县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2022年修订)

2024-07-17 22:1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总则1.1编制目的 

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危害,保护国家财产及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我县社会稳定;指导和规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提高综合防范和处置能力。结合我县环境和生态保护实际,在对《奉节县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19年)》进行补充完善的基础上,制定《奉节县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应急预案》)。

1.2修订过程

2017年12月28日印发的《奉节县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奉节府办发〔2017〕313号)。

2021年10月,为完善奉节县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事件风险防控规章,制定了修订工作方案,收集了相关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调查可以调用的环境应急队伍、装备、物资、场所等应急资源状况和可请求援助或协议援助的应急资源状况。

2021年11月~12月,对所在区域开展危险因素排查和应急资源、能力的调研工作,编制完善可能的突发环境事件情景下采取的处置措施、向可能受影响的居民和单位通报的内容与方式、向应急局、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的内容与方式,完成应急预案的修订,形成征求意见稿。

2021年12月,根据反馈意见,进一步完善应急预案修订。

2022年1月,应急预案(修订版)定稿。

1.3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年1月1日施行);

(2)《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2007年11月1日起施行);

(3)《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17号);

(4)《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办函〔2014〕119号);

(5)《重庆市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6)《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3月29日);

(7)《重庆市长江三峡库区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2011年7月29日);

(8)《重庆市突发事件应对条例》(2012年7月1日);

(9)《重庆市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渝府发〔2011〕31号);

(10)《重庆市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环境监察应急预案》;

(11)《重庆市突发环境污染破坏事故应急办法》;

(12)《长江三峡库区重庆流域突发水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渝府办发〔2017〕9号);

(13)《奉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坚持以人为本、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政府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先期处置,部门联动、企业主体、市场补充、专家支持,分级负责、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科学处置的原则。

1.5事故分级

按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严重性和紧急程度,事故级别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

1.5.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Ⅰ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万人以上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设区的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10 公里)并造成严重的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5米,区段河长≥10公里),严重影响航运的。

1.5.2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Ⅱ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该区域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省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8)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区段河长≥3公里),对航运产生影响的。

1.5.3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Ⅲ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造成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

(7)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8) 库区干流水面漂浮物大量聚集(聚集高度≥1米,区段河长≥3公里),对航运产生影响的。

1.5.4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Ⅳ级):

(1)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下中毒或重伤的;

(2)因环境污染疏散、转移人员5000人以下的;

(3)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的;

(4)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性群体影响的;

(5)因环境污染造成村、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库区干流、支流发生大面积水华(藻类数量达到 108个/升,区段河长<3公里)并造成饮用水水源污染、生态破坏或渔业损失的;

(7)对环境造成一定影响,尚未达到较大突发环境事件级别的。

上述分级分类标准中,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对特殊的事件、事故,可能演化为重特大事件、事故的,不受分级标准限制。

1.6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我县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处置。

1.7应急预案体系

   奉节县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内部衔接于《奉节县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长江三峡库区奉节段突发水环境污染事故应急预案》、《奉节县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上衔接于《奉节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庆市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对下衔接于《奉节县生态环境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奉节县生态环境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企业应急预案体系见图1.7-1。

图1.7-1  应急预案关系图

2组织体系及职责

2.1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在县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下设奉节县突发事故灾难应急救援指挥部(简称: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按照“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原则,负责领导和组织实施全县突发事故灾难应急处置工作。事故灾难指挥部根据处置需要,成立奉节县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现场指挥部(以下简称现场指挥部),负责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组、应急监测组、现场救援组、医疗救援组、安全保卫组、善后处理组、后勤保障组和舆情导控组等应急工作组,具体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县政府分管环保工作的县领导

副指挥长:县政府办公室、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负责人。

成员单位:县生态环境局、县应急局、县交通局、县公安局、县卫生健康委、县农业农村委、县林业局、县水利局、县市场监管局、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城管局、县商务委、重庆奉节海事处、县财政局、县气象局、县民政局、县纪委监委机关、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委宣传部、应急专家组、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综合应急救援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事发单位及主管部门。

   2.2应急组织体系图

2.3现场指挥部职责

执行县委、县政府有关领导的指示、命令;向市政府、市应急局、市生态环境局报告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有关情况;协助市政府应急指挥部指挥调度全县应急救援力量,协调辖区部队共同做好应急救援工作;决定实施对事故现场进行封闭和对交通实行管制等强制性措施。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处置的相关信息。

2.4应急工作组职责

各组人员构成和工作任务如下:

(1)综合协调组

人员构成:由县应急局牵头,县生态环境局、县公安局及有关乡镇(街道)政府负责人参加。

工作任务:负责传达现场指挥部指令,报送突发环境事件相关信息,组织协调有关应急处置工作,完成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2)应急监测组

人员构成: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县生态环境监测站、县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相关行业和企业环境监测机构负责人参加。

工作任务:负责事故应急监测并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故等级的判定,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决策提出建议。

(3)现场救援组

人员构成:由县现场指挥部根据污染事故的类别确定生态环境、应急管理、交通、水利等责任部门为牵头单位(危险化学品事故、交通事故、地质灾害、洪涝灾害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分别由县应急局、县交通局、县规划自然资源局、县水利局牵头),县救援队及社会救援力量组成。

工作任务:勘查事故现场,负责对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研究现场处置情况,提出事故或险情处置建议和抢险救援技术方案,调集抢险救援队伍及所需器材、物资,迅速抢险救援。及时将现场事故调查物证提交安全生产事故调查领导小组。

(4)医疗救援组

人员构成:县卫生健康委牵头,卫生系统有关医疗单位组成。

工作任务:负责对受伤人员进行现场急救、转运救治重伤人员,并提供医疗救治中必要的技术支持。

(5)安全保卫组

人员构成:县公安局牵头,行业主管部门、事故发生地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县生态工业园区管理委员会、事故发生单位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

工作任务:负责设置事故现场警戒区,防止无关人员进入现场,负责事故现场交通管制和疏导,组织人员有序疏散,保护现场财产安全,维护现场秩序,确保抢险救护工作顺利开展。

(6)善后处理组

人员构成:事故发生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牵头,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应急局、县生态环境局、县经济信息委等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事故责任单位负责人组成。

工作任务:负责对伤亡人员及家属实施救治、处置和安抚,做好污染损害赔付及灾民安抚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7)后勤保障组

人员构成:由县应急局牵头组建,县民政局、县财政局、县农业农村委、县发展改革委、县经济信息委、县城管局、县商务委、事发地镇街、事故发生单位等有关人员组成。

工作任务:负责抢险救援及事故调查人员的生活保障,保障现场抢险的电力、通讯、水、气供应;提供必要的办公用品和交通、通信工具、器材;抢险物资、材料准备。

(8)舆情导控组:由县委宣传部牵头,县政府办公室、县应急局、县融媒体中心等参加。其任务为:负责事故新闻的采集、编写、发布,协调新闻媒体及时报道事故动态和进展情况。同时,密切监控网络舆情,实时采取对策消除舆论负面影响。

2.5成员单位职责

县生态环境局:统筹协调全县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应急处置;汇集、研判、上报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并按照市政府的决定发布特别重大预警信息,启动应急预案。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警系统及环境保护举报中心,设立举报电话(56550725);负责对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污染物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进行应对、调查;根据县政府授权发布预警信息,提出预警信息建议和防止事态扩大和控制污染蔓延工作建议;做好污染事态实时监控;建立事故应急处置专家库,指导开展现场污染物消除及修复工作;督促事故责任方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污染损害评估工作;协助有关部门对危险化学品等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进行调查处理;向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件相关信息。    县应急局:通知事故应急抢险的有关单位立即赶赴事故灾难现场;及时收集和向指挥部领导、县委办、县府办、市应急局指挥中心报告事故及处置进展情况;及时传达落实县委、县政府及上级领导关于事故处置的指示和批示。负责组织事故灾难处置过程中受灾所需救灾物资,执行抢险救援物资的调度;指导做好安全生产工作,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指挥、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负责危险化学品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协调做好应对工作;监督检查事故灾难处置应急预案启动执行情况;督促、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工作。

县交通局:负责对危险化学品、危险固体废弃物运输等水路、公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伤员及救灾物资运送、危险物品转移等水路、公路应急运输保障工作;负责协调高速公路运输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应对及保障工作。

县公安局:负责现场警戒、人员疏散、交通管制、社会治安秩序维护;负责道路交通事故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防范和调查处理工作。

县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医疗救护,对事发现场和可能受到污染的区域实施卫生防疫;负责饮用水监测预警。

县农业农村委:负责畜禽养殖、渔业水体造成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调查处理工作;对农作物、水产养殖、家畜家禽受灾情况实施监测并开展处理。

县林业局:负责对野生动植物受环境污染影响情况实施监测;负责森林、林木以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处理。

县水利局:组织、协调、指导因洪涝灾害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其运行管理的污水处理设施及管网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负责备用饮用水水源调度;指导供水企业在事故发生后保障饮用水水源安全和生活饮用水供应;提供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水文水利资料;负责水源流量控制和监测;负责饮用水水源地污染物的清理;参与事件调查和处置。

县市场监管局:责对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食品、药品污染情况实施监测;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和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造成集体中毒等。

县发展改革委:负责配合有关乡镇(街道)、项目业主单位开展重大应急基础设施建设的前期工作,积极争取国家应急基础设施建设专项资金支持。负责管理范围内的油气管线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

县经济信息委:督促电力、燃气等单位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督促工业企业做好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的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预防、应急应对工作;负责管理范围内的天然气管道事故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和应对工作;负责参与有关单位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工作。

县城管局:负责市政设施引发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应对和调查处理,参与善后处理工作。

县商务委:保障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市场供应,维护市场稳定;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工作所需物资。

重庆奉节海事处:负责奉节长江干线危险货物水路运输引发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和监管;负责管辖水域内船载危险货物、燃油及违法排放船舶污染物引起突发环境污染事件的预防、应对处置和调查处理;负责水环境污染事件水上交通管制。

县财政局:负责突发环境事件防范和应对工作经费保障。

县气象局:提供有关气象监测预报信息和实时气象资料。

县民政局:协调救灾物资调拨工作;协助做好受灾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救助;开展死亡人员丧葬和家属抚慰工作。

县纪委监委机关:负责调查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履行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情况。

县规划自然资源局:组织、协调、指导因地质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应对工作。

县委宣传部:牵头组织开展舆论引导;牵头起草新闻通稿,组织新闻发布;做好现场新闻媒体接待和服务工作。

应急专家组:由县生态环境局牵头组建,应急管理、交通、水利等行业主管部门及其专家组成。负责提供应急处置技术咨询,指导现场处置工作,为应急指挥提供决策建议。

县消防救援大队:负责现场火灾扑救和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防止有毒有害消防废水流入外环境引发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做好突发环境事件应对准备。

县综合应急救援队:协助有关专业队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抢险救援。

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突发环境事件预防、先期处置工作,及时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负责所辖区域群众的稳定、疏散、宣传、解释、安抚及善后工作;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后勤保障工作;参与突发环境事件调查处理。

事发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启动本单位有关应急预案,组织本单位专家及职工,先期处置减少和消除污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防止事故进一步扩大,保护事故现场,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1)全县各级各部门要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观念,做好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日常预防工作,制定和落实各项预防措施。

(2)县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定期组织对生产、贮存、运输有毒有害物品及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进行检查,掌握全县污染源、风险源种类及分布情况,及时发现和消除环境污染事故安全隐患。

(3)环境风险隐患企业和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落实环境风险防范措施:

①开展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会商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编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报县生态环境局备案,接受环保部门的指导监督;

②配备相应的应急设施、设备、物资和器材,组织人员培训和应急演练;

③建立环境安全管理制度,定期排查环境污染事故隐患,定期检测、维护有关报警装置、应急设施设备,确保正常使用。

3.2预警

3.2.1报警预警报告和通报

事发单位或知情者应通过电话、短信、传真等方式及时向县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充分利用110、119、122、120、12345、56550725及其他应急部门的通信系统,实现联动报告。报告内容主要包括:(1)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安全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种类;(2)可能或已经产生的影响、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等情况;(3)采取的应急处置措施。

倡导和鼓励公民、法人、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安全事故隐患进行举报,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报警准确,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和影响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彰奖励。

经初步判断属于重大、特别重大事故,立即向县事故灾难应急指挥部和县政府应急局报告,并同时上报市生态环境局、市政府。

3.2.2信息报告

     事故发生单位或知情者应及时向当地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局报告,当地政府和县生态环境局及时进行核实。情况特别严重的,应立即向县政府和市生态环境局报告。事故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事故发生单位(或业主)名称、联系人、联系电话;

(2)事故发生地点、时间、事故设备名称、事故类别;

(3)事故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潜在危险、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的初步评估;

(4)事故发生原因初步分析判断;

(5)采取的应急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总结报告三类。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后,县政府应当在发现或得知突发环境事故1小时内向市政府初报情况。信息报告一般采用书面形式。情况紧急时,可先采用电话、传真、网络等方式报告,并在随后补充书面报告。在现场处置期间,指挥部应当每天不少于1次向市政府续报应急处置信息。事故处置结束后,指挥部应在1个工作日内,向市政府报告最终处置结果。

3.2.3预警级别

 按照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重特大突发环境事故的预警级别分为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分别用橙色和红色加以标识。

橙色(Ⅱ级)预警:情况紧急,可能发生或引发重大突发环境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范围,造成更多人员伤亡的。

红色(Ⅰ级)预警:情况危急,可能发生或引发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故的;或事故已经发生,可能进一步扩大事故范围,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

3.2.4预警发布

进入预警状态后,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以下措施:

(1)适情启动相关应急预案。

(2)发布预警公告。橙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发布;红色预警由市生态环境局提出建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政府应急办负责发布。

(3)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置。

(4)指令各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进入应急状态,环境监测部门立即开展应急监测,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

(5)针对突发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6)调集环境应急所需物资和设备,落实应急保障工作。

(7)涉及跨界污染的,及时向相邻区县政府通报情况,并向市应急管理局、市生态环境局报告。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发生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的,县政府应立即报告市政府,由市政府决定启动市级应急预案,成立市应急处置指挥部,统一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县事故灾难指挥部负责先期处置,待市政府应急工作组或国务院工作组到达现场后,现场指挥权进行移交,由市政府或国务院工作组负责组织指挥。应积极协助、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2基本处置程序

发生重大级事故,县政府县长、分管副县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局报告。

4.2.1先期处置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涉事企业或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立即开展先期处置,第一时间通告周边区域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采取有效措施全力控制事态发展,最大限度避免人员伤亡。县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立即组织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保护人员生命安全,减少和消除污染。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现场污染处置

污染事故处置基本措施:应急小组根据现场调查和查阅有关资料并参考专家意见,向县现场指挥部提出科学的污染处置方案,对事故影响范围内的污染物进行处理处置,以减少环境污染。

①切断污染源: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要立即采取关闭、停产、封堵、围挡、喷淋、转移等措施,切断和控制污染源,防止污染蔓延扩散。

②污染物处理:做好有毒有害物质和消防废水、废液等的收集、清理和安全处置工作。采取隔离、吸附、打捞、氧化还原、中和、沉淀、消毒、去污洗消、临时收贮、微生物消解、调水稀释、转移异地处置、临时改造污染处置工艺或临时建设污染处置工程等方法处置污染物。

③涉及大气污染事故的,现场调查或查取事故发生地有关空气动力学数据(气温、气压、风向、风力、大气稳定度等),采用监测和模拟等手段追踪污染气体扩散途径和范围,科学设立警戒线;在控制泄漏源的同时,用水雾稀释有毒有害气体,用水幕封阻扩散的稀释源,防止有毒有害气体快速扩散,造成人员伤亡和大气污染。

④涉及水污染事故的,现场监测人员要测量水流速度,估算污染物转移、扩散速率。联合有关部门对事故周围环境(居民住宅区、农田保护区、水流域、地形)做初步调查。对造成水污染的液体物质采取挖坑收集、挖沟引流、筑坝拦截等方法阻止污染物进入水体。对进入水体的污染物采取吸收(吸附)、中和、拦截、导流、疏浚、转移等方法处置,防止水体污染事态进一步扩大。必要时,县现场指挥部报告县政府要求其他排污单位停产、限产、限排,减轻环境污染负荷。

⑤当涉事企业事业单位或其他生产经营者不明时,相关职能部门配合县生态环境局开展污染源调查,查明涉事单位,确定污染物种类和污染范围,切断污染源。

(2)转移安置人员

交通部门负责调集事故处理所需的交通工具。根据突发环境事件事发地及影响区域气象、地理环境和人员密集度等情况,设立现场警戒区、交通管制区和重点防护区,确定受威胁人员疏散方式和途径,消防部门负责疏通应急撤离通道,撤离、疏散危及人员。

(3)医学救援

迅速组织县医疗资源和力量,对伤病员进行诊断治疗,根据需要及时、安全将重症伤病员转运到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加强救治。开展受污染人员的去污洗消工作,采取保护公众健康措施。视情况增派医疗卫生专家和卫生应急队伍、调配急需医药物资,支持医学救援。做好受影响人员的心理援助。

(4)应急监测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应急监测组第一时间派环境监测监察人员到达现场,对事故作出初步判断,并立即向政府报告,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可能消除或减轻污染危害。应立即进行大气、水体、土壤等应急监测工作,根据突发环境事件的污染物种类、性质以及我县自然、社会环境状况等,明确相应的应急监测方案及监测方法,确定监测的布点和频次,调配应急监测设备、车辆,及时准确监测,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决策提供依据。及时开展污染事故现场勘察,收集证据。每天向指挥部报告监测数据、事故的发展趋势、处理情况及存在的问题。

(5)市场监管和调控

密切关注受影响地区市场供应情况及社会反映,加强对重要生活必需品等商品的市场监管和调控。禁止或限制受污染食品、饮用水的生产、加工、流通和食用,防范因突发环境事件引发中毒事件等。

(6)维护社会稳定

公安部门保证交通顺畅,保护并控制事发现场,维护社会秩序,并根据需要进行立案侦察或追踪查找。加强受影响区社会治安管理,严厉打击借机传播谣言制造社会恐慌、哄抢救灾物资和生活必需品等违法犯罪行为;加强转移人员安置点、救灾物资存放点等重点地区治安管控;做好矛盾纠纷化解和法律服务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维护社会稳定。

其他相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应急处理工作。

4.2.2现场处置

(1)成立指挥部

按照事故发生地和企业隶属关系,实行属地管理和分级处置。

①发生重大级事故,县政府县长、分管副县长和有关部门负责人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市政府工作组到现场后,现场指挥权移交,由市政府工作组负责组织指挥,县政府应急局应积极协助、配合市应急指挥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②发生特别重大级事故,县政府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应迅速赶赴事故现场,组织开展先期应急处置,并及时向市政府应急办报告。市应急处置指挥部赶赴现场,指导、协助开展事故抢险救援工作,并及时向国务院应急管理机构报告。

(2)指挥部构成

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现场处置程序,按《重庆市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灾难应急预案》相关规定执行。

发生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县政府启动应急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担任指挥长,指挥部成员由人民政府办公室、生态环境、卫生、公安、财政、消防、市场监管、工商、民政、水利等相关部门领导组成。根据需要指挥长可以决定成立现场指挥部。

立即召开应急处理会议听取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关于该事件的调查情况,已采取的措施,事件的发展趋势,专家的评估意见和处理意见的汇报,同时听取其他相关部门的情况汇报。根据事件的性质、特点决定应急处理措施,明确各部门的职责。

发生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时,在市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县相关部门及时到达指定岗位,认真履行职责,具体落实控制措施。

4.3应急发布和舆论导向

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按规定通过新闻媒体发布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处置的相关信息,具体按照《重庆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重庆市突发环境事件新闻报道应急办法》执行。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损害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4应急终止

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态势得到妥善控制,环境污染基本消除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提出应急状态解除意见,并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宣布应急状态解除。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重特大应急处置结束后,县政府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协助、配合做好善后处理工作。指导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迅速开展善后处理工作,对受伤人员进行救治,对死亡人员做好善后工作,对伤者及伤亡人员家属进行精神安抚,对受污染、破坏的生态环境采取措施予以恢复,并对清除污染效果进行总体评估。

事故发生地镇(街)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确定合理的安置和补偿标准,并按照法定程序进行赔偿、补偿。对在应急处置中伤亡人员给予奖励和抚恤,并做好评先、评优(烈)、晋级(职)等工作。对紧急征用的物资和调集的社会力量,按照有关规定予以结算和补偿。

5.2社会救助

事故发生后,社会、个人和外国机构向受灾人员捐赠资金和物质,统一由市政府接受捐赠办公室和市红十字会接受,并按规定加强管理和监督。

5.3保险理赔

保监机构及时协调有关保险公司介入,按有关工作程序做好先期垫付和善后理赔工作。

5.4调查和总结

重大事故,由市政府成立事故调查小组,全面负责调查,县政府有关部门配合。市政府写出事故灾难调查报告,报市政府批复结案后,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对新闻媒体发布消息。

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务院调查组负责调查,市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积极配合国务院调查组做好事故调查工作。

5.5情况通报

5.5.1向上级事故调查组的汇报

事故现场调查组要做好突发环境事件的勘查和取证工作,及时掌握有关情况,如实向上级事故调查组汇报,提供相关调查取证资料,并按照上级调查组的要求,继续组织开展事故的调查取证工作。

5.5.2向有关部门的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的调查结果应及时向有关部门通报,并配合有关部门,对事故作进一步调查,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失职、渎职责任。

5.5.3向新闻单位的通报

突发环境事件调查核实后,事故调查组应按照及时主动、准确把握、正确引导、讲究方式、注重效果、遵守纪律、严格把关的原则。重大事故,由市政府写出事故灾难调查报告,报市政府批复结案后,由市政府新闻发言人对新闻媒体发布消息。特大事故,由国务院调查组全面负责事故灾难原因调查工作,并写出事故灾难调查报告,报国务院批复结案。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企业建立健全各自应急救援队伍,作为应急先期处置的主导力量。县政府建立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联动机制。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由重庆市综合应急救援总队承担突发环境事件现场救援任务,县应急队伍按照县现场指挥部的要求配合救援和处置。

6.2通信与交通保障

建立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信息采集、处理制度,配备必要的通信器材,确保应急处置期间的信息畅通。

重大、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市、县通信主管部门要迅速调集应急通信车辆前往现场。市应急处置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县级各部门,街道、镇、乡相关人员均要保持电话24小时畅通。

6.3应急装备及物资保障

参与应急处置的有关单位做好应急设施、设备准备,在处置危化品、危险废物泄漏污染事故时还应准备必要的防护器材、专业处置设备及物资,保证应急处置需要。

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要求,加强危险化学品快速机动应急处置及监测能力建设,增加必要的防护服、防毒面具、防护眼镜、防护手套等防护装备、物资的储备,不断提高应急监测和动态监控的能力,确保环境污染事件能有序应对。有关企事业单位,必须配备环境保护应急设施,做好应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物资储备工作。

6.4资金保障

县政府和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部门应安排专项应急管理资金,进一步完善应急装备及应急物资储备,确保应急管理和处置需要。

6.5技术保障

充分利用县政府及各部门现有的技术人才、专家资源和技术设备设施资源,提供在应急状态下的技术支持。

6.6责任追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重庆市关于重大事故责任追究制度实施细则》等规定,对以下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严格追究责任:

(1)对重、特大突发环境事件和重特大险情信息不按有关规定上报、迟报、漏报、瞒报的;

(2)拒不执行事故应急指挥部的指令,延误应急抢险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

(3)在人员救助、物资调配、事故调查、现场秩序维护等方面不配合、不支持,严重影响和干扰应急处置工作的;

(4)其他失职行为。

7宣传、培训和演习

7.1环境安全宣传

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向社会公布和宣传突发环境事件的报警电话(12345);通过网络、电视、广播、印刷品等媒体向公众宣传环境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突发环境事件预防、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提高公众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安全自救防护能力。重点防范企业要按照本预案要求,加强对职工环境风险防范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要点的培训,切实履行企业主体责任。

7.2培训

县级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本预案的要求,有计划地组织本部门、本单位工作人员开展应急培训,熟悉实施相关应急预案的程序和要求,做好各项应急准备工作。重点环境风险企业应加大培训力度,加强对职工环境风险防范知识和岗位安全操作要点的培训,特别是对重点风险源和重要风险防范设施等目标工作人员的培训和管理,使其熟悉应急处置工作程序和要求,做好实施应急预案各项准备,切实履行企业环境安全主体责任。

7.3演练

县生态环境局会同县政府有关部门定期组织开展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实战演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重点排污单位实时组织开展演习。

8附则

8.1预案制订与解释

本预案由县生态环境局负责制订和解释。

8.2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开始实施。2017年12月28日印发的《奉节县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奉节府办发〔2017〕313号)同时废止。

8.3预案更新

每次重特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发生后,应对本预案重新评估并予以完善。本预案原则上每3年修订一次。

9附件

9.1现场指挥部成员单位通讯录

9.2县级各乡镇(街道)联系表

9.3县综合应急救援队名单

9.4奉节县环境应急专家库名单及联系方式

9.5重庆市环境应急专家库名单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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