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业案例】入户门安装猫眼监控侵犯对门住户隐私?看看持续3年的官司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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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案例】入户门安装猫眼监控侵犯对门住户隐私?看看持续3年的官司怎么判?

2024-07-13 23:5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01

监控引发矛盾。

顾某和董某某系对门邻居,顾某所住的305房和董某某所住的304房的大门外是一条公共走廊,走廊宽约1米。2014年下半年,董某某发现自家大门的锁常被人破坏,这让他十分气愤。为了保存证据,抓住搞破坏的人,2014年10月20日,董某某在自家大门上安装了一个猫眼摄像头,该摄像头不仅可以记录董某某自家大门外的情况,也把正对门的顾某家的人员进出、往返情况拍的一清二楚。

双方爆发矛盾后,经过物业、社区多次调解均无法化解矛盾。顾某以董某某在304房大门上安装猫眼摄像头监视公共走廊的行为侵犯其隐私权、肖像权为由,向天河区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董某某停止侵权行为及赔偿经济损失。

董某某则认为,其安装摄像头只是为了监看谁破坏其大门,他没有将猫眼摄像头拍摄到的视频提供给他人使用或用于对外宣传,并不侵犯顾某一家人的隐私权和肖像权。

02

两审均认定不构成侵权。

天河区法院认为

董某某在304房大门的木门上安装猫眼摄像头监视公共走廊的行为属实,但关于上述行为是否侵犯了顾某的肖像权、隐私权问题,应具体分析。

第一,猫眼摄像头的摄像范围为公共走廊,虽然进出305房人员的进出行为能被猫眼摄像头拍摄到,但305房的室内情况不能被猫眼摄像头拍摄到。众所周知,公共走廊属于公共活动区域,公民在公共活动区域从事的行为本身具有公开性,因此,董某某上述行为并未侵犯顾某的隐私权。

第二,猫眼摄像头能够拍摄到进出305房人员的进出情况,顾某作为305房的产权人,其进出305房时也会被猫眼摄像头拍摄到肖像。尽管如此,现有证据并未显示董某某将猫眼摄像头拍摄到的顾某的肖像提供给他人使用或用于对外宣传,顾某亦确认其至今未发现董某某将视频给其他人或对外宣传,因此,董某某上述行为不属于侵犯公民肖像权的情形,目前并未侵犯顾某的肖像权。

综上,天河区法院认为,董某某在304房大门的木门上安装猫眼摄像头监视公共走廊的行为并未侵犯顾某的隐私权,目前也未侵犯顾某的肖像权,顾某的诉讼请求均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判决驳回顾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二审中顾某认为

一审法院以“公共场所无隐私”来断案是错误的。隐私权不是绝对的概念,人们进入公共场所固然要让渡大部分隐私权益,但仍有部分隐私期待,存在隐私利益。一审把隐私和“公共”或“私人”联系起来,注重物理界线,忽略了许多重要隐私需求如信息保有等方面的需求,要知道,这些都与物理界线毫无关系。

隐私权包括个人隐私不被公开,还有私人生活安宁不被侵扰的权利。董某某用猫眼摄像头拍摄,监视他人门口、走廊,形成骚扰性监控。根据法律规定,只要具备三个要件,就构成隐私侵权,即:一是行为人实施了侵扰行为;二是行为人实施的侵扰行为侵扰了他人住所、居所、私人场所的安宁或者侵扰了他人心理或精神上的安宁;三是行为人实施的侵扰行为让一个有理性的人高度反感。董某某的行为符合上述构成要件,应当承担侵扰他人安宁的隐私侵权责任。

广州中院认为

顾某虽上诉称董某某在自家木门上安装摄像头的行为侵犯了其隐私权,但本院审理期间,顾某既未有新的事实与理由,也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自己的主张,故本院认可原审法院对事实的分析认定,对顾某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03

时隔3年,再审最终改判。

广东省高院再审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顾某在住宅门口的活动信息是否属于隐私的问题?

隐私是指公民不愿为他人知悉或公开的私人信息、活动和习惯等人格利益。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允许他人非法获悉、收集、利用和侵扰。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性质的人格权益,受法律保护。

广东省高院再审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101条“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的规定,公民的个人隐私和信息安全不受侵害。董某某在自家住宅大门安装的摄像监控装置虽出于自我防护,但该装置可以完整监控相邻住户顾某出入住宅的全部情况,记录和存储了顾某不愿为他人知悉的个人信息,对顾某的个人居住安宁造成了侵扰后果,应视为民事侵权。

根据民法通则第5条“公民、法人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以及侵权责任法第6条第1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董某某在采取保护住宅和财产安全措施时,未能善尽注意义务,导致行为超出合理限度,具有过错,应承担民事侵权责任。

董某某辩称“没有将拍摄视频提供给他人或外传而不构成侵权”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原审法院认为监控摄像装置拍摄范围属于公共活动区域,公民在该区域的行为应具有公开性,以此判定董某某的行为没有侵权错误,应予以纠正。

2017年11月,广东省高院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了一、二审的判决,并判决董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停止摄录顾某进出住宅信息的行为。

04

宁邦说法:在家门口安装监控,要注意什么?怎么做才是合理合法的?、

为了保护财产权和人身权,只要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和公共利益,还没有明文禁止私人在家门口安装监控。安装监控时,需要注意避免摄像设备拍摄、窥视到其他住户的私密空间,侵扰其私生活安宁,也不可以将拍摄到的内容对外传播,否则就有可能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宁邦律师认为,在无法与利害关系人协商情况下,将监控安装在公共区域或自家外墙,仅朝向自家门窗,或者朝向过往人数繁多且不特定的大型公共空间,并不侵犯他人隐私,但如果将监控朝向出入人员较为固定的住宅楼道,此处的楼道虽然也是公共空间,但该公共空间因为活动人员较为固定,通过对该空间的监控也已经掌握了固定人员的行踪,即构成侵犯隐私。

05

通过民法典,了解隐私权。

民法典第111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民法典第1032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民法典第1033条: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民法典第1034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来源:宁邦小区物业法律工作室

原标题:《【物业案例】入户门安装猫眼监控侵犯对门住户隐私?看看持续3年的官司怎么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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