抓1只猫头鹰也要被判刑?一被告人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获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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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上午,安溪法院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公开开庭审理一起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案件。 ![]() 顶风作案,酿成苦果 被告人吴某德于2019年12月29日9时许,未经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在安溪县剑斗镇剑斗村“土地公仑”山场,捕获鸮形目鸱鸮科领角鸮(俗称猫头鹰)1只。同日10时许,途经安溪县剑斗镇剑斗村中桥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福建省闽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领角鸮属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的国家二级重点保护物种,核定价值15000元。 ![]() 庭审现场 抓1只猫头鹰,获刑一年 ![]() ![]() 法官说法 疫情当前,切勿触碰法律底线 当前,全国上下众志成城、团结奋战,正全力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疫情发生以来,对滥食野生动物的突出问题及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社会各界广泛关注。 2月24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明确规定,凡野生动物保护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禁止猎捕、交易、运输、食用野生动物的,必须严格禁止。2月6日两高两部联合印发《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对依法严惩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作出明确规定。希望广大群众自觉遵守法律规定,切实提高对野生动物保护意识,切勿因非法捕猎而触犯法律。 案件警示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人类自己 保护野生动物尤其是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于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生态平衡、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具有重大意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野生动物、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每一个公民都应自觉地保护野生动物,摒弃陋习,拒食野味,积极劝说阻止、举报各类非法猎捕、滥杀、食用、出售、贩卖、收购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违法行为,共同维护我们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平衡。 Q 那么,在野外碰到野生动物该怎么办呢? A 野生动物有其特殊的生活习性,若在户外发现野生动物,不要轻易抓捕,或私自带回家。对遇有受伤、病弱、饥饿、迷途等情形的保护动物,应主动与当地林业主管部门、野生动物救护部门等取得联系,确保野生动物得到及时救治和妥善处置。 来源:安溪法院 福建高院 ch_fjgy 原标题:《抓1只猫头鹰也要被判刑?一被告人非法猎捕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获刑一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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