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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7-17 21:0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融媒体讯 近日,笔者夜间驾车途经105国道江西九江、湖北黄梅、安徽宿松等路段,一路上大货车违规使用车灯现象非常严重。刺眼、炫目的灯光让相向行驶的车辆,尤其是小型汽车、摩托车、电动车驾驶人胆颤心惊。违规使用车灯造成的瞬间盲区给道路行车安全埋下了严重安全隐患,由此引发的道路交通事故时有发生。

近年来,机动车尤其是大货车违规加装、改装车灯和夜间会车不变灯现象日益严重。从氙气灯到LED灯、激光灯、排灯、后射灯、爆闪灯,五花八门,安装的位置也是各不相同。还有少数小型轿车违规加装和改装车灯,更有甚者为了追求所谓的“时尚”,给车辆安装彩灯,在夜间道路上,上演“车灯秀”。

我国现行的《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17)对机动车的前照灯的数量、位置、光色和最小几何可见度以及远光光束发光强度和位置要求均有明确规定。据了解,我国大部分机动车的大灯标配为卤素灯,该灯具有色温偏低,光线偏暖黄,雨雾天气配合反光罩,透性强,光线均匀等优点。大部分改装,尤其是加装前照大灯的大货车以及其他机动车辆,人为改变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标准,有的大灯不能变换远、近光,有的安装位置偏高,有的使用彩色光束,且强度超标;还有的大货车使用大功率后射灯、示廓灯,光束直刺后方同向车辆驾驶人眼睛。

驾驶人改装或加装灯光装置的“理由”是“为了夜间行车安全”。殊不知,不规范的灯光在方便自己的同时,严重影响了其他车辆的通行安全。刺眼炫目的车灯刺伤的不仅仅是其他车辆驾驶人的眼睛,还挑战了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文明的底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由此可见,违规改装和加装车灯的行为,属于严重交通违法行为,有必要亮起法律之剑责令恢复原状并实施处罚。有网友称:“交警查处违规使用车灯行为,是迟到的正义。”

要遏制和整治机动车违规改装、加装灯光装置以及不文明使用灯光现象,需要全国交警联动,开展专项治理。

首先要加强源头清理。在车辆年检时,车辆检测企业和公安车管部门对发现违规改装、加装的灯光装置要一律先拆除,再年检;对改装、加装灯光装置严重的货运车辆,交警部门要深入货运企业进行排查,发现问题的责令整改,并约谈负责人。

其次要加强宣传提示和路面执法。要针对不同群体广泛深入宣传违规改装、加装灯光装置和不文明使用车灯的危害性和违法性,增强其交通法制观念和对法律的敬畏,引导其自行拆除,恢复原状。要强化夜间路面执法,发现一起拆除一起,查处一起,不留死角,不留隐患。

最后要加强部门联动。会同市场监督、交通等部门对违规改装、加装车灯的生产企业、维修企业进行摸排,对有违规经营行为的进行约谈,并依法进行处理。

净化夜间道路交通环境,营造文明使用车灯氛围,需要每一个交通参与者的自觉抵制、自觉践行、自觉遵守;更需要执法部门依法重拳出击。(通讯员 李政平)

来源:宿松交警在线

原标题:《评论 | 向车辆违规加改装车灯说“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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