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工委要求地方修改“禁燃令”,烟花爆竹燃放要全面放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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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工委要求地方修改“禁燃令”,烟花爆竹燃放要全面放开?

2024-06-11 11:24|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转自:中国环境报

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报告指出,有的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上位法规定不一致,应予以修改。

消息一出,引发了网友对于烟花爆竹燃放的关注和讨论。法工委审查报告是否意味着“禁燃令”松绑?“禁燃令”又该如何调整和修改?记者围绕上述话题采访了有关专家。

“禁燃令”必须符合上位法要求

法工委审查报告指出,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经审查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销售、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同时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划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段和区域;有关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与《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

“备案审查是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职权。”广东越启兰律师事务所生态环境合规中心主任卢清彬接受中国环境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法工委依照宪法和法律,对地方法规进行合宪性、合法性以及适当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督促和推动存在问题的法规进行修改或废止,必要时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该法规予以撤销。

“备案审查制度对健全我国法律体系,维护法制统一,建设法治社会均有重要的作用。”卢清彬表示,我国《立法法》明确规定,制订地方性法规不能违反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上位法的规定,如果违反上位法的规定,应予以改变或者撤销。

一些地方立法不严谨,政策性大于合法性,甚至拍脑袋、一刀切,既损害了法律法规的权威,也破坏了法制统一。

另一方面,法工委备案审查意见并不能直接作为法律依据,不能据此认为地方“禁燃令”通通都是错误的。卢清彬表示:“备案审查意见是启动地方法规修改、调整或者废止、撤销的一个重要抓手,对立法完善有重要推力和巨大影响力,但本身并不是立法,不具备规范约束力。”

因此,目前一些舆论依据法工委的审查意见,认为地方“禁燃令”是违法、错误的,应全面放开才是合法、正确的,这是一种片面理解。

调整≠全面放开

法工委要求地方修改“禁燃令”,是否意味着烟花爆竹燃烧全面放开?在微博等社交平台上,网友讨论十分激烈。

在“烟花爆竹‘禁燃令’该解绑吗”的微博话题讨论里,一些网友迫不及待要在大年夜点燃烟花增添“年味”,还有网友扛起坚决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大旗,并认为其与“婚闹”“裹脚”一样都是传统风俗,落后的文化糟粕理应被更加文明绿色的生活方式所代替。

“对于该不该燃放烟花爆竹的讨论已经持续十几年,曾几何时‘禁放派’占据主导地位,如今大气环境质量逐步改善,许多人认为过年不放鞭炮没有‘年味’、缺少仪式感,放开‘禁燃令’的呼声增多。”国家城市环境污染控制技术研究中心研究员彭应登告诉中国环境报记者,法工委督促地方调整修改“禁燃令”是对公众建议的积极回应,是推进法制建设的科学化、民主化的积极举措,“但这并不意味着‘禁燃令’的松绑。”

卢清彬也持同样观点。他表示,法工委意见也只是认为地方全面“禁燃”与上位法不一致(注意,不是“违法”和“错误”),并不是所有的“禁燃令”都存在问题。

相反,在上位法的规定中,无论是《大气污染防治法》还是《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均明确规定地方政府有权在管辖区域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和地点。

在《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明确列出了七类禁燃区,如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等。“我们不能走非左即右,非禁即放两个极端,而是应该在合法合情合理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因城施策。”卢清彬说。

实际上,烟花爆竹燃放带来的危害不容忽视。

近些年,因燃放烟花爆竹导致炸伤、死亡等安全事故比比皆是,特别是一些儿童没有安全防护意识,常常成为烟花爆竹燃放最直接的受害者。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火灾事故数不胜数,常常成为公安、消防部门重点提醒、盯防的对象。

此外,烟花爆竹燃放时,爆竹中的化学物质会发生一系列化学反应,释放出大量PM10、PM2.5、一氧化碳、二氧化硫、三氧化硫、氮氧化物和各种金属、非金属氧化物等,并产生大量烟尘颗粒物,导致空气重度污染。PM2.5严重超标可至数十倍,造成严重污染,同时引发气管炎等呼吸系统疾病。

卢清彬认为,网上关于烟花爆竹燃放解禁的呼声只能代表一部分群体,这背后不排除有生产、销售烟花爆竹企业商家的推波助澜。要关注和重视“沉默群体”,持禁放、限放烟花爆竹观点的也大有人在。

有新闻媒体对河南省18地市不同行业的居民展开调查采访发现,支持限放烟花爆竹的居民占大多数。

可见,对于是否放开烟花爆竹禁令,公众尚未达成较为统一的意见。

“禁燃区”划定需科学合理

《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如何理解“根据实际情况划定禁燃区”?

“‘禁燃令’的本意是消除火灾等安全隐患,减少大气污染、噪声污染。”彭应登表示,基于这方面考虑,地方政府在划定“禁燃区”时要充分考虑到区域人口密度、环境容量、大气扩散条件、大气污染控制目标要求等多方面因素。“根本原则是因地制宜、科学论证,不能简单粗暴地‘一禁了之’。”

卢清彬告诉记者,个别农村地区燃放烟花爆竹还存在一定程度上的攀比心理,你放一挂,我放十挂,甚至一车一车地燃放,如此大鸣大放不但对当地空气质量和安全影响巨大,也不利于营造祥和的过年氛围。

他提出,除了要对烟花爆竹燃放进行分时间、分区域、分种类管控以外,还需要控制总燃放量,按照总量控制的思维来限制烟花爆竹的燃放,这也是提倡绿色低碳生活方式的应有之义。

记者注意到,一些城市在划定“禁燃区”时还充分考虑到人员安全、消防安全等实际情况。

比如在深圳市应急管理局近期一项关于是否解除“禁燃令”的答复中,深圳充分考虑到人口密度、城市发展、地理空间等因素,表示在安全形势严峻、各级党委政府以及市民群众对安全事故零容忍的现实压力下,深圳不宜放开烟花爆竹禁令。

深圳还对北京、上海等国内一线城市情况做了对比说明,“2023年春节,北京、上海等城市在城乡接合部的空旷地带划定区域,允许市民群众在限定时段燃放烟花爆竹,但深圳却难以做到,因为深圳除了高密度的建筑,就是草木茂盛的城市公园,深圳找不到空旷的城乡接合部。市民群众在市政道路、小区通道、自家阳台、楼顶天台燃放烟花爆竹,由于安全距离不够,极易造成火灾和人员伤亡事故。在燃放烟花爆竹问题上,深圳的自然条件和政策取向,与国内其他一线城市没有可比性。”

烟花爆竹的“放”与“禁”,不应该是非此即彼的选择判断,如何平衡安全、环保以及公众对于“年味”的追求,地方政府部门应该因地制宜,灵活施策,拿出更加精细化的解决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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