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食药品纠纷“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维权

您所在的位置:网站首页 烟草属于食品药品吗知乎 最高法:食药品纠纷“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维权

最高法:食药品纠纷“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维权

2024-07-10 12:21| 来源: 网络整理| 查看: 265

1月9日下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发布5起典型案例,相关负责人回答记者提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表示,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集团,在这个问题上《规定》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仍然还是在一种探索的过程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共18个条文,将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分九个方面向媒体介绍司法解释的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庭长张勇健介绍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第一庭庭长张勇健介绍典型案例

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维权

关于多年热议的“知假买假”问题,《规定》第3条规定:“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最高法发布的典型案例显示,消费者孙银山明知超市出售的香肠过了保质期而购买,法院依法判决支持孙银山退货并取得十倍价款赔偿金。

据张勇健介绍,“知假买假”这样的行为不影响行为人主张消费者权益。但是所谓职业打假人,甚至形成的一些公司、集团,在这个问题上这个司法解释没有作出明确规定,仍然还是在一种探索的过程中。

张勇健表示:“职业打假本身确实是一把双刃剑,一方面能够假冒伪劣的行为起到一种制约、遏制的作用,对于市场净化也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职业打假也可能从另一方面产生一些道德风险或者其他的一些市场秩序上的问题。在这些问题上,我们还在进一步研究,没有最后的结论。”

食品药品仅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失可获补偿

据张勇健介绍,本规定适用的范围很广泛。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推荐者、检验机构、认证机构等主体之间因购买、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发生的纠纷均适用本规定。需要说明的是,只要消费者与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购买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产生的合同纠纷或侵权纠纷都可适用本解释,而不仅仅局限于因食品、药品的质量安全问题引起的纠纷。

张勇健表示,民事司法解释更侧重于对消费者损失的补偿,因此,从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的角度出发,即使不存在质量安全问题,仅造成财产损失的,也可适用本《规定》。依照《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保健食品、食用农产品也属于食品范畴。化妆品、保健品虽不属于药品,但其性质与药品类似,故可参照适用本《规定》。《民事诉讼法》确立了公益诉讼制度。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规定消费者协会有权提起公益诉讼。为此,有必要考虑赋予消费者协会以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规定》明确了其依法提起公益诉讼的,参照《规定》处理,这正是顺应《民事诉讼法》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修改,以更好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不同食品药品纠纷案消费者举证责任不同

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张勇健表示,消费者在选择不同诉因进行诉讼时需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据张勇健介绍,举证难是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中一个比较突出的问题。消费者在选择不同诉因进行诉讼时需依法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在违约之诉与侵权之诉中,消费者承担的举证责任是不同的。选择违约之诉时,消费者仅对购买涉案商品的事实以及涉案商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举证。而在侵权之诉中,消费者不仅要举证证明购买了涉案商品受到损害,还要初步证明损害与食用食品或者使用药品之间存在因果关系。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能证明消费者的损害不是因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造成的可以不承担责任。

消费者权益受损可追究虚假广告发布者责任

张勇健表示,消费者基于对广告的信赖而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失,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据张勇健介绍,目前,我国广告市场仍存在不规范现象,虚假食品、药品广告并不鲜见。少数商家为扩大其市场销售份额,利用媒体、个人代言人做虚假广告,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危害了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审判实践中,与食品、药品广告有关的纠纷也越来越多,需要对相关主体的责任加以明确。消费者基于对广告的信赖而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失,可以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请求广告经营者、发布者承担连带责任。

张勇健表示,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利用虚假广告推销食品、药品,造成消费者损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相关规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精神,在连带责任中,消费者既可以一并起诉食品、药品的生产商、销售商、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请求其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起诉其中一个或者几个作为被告,由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然后再向其他责任主体行使追偿权。

最高法:食药品纠纷“知假买假”不影响消费者维权

网购食品药品受损 交易平台或担责

《规定》明确,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如存在“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等情况,将承担一定责任。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赔偿责任后,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行使追偿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网络购物是新兴的购物方式,有关数据显示,2012年中国网购用户达2.47亿个,网络交易金额突破1.3万亿元,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的消费者越来越多,由此引发的纠纷也越来越多。中消协的统计数据表示,2012年网络购物投诉20454件,占销售服务投诉量的52.4%。2013年上半年网络购物投诉18471件,2013年上半年食品、药品投诉20530件。

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食品、药品遭受损害,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食品、药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的真实名称、地址与有效联系方式,消费者请求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司法解释进一步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食品、药品的生产者、销售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给消费者造成损害,消费者要求其与生产者、销售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文地址】


今日新闻


推荐新闻


CopyRight 2018-2019 办公设备维修网 版权所有 豫ICP备15022753号-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