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办理居民身份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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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审批和服务事项:办理居民身份证 2.事项类别:行政确认 3.设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1958年1月9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十一次会议通过)第3条。 (二)《居民身份证法》第二条。 4.办理条件: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二、省内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三、跨省办理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5.有无数量限制及分配数量的办法:无 6.办理流程: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领 7.申请材料: (一)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 1.《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一式一份,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请办理的,须监护人同时到场申办); 2.《居民户口簿》(复印件一式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二)省内异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1.《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登记表》(一式一份,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请办理的,须监护人同时到场申办); 2.《居民身份证》(一式一份,换领时提供)。 不予受理情形:1.户口登记在拆迁地址、公共地址、单位集体户(含单位集体户地址上家庭户)、学校学生集体户的;2.疑似双重户口、虚假户口未处理完结的;3.因整容等原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4.原身份证不在我省申领的。 (三)跨省办理有效期满换领、损坏换领和丢失补领居民身份证 1.《居民身份证换领(补领)登记表》(一式一份,未满16周岁公民自愿申请办理的,须监护人同时到场申办); 2.《居民户口簿》(复印一式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3.《居民身份证》(一式一份,换领时提供); 4.《证件丢失的书面报告》(一式一份,丢失时提供); 5.下列材料之一(复印一式一份,提供原件核对): a.《福建省居住证》; b.劳动合同或工商执照,社保缴纳证明; c.合法稳定住所凭证(产权证、土地证或公共租赁住房使用证等),系直系亲属住所的还需提供结婚证、同户户口簿或直系亲属关系证明; d.学生证或学籍证明等材料。 不予受理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居民身份证异地办理申请。 a.首次申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 b.因相貌特征发生较大变化且居民身份证未登记指纹信息,难以确认身份的; c.有伪造、变造、买卖、冒领、骗领、冒用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或买卖、使用伪造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驾驶证等国家机关证件行为的; d.属于国家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推送的不良信用记录人员; e.公民身份号码重号的; f.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主项信息与人口数据库信息不一致的。 8.办理时限: 法定时限:公安机关应当自公民提交《居民身份证申领登记表》之日起六十日内发放居民身份证;交通不便的地区,办理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时间不得超过三十日。 承诺时限:即办受理 9.办件类型:即办受理件 10.收费依据及标准:无 11.年检要求:不需要 12.审批决定证件: 居民身份证 13.注意事项:无 14.联系方式 业务咨询电话:(各派出所户籍窗口联系电话) 投诉电话:晋江市公安局户政管理大队82030065、85659760 晋江公安公众服务网:http://www.fjjj110.gov.cn/ 15.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确认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诉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确认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确认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确认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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